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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购网站大逃亡的启示与法律思考
沈卫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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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分类】 民法

 

【关键词】网络团购 电子商务 居间 合同法

【作者简介】沈卫利: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传媒与信息法研究室副研究员;E-Mail:Shenweili@189.cn

【收稿日期】2011年10月31日

【版权声明】作者授权本网首发,转载请注明"中国法学网首发"

【责任编辑】樊彦芳

近一段时间以来,由于用户对团购网站不良服务的投诉所引发消费者热情减退,国内团购网站的倒闭数量在上月(9月)达到高峰。据中国团购导航网站lingtuan.com的统计,在8月和9月,中国大陆共有700多家团购网站被关闭,仅九月就有419家团购网站关张。

多方面消息表明, 团购市场正在进入冬天,现在还仅是开始。团购网站关闭的主要原因是不良服务所导致的消费者高投诉率。

一些团购网站开始裁员,例如,"窝窝"和"团宝"已开始大规模裁员。有关报道称,窝窝可能裁员70%,而已在广告上投资5亿元(7835万美元)团宝将裁员一半。这两家网站都是美国芝加哥Groupon的克隆版。

今年8月,Groupon表示,公司将裁减高朋网一些业绩不佳的员工,高朋是Groupon与腾讯持股公司合资的中国合资企业,在中国团购市场占有小部分份额,其它领先的竞争者有拉手、美团和窝窝团等。1

总部设在美国芝加哥的Groupon是互联网团购网站的先驱者,其经营理念是:用网站号召某一地域的消费者联合起来,以群体的力量进行购物消费。在这里,代表消费者的不是传统团购方式中的消费者个人,也非利用团购方式促销的供应商,而是Gruopon自身。

Groupon网站页面对网络团购的解释是:"Groupon每天都会在各个城市推出一项无与伦比的折扣交易,并通过电子邮件告知给用户。我们会向商家保证最低数量的消费人数,从而为消费者争取到非常可观的折扣。如果签约参加交易的人达到一定数量,那么所有人都可以享受到折扣价。如果人数未达最低限度,那么交易就不成立。"

或许Groupon的创始人读过或知道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马克思与恩格斯合著的《共产党宣言》,宣言号召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共同打碎束缚在他们身体上的资本主义锁链。但是,Groupon倡导的网络团购模式的存在基础并非天下消费者一家。从经济学角度看,Groupon商业模式的基础是经济学的"规模经济"(Economies of Scale)原理。

根据规模经济原则,团购网站代表消费者与供应商开展议价谈判,参加团购的消费通常情况下,有购买意愿的消费者越多,其谈判能力就越高,一旦参加网络团购的消费者达到商家(团购网站和供应商)认为有利可图的临界值,团购的规模经济效益即开始出现,具体表现形势就是Groupon或供应商提供给消费者的优惠券(购买商品与服务的优惠折扣)。临界值越高,优惠折扣的幅度也就越大。对团购网站和供应商而言,双方不仅实现了各自的规模效益,更重要的是,网络团购所创造的大规模折扣能为供应商创出口口相传的口碑营销效益,这也是谷歌、Facebook等社交媒体追捧和跟进网络团购的一个主要原因。2

就在本周,Groupon在美对投资者开始路演,通过IPO,Groupon将获得6.21亿美元融资,市值将达到114亿美元。与此同时,中国团购网站则从千团大战到一落千丈,期间只有一年半的时间,今年初还有大笔风险投资投向团购网,一些网站还制定了上市融资计划。究其原因,除去融资困难、商业模式不适应等经济原因外,缺乏商业诚信,与团购相关的法律环境不健全也是一个主要原因。

由于团购网站准入门槛低,注册团购网站也无法规可循,许多人抱着赌一把看看,捞一把就走的心态建起网站,其结果必然以侵犯消费者权益为代价。事实是,一些团购网站从初期就设置了欺诈陷阱,以低廉的离谱的价格吸引消费者参加团购,但却没有也不可能提供团购所承诺的商品与服务。一些案例表明:许多团购推出的商品是假冒品牌或与网站说明不符、服务类商品则大幅缩水,或者因环境时间等限制无法消费。消费者大呼上当,维权时,团购网站却以居间合同为由推卸网站的责任,把网站应尽的维护消费者权利义务和维权成本统统转嫁给消费者。对未参加团购的消费者,许多网站退款不及时,或者恶意制造退款麻烦,迫使一些消费者不得不放弃退款权利。

北京市工商局的统计数据显示,截止到2010年底,全市共接到团购类投诉145件,其中售后服务类67件,占46%;合同类32件,占21%;质量问题、包装标识不清的各19件,占13%;广告、安全问题等各2件,其他4件。3

作为电子商务的一种新兴业态,网络团购亟须建立一个与之适应的法律环境。依笔者所见,当前应当在以下几方面健全网络团购的法律环境:

 

任何完善且健康的市场经济运行都离不开独立第三方的认证与信用评级机制。在信用缺失的当下,强调独立第三方对网络团购的认证与评级具有重要意义。独立第三方贵在"独立"二字,即独立于交易双方、独立于政府机构、独立于行业组织的非盈利认证评级机构。认证可以收取一定费用,但不能以盈利为目的,更不能借收费敛财。

关于认证机构的资质,是一个略微敏感的话题,曾有认证机构兼有官方身份并收取高额费用,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众所周知,全球著名三大信用评级机构标准普尔、穆迪投资服务和惠誉国际信用都没有官方色彩,但它们做出的评级对市场仍有不可忽视的重要影响。

 

当消费者向团购网站投诉团购质量时,网站通常会引用《合同法》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进行抗辩,一些学者也认为,团购网站不是买卖一方,其与供应商和消费者的关系属于居间法律关系。

笔者认为,用传统居间合同解释网络团购法律关系有一定缺陷,这主要是因为,网络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居间人的地位。网购网站事实上成了团购消费者的议价谈判代表,同时不间断地从供养商手中获得佣金。更特殊的是,团购网站通常要求参团消费者先期支付商品与服务的对价,而传统居间人一般是在合同成交后才收取费用。

因此,为保护消费者利益,避免团购网站用居间合同规避法律责任,可考虑制定适用网络团购的行业规则,用以明确团购网站、供应商、消费者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法律责任、维权路径和具体流程。团购规则要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并切实考虑三者间的利益平衡。

 

国内以淘宝、卓越亚马逊为代表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已经有了一整套成熟的操作规范,比如买家卖家信用互评制度、支付宝延期支付制度(买家可要求退款),以及入场商家的保证金制度。团购网站完全可以借鉴这些制度,从而使网络团购成为让人放心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从Groupon的成功经验看,网络团购的成功运作必须依赖线下的强大销售团队和良好的客户服务队伍,所以说网络团购并不是一个完全新型的业态,只不过网络的放大效应促成了它的成功。另外,据笔者查证,Groupon的退款时间也没有期限,客服电话也保持畅通。

 

钓鱼是指假冒者通过极度相似、足以乱真的假冒网页诱骗消费者登录,进而盗取个人信息或实施诈骗的非法行为。以往,钓鱼网站通常假冒银行、知名电子商务网站和票务网站。在网络团购兴起后,钓鱼网站也大行其道,截至2011年6月底,中国反钓鱼网站联盟累计认定并处理的钓鱼网站共有54430个。其中,在联盟6月认定并处理的4312个钓鱼网站中,团购等网络购物、电子支付类钓鱼网站的举报案例占比高达82.9%。4

以团宝网、拉手网、美团网、高朋网等主流知名团购网站为仿冒对象的钓鱼网站激增,曾有假冒团购网站以低价iPhone 4为诱饵,卷走消费者购物款400多万。网络钓鱼显然触犯了刑法,但由于多种原因,当前对网络钓鱼打击与防范的力度远远不能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

注释:

1China group buying website closures accelerate: report

http://www.reuters.com/article/2011/10/14/us-china-couponsites-idUSTRE79D0R420111014

2http://www.forbeschina.com/tech/review/201110/0012787_2.shtml,2011年10月20日访问。

3《法制晚报》2011年03月15日。

4http://tech.hexun.com/2011-07-29/131890354.html,2011年10月20日访问。

四、严厉打击和防范以欺诈为目的的钓鱼团购网站

三、借鉴国内电子商务平台的成熟做法

二、用行业规章弥补现行法规的不足

一、建立独立第三方的网络团购认证和信用评级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