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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并购 详细解释才能消除误解
毛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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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向比较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可以看到,竞争执法机关对于禁止并购的决定都会给出相当详尽的事实和理由,并以公开的方式对外公布。

 

3月18日,商务部以“将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为由,正式否决了可口可乐并购中国汇源果汁集团的申请。这是反垄断法自去年8月1日实施以来首个未获通过的案例。(3月19日《新京报》)

各方的反应表明,一个并购的反垄断审查决定,正在牵动多方利益主体的神经。

其实,各国反垄断法的制定都是为了维护市场竞争,提高经济效率,提升消费者福利,在更深远的一个层次上就是维护公共利益。这也正是我国《反垄断法》之立法目的。问题是,如何能够保证各国在实践中都能够真诚地遵循这些反垄断法的根本价值取向,而不受本国和外国利益团体或者其他因素的干扰,同时也尊重他国在竞争事务上行使自己的经济主权。

事实上,国际信任除了道义和责任的支撑外,还需要各国的并购程序更加公正,决定更加透明化。商务部禁止可口可乐并购汇源的决定在透明度上显然还有提高的必要。目前的决定说理过于简化,容易让人对一些理由的阐述产生怀疑,自然就会给一些人恶意揣测留下了空间。

譬如,决定中称“集中还挤压了国内中小企业果汁企业生存空间”。然而,我们知道,反垄断法中一个重要的理念就是“反垄断法保护的是竞争而不是竞争者”。这一点在《反垄断法》的立法过程中早已经明确。在2006年的《反垄断法(草案)》中曾经出现过对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但是我们看到最终的法律文本将之删除了,这说明中国的反垄断法同样以保护竞争为目的,而不是竞争者。

反垄断法之所以要求竞争监管机构注重维护竞争秩序,而不是某个或者某几个竞争者,是因为竞争本身就是一个优胜劣汰的过程,效率低下的企业应当被淘汰,这样才能让生产资源流向有竞争力的企业,从而达到生产资料的合理配置。企业的效率不完全以企业的规模来划分,中小企业可以有低效率生存的,也有高效灵活运转的,最终生存与否由竞争本身来决定,而不是并购审查机关。

横向比较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可以看到,竞争执法机关对于禁止并购的决定都会给出相当详尽的事实和理由,并以公开的方式对外公布。

因而,尽快公布有理有据的审查决定将是体现大国风范,抵抗恶意攻击的最有效途径。来源:

新京报 2009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