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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昌星曾涉嫌的罪名在现行法上没有适用死刑的可能性
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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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分类】刑法学

 

【关键词】从旧兼从轻 刑法修正案八 走私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行贿罪

【作者简介】樊  文:德国弗莱堡大学(Albert-Ludwigs-Universitaet) 法学博士,原德国马克斯-普朗克外国刑法与国际刑法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刑法研究室副研究员;联系方式:北京市东城区沙滩北街15号,邮编:100720

【收稿日期】2011年7月23日

【版权声明】作者授权本网首发,转载请注明“中国法学网首发”

【责任编辑】樊彦芳

 

1999年的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犯罪嫌疑人赖昌星今天被加拿大遣返回国。如果行为人过去的行为涉嫌的是走私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行贿罪,那么,12年来,刑法上死刑罪名的减少使得我国过去对他不判死刑的承诺,在现行法上已经丧失了根据。

 

我国刑法学上有一个关于中国刑法适用的时间效力问题的原则,叫做 “从旧兼从轻”原则。根据学理上的理解,具体是说,行为后法律有变更的,适用行为时的法律,但裁判前的法律有利于行为人的,适用最有利于行为人的法律。我国刑法采取的这个原则,最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意旨。对犯罪嫌疑人赖昌星过去行为的裁判,无疑会贯彻“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但是有趣的是,远华特大走私案的涉嫌行为发生在1996-1999年上半年;期间刑法在1997年作了大的修改。这样,对于犯罪嫌疑人赖昌星来说,部分行为涉及的旧法有一个,即1997年刑法,部分行为涉及的旧法有两个:1997年刑法修订之前的刑法和1997年刑法。

嫌疑人去国12年之久,期间我国刑法进行了多次修改,对嫌疑人最有意义的是最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修正案八修改所涉及走私犯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规定,对于赖昌星涉嫌的犯罪来说,属于对他最为有利的裁判前的新法。

 

从新法来看,修正案八第26条对刑法第151条作了修改,把死刑适用的可能性限制在情节特别严重的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犯罪上,走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犯罪没有了死刑的规定。《刑法修正案八》第27条对刑法第153条第1款作了修改,对第151条、第152条和第347条规定以外的普通货物、物品的走私犯罪重新拟定了法条,法条中没有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151条第4款的规定处罚”的字样,而是规定“(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就是说,情节特别严重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没有了死刑。但是,《刑法修正案八》第28条把刑法第157条第1款修改为:“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这样看来,武装掩护走私罪的死刑适用可能性,还仍然保留着。

 

《刑法修正案八》第32条规定:删去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我国《刑法》第205条第2款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这就是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的犯罪,都不再有可能遭遇死刑的判决。《刑法修正案八》第34条规定:删去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我国刑法第206条第2款规定: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没有了死刑的适用可能性。

 

我国刑法第390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犯行贿罪,不会判处死刑。

 

总体来看,犯罪嫌疑人赖昌星涉嫌的各罪,除非犯有武装掩护走私罪,在现行法上都没有适用死刑的可能性。因此,从我国刑法适用的时间效力原则和现行法的规定来看,对其不适用死刑的承诺,如今已经不属于“法外开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