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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你为什么不忏悔——从彭树华的《潘汉年案审判前后》谈起
高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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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分类】法制史

 

【关 键 词】潘汉年案 反革命罪 独立审判 人治意识 法治观念

【作者简介】高汉成: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联系方式:北京市东城区沙滩北街15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邮编:100720;邮箱:gaohancheng2003@163.com

【收稿日期】2011年6月27日

【版权声明】作者授权本网首发,转载请注明“中国法学网首发”

潘汉年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一大冤案。

1963年1月9日,由曾汉周、丁汾和彭树华组成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以反革命罪,判处潘汉年有期徒刑15年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部分财产。1977年4月14日,潘汉年因病在长沙辞世。1982年初,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宣告潘汉年无罪。

一个为新中国的成立在情报战线上立下汗马功劳的人,一个对党、对革命事业无限忠诚的人,至死却落了一个“反革命”的罪名,真是“死不瞑目”。我们也禁不住地要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成员,“你们当时怎么判得下去?”(该书第144页)

在《潘汉年案审判前后》一书中,当年参与该案审判的彭树华为我们讲述了他所知道的该案的来龙去脉:因1943年在南京秘密会见汪精卫事,潘汉年于1955年4月3日被公安部执行逮捕并预审,后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合议庭经过阅卷,对预审材料提出了八个方面的疑问,并认为“全案认定的犯罪事实还存在很多疑点”(该书第30页)但由于这是由毛主席亲自核定、党中央交办的案件(该书封底)。在最高人民法院主要负责人明确表态“最高人民法院不负责案件事实审查,只办法律手续”的情况下(该书第37页)。合议庭“违心地按照起诉书的指控,罗列了潘汉年的三条罪状,写下了这份冤案的判决书”(该书第47页)。判决书是开庭审判前就写好了的,刑期也是中央定下了的,1963年1月9日的庭审和判决真的只是履行了法律手续。

利用该书提供的信息,让我们尽力还原那个时代的历史真实:这是一个大案、要案,在法院审判以前,毛泽东作为政治权威已经做出了政治结论,但政治结论毕竟不是法律结论,因此需要法院判决来证明这个政治结论的合法性、正当性。但在法律上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潘汉年有罪的情况下,法律审判为政治结论“背书”就成了一件尴尬的事情。忤逆了政治结论,个人的后果当然很严重。屈从了政治结论,良心和道德又会受到谴责(怕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在这两难选择的时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谢觉哉在听取合议庭汇报案情时“纵论古今”,“屈贾谊于长沙,非无圣主。窜梁鸿于海曲,岂乏明时”,“这说明什么?无非是说天下没有绝对公平的事,好人也常常受委屈”(该书第35页)。谢觉哉的话实际上解除了合议庭在道德上的负罪感,“向谢老汇报后,我们的思想踏实了,心里想的是怎样把庭审工作做好,使开庭审判顺利进行,不折不扣地完成党交给的任务”(该书第38页)。一个冤案由此铸就。

对于这场悲剧的发生,彭树华在该书的第九部分《追忆与思考》写到,“潘汉年冤案的发生,是我党历史上的悲剧,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的最大失误。教训是深刻的,值得思考的更是深远。”(该书第96页)“潘汉年冤案,揭示了一个深远的问题,那就是我们国家长期受封建社会影响,历来只有‘人治’的习惯,而缺乏‘法制’的观念。”(该书第104页)“因此,必须根除人治意识,强化法制观念,教育全党全国人民,养成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良好习惯,在全社会造成一种自觉支持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公共意识,使法制真正成为治国之本”。(该书第109页)

把悲剧的发生,归咎于制度的缺失,这大致部分反映了历史的真相。“当时人治盛行,法治不申,审判不独立,实行‘先批后审’,中央或地方党委先审批、法院后审判,法官和法院只能按上级的决定办案。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潘汉年冤案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该书封底)

但这还不够,制度的缺位并不能免除个人的责任。在潘汉年冤案中,合议庭成员的责任是明显的。他们在明知该案有很多疑点的情况下,仍然作了有罪判决并在判决书上署名。这是有违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的,严重地说,甚至是犯罪(这在中国古代称之为“官司出入人罪”)。虽然在20世纪80年代拨乱反正时期,基于各种考虑,绝大多数冤假错案的具体经办人都被免于责任追究。但这绝不意味着,参与制造冤假错案的人,不用承担自我反省和忏悔的道德义务。

但通读这本封面上印有“审判员亲笔披露共和国第一冤案”字样的书,完全找不到作者对该案说“我有责任”、“对不起”之类的话,也感觉不到歉意和罪意。相反,该书用大量的篇幅和照片描写了潘汉年“非凡而悲壮的革命人生”(该书第142页),可丰功伟绩和悲惨命运的对比越强烈,我们越深深地感到,作为参与制造这一悲剧的当事人,把责任完全推给那个时代,只字不提自己的个人责任,没有强烈的自我反省意识和忏悔意识,这是非常不应该的。

相比之下,当时同为合议庭成员的丁汾的思想境界就高了很多。虽然她当年曾经对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让合议庭把这个审判责任独自扛起来深为不满,“你们都躲着,谁都怕沾着潘汉年这个案子,堂堂皇皇的理由一大堆,谁知道你们心里是怎么想的。”(该书第25页)。但对于当年自己的责任和错误,晚年的丁汾是坦诚的,“这辈子记不清办了多少案子,纠正过多少错判的案子,自问还是一个称职的审判员,唯独对潘汉年案作了违心审判。一世清明,毁于潘汉年一案,自己都不能原谅自己。” (该书第144页)这说明,对于在潘汉年案中的个人责任和错误,丁汾有着清醒的认识。作为法律人,丁汾选择了忏悔、选择了担当!忏悔自己作为法律人,没有坚定的法治信仰,没有坚持法律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

只有通过忏悔,我们才能防止类似潘汉年式悲剧的重演。

回顾中国的历史,有那么一批严格执法的“清官”和“循吏”。他们办案,刚直不阿,执法如山,甚至连皇帝也不惜冒犯。如汉文帝时期廷尉张释之审理有人不慎惊了皇帝车驾的案子,仅仅按律处以罚金。面对着皇帝愤怒的质问,张释之说到“法律是皇帝与天下臣民共同要遵守的。现在,法律是如此规定的,另行加重处罚,会使老百姓不相信法律。当初拿获此人时,您要是下令立即处死,也就罢了。如今既然交廷尉审问,就应当依法办事。廷尉,是天下公平的象征,不公平,天下执法者就会任意从轻从重地执行法律。那样,老百姓还以什么为依据呢?请陛下认真考虑”2 。这掷地有声的话,直说得汉文帝点头,“廷尉的判决是对的”。唐高宗时候的狄仁杰,因反对皇帝将误砍昭陵柏树的武卫大将军处死,也对皇帝说过类似的话3 ,最终皇帝也采纳了他的意见。直接冒犯皇帝,通常是十分危险的事情。然而这些“清官”和“循吏”,宁可牺牲自己的官爵、地位、荣誉、前途乃至生命,也要尽到执法的责任。这说明,即使是在典型的人治时代,潘汉年式的悲剧,也不是不可避免的。皇帝时代“清官”和“循吏” 对法律的捍卫意识和法治精神,难道不值得共和时代的“人民法官”学习?

反观整个潘汉年案,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都没有遵循法治的精神和程序进行审理。60年代的有罪判决,自不必说。80年代的无罪裁定,也没有严格遵循法律程序。“本来要改判一个案件,按照法律程序,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复审,但由于潘汉年这个案件的特殊性,经院领导同意就把复审的一套法律程序简化了。我指定华东组拟写撤销原判裁定书,报经院长批准,撤销原审裁定,宣告潘汉年无罪”。(该书第93页)。又是“案件的特殊性”,真是令人啼笑皆非。当年因“案件的特殊性”而被判有罪的潘汉年,若泉下有知,不知该作何感想?再联想到因潘汉年案而被牵连的饶漱石案,只因饶漱石政治上没有平反,最高人民法院至今没有启动改判复审程序,我们是否该说:政治、人治与法治的关系,依然还是剪不断、理还乱?而中国的法治,寄希望于这么一帮子“不唯法,只唯上”的法官,靠谱吗?

100年前的晚清法律改革,行政、司法由合一而分立,法院、检察院系统独立后,诞生了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在内的职业“法律人”,以“公平”、“正义”为己任的“法律人”的存在,本应该极大改善中国社会的法治状况。但遗憾的是,法学虽成为显学,一大批法律人赖此而过着相对优裕的生活,一般民众却没有切实感受到这“最后的正义”的力量而选择了“革命”。我一直在想,20世纪50年代法律和法律人的命运,是不是20世纪上半期中国法治合乎逻辑的发展结果?对于这样的结果,法律人是不是应该惭愧和忏悔,惭愧自己没有让“法治”意识在中国深入人心,忏悔自己没有坚守“法治”的精神和职业素养而自觉、不自觉地作了政治权力的仆从。如今中国重回法治之路已经三十余载,但所见所闻、所亲身经历者,却让我这个已届不惑之年的法律人对中国未来的法治愿景感到惶恐和困惑,甚至不时有冲出这支队伍的念头和想法。我害怕有一天,有人冲我喊“法律人,你为什么不忏悔?”

但既然在国家层面,我们已经选择了法治,以此为之安身立命的法律人,是不是应该做点什么?“知耻而后勇”,那就从忏悔中国法制史上的“人祸”起吧。

注释:

1 彭树华:《潘汉年案审判前后》,中国青年出版社2010年8月版。文中“该书”均指此书。

2《史记•张释之列传》:释之曰:“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此而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且方其时,上使立诛之则已。今既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倾而天下用法皆为轻重,民安所措其手足?唯陛下察之。”

3《旧唐书•狄仁杰传》:明主可以理夺,忠臣不可以威惧。今陛下不纳臣言,瞑目之后,羞见释之、辛毗于地下。陛下作法,悬之象魏,徒流死罪,俱有等差。岂有犯罪极刑,即令赐死?法既无常,则万姓何所措其手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