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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法善治”下实现稳定和谐
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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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1月05日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把行政权力侵害公民权利的可能性降到最低,把行政权力服务公民和社会的职能最大化、最优化,从制度上保证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各尽其能并充满创造活力、尊重人民诉求、各得其所、和谐相处、共生共进的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新阶段,国内外环境更为复杂,挑战增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的任务更加紧迫和艰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收入分配不公和贫富差距扩大,部分地区和一些领域社会矛盾有所增加,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仇富现象”、“仇官现象”有增无减……所有这些矛盾和问题,都可能转化为对政府的期待和要求,希望政府出面予以解决,要求政府主持公道予以平衡等等。

面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新形势和新挑战,国家行政机关一方面要进一步转变观念,树立“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民本理念,增强“公仆”意识和服务于民的观念;另一方面,则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继续创新社会管理,改革分配机制,完善资源配置,切实在法治轨道上依照法律的方法、标准、程序和原则来化解矛盾、处理纠纷、调整各种利益关系,在法治政府的“良法善治”下实现社会的稳定和谐。

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是规范行政权力、保证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在我国,行政权力实际支配或管理着国家的财政资源、社会资源、文化资源和人力资源,是公权力中最强势的权力之一。因此,一方面,作为行政机关的人民政府需要具有足够强大和集中的权力和资源,以便于“集中力量办大事”、“办好事”、“办人民需要之事”,从而体现“人民政府为人民”的本质特征;另一方面,权力不受监督制约必然产生腐败,权力有多大腐败就可能有多严重,这是权力运行的基本规律。

当前,一些领域腐败现象仍然易发多发,执法不公、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等问题比较突出。滋生腐败的根本原因是权力得不到有效监督和制约。因此,必须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推进政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采取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强化行政监督问责等制度安排和具体举措,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防止行政权力的腐败和滥用,把行政权力侵害公民权利的可能性降到最低,把行政权力服务公民和社会的职能最大化、最优化,从制度上保证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