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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知识产权法的研究方向
管育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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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对国外相关制度的介绍,还是回应我国知识产权事业中的具体需求,只有注重应用性研究,才能真正实现知识产权法研究的社会价值。希望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出现越来越多像这本《欧盟知识产权法》一样坚持理论结合实际、尽力做到言之有物、回归到正确的知识产权法研究方向的论著

□管育鹰

记得上一次写书评,还是为郑成思老师在重病中主持编写的、2005年5月出版的那本《知识产权———应用法学与基本理论》。当时郑老师拿出书,郑重地题字,并说:“这大概是我的最后一本书了。”不料这一语竟成真。如今斯人已逝、言犹在耳,好在我手里留有这样一本珍贵的纪念品,不仅可以时时作为研究可资翻阅的资料,还可以每每成为自己把握研究方向的提示。

注重知产研究的方法

可以说,在郑老师的带领下,脚踏实地发现和研究知识产权领域内立法、司法和实务中的种种问题,并深度结合国际经验和理论分析探讨提出符合我国实践需要的解决方案,已经成为我们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知识产权中心的研究特色。在这一氛围中,抽象、纯粹的理论推演以及远离中国知识产权事业实际需求的逻辑论证等研究方式都难以吸引研究者的注意或得到大家的认同。仔细想来,大多进入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学习和工作的师友,都不知不觉或多或少地秉承了郑老师这种“批判中注重对策研究,构建基本理论时注重应用研究”的研究方向,把精力放在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规则本身的研究上。

对知产制度的重新认识

郑老师走后的这几年,中国的知识产权事业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从最初的法律术语发展为一个几乎无所不包的社会现象。相应地,知识产权研究的内容也日益纷繁复杂,研究范围远远超出法律规则而涉及经济、管理,甚至哲学、政治等学科领域,研究者和研究成果层出不穷,令人眼花缭乱。这一切似乎反映出当前我国知识产权研究百花齐放、热闹繁荣。然而,翻遍书架上堆积如山的研究成果,真正想研习知识产权制度和从事实务的人又能找到几许自己需要的思想火花和困惑解决思路呢?尽管这几年也产生了一些对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和完善有益的著作,但很难看到能在学界、实务界引起反响的论著。

好在这一轮“知识产权热”持续至今已日渐式微,人们对知识产权制度的认识开始回归其本位: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法律规则。因此,知识产权的研究应当主要是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研究,而研究法律制度必须紧密联系实务界、尤其是各知识产权事务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的实践。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知识产权法研究可以无视国内外的社会经济及政治环境;相反,正视全球化对各国知识产权制度协调性的影响、了解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制度方面的经验是外国知识产权法研究必不可少的内容。然而,这些内容的研究仍然应当深入到国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规则的研究,而不仅仅局限于一种缺乏支撑的简单介绍或者纯粹的逻辑推演。

知产研究方法的回归

也许,走一段弯路更有助于我们提高认识,知道我们需要的是什么。比如,当我接过李明德老师和其他几位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的出色学友撰写的这本今年5月份才出版的《欧盟知识产权法》时,给人眼前一亮的感觉,我对这本七十二万余字的大部头著作充满了期待。

经过认真地阅读本书之后,我原先的想法得到了印证。以欧盟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为例,在2001年的时候,欧盟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在此之前,欧共体已经在二十世纪80和90年代颁布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指令”、“商标协调指令”、“共同体商标条例”、“外观设计指令”、“共同体植物品种权条例”、“生物技术指令”以及版权方面有关计算机软件、数据库、保护期、出租权与出借权、卫星广播与有线转播的一系列指令。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欧共体又颁布了“信息社会版权指令”、“追续权指令”、“共同体外观设计条例”和“知识产权实施指令”等等。显然,有了这样一系列的立法、有了成员国对于相关立法的贯彻执行,再加上欧共体法院的相关判例,一个欧盟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就展现在了我们的面前。我在书中不仅全面地了解了欧盟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更充分认识了这一体系的具体运作。

《欧盟知识产权法》一书还将丰富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收集起来,并用于解读相关理论与实务问题,这样的写作方式无疑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付出巨大心血,更何况这些材料都源于外文第一手资料,没有本书几位作者的资历和背景恐怕是难以获得并运用自如的。

最重要的是,作者们本身就是知识产权法研究领域的佼佼者,同时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整部著作基本上都是阐述作者自己对欧盟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规则的解读,行文流畅,几乎看不到直译的痕迹。这样的著作比起那些相对缺乏专业素养的文献翻译来说更具有可读性;何况书中随处以案说法,一口气读完一部分居然不用太费力气。笔者一直以为,真正的好文章,尤其是应用性法律学科专业论著,不应当措辞深奥晦涩,让大家读着费劲而读完以后不知所云,而应当是用词简单却精当、深入浅出,让大家掩卷沉思时能有所获。

其实,无论是对国外相关制度的介绍,还是回应我国知识产权事业中的具体需求,只有注重应用性研究,才能真正实现知识产权法研究的社会价值。希望我国知识产权领域能出现越来越多像这本《欧盟知识产权法》一样坚持理论结合实际、尽力做到言之有物、回归到正确的知识产权法研究方向的论著。

 

(责任编辑:朱琳)http://www.legalinfo.gov.cn/index/content/2010-07/23/content_2202718.htm?node=78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