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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两制”是邓小平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邓小平同志对“一国两制”的内容作了高度的概括。他指出“我们的政策是实行‘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具体说,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十亿人口的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58页)邓小平同志的这段话阐明了“一国两制”的三个基本点:第一,“一国两制”必须坚持一个中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原则;第二,中国的主体必须是社会主义,在大陆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第三,在特别行政区内仍然实行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原有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自行管理特别行政区的内部事务。
香港问题己通过”一国两制”的方针顺利解决。香港问题和澳门问题具有相似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香港问题和澳门问题的性质是相同的。香港和澳门自古以来都是中国的领土。回归以前的香港,是英国通过发动侵略战争,迫使清政府签订三个不平等条约强行占据的。澳门则是16世纪中叶以后,葡萄牙逐步占领的。葡萄牙对澳门先是以晾晒贡物为借口,通过贿赂中国官员非法取得居留权,进而借租,纳贡,到强行占领。鸦片战争以后,葡萄牙趁火打劫,强迫清政府签订了不平等条约——《中葡和好通商条约》。葡萄牙把这个不平等条约作为其占据澳门的法律依据。
香港、澳门问题都是属于历史遗留下来的帝国主义强加于中国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结果。香港和澳门是被英国和葡萄牙当局占领的中国领土的一部分,解决香港、澳门问题属于中国主权范围内的问题。
2. 香港和澳门的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是相似的。虽然英国和葡萄牙在统治香港和澳门的方式上,由于各自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是,英国和葡萄牙对香港和澳门实行的统治在性质上是相同的。在其统治下,香港、澳门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制度,以及以这些制度为基础的生活方式,都是资本主义性质的。
3. 解决香港、澳门问题的方式是相似的。香港问题和澳门问题的解决,都是通过中国政府分别与英国政府和葡萄牙政府进行外交谈判和签订联合声明而实现的。中国政府与英国政府于1984年12月签订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于1997年7月1日起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从而洗刷了中国人民的百年耻辱,解决了历史遗留下来的香港问题。1987年4月,中葡两国政府发表联合声明,宣布中国政府将于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从而解决了这个几百年来遗留下来的历史问题。
香港问题已成功解决。由于澳门的情况与香港基本上是相似的,所以,用于解决香港问题的“一国两制”方针,同样适用于解决澳门问题。我国政府在“一国两制”方针的指导下,成功地与葡萄牙政府进行了关于解决澳门问题的谈判并发表了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同时根据“一国两制”方针和联合声明确定的原则制定了澳门基本法。
二、澳门基本法的特点
由于我们党和国家对香港和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是一致的,因此,澳门基本法不仅在总体结构上与香港基本法相同,而且在主要内容上也与香港基本法基本一致。这主要表现在:第一,澳门基本法和香港基本法都是在“一国两制”方针的指导下制定的。第二,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同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相同的。第三,澳门特别行政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都实行高度自治。第四,特别行政区的防务和外交事务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同时,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特别行政区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第五,保障特别行政区居民的权利和自由的原则在基本法上是一致的。第六,政治体制的基本架构是一致的,都以行政长官为主导。第七,国家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基本经济政策和文化政策是一致的,在维护国家主权的前提下,都给予特别行政区很大的自主权。第八,基本法的解释制度和修改制度是相同的。
但是,由于澳门的实际情况与香港不同,澳门基本法还是有一些与香港基本法不同的特点气这主要表现在:
1.关于驻军问题。防务是体现国家主权的重要标志。因此,在关于防务的原则上,国家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策是相同的。防务通常包括对外防务和对内防务两个方面。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规定的防务,仅指对外防务,对内防务不包括在内。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对内防务,即维持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根据两个基本法的规定,分别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
防务与驻军密切相关。在驻军问题上,澳门基本法采取了与香港基本法不同的处理办法。香港基本法对驻军的问题作了明文规定,而澳门基本法对驻军问题则没有作明确规定。澳门基本法颁布以来,根据澳门的客观情况,在澳门市民的一再强烈要求下,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派驻军队,并根据在澳门驻军的需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值得指出的是,根据维护澳门社会治安需要,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还规定"澳门驻军人员在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时,行使与其执行任务相适应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相关执法人员的权力"。这就为驻军人员在必要时行使警务人员的权力提供了法律依据。
2.关于居民的权利和自由。澳门基本法关于居民的权利和自由的有些规定,与香港基本法是不同的,或者是香港基本法上所没有的。这些规定对于保障和促进澳门的长期稳定和繁荣,是很有必要的。
3. 关于政治体制。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在基本架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上,都是一致的。但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中也有一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不同的特点。这主要有:
一是行政长官的职权更为广泛。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以下职权在香港基本法中是没有的:(l)制定行政法规并颁布执行;(2)委任部分立法会议员;(3)依照法定程序任免检察官;(4)依照法定程序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检察长,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检察长的职务;(5)依法颁授澳门特别行政区奖章和荣誉称号。
二是立法会的组成有所不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议员全部由选举产生,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议员当中,多数议员由选举产生,少数议员由行政长官委任。
三是对于除行政长官以外的主要公职人员的任职资格没有“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限制。对于行政长官,也只是规定“在任职期内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
4.关于法律制度。澳门基本法在关于特别行政区的司法组织、法律体系等方面的规定上.充分考虑了澳门在法律制度上的特点,在一些有关问题上,如关于法院组织体系的建立、刑事检察机关的性质和地位、原有法律的作用等问题,作了与香港基本法不同的规定,使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具有澳门的特色。
5. 关于经济制度。在经济制度方面, 澳门基本法有两个重要特点。
一是关于土地问题的规定。土地所有制是经济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根据澳门还存在一部分私有土地的实际情况,基本法第7条中规定,澳门境内的土地,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依法确认的私有土地外,都属于国家所有。这一规定,是澳门基本法的一个显著特点。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存在私有土地。
二是关于旅游娱乐业的规定。澳门基本法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在关于经济的专章设专条规定了澳门的旅游娱乐业。基本法第118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根据本地整体利益自行制定旅游娱乐业的政策”,这对于维护澳门的繁荣和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基本法实施中的法律问题
三是两种解择的时机不同。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的时机是没有限制的。在任何必要的时候,全国人大常委会都可以对需要加以解释的基本法的任何条款进行解释。而特别行政区法院只有在审理案件时才能对案件所涉及的条款作出解释。
四是两种解释的程序不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立法机关,它按照立法程序行使其基本法解释权。而特别行政区法院是审判机关,它对基本法的解释,只能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按照诉讼程序进行。
五是两种解释的效力不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解释具有最高法律的效力,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遵循。全国人大常委会如果认为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基本法任何条款包括自治范围内的条款作出的解释不符合基本法的精神和原则.可以重新进行解释,特别行政区法院应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为准。
澳门基本法是本着“一国两制”的原则,在充分考虑澳门现实和原有法律特点的基础上制定的,是澳门政权平稳过渡和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法律保证。它的成功制定和实施,是祖国统一大业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对于未来实现台湾的统一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