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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建筑物符合安全标准,尽量减少乃至杜绝"豆腐渣工程",其关键在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度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值得注意的是,招标投标法虽已颁行十数年,但各种形式的"假招标"严重存在,难于确保最终承担建设工程施工的建筑公司、工程队具有符合要求的技术资质。现行合同法虽已规定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第267条),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已经实现多年,但遗憾的是,合同法并未规定监理人与施工人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且在实践中,监理人往往由承担该工程施工的建筑公司的子公司和关联公司担任,导致监理人不能严格履行监理职责,甚而至于沦为施工队偷工减料、制造"豆腐渣工程"的"帮凶"。
要确保建筑物符合安全标准,减少乃至杜绝"豆腐渣工程",一定要杜绝"假招标"和"假监理"。尤其要杜绝"假监理"!如果杜绝了"假监理",监理人都能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即使不具技术资质的工程队凭借"假招标"承揽了工程施工,或者承包人在施工中故意偷工减料,也不可能通过工程监理这一关,最终可能防止"豆腐渣工程"。严格执行监理制度,避免监理人成为施工队偷工减料、制造"豆腐渣工程"的"帮凶",真正发挥监理制度的功能,杜绝"豆腐渣工程",建议同时从侵权责任法、合同法和行政管理法采取严格措施:
其一,在有关行政管理法规中,严格监理人的资质要求,禁绝建筑公司独资或者合资设立监理公司,禁绝建筑公司持有监理公司的股份,禁绝承担建设工程施工的建筑公司的子公司、关联公司担任该建设工程的监理人。
其二,建议修改现行合同法,在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中,增设一条明文规定监理人与施工人就工程质量瑕疵承担连带责任。建议增加条文如下: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因施工原因致使建设工程不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情形,监理人应当与承包人连带承担违约责任。
其三,在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的"建筑物和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第11章),增设专条,明文规定监理人与施工人就建筑物垮塌致人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议条文如下:
因设计、施工的原因使建筑物及桥梁、堤坝、道路、隧道等构筑物存在缺陷,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设计人、施工人、监理人连带承担赔偿责任。但设计人证明其设计符合国家规定安全标准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