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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文规定建设工程监理人与施工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建议
梁慧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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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建筑物及桥梁、堤坝、道路、隧道等构筑物,因设计、施工缺陷(即所谓"豆腐渣工程")导致垮塌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事件层出不穷。据汶川地震灾区有关部门调查研究,及我参加全国人大考察组赴彭州、德阳、绵阳等灾区实地观察,此次汶川大地震之造成如此惨重的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确与建筑物质量有关。我在已变成一片废墟的北川老城,亲见一栋70年代建筑完好无损,另在彭州市龙门山镇,亲见距震中映秀镇直线距离八公里的宝山村十数栋新农村建筑完好无损,而该村其他建筑无一幸存。可以相信,只要确保建筑施工质量达到防震减灾法规定的安全标准,尽量减少乃至杜绝"豆腐渣工程",今后即使再遭遇汶川那样的大地震,亦可挽救千千万万人的生命。

 

 

确保建筑物符合安全标准,尽量减少乃至杜绝"豆腐渣工程",其关键在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度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值得注意的是,招标投标法虽已颁行十数年,但各种形式的"假招标"严重存在,难于确保最终承担建设工程施工的建筑公司、工程队具有符合要求的技术资质。现行合同法虽已规定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第267条),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已经实现多年,但遗憾的是,合同法并未规定监理人与施工人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且在实践中,监理人往往由承担该工程施工的建筑公司的子公司和关联公司担任,导致监理人不能严格履行监理职责,甚而至于沦为施工队偷工减料、制造"豆腐渣工程"的"帮凶"。

 

要确保建筑物符合安全标准,减少乃至杜绝"豆腐渣工程",一定要杜绝"假招标"和"假监理"。尤其要杜绝"假监理"!如果杜绝了"假监理",监理人都能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即使不具技术资质的工程队凭借"假招标"承揽了工程施工,或者承包人在施工中故意偷工减料,也不可能通过工程监理这一关,最终可能防止"豆腐渣工程"。严格执行监理制度,避免监理人成为施工队偷工减料、制造"豆腐渣工程"的"帮凶",真正发挥监理制度的功能,杜绝"豆腐渣工程",建议同时从侵权责任法、合同法和行政管理法采取严格措施:

 

其一,在有关行政管理法规中,严格监理人的资质要求,禁绝建筑公司独资或者合资设立监理公司,禁绝建筑公司持有监理公司的股份,禁绝承担建设工程施工的建筑公司的子公司、关联公司担任该建设工程的监理人。

 

其二,建议修改现行合同法,在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中,增设一条明文规定监理人与施工人就工程质量瑕疵承担连带责任。建议增加条文如下: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因施工原因致使建设工程不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情形,监理人应当与承包人连带承担违约责任。

 

其三,在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的"建筑物和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第11章),增设专条,明文规定监理人与施工人就建筑物垮塌致人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议条文如下:

因设计、施工的原因使建筑物及桥梁、堤坝、道路、隧道等构筑物存在缺陷,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设计人、施工人、监理人连带承担赔偿责任。但设计人证明其设计符合国家规定安全标准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