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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度商事法治发展概况
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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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市场经济规则的承载者,商事规范总是随着市场环境的变迁而不断变化。从全球范围看,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使商法的适时变革成为当下各国最普遍的法治实践;就我国而言,由于我国的商事单行法多脱胎于我国"社会转型+经济转轨"时期,而且我国建设市场经济法制的经验尤为不足,致使已颁行的商事单行法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滞后性、粗陋性等问题。与时俱进地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修正和适时的完善势必成为我国商事法治发展的显著特征。事实上,近年来,在商事法制框架基本确立的情形下,针对商事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修正、拾遗补漏已经成为我国商事法域的突出现象。2008年度的商法发展仍循此迹。在继续贯彻落实《企业破产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及修订后的《公司法》、《证券法》、《合伙企业法》等的基础上,我国商事法治的发展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出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多年来,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法人的解散和终止的关系认识不一。实践中很多企业法人出现解散事由后,不及时清算,甚至故意借解散之机逃废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为正确适用《公司法》,建立有序的法人退出机制,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就规范审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出台了《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以统一执法尺度,指导全国审判工作。此外,规范公司的设立、出资、股东资格等问题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也即将出台,针对股东权保护问题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即将进入征求意见阶段。《公司法》司法解释的相继出台,在解决新旧《公司法》法律适用与衔接问题的同时,为《公司法》的全面落实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二,审议《保险法》修订草案。为规范保险经营、监管保险行为、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由中国保监会组织起草,并经国务院法制办协调、修改的《保险法》修订草案进入审议阶段。针对保险实践中存在较多的保险纠纷和理赔难等问题,修订草案着重从加强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角度,细化完善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明确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此外,为适应保险业发展的需要,修订草案修改了保险公司相关制度,强化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管理。同时,根据保险监管的实践,明确了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原则和监管职责,增加了保险监管机构监管手段和措施,加大了对违法行为,包括一些新型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
    第三,启动《破产法》司法解释。新的《企业破产法》正式实施已一年余,但相关探讨仍在进行,尤其是有关破产重整制度在上市公司重组中的应用、企业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落实等争论相当激烈。为保障《企业破产法》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的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已全面启动《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的调研、起草工作。该司法解释将针对《企业破产法》司法实践中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对《企业破产法》进行整体系统的解释,以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与此同时,为保护债权人和公众股东的利益,适应资本市场发展实践的需要,中国证监会还发布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等,以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理顺《证券法》和《企业破产法》的衔接问题。
    第四,完善《证券法》的配套性规范文件。修订后的《证券法》预设了许多制度空间,急需进一步的实施细则来贯彻落实。2008年中国证监会为完善资本市场的制度性建设制订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重点体现在对证券公司的监管方面。例如,为规范证券公司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业健康发展,中国证监会制定颁布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等,这些规范性文件为《证券法》的具体实施创造了可操作性条件。
    上述一系列法制实践,积极推动了我国商事法治的发展,更好地满足了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然而,商法发展过程中两个问题日益凸显。一是商事立法的前瞻性问题。我国立法传统上重视对过往经验的总结,而忽视对未来发展趋势的理性把握,思维上习惯于"成熟一个,制定一个",但这种滞后性立法模式无法适应我国社会快速发展变革的需求,尤其是当代商事活动的活跃性使人们期待经验充分、时机成熟后立法推广的设想不合时宜。因此,未来商事立法必须善于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注重把握商事活动的发展规律,强调商事规范适度的超前性,为将来的实践发展留有余地,否则一些商事单行法刚出台,立法部门就忙不迭地进行修订,或者立法尚未执行,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却已在进行中,实难逃"二次立法"之嫌。二是各商事单行法之间的协调性问题。现阶段我国商事立法数量上的剧增以及与相关领域关联性的增强,致使各法律部门之间、不同效力等级的法律规范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协调衔接成为我国商事立法的一个难点。目前我国各商事单行法之间的矛盾冲突现象并不鲜见,加强对现有商事单行法律的整理,重视各单行法之间的衔接,消弥冲突、理顺关系尤值关注。
    有学者指出,商法规范正日益冲破一国市场的界限,摆脱公、私法二元区分的框架,朝着制度趋同化、部门边界模糊化及规则弹性化方向发展。面对这样的发展趋势,我们只有秉持商事法本质上是自治法的特性,倾力拓展商法的自治空间,同时,按照促进交易、维护交易安全的基本价值目标对商法制度进行适度的整合,才能使我国商事法治守正出奇,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