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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公民一律平等
“经典回放系列”之一
李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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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本文是新时期法学界突破以往思想理论禁区、拨乱反正的第一篇文章,发表于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的前夕-- 1978年12月6日的《人民日报》上。文革期间,政治界和学术界普遍认为,提倡和坚持"法律平等原则"是没有同资产阶级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划清界限,是没有"阶级观点",是主张"革命与反革命一律平等"。针对上述观点,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人称"敢开第一腔的法学家"李步云教授旗帜鲜明地提出:"在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下面,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必须做到的,也是能够做到的,坚持这一原则,不是什么人喜欢不喜欢的问题,而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是社会进步的客观要求。根据这一原则,凡属我国的公民,按照宪法和法律,一律平等地享受他们应该享受的权利、履行他们应该履行的义务…… 即使对于没有改造好的反革命罪犯和其他犯罪分子,只要他们不再违法,我们就只是依法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其余的权利和义务,例如'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劳动的权利'、'休息的权利'以及'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劳动纪律'等,则是同其他公民一律平等的"。此外,本文还对公民和人民的概念进行了界定,认为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就法律而言,公民"即包括人民,也包括敌对阶级分子在内"。 随后,李教授又先后在《红旗》杂志1979年第3期、《人民日报》1979年11月27日、《法学杂志》1980年第3期、《宪法论文集》上发表《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论我国罪犯的法律地位》、《正确理解"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再论我国罪犯的法律地位》等文章,进一步对法律平等这一法治原则的本质、意义、适用范围和实施机理进行了系统的阐述。这些思想即使在今天看来,也是十分深刻和到位的。
    本文发表后,在国内外引起了强烈反响。当时,作者收到不少国内读者来信,其中陕西一位读者来信说:"真担心你被打成右派"。以五种外国文字对外发行的《北京周报》于1978年第22期对此文作了报道和介绍。德国的闵策尔教授曾将此文译成德文在德国发表。我国的《参考资料》1978年12月15日披露美联社记者、60年前即开始报道中国革命的约翰●罗德里克曾报道这篇文章。他说:"中国领导主张,所有的公民、包括敌对阶级的人在内,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中国要彻底消除封建特权思想和等级观念,即使对资本家、地主和富农,也要遵循司法。""共产党过去一直把地主、富农和资本家当作敌人对待,剥夺他们的全部权利,不管他们的财产多么有限。这些人定期成为清洗的对象。如果《人民日报》的许诺得到实现,这些阶层的千百万人的命运会有明显的好转。"本文率先提出的"法律平等原则"和公民概念最终亦为我国1982年《宪法》所采纳。

    
    
坚持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李步云

    
    一九五四年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对于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一规定,是必要的,正确的。但是,在后来的一个相当长的时间里,却被一些人说成是错误的,是没有同资产阶级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划清界限,是"没有阶级观点",是主张革命与反革命"一律平等"。这种说法必须予以澄清。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主义的斗争中提出来的。封建主义的法律是以公开维护等级与特权为特征的。它不仅确认地主阶级可以根据土地多少、官职大小、爵位高低,享有不同的封建特权,而且使地主阶级的各级官吏和封建帝王的皇亲国戚超脱于法律的约束之外。资产阶级提出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则,在摧毁封建专制主义的斗争中,曾经起过革命的作用。然而,资产阶级的统治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上面的,资产阶级的法制是以财产不平等为基础的。它们说一切公民都有平等选举权,但同时又用居住期限、教育程度以至财产资格来加以限制。这就决定了广大劳动人民不可能在事实上享有同资产阶级一样的平等权利。因此,在资产阶级专政的条件下,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际上是虚伪的。 
    无产阶级所要求的平等,归结为废除阶级。社会主义的法制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之上的,它规定不劳动者不得食。因而,社会主义法律既不承认任何等级特权,也不允许财产等等的限制,真正做到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毛泽东同志在讲到我国第一部宪法的时候,曾经说过:"原则基本上是两个: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127页)在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民主的政治制度下面,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必须做到的,也是能够做到的。坚持这一原则,不是什么人喜欢不喜欢的问题,而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是社会进步的客观要求。根据这一原则,凡属我国的公民,按照宪法和法律,一律平等地享受他们应该享受的权利,履行他们应该履行的义务。不承认有任何享受特权的公民,也不承认有任何免除法律上义务的公民。这是对封建专制主义和等级特权观念的彻底否定。如果我们不是这样做,而是抛弃这一原则,认为公民在法律面前应该是不平等的,那就是允许一部分人享有特权,默认有人可以置身于法律之外,高踞于法律之上,那么,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原则就无从体现,宪法和法律就会遭到破坏,人民的民主权利就没有保障。 
    公民和人民,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在我国,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国民。我们讲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着重是从司法方面来说的,主要是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至于立法,我们并不规定所有公民都平等,人民和阶级敌人是必须区别的。在立法上,占人口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人民是平等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坚持社会主义的民主原则,保障人民参加管理国家,管理各项经济事业和文化事业"。而对于"一切叛国的和反革命的活动",对于"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对于"新生资产阶级分子和其他坏分子",则不是讲什么平等,而是要镇压他们的破坏活动。这些规定,反映了无产阶级的意志,充分体现了法律的阶级性。但在司法上,我们讲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里的"公民",是既包括人民,也包括敌对阶级的人在内。即使对于还没有改造好的地主、富农、反动资本家,只要他们不违法,不触犯刑律,我们就只是依法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其余的权利和义务,例如"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劳动的权利","休息的权利"等,以及"遵守宪法和法律","爱护和保卫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等,则是同其他公民一律平等的。而人民内部的人,如果触犯了刑律,也同样要依法制裁,直至判处重刑。国家机关在执行和适用法律上,必须对一切公民平等,不允许任何特殊,才能保证宪法和法律的严格执行。这样做,完全符合无产阶级的利益。怎么能够说,"主张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就是没有同资产阶级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划清界限",就是"没有阶级观点",就是主张革命和反革命"一律平等"呢? 
    反对"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必然认为法律只能管一部分人,不能管另外一部分人。这样,就必须使一部分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可以任意破坏民主,践踏法制。有些人总是喜欢搞一言堂,喜欢独断专行,认为别人犯法才算犯法,自己犯法就不算犯法,这那里还有什么法制?由于中国几千年来封建主义的流毒,以及林彪、"四人帮"反动思想的影响,在我们的队伍中,至今还有一部分人存在着特权思想和等级观念,要彻底清除这种病毒,还是一项长期的战斗任务。我们不仅要大力宣传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而且要在实践上坚决贯彻执行。一个人不管职位多高,功劳多大,如果犯了罪,都要同普通老百姓一样地依法惩处,不能有任何特殊。最近,我们的党组织和司法机关,依法给原来曾是相当高级的领导人以党纪国法的严厉制裁,受到了全国人民的衷心拥护。这一事实充分说明,只要我们真正做到"法不阿贵",社会主义法制就一定会得到切实加强。 
      
    (本文载于《人民日报》1978年12月6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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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罗德里克评述我党报文章《坚持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