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宜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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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第六次审议稿)第四十九条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按照现代汉语词典,"资源"的含义是"天然来源"。"野生动物资源"一语似有两种解释:其一,解释为"野生动物"的"天然来源";其二,解释为作为"一种资源"的"野生动物"。解释为"野生动物"的"天然来源",显然不通。只能采第二种解释,即作为"一种资源"的"野生动物"。显而易见,本条所谓"野生动物资源"一语,实质上就是指"野生动物"。所谓"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也就是"野生动物"属于国家所有。
按照民法原理,处在"野生状态"的"野生动物",不在"人的控制、支配之下",属于"无主物"。换言之,处在"野生状态"的"野生动物",不是"所有权"的客体,不属于任何人所有。"野生动物"一旦被"捕获",被置于"人的控制、支配之下",才成为"捕获者"的所有物,才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因"捕获"野生动物而取得对该被"捕获"的"野生动物"的所有权,就是民法上所谓"先占取得"制度。俗话"沿山打鸟,见者有份",就是"先占取得"。
保护野生动物,本属于公法上的义务,属于国家的义务、整个社会的义务。如将"野生动物"规定为"属于国家所有",则按照民法原理,应由所有人国家自己承担全部保护义务,广大人民群众就当然被解除了保护义务,反与保护野生动物的目的相背。其实,按照民法原理,野生动物属于无主物,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只须对民法先占取得制度加以限制即可。这也正是各国保护野生动物的经验所在。例如,规定禁渔期、禁渔区、禁猎期、禁猎区,划定野生动物保护区,禁止猎取、捕捞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就够了。绝不必要也绝不应该规定为国家所有。因此,笔者在此前提交立法机关的修改意见中一再建议删去"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第五次审议稿删去了,不料第六次审议稿又恢复了。
"野生动物"之称为"野生",意指"处于人力不能控制、不能支配状态",而区别于"处在人力控制、支配状态"的"饲养动物"和"猎获物"。同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野生动物"在被"捕获"之前,不是"特定的物",无法对其"直接支配",当然不是"物权"、"所有权"的客体,任何人不能对"野生动物"享有物权!如穿山甲,今天在云南、广西境内,明天可能就在越南、缅甸境内,如天鹅、大雁、红嘴鸥等候鸟,秋冬飞来中国境内,来年春暖花开时即飞往俄罗斯的西北利亚,物权法规定包括穿山甲、天鹅、大雁、红嘴鸥在内的一切"野生动物"属于国家所有,不仅违背"法理"、"情理",而且必将引发极大的"法律问题"。
物权法既然规定"野生动物"属于中国国家所有,则属于中国"国家所有"的天鹅、大雁、红嘴鸥等候鸟,就与属于中国的军用战机、民用飞机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相同,这些属于中国国家所有的天鹅、大雁、红嘴鸥等候鸟飞往俄罗斯的西北利亚,岂不构成对俄罗斯领空、领土的侵犯?当年林副主席乘坐的一架三叉机坠落在蒙古的沙漠,我国外交部不就收到过蒙古人民共和国强烈抗议中国国家所有的财产侵犯其领土、领空的照会吗!假设俄罗斯的物权法也规定天鹅、大雁、红嘴鸥等"野生动物"属于俄罗斯国家所有,其情形又将如何?岂不要引发国际争端!
物权法规定"野生动物属于国家所有",凡"野生动物"均属于"国有财产",依据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应当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国务院将如何行使对"野生动物"的所有权?如何对"野生动物"行使"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如何保护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物",避免发生"国有资产流失"?发生"野生动物"越境或者死亡(如近年因禽流感昆明市民不敢投喂食物致大批红嘴鸥饿死),应当由哪一个机关、哪一位领导对此承担渎职责任?如何行使对"野生动物"的有效管束而避免其造成伤害?如何履行避免"野生动物"伤害、危及人民的人身、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一般注意义务"?
一旦发生"野生动物"造成人民的人身、生命和财产损害事件,按照现行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则,当然应由国务院对于受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近年以来,新闻媒体报道因"野生动物"造成人民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事件层出不穷。凡大象、野猪、豺狼、虎豹、熊罴、野狗、野猫、黄鼠狼、毒蛇、蜈蚣、蝎子、毒虫所造成的一切人身伤害、家畜、家禽和其他财产损失,均应由国务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仅如此,苍蝇、蚊子、跳蚤、蟑螂、老鼠也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物",苍蝇、蚊子、跳蚤、蟑螂、老鼠传播病菌导致人民患病甚至死亡,其"因果关系"早经科学证明,当然亦应由国务院代表国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更有甚者,"禽流感"病毒由"候鸟"传播,其"因果关系"已经科学证明,既然物权法规定中国境内包括"候鸟"在内的一切"野生动物"均属于"国家所有",则近年各地因发生"禽流感"而致饲养家禽被大批"捕杀"的广大农户,就可以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和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求国务院赔偿他们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如果中国境内的"候鸟"在迁徙途中将"禽流感"传播到俄罗斯和欧洲国家,还可能引发以中国政府为被告的国际民事赔偿诉讼。
立法机关如此轻率地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将国务院推上了"野生动物"致损赔偿责任案件的"被告席"!我们的国务院是否做好了出庭应诉的充分准备?!我们的财政部是否做好了向人数众多的野生动物致损的受害人支付住院费、医疗费、护理费、假肢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充分准备?!我们的各级人民法院是否做好了受理、审理状告国务院的野生动物致损案件个体诉讼、群体诉讼、集团诉讼、国家诉讼的充分准备?!
物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野生动物属于国家所有",真是太好了!让我们的国务院领导人去承担因"野生动物"出境、死亡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渎职责任吧!让我们的国务院去包揽一切"野生动物"伤害人畜家禽及传播痢疾、伤寒、禽流感、人流感的赔偿责任吧!!让我们张开双臂,去迎接以国务院为被告的"野生动物"致损赔偿案件诉讼浪潮的到来吧!!!
(2006年12月16日)
(著作权声明:欢迎一切媒体免费转载)
按照现代汉语词典,"资源"的含义是"天然来源"。"野生动物资源"一语似有两种解释:其一,解释为"野生动物"的"天然来源";其二,解释为作为"一种资源"的"野生动物"。解释为"野生动物"的"天然来源",显然不通。只能采第二种解释,即作为"一种资源"的"野生动物"。显而易见,本条所谓"野生动物资源"一语,实质上就是指"野生动物"。所谓"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也就是"野生动物"属于国家所有。
按照民法原理,处在"野生状态"的"野生动物",不在"人的控制、支配之下",属于"无主物"。换言之,处在"野生状态"的"野生动物",不是"所有权"的客体,不属于任何人所有。"野生动物"一旦被"捕获",被置于"人的控制、支配之下",才成为"捕获者"的所有物,才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因"捕获"野生动物而取得对该被"捕获"的"野生动物"的所有权,就是民法上所谓"先占取得"制度。俗话"沿山打鸟,见者有份",就是"先占取得"。
保护野生动物,本属于公法上的义务,属于国家的义务、整个社会的义务。如将"野生动物"规定为"属于国家所有",则按照民法原理,应由所有人国家自己承担全部保护义务,广大人民群众就当然被解除了保护义务,反与保护野生动物的目的相背。其实,按照民法原理,野生动物属于无主物,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只须对民法先占取得制度加以限制即可。这也正是各国保护野生动物的经验所在。例如,规定禁渔期、禁渔区、禁猎期、禁猎区,划定野生动物保护区,禁止猎取、捕捞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就够了。绝不必要也绝不应该规定为国家所有。因此,笔者在此前提交立法机关的修改意见中一再建议删去"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第五次审议稿删去了,不料第六次审议稿又恢复了。
"野生动物"之称为"野生",意指"处于人力不能控制、不能支配状态",而区别于"处在人力控制、支配状态"的"饲养动物"和"猎获物"。同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野生动物"在被"捕获"之前,不是"特定的物",无法对其"直接支配",当然不是"物权"、"所有权"的客体,任何人不能对"野生动物"享有物权!如穿山甲,今天在云南、广西境内,明天可能就在越南、缅甸境内,如天鹅、大雁、红嘴鸥等候鸟,秋冬飞来中国境内,来年春暖花开时即飞往俄罗斯的西北利亚,物权法规定包括穿山甲、天鹅、大雁、红嘴鸥在内的一切"野生动物"属于国家所有,不仅违背"法理"、"情理",而且必将引发极大的"法律问题"。
物权法既然规定"野生动物"属于中国国家所有,则属于中国"国家所有"的天鹅、大雁、红嘴鸥等候鸟,就与属于中国的军用战机、民用飞机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相同,这些属于中国国家所有的天鹅、大雁、红嘴鸥等候鸟飞往俄罗斯的西北利亚,岂不构成对俄罗斯领空、领土的侵犯?当年林副主席乘坐的一架三叉机坠落在蒙古的沙漠,我国外交部不就收到过蒙古人民共和国强烈抗议中国国家所有的财产侵犯其领土、领空的照会吗!假设俄罗斯的物权法也规定天鹅、大雁、红嘴鸥等"野生动物"属于俄罗斯国家所有,其情形又将如何?岂不要引发国际争端!
物权法规定"野生动物属于国家所有",凡"野生动物"均属于"国有财产",依据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应当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国务院将如何行使对"野生动物"的所有权?如何对"野生动物"行使"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如何保护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物",避免发生"国有资产流失"?发生"野生动物"越境或者死亡(如近年因禽流感昆明市民不敢投喂食物致大批红嘴鸥饿死),应当由哪一个机关、哪一位领导对此承担渎职责任?如何行使对"野生动物"的有效管束而避免其造成伤害?如何履行避免"野生动物"伤害、危及人民的人身、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一般注意义务"?
一旦发生"野生动物"造成人民的人身、生命和财产损害事件,按照现行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则,当然应由国务院对于受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近年以来,新闻媒体报道因"野生动物"造成人民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事件层出不穷。凡大象、野猪、豺狼、虎豹、熊罴、野狗、野猫、黄鼠狼、毒蛇、蜈蚣、蝎子、毒虫所造成的一切人身伤害、家畜、家禽和其他财产损失,均应由国务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仅如此,苍蝇、蚊子、跳蚤、蟑螂、老鼠也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物",苍蝇、蚊子、跳蚤、蟑螂、老鼠传播病菌导致人民患病甚至死亡,其"因果关系"早经科学证明,当然亦应由国务院代表国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更有甚者,"禽流感"病毒由"候鸟"传播,其"因果关系"已经科学证明,既然物权法规定中国境内包括"候鸟"在内的一切"野生动物"均属于"国家所有",则近年各地因发生"禽流感"而致饲养家禽被大批"捕杀"的广大农户,就可以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和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求国务院赔偿他们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如果中国境内的"候鸟"在迁徙途中将"禽流感"传播到俄罗斯和欧洲国家,还可能引发以中国政府为被告的国际民事赔偿诉讼。
立法机关如此轻率地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将国务院推上了"野生动物"致损赔偿责任案件的"被告席"!我们的国务院是否做好了出庭应诉的充分准备?!我们的财政部是否做好了向人数众多的野生动物致损的受害人支付住院费、医疗费、护理费、假肢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充分准备?!我们的各级人民法院是否做好了受理、审理状告国务院的野生动物致损案件个体诉讼、群体诉讼、集团诉讼、国家诉讼的充分准备?!
物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野生动物属于国家所有",真是太好了!让我们的国务院领导人去承担因"野生动物"出境、死亡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渎职责任吧!让我们的国务院去包揽一切"野生动物"伤害人畜家禽及传播痢疾、伤寒、禽流感、人流感的赔偿责任吧!!让我们张开双臂,去迎接以国务院为被告的"野生动物"致损赔偿案件诉讼浪潮的到来吧!!!
(2006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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