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构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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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是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进入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科学回答了什么是和谐社会、为什么建设和谐社会、建设什么样的和谐社会以及怎样建设和谐社会等一系列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重大问题,是确保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共同富裕的战略决策,是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的纲领性文件。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和重要特征。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根据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我国社会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我们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我们党领导全体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胡锦涛总书记在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上指出:"法治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的最佳途径。人与人的和睦相处,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国家与国家的和平共处,都需要法治加以规范和维护。"和谐社会首先是一个民主法治社会。民主法治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目标和任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也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制度保障。《决定》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总体要求是,到2020年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的战略目标。根据《决定》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的部署,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重点应当是建立健全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即"完善民主权利保障制度、法律制度、司法体制机制、公共财政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
健全和完善民主权利保障制度,应当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基层民主等制度的基础上,切实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从多层次、多途径、多形式、多方面扩大人民的依法有序参与,充分发扬决策民主,大力发展基层民主,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应当坚持权利与义务、权利与责任的统一,引导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依法理性维权。
健全和完善法律制度。应当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树立社会主义法制的极大权威,消除并防止部门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重视和加强法律的"立、改、废"工作,使之更好地适应于、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大力加强社会立法,使社会立法与经济立法、行政立法协调发展。推进立法的民主化,采取"开门立法"、立法听证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保证人民对于立法的民主参与。不断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技术,强化立法质量,增强立法实效,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努力提高行政执法的质量、水平和效率。切实加强法律实施工作,努力提高法律实施的实效,把法治建设的重点转移到法律实施上来,使法律实施与法律制定协调发展,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执法为民。
健全和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应当继续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充分发挥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作用。发扬司法民主,树立司法为民和公正司法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根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及时修改刑事、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法",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公开审判制度、审判监督制度、检察监督制度、诉讼程序制度、证据制度、人民调解制度、仲裁与公证制度、律师与司法救助制度、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完善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通过法定渠道解决纠纷的各种机制等等。
健全和完善公共财政制度,应当通过制定、修改财政立法、教育立法、卫生立法、文化立法、劳动就业立法、保护生态与环境资源等方面的立法,把更多的财政资金投向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再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公共基础设施等公共服务领域,不断提高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供给能力。
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应当根据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要求,按照"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努力缓解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的原则,强化分配制度的规范化、法治化,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通过政策和法律的调整、规范和保障,实现分配领域的公平正义。
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应当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趋势,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尽快制定社会保障法,把社会保障纳入法治化轨道;修改和完善税法,适时开征遗产税;尽快出台社会救济法、农民权益保护法、捐赠法、慈善事业法、促进就业法、平等就业保障法、劳工权利保护法、福利保障法(包括失业福利、老龄福利、工作事故和职业疾病福利、家庭福利、生育福利、因残疾丧失工作能力的福利等内容)、住房法、医疗保健法等法律。
《决定》深刻阐明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性质,指明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原则,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等制度建设的要求。我们应当深入学习、认真研究、积极宣传、全面贯彻《决定》精神,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努力奋斗。
文章出处: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
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胡锦涛总书记在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上指出:"法治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的最佳途径。人与人的和睦相处,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国家与国家的和平共处,都需要法治加以规范和维护。"和谐社会首先是一个民主法治社会。民主法治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目标和任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也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制度保障。《决定》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总体要求是,到2020年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的战略目标。根据《决定》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的部署,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重点应当是建立健全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即"完善民主权利保障制度、法律制度、司法体制机制、公共财政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
健全和完善民主权利保障制度,应当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基层民主等制度的基础上,切实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从多层次、多途径、多形式、多方面扩大人民的依法有序参与,充分发扬决策民主,大力发展基层民主,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应当坚持权利与义务、权利与责任的统一,引导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依法理性维权。
健全和完善法律制度。应当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树立社会主义法制的极大权威,消除并防止部门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重视和加强法律的"立、改、废"工作,使之更好地适应于、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大力加强社会立法,使社会立法与经济立法、行政立法协调发展。推进立法的民主化,采取"开门立法"、立法听证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保证人民对于立法的民主参与。不断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技术,强化立法质量,增强立法实效,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努力提高行政执法的质量、水平和效率。切实加强法律实施工作,努力提高法律实施的实效,把法治建设的重点转移到法律实施上来,使法律实施与法律制定协调发展,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执法为民。
健全和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应当继续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充分发挥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作用。发扬司法民主,树立司法为民和公正司法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根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及时修改刑事、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法",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公开审判制度、审判监督制度、检察监督制度、诉讼程序制度、证据制度、人民调解制度、仲裁与公证制度、律师与司法救助制度、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完善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通过法定渠道解决纠纷的各种机制等等。
健全和完善公共财政制度,应当通过制定、修改财政立法、教育立法、卫生立法、文化立法、劳动就业立法、保护生态与环境资源等方面的立法,把更多的财政资金投向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再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公共基础设施等公共服务领域,不断提高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供给能力。
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应当根据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要求,按照"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努力缓解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的原则,强化分配制度的规范化、法治化,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通过政策和法律的调整、规范和保障,实现分配领域的公平正义。
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应当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趋势,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尽快制定社会保障法,把社会保障纳入法治化轨道;修改和完善税法,适时开征遗产税;尽快出台社会救济法、农民权益保护法、捐赠法、慈善事业法、促进就业法、平等就业保障法、劳工权利保护法、福利保障法(包括失业福利、老龄福利、工作事故和职业疾病福利、家庭福利、生育福利、因残疾丧失工作能力的福利等内容)、住房法、医疗保健法等法律。
《决定》深刻阐明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性质,指明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原则,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等制度建设的要求。我们应当深入学习、认真研究、积极宣传、全面贯彻《决定》精神,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努力奋斗。
文章出处: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