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学研究所概况
国际法研究所概况
研究人员
科研成果
学术活动
法学刊物
法学教育
图书馆
工作平台
搜索

 

English

日本語

한국어

坚持依法执政
李林
字号:

在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提高党依法执政能力的条件下,坚持和实行依法执政,需要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研究以下几个问题。
    1.依法执政是什么意义上的原则?依法执政是执政党治国理政的一项重要执政原则,但它主要是作为一项政治原则,还是同时作为保障和规范执政行为的法治原则?如果依法执政主要是作为一项政治原则,它的指导地位是崇高的,它的权威性是极大的,但比较抽象。如十二大党章规定的"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就主要是一项政治原则,具有很强的政治指导性。又如,依法行政是一项重要的法治原则,它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有一系列的具体要求和规定,具有明确而具体的可操作性。如果依法执政不仅是一项政治原则,同时也是作为保证我们党的执政地位、规范执政行为的法治原则,就应当由宪法对其做出原则性规定,并由法律法规对各种类、各层级的执政行为做出明确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以保证依法执政得到具体实施。
    2.依法执政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什么?依法执政如果是针对过去以政策、文件和领导人的讲话执政而言,那么,它所要解决的主要是执政的法律规则或法定程序的问题,解决从人治向法治转变的问题;依法执政如果是针对如何保障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和规范执政行为而言,那么它所要解决的主要就是如何建立和完善法律规范体系和法律程序的问题;依法执政如果是针对提高执政能力的问题,那么它所要坚持的主要是思想教育、制度机制、行为规范等的问题;依法执政如果针对党政关系,那么它所要解决的主要是执政党与国家政权机关相互关系中的职能、权力和体制等问题。我认为,依法执政要综合解决上述四个方面的问题,而关键是要保证党的领导,解决我们党长期执政的执政能力、执政方式以及执政的权威性、合法性等问题。
    3.依法执政的主体是谁?毫无疑问,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是依法执政的主体。这种主体具有独占性、排他性的特点,因为它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新型政党;因为中国不搞两党制、多党制。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各地省委、市委等都是依法执政的主体。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是:各级党委、党委的有关部门(如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等)、党组、相当级别的党员领导干部,它们能不能作为依法执政的主体,享有依法执政的各项权力和权利,承担依法执政的相关责任和义务?与此相关的问题是,它们在什么条件下构成依法执政的主体?
    4.依法执政的具体法律依据是什么?目前我国宪法、立法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国营工业企业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防法、工会法等笼统地规定了共产党领导的相关内容。对于执政党的各种主体而言,应当具体依据哪些法律依法执政?对此有两者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可考虑制定一部《政党法》(或者叫做《政党活动法》),以调整和规范执政党与参政党的关系、执政党与国家政权机关的关系、执政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的关系、执政党与人民的关系。对于是否制定中国的政党法,我的倾向性意见是否定的。因为,其一,外国制定政党法是以实行两党制或多党制为前提条件,我国实行的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政党制度,不具备制定政党法的前提。其二,其他国家制定政党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调整政党关系、控制政党行为、规范政党活动、防止政党破坏宪政体制。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宗旨、任务和先进性,决定了它没有任何自己的私利,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先进政党,我国不需要制定一部以防范共产党为宗旨的政党法。当然,我们党坚持和实行依法执政,应当重视研究国外政党法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另一种意见认为,执政党领导国家和社会的执政行为,应当以我国的现行法律体系为依据;在国家政权机关中担任职务的党员干部,应当依照法律履行其法定职责。而执政党内部的管理和建设活动,则以执政党党内的"党规党法"作为依据。这就要求,执政党内部的规范体系与国家的法律体系两者之间应当保持一致,不能存在冲突和矛盾。如果出现冲突,应当有协调解决的程序和机制。
    5.依法执政在制度设计上如何处理好几个重要关系?在执政党的政策与国家宪法法律的关系上,应当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强调重大决策与立法的紧密结合和协调统一。在执政党与人大的关系上,应当坚持人民至上,强调执政党通过国家政体来实现领导和执政。在执政党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上,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强调人大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在执政党与司法机关的关系上,应当坚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在执政党与参政党的关系上,应当强调依法执政和依法参政,坚持一切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6.违法执政是否承担和怎样承担法律责任?社会主义法治坚持权利与义务相一致、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法定权力越大,法律责任也就越重。违法执政是否承担和怎样承担法律责任,这个问题与依法执政的主体相关联。享有执政权力的主体,如果实施了违法执政的具体行为,产生了违法后果---例如某个地方党委或其部门(组织部---用人失察、政法委审批个案)的决策或决定出现重大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时,应当怎么办?其一,这种违法执政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承担的是政治责任还是法律责任,或是两种责任都要承担?其二,如果违法执政的决策是党委集体做出的,由谁具体承担法律责任?其三,违法执政的主体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还是违宪责任?其四,应当由哪个机关依照什么程序来追究违法执政的法律责任?这些都需要在理论与实际结合的基础上,加以研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