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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东海试采权”违反国际法
王翰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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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日本在东海划界问题上存在争议,双方一直在进行磋商和谈判,但至今悬而未决。在双方未能达成划界协议的情况下,日本政府最近单方面决定办理授予民间企业对东海"中间线"以东争议海域油气试采权的手续,并于7月14日批准日本"帝国石油"公司在该海域试采权的申请。日本的这种单方面的行径是对我国主权权益和国际关系准则的严重挑衅和侵犯。
    在东海划界问题上,中国主张遵循公平原则和自然延伸原则符合国际法,日本顽固坚持中间线方法缺乏法理依据。东海划界包括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两个不同性质海域的划界问题。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的宽度为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由于东海的大部分海域东西宽度不到400海里,中日双方相向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主张出现部分重叠。沿海国的大陆架是在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如超过200海里,则可以扩展到不超过350海里,或不超过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专属经济区须经沿海国通过法律程序加以宣告才能确立;而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是固有的,无需通过国内法律程序加以宣告。关于相邻相向国家之间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要求有关国家在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在达成协议以前,有关各国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的精神,尽一切努力做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并不应妨碍划界协议的达成。
    中日东海划界的关键是大陆架划界。地质科学考察表明,我国东海大陆架向东一直延伸至冲绳海槽,其中包括我国领土钓鱼岛所处的海床。按照自然延伸原则,该大陆架天然地属于我国。日本单方面主张以中间线方法来划分东海大陆架界限,妄图染指原本属于我国的大陆架资源,是缺乏国际法依据的。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有关的国际实践,中间线只是海洋划界诸方法中的一种,而公平原则是海洋划界的基本原则。公平合理是海洋划界所追求的终极目标。如果机械地采用中间线来划分东海,就会割裂我国陆地领土与东海大陆架的整体性或一体性,而把其向海自然延伸的一部分切给日本。换句话说,假如东海划界忽视该大陆架是我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这一基本事实,划界结果的公平性就失去了基础。因此,日本提出的"中间线"不符合有关的国际法,我国也从未承认。
    对于中日双方在东海划界问题上存在的分歧,我国一贯主张双方通过外交谈判加以妥善解决,并提出了"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作为解决东海问题的方针。我国考虑到所存在的争议,从维护和发展两国关系的大局出发,采取了非常克制的态度,一直没有在有争议的海域进行资源开采活动。到目前为止,我国在东海开发的油气田全部在日本单方面提出的"日中中间线"以西的我国近海。其中,"春晓"和"平湖"油气田距离"中间线"分别为5公里和100多公里。"春晓"油气田位于浙江省宁波市东南约350公里(等于188海里),西距我国领海基点约150海里。总之,这些油气田完全处于我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范围之内,不涉及有争议的海域。我国在该海域的有关活动完全属于行使自己主权权利的合法行为,日本无权干涉。但是,日方认为"日中中间线"两侧的油气田属同一矿脉,中方在西侧的开发会因"吸管原理"而将东侧的油气吸走。在要求中方停止开发遭到拒绝后,作为一种对抗措施,日本给本国的油气企业发放在东海争议海域的试开采许可证。日本所谓的"吸管原理"缺乏充分的科学依据。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其他现存的国际法准则,反对我国开发有关的油气田没有法律依据。相反,日本在有争议海域采取单方面行动而使问题复杂化,使争端升级,这种做法显然违背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解决海洋划界争议的规定。对此,我国有权采取必要的行动捍卫自己的主权权益,并维护公正的国际海洋法律秩序。
    原载于《法制日报》"环球法评"栏目,2005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