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学研究所概况
国际法研究所概况
研究人员
科研成果
学术活动
法学刊物
法学教育
图书馆
工作平台
搜索

 

English

日本語

한국어

审判萨达姆的几个法律问题
黄芳
字号:

伊拉克特别法庭是2003年12月根据《伊拉克特别法庭规约》在伊拉克成立的,该法庭由50名调查人员、检察官、一个或多个审判庭的法官和上诉法庭法官组成,旨在审判萨达姆等人从1968年7月17日至2003年5月1日30多年执政期间犯下的种族灭绝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等罪行。本文拟就审判萨达姆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一、关于对萨达姆审判的管辖权问题
    对萨达姆的审判问题倍受国际社会的关注,对萨达姆的审判是否又是一个类似于前南法庭卢旺达法庭那样的国际刑事法庭呢?由于美国和英国没有得到联合国安理会授权而绕开联合国直接对伊拉克采取了军事行动,所以,对战后的一些问题的处理包括对罪犯的审判也没有通过联合国。根据2003年12月10日生效的《伊拉克特别法庭规约》而建立的审判萨达姆等高级官员的特别法庭虽然深受美国的影响,但这一法律毕竟是伊拉克国内的一部特别法律,所以,从性质上看,对萨达姆的审判不是国际审判而是国内审判。
    美英联军当局正式向伊拉克临时政府移交权力后,萨达姆被转交给伊拉克临时政府,并组成了特别法庭,萨达姆等人也从战犯变成了被告。萨达姆所涉嫌的大部分罪行发生地为伊拉克,所以,对萨达姆审判的管辖权问题主要是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和属人管辖原则来审判萨达姆等人在伊拉克境内实施的犯罪行为。除此之外,根据《伊拉克特别法庭规约》的规定,特别法庭还将审理萨达姆在两伊战争和入侵科威特的战争中实施的犯罪行为,所以,特别法庭的管辖权也要适用普遍管辖原则。
    
    二、关于对萨达姆审判适用法律的问题
    从美联社最近披露的一份指控前伊拉克总统萨达姆·侯赛因犯下的十余种战争罪行的材料看,在伊拉克特别法庭将指控萨达姆所犯罪行中,既包括萨达姆针对伊拉克人民本身的犯罪,也包括萨达姆对伊拉克人民以外的人实施的犯罪。如果是萨达姆对伊拉克人民的犯罪,将依据伊拉克国内的法律对其进行审判,根据《伊拉克特别法庭规约》的规定,审判萨达姆依据的国内法律是:(1)对1968年7月17日和1969年12月14日之间实施的行为适用当时在伊拉克生效的1919年巴格达刑法典;(2)对1969年12月15日至2003年5月1日实施的行为适用1969年伊拉克刑法典,不考虑其后所作的任何改变;(3)1971年伊拉克的刑事诉讼法。如果萨达姆所犯的罪行越出了本国范围,构成了国际犯罪,就可能援引一些国际习惯法以及国际公约进行审判,如1949年《日内瓦公约》等。根据这些法律,萨达姆并不享有任何豁免权。与此矛盾的是,1990年伊拉克《宪法》第40条明确规定,总统享有完全的豁免权。特别法庭并没有规定对这一宪法条款的适用。另外,《伊拉克特别法庭规约》第17条第4款还规定,对于实施了种族灭绝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违反伊拉克法律的犯罪行为不受时效限制。
    
    三、关于对萨达姆能否适用死刑的问题
    《伊拉克特别法庭规约》在确立个人责任原则的同时,并没有具体规定每种犯罪的相应刑罚,所以,伊拉克特别法庭对萨达姆等人适用的刑罚将根据伊拉克的法律来确定。问题在于,根据伊拉克1969年刑法的规定,对于一些严重的犯罪可以判处死刑,而在美英联军在占领伊拉克后,废除了伊拉克法律中的死刑制度。2003年伊拉克刑法修订案的第3部分规定停止适用死刑,对于法律中只规定了死刑的犯罪,法院可以判处终身监禁或刑法典中规定的其他较轻的刑罚。即使《伊拉克特别法庭规约》规定了不考虑后来对刑法作出的任何修改,但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萨达姆的所有罪行都是在伊拉克原有法律的施行期间实施的,如果伊拉克现有法律规定的处罚较轻时,伊拉克特别法庭对其适用的刑罚应当依据现行法律从轻处理。现在,美国极力主张对萨达姆适用死刑,显然与其废除伊拉克法律中的死刑立场相矛盾。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已经事实上不再执行死刑,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一个国际潮流。在如何处置萨达姆和伊拉克前政权的其他高层领导人的问题上,英国与美国的分歧也越来越公开化,英国外交部曾发出严重警告:如果在即将进行的审判中萨达姆面临被处死的危险,英国将抵制这样的审判。如果伊拉克特别法庭坚持对萨达姆适用死刑,这将有悖于"从旧兼从轻"这一刑法原则。
    
    本文载《法制日报》2005年6月28日,第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