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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非典病毒基因看知识产权之争
李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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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次SARS疫情流行中,致病的冠状病毒的医学研究是人们关注的重点之一。其中,尤以冠状病毒的基因发现更为重要,这是了解冠状病毒和研究药物、疫苗的重要基础。随着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科研机构对SARS病毒基因测序工作的相继完成,基因专利的知识产权之争随即成为现实。据报道,美国、加拿大、香港等地的科研机构已经就SARS病毒基因提出专利申请。
    
    但是,基因结构作为自然客观事实,如何能成为专利?我国和各国在基因专利的法律规定上有何不同?其中又包含着国家之间知识产权的怎样竞争?就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我国著名知识产权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李顺德研究员。
    
    对待基因专利各国规定不同
    
    记者:基因的结构和排序,是一种自然客观事实,并非人为的发明创造,按常理不应该成为专利申请的对象。为什么会有一些科研机构就自己发现和测明的SARS病毒基因结构和排序申请专利呢?
    
    李顺德:基因的结构和排序本身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现象,不是人的发明、创造,但由于发现基因结构的科学工作是要付出相当的投入和努力的,所以一些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对基因结构的发现给予专利保护。
    
    但是,基因专利的法律规定在不同国家并不相同。美国、欧洲的少数发达国家掌握得较宽,基因内部的发现如SARS病毒基因排序的发现就可以申请专利。而其他大部分国家在基因专利方面都比较慎重,或是授予专利的标准比较严,或是干脆不受理基因专利申审请。
    
    我国的基因专利申请强调实用性
    
    记者:那么,具体到我国,能不能申请基因专利,具体又有什么样的掌握标准呢?
    
    李顺德:基因是具有特定生理功能的DNA序列。无论是基因或是DNA片段,从本质上讲,它是一种化学物质,而从生物体中分离和提取得到的基因属于天然物质。中国对基因专利可以进行保护,是把基因视为非生命的特殊有机化学物质来看待的,并加以专利保护的。
    
    但是,在专利审查中要看三方面的条件,即专利的"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仅仅找到基因结构、排序是不能授予专利的,还要具有实用性。比如SARS病毒基因,要结合实用的药品、检测DNA方法等,才能授予专利。我国的专利《审查指南》中明确规定,人们从自然界找到以天然形态存在的基因或其DNA片段,仅仅是一种发现,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科学发现",不能授予专利权。但是,如果是首次从自然界分离或提取出来的基因或DNA片段,其碱基的排列顺序是现有技术中不曾记载的,并能被确切地表征,且在产业上有利用价值,则该基因或DNA片段本身及其得到方法均属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
    
    所谓新颖性,指的是全世界范围内没有公开文献发表过、在国内没有公开使用过的,即没有出版物发表上的公开和使用上的公开。
    
    而在美国等少数发达国家,并不强调基因专利的实用性,掌握的标准较宽,仅仅取得基因结构的发现就可以授予专利了。所以,报道中说一些科研机构就基因排序成果到美国等几个国家去申请专利,是可以理解的。
    
    基因专利保护涉及价值标准和国家利益
    
    记者:少数发达国家的基因专利保护范围要广,应该与这些国家科技实力强,拥有绝大部分的基因发现成果有关。仅仅是基因发现就给予专利保护,一方面是因为他们已付出了较大的研究投入,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取得他们对别的国家的知识产权优势。
    
    李顺德:是这样的。这些国家主要只是美国、欧洲的少数发达国家。最近,日内瓦举行的WTO谈判中涉及知识产权保护时,一些发达国家针对SARS,又提出了基因排序发现的专利保护要求。当然,又受到大部分WTO成员的反对。
    
    中国是不同意基因结构和排序发现就给予专利保护的。否则的话,以后的许多相关研究、实用工作都会受到制约。因为一种基因发现后,为了人类福祉和社会公共利益,有许多与基因有关的研究和实用工作要做,如果都要因涉及基因排序就要申请使用许可、支付费用,对未来的科研工作都不利。所以,我国的规定还是要求申请者同时拿出排序和实用性内容,具备了实用性才能取得专利。
    
    科研、企业单位要采取积极的专利对策
    
    记者:各国对基因专利的保护不同,我国的科研单位和生产企业应采取怎样的专利对策?
    
    李顺德:正如上面所谈到的,各国的专利保护条件是不同的,能授权的发明创造各国也不同,这叫专利权的地域性。同一样技术成果,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可以申请专利、得到专利保护,在另一个国家或地区可能就不能申请专利、得到专利保护;一项可以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取得了专利权,只在这一个国家或地区得到保护,在别的国家或地区,如果不能取得专利权,还不能得到专利保护。
    
    像SARS病毒基因排序专利。别人在美国申请了专利,如果我们的单位利用了这一成果发明了新的技术和产品,到美国去就碰到了人家的专利保护,就要取得人家许可和付费,否则会构成专利侵权。但若只是在中国使用或销售,就没有关系,因为他在中国得不到专利保护。
    
    反过来,我们的单位或企业有了基因成果,想要进入美国,就应该事先到美国去申请专利,否则,发表或公开后再进入美国,就得不到美国法律的保护了,就享受不到在美国的知识产权利益了。
    摘自[经济参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