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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限制死刑的几个前提条件
刘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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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04年10月,世界上共有81个国家废除了所有犯罪的死刑,12个国家废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35个国家事实上废除了死刑(至少10年内没有执行过死刑),三者加在一起是128个国家。可见,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
    尽管中国政府表示,中国从长远来看也要废除死刑,但就目前的形势而言,废除死刑还不现实,我们的当务之急是如何减少死刑。中国已经签署并正在准备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第6条第2款明确规定:“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根据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等机构的解释,这里的“最严重的罪行”,其范围“不能超过具有致命的或者其他极其严重的后果的故意犯罪”,而“‘致命的或者其他极其严重的后果’的含义包含着这样的犯罪应该是导致生命的丧失或者危及生命的意思。”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在1999年通过的一个决议中,也敦促那些还保留死刑的国家,不要将死刑适用于非暴力的经济犯罪。对比中国刑法,我们的68个死刑罪名中,有相当多的罪名都是非暴力的经济犯罪(包括财产犯罪、腐败犯罪等),因此,中国学界普遍认为,我们的死刑罪名偏多,应当予以减少,并且应当在实践中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
    不过,与法学界意见大相径庭的是,公众对减少和控制死刑持强烈的反对态度。今年上半年,新华社《环球》杂志曾将我的一篇关于控制和废除死刑的文章整理成对话发表,没想到招来网上一片谩骂和侮辱声,压倒性的声音是死刑不能减少,更不能废除,有的情绪激动者甚至扬言要杀掉“刘仁文这个伪道士”。冷静分析这些网友的意见,其中给我启发的是公众对目前的司法腐败有较大担心,他们认为,如果不对某些腐败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以一了百了的方式判处其死刑,许多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就会通过权力和金钱的关系,无期减有期,有期再变假释或保外就医,不用多长时间就能运作出来,可见,公正司法也是限制死刑的题中之意。当然,这种民意也有一种误会,或者说我们的刑法还欠缺一种制度,那就是对某些废除死刑的罪名,应设立不得减刑和假释的终身监禁。
    虽然民意并不是废除死刑的必要条件(不少废除死刑的国家其民意也是反对废除的,但当局者基于自己的政治意志,即死刑是残忍的、不人道的和不体面的,仍然推动死刑废除),但民意的多寡却是任何一个国家在废除死刑时所不得不考虑的问题。比方说,法国早在蓬皮杜总统当政时就想废除死刑,但由于当时反对废除死刑的民意太高,所以没敢贸然废除死刑,直到密特朗总统当政,虽然此时的民意多数还是反对废除死刑,但已经有了较大幅度的下降,因而为密特朗总统最终废除死刑创造了条件。在我国,支持死刑的民意居高不下,作为人民的政府,不可能不顾这一现实。不过,笔者一直主张,如何正确对待民意、引导民意和改变民意,这里面有许多的工作可做。例如,去年笔者曾接待一老家来的上访者,此人是一个文学爱好者,他让我送他一些自己写的作品,我当时正好在《检察日报》上连续发了3篇关于死刑的小文章,就送给他,他一看到其中有一篇的标题含有“废除死刑”的字样,就马上说:“死刑可废除不得。”但第二天,当他再来我家时,就主动谈起我的文章中提到的死刑错判一事,说几年前他们那里有一个女的,被以投毒罪判处死刑,临刑前那一天,他们都骑着摩托去追着看热闹,只见那女的抓着囚车栏杆,大喊:“老天爷,你长没长眼睛?”时隔几年,该案在家属的不断上告后,被平反。谈到这里,他就说:“象这种人被杀,确实冤枉。”我们知道,在有的国家,废除死刑正是基于错杀的惨痛教训。那么,如果我们能很好地将司法实践中的死刑错案加以总结并宣传,恐怕给人的印象就不会那么简单了。
    要大幅度地减少死刑,还有赖于犯罪率的下降和对犯罪的有效控制。“有什么样的犯罪,就会有什么样的刑罚”,中国过去20多年来,由于改革开放带来整个社会人财物的大流动和新旧体制的大转轨,使得犯罪率呈现出急剧上升的趋势,死刑因此得到扩张性的适用。例如,1979年的刑法规定所有死刑案件都要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其后不久,随着1983年“严打”的展开,大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就被下放到省一级的高级人民法院,实践证明,这对控制死刑产生了不好的效果。因此,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决定收回所有死刑案件的核准权,估计在不久的将来就可以实现。收回死刑案件核准权,固然与国家重视人权保障有关,但也不可否认,犯罪形势相对趋于平稳,而不是象改革开放之初那样犯罪猛涨,也是一个客观条件。另一方面,为什么民众对腐败犯罪和经济犯罪支持适用死刑,是因为转型期的中国这类犯罪非常严重,引起民愤,随着国家相关制度的健全和管理社会、控制犯罪的水平的提高,这类犯罪也必将下降,从而为废除其死刑创造有利条件。
    从长远看,经济发展也将有利于减少死刑。经济发展将提升人们对生命价值的认识,树立金钱有价、生命无价的观念,比方说,过去一个中国的农村人,若是被关一晚,可能他放出来就万事大吉,但若被罚100元钱,他就会想方设法去要回,而现在他富裕了,可能100元钱不算什么,但关他一晚却一定得讨个说法。理解这一点,可能就比较好解释为什么在西方经济犯罪数额再大也不能判死刑、而在中国就有较多的经济犯罪适用死刑,也比较好解释10年、20年前因经济犯罪被判处死刑的一些犯罪分子,其数额在今天看来并不适宜判死刑,因为经济的发展已经使过去罕见的万元户变成如今的家常便饭了。另外,减少死罪、扩大终身监禁,势必增加监狱和干警的投入,这也是需要以经济发展为后盾的 。
    对于学术界来说,我们需要进一步研究死刑对犯罪的威慑力到底有多大,从1997年新刑法废止普通盗窃罪的死刑看,7年来的经验似乎给了我们积极的信息,那就是死刑与犯罪的升降并不具有必然的关系,但遗憾的是,由于中国对死刑的数字不公开,加上法学界实证研究的不深入,这方面还不具备有足够说服力的研究成果。与此同时,我们还要加强对国外废除死刑国家的经验的研究。有的国家,如美国,虽然整体上还保留有死刑,但在程序上对死刑案件给予特别的重视,而且由于是联邦制,因而一些州可以率先废除死刑,受此启发,我们在强调要把死刑案件办成铁案的同时,还可结合试办经济特区的经验,在一些法官素质较高的地区进行减少乃至废除死刑的试点。
    最后,我愿意借用牛津大学的罗吉尔.胡德教授今年上半年在北京的一次死刑国际研讨会上对我所说的一句话来结束今天的演讲:“短短几年,在你的伟大的祖国,死刑问题已经从一个敏感话题变成了一个大众话题,照此发展下去,又有什么是不可能的呢?”
    
    (本文为作者2004年12月2日在美国哈佛大学的演讲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