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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法院的中立地位
刘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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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城市房屋拆迁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不得违法参与政府及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有关拆迁的具体行政行为。山东省委办公厅近日也转发了《省法院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法院基层建设的报告》,支持法院不参与计划生育、收粮收款等法定职责以外的工作。这是加强法院中立性建设的重要举措,对确保法院裁判的公证性和公信力无疑有积极的作用。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长期以来,法院在现实生活中扮演了许多法定职责以外的角色,如前述湖南高级人民法院的《通知》中就指出:“近年来,我省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执行了大量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强制拆迁案件……其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有的未经合法性审查即强制执行,有的对违法的行政行为审查不严,流于形式;有的屈服压力,明知违法,也予以执行;有的甚至与行政机关‘联合执法’,无视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界限;有的擅自扩大先予执行的范围等。这些现象严重侵犯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山东省委办公厅转发的山东省法院党组报告也说明,法院事实上参与了计划生育、收粮收款等地方政府感到棘手的工作。这样做的弊端至少有如下几点:
    
    首先,偏离法院的主题工作。随着审判任务的加重,法院的工作越来越多,为了确保审判的公正与效率,法院根本无暇参与其他工作。但由于现在地方法院要开展工作在很多地方还得依赖当地政府,因此有时迫不得已要听从地方领导的安排。
    
    其次,不符合法院工作的性质。法院审判工作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其被动性,也就是在政府的公权力与公民的私权利发生冲突时接受其任何一方的投诉,充当不偏不倚的裁判,它不能也不需要主动地介入任何一方的诉前行为,否则其中立性就无以服人。法院参加政府的拆迁联合执法队和计划生育、收粮收款等工作,显然违反了其属性要求。
    
    第三,不利于社会稳定。法院是人们讨说法的地方,是社会矛盾的最终消解点,现在将它直接推至矛盾的第一线,一旦政府与公民的矛盾激化,法院将被人们视为与政府一起的利害关系人,不再尊重和信赖它,这样的后果是失去了一道有效的防线。
    
    应该说,法院承担大量的额外任务,决不仅仅存在于湖南和山东,而是当前全国比较普遍的现象。要有力地纠正这种现象,除了靠上级法院乃至上级党委和政府发文外,各级地方党政领导还要正确领会中央关于确保司法独立的精神,不给法院额外加码,与此同时,各级法院领导也要善于运用权力艺术和政治智慧,使法院从法定职责外的领域解脱出来,聚精会神搞审判,一心一意谋公正。
    
    原载《新京报》200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