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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媒体发展的法律问题
沈卫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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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媒体是以互联网为传播平台的新型媒体。随着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应用技术的日益普及,自1990年代后期以来,中国网络媒体以异乎寻常的速度飞速发展,它早已摆脱了从属于传统媒体的“第四媒体”角色,已经成为现代媒体产业中不可或缺的支柱之一。
    2000年以来,我国相继颁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一系列法律、法规。2003年8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但这仅是建立网络媒体法制框架的开端。
    一、网络媒体资格的认定与监管
    按照《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和学术界相关研究,我国网络媒体大体上可分为新闻单位建立的新闻网站,如人民日报的人民网、中央电视台的央视国际网站;非新闻单位的综合性网站,如商业网站新浪网、雅虎、网易等,后者不得登载自行采写的新闻和其他来源的新闻。
    互联网是一个高度开放和相互链接的传播平台。许多传统意义的新闻概念已不再适用于互联网。今天有许多人,尤其是青年人,往往不再从传统媒体上获得自己所需要的新闻。网络人群的细分化和社区化催生了与之相关的网站,许多社区网站(广义社区,包括各种专业网站、特殊群体网站)都在日复一日地刊载自己的社区新闻和转载新闻。甚至还有影响极大的个人网站。最近又开始流行We鄄blog(网络日记或搏客),在美军攻打伊拉克期间,一些民间组织的Weblog往访率很高,Weblog已经成为新闻写作的一种新式样。
    无论在理论上或实际操作上,依靠政府部门来监管如此巨大的网络空间显然是不现实的,比较可行的办法是在分类管理的同时依靠社会中间组织和行业自律。虽然商业性网站以营利为目的,但同时也应当强调网站的社会责任。
    扁平化的网络媒体监管方式不符合互联网的本质属性,同时也容易带来监管成本过高和难以操作的弊端,因此有必要探索可行的管理办法,依法构建各种类型的网络媒体中间组织和自律性行业规范,从而在政府与网络媒体之间搭建沟通渠道和桥梁。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通常都有较健全的中间组织,中间组织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监管的运行成本,并且能够有效地提高监管效率。
    二、对网络媒体虚假信息和有害信息的管制
    一些网络媒体为了提高点击率和Pageview数量,不惜代价地将虚假信息编发上网,今年最典型假新闻事例就是“比尔·盖茨被暗杀案”。“非典”疫情发作期间,通过网络传播和手机短信传播的谣言几乎无处不在,无人不晓。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这一点同样是网络媒体的生存之道,与传统媒体并无二样。但是一些网络媒体仍然不时地登载虚假信息,对此,法律和行政性法规虽然有禁止性规范,但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有关部门在立法时就注意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对屡教不改的网站施以行政处罚或其他矫正措施。
    有害信息比虚假信息危害更甚。众所周知,网络色情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公害。微软公司近日关闭了28个国家的聊天室,此举旨在制止儿童性侵犯者的聊天表演。互联网过滤评估组织发现,儿童首次看到色情网页的平均年龄是11岁,研究还表明,在8~16岁的少儿中,90%的人曾观看过色情网页,这些儿童大部分是在做家庭作业时上线的。
    作为典型的市场经济国家,美国规制网络色情活动的法律手段有:向消费者发布警示、制定保护儿童的相关法律和美国最高法院的相关判决。
    2003年9月,美国联邦交易委员会向全美消费者发出网络色情信息警示。此后不久,该委员会又发出了消费者简要警示,要求消费者警惕文件交换软件和监控软件可能侵犯个人隐私。
    在最新警告中,联邦交易委员会警告消费者不要再使用免费文件交换软件,消费者可能在不经意间下载经过伪装的色情内容。
    美国国会在2000年通过了“儿童互联网保护法”,该法规定:为保护儿童免受色情骚扰,商业网站运营商必须明示网站色情内容。但由于公共图书馆和民权组织集团提出了法律诉讼,该法并未执行。
    美国最高法院作出的判决说,儿童互联网保护法没有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自由,因为图书馆有能力按任何成人读者的要求屏蔽过滤器。儿童互联网保护法要求图书馆安装过滤器,并以此作为图书馆接受联邦基金的条件。对此,法官说,这是对国会资助资源的有效执行。
    我国网络媒体绝非一块净土,与国外的公众网站相比,我国一些商业媒体网站走的太远了。这些网站非但没有警示性文字,而且为了盈利大打色情牌,大肆散布色情网页和黄色手机短信。同时一些成人网站也没有公认的未成年人进入警示。迄今为止,网络色情内容没有任何收敛迹象。网络色情严重污染网络环境,事实和其他国家的经验证明,管制网络色情活动必须通过法律强制手段,这需要政府和消费者组织共同行动。
    三、网络媒体抵制垃圾信息的法律责任
    这里所说的垃圾信息包括垃圾电子邮件和垃圾手机短信。《中国互联网协会反垃圾邮件规范》对垃圾电邮的定义是,本规范所称垃圾邮件,包括下属属性的电子邮件:(一)收件人没有提出要求或者同意接收的广告、电子刊物、各种形式的宣传品等宣传性的电子邮件;(二)收件人无法拒收的电子邮件;(三)隐藏发件人身份、地址、标题等信息的电子邮件;(四)含有虚假信息源、发件人、路由等信息的电子邮件。事实上,这种排列式表述方式并不能穷尽垃圾电邮属性。
    网络媒体当然不是垃圾信息的惟一发源地,但由于不少网络内容服务商同时是电子邮件服务商,加之电信运营商与短信服务提供商合作提供短信服务是当前普遍流行的服务模式,故不少网络媒体本身就是短信服务商,手机短信是它们的重要营业收入源。
    电子邮件广告因成本低下(有专家估算每封0.03美分,一百万封电子邮件仅需300美元费用),因而被广告商和广告客户看好,他们把电子邮件作为推销商品和服务的低成本竞争工具。据有关研究者估算,垃圾电邮已经占到网络流量的一半以上。2003年4月的一天,美国在线网站就屏蔽了24亿封垃圾电邮。
    欧盟国家垃圾电邮近年来一直在不断地增长。2001年垃圾电邮仅占电邮总量的7%,到2002年即达到2996,2003年则超过了51%。垃圾电邮的发送成本已经超过了25亿欧元。关于垃圾邮件分类,据欧盟2003年6月统计,在垃圾电邮中,一般商品广告占37%、色情广告消息占24%、金融服务广告占12%。为制止垃圾电邮蔓延,欧盟各国最近通过了一项决议,规定从2003年10月底开始,欧盟各成员国将执行统一的反垃圾电子邮件法律。虽然有一些国家制定了反垃圾电邮法规,但是欧盟的全面禁止垃圾电邮法在世界上还是首次,欧盟所有成员国都同意了这项法令。基本内容是:在发送广告等电子邮件时,必须得到接收方事先同意;如果违反了此项规定,应由成员国制定相关法律予以惩罚。
    根据欧盟指令,英国贸易产业部近日正式发布了规制广告电邮和短信息的反垃圾邮件法。该法规定,在发送广告性电子邮件和短信息前,有关公司和个人必须得到对方许可,如未经许可就发送电邮和短信息,最高可课以5000英镑罚金。法律强调只能在获得对方承诺后方能发送电邮。
    在反垃圾电邮法和手机短信管制法规未实施之前,网络媒体应当承担维护网络秩序的责任,采取措施屏蔽垃圾电邮。
    
    
    文章出处: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