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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加快图书馆立法步伐之我见
——学习列宁同志和江泽民同志讲话的体会
赵九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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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高兴的是,在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突飞猛进的一派大好形势下,随着我国立法工作的不断加强和社会主义法制的日益完善,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学术理论界特别是图书馆学界的许多专家学者,在各地的各类报刊上发表了一系列专题性文章,见仁见智,各抒己见,就加强图书馆立法的必要性、必然性和紧迫性,重大意义和重要作用,立法的依据、立法的原则和立法的内容,以及图书馆法的性质、特征、地位和调整对象等广泛问题,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进行了深入的探讨、科学的论证和全面的阐述,有的甚至还提出了具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馆法》建议稿,对图书馆法的框架体系、章节结构、条款编排等内容,作了具体而完整的论述。这一切,对于促进图书馆立法的早日实现,无疑是一个有力的推动,功不可没。但遗憾的是,时至今日,对于图书馆的立法问题,似乎尚未引起相关主管部门和立法机关的足够重视,是否已经提上议事日程还是个未知数,更未见到把它列入到立法机关的近期立法规划之中。为此,为了促进图书馆事业的繁荣发展,更快地跟上深化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前进步伐,更好地为贯彻科教兴国战略、落实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基本方略和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水平服务,有必要进一步大声呼吁,是时候了,应当迎头赶上,只争朝夕,赶紧有计划、有组织、有领导、有步骤地加大加快图书馆立法的步伐,适时地把图书馆的科学管理纳入法制化正确轨道。我认为,加快图书馆立法的步伐,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更是可行的。

1 加快图书馆立法步伐的必要性

所谓加快图书馆立法步伐的必要性,也就是客观实际迫切要求图书馆立法,使图书馆事业得以有法可依,做到依法办馆,依法治馆,是必然的发展趋势。

必要性之一:加快图书馆立法步伐,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战略性任务的内在要求。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 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很显然,图书馆既是一项群众性的文化事业,又是一项公益性的社会事务,理所当然地是属于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范畴,是实行依法治国所必不可少的内容之一。因此,加快图书馆立法的步伐,使图书馆这一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管理工作早日实现制度化、法律化,则是“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的重要议题。

必要性之二:加快图书馆立法步伐,是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加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日益深化,我国的各项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的突破性进展。目前,以宪法为核心和基础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已初步形成,在实行依法治国,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发挥着重大作用。但从总体上看,同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日益深入发展的实际需要相比,我国的立法工作也还存在不小差距。比如,有些法律需要制定的尚未制定,有些法律需要修改的尚未修改,有些法律需要作进一步解释的尚未解释,等等。这其中,图书馆法就是属于需要制定而尚未制定的法律之一。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强调提出:“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党和国家事业顺利发展的必然要求。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二O一O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现在距二O一O年还有九个年头,我们必须与时俱进,抓紧时间,赶快补课,加大图书馆的立法步伐,早日填补空白,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全面而完善地形成,尽我们应尽的努力。

必要性之三:加快图书馆立法步伐,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要求。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深刻论述了必须正确认识和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要求。举国上下,正在掀起学习、宣传、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热潮。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已成为各行各业搞好各项工作的行动指南。很明显,图书馆这一行业也决不能置身事外,必须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广大图书馆工作者的头脑,指导图书馆事业的建设和服务工作的顺利进行。列宁同志认为“图书馆事业的建设是国家文化水平的标志之一”[1]。他强调指出:“要想理智地、自觉地、成功地参加革命,就必须学习”[2]。“工农群众追求知识的热忱是巨大的,对于受教育和建立图书馆的要求是强烈的是真正‘人民’的,但是我们还远远地不善于综合、整理和处理人民的这种要求,还远不能正确地满足这种要求。对于建立真正的统一图书馆网还须要顽强地进行许许多多的工作。···应该极力设法做到,使报纸和书籍得以按照规章的规定,···分配给正确地为整个国家、全体工人、士兵和农民群众服务的图书馆网和图书室网。那时人民将百倍强烈地、迅速地、顺利地追求文化、光明、知识。那时,教育事业将一日千里地向前进展”[3]。江泽民同志在论述“我们党要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时,特别强调指出:要“立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着眼于世界科学文化发展的前沿,不断发展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具有中国风格、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从思想上精神上正确武装和不断提高起来”。要“坚持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进一步普及教育,提高教育素质和全社会的教育水平;大力发展科学文化事业。加强科学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科学精神的宣传教育”。“要努力掌握和发展各种现代传播手段,积极推动先进文化的传播”。无疑,只有加快图书馆立法步伐,才能掌握和运用好法律武器,来强化图书馆这一科学文化的传播手段,更充分地发挥其作为一个科学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科学精神的宣传教育阵地的应有作用,更有效地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传播,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受教育、学文化、求知识、钻科学的强烈愿望和要求,促进健康向上、丰富多彩、具有中国风格、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繁荣发展,促进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的不断提高,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必要性之四:加快图书馆立法步伐,是加强图书馆事业的自身发展,逐步实现依法办馆、依法治馆的实际要求。列宁在1919年5月6日召开的第一次全俄校外教育代表大会上,针对苏联当时的国情实际,在强调图书馆事业对于提高人民群众文化水平的意义,发展图书馆事业的政治意义,以及在建设图书馆事业中必须加强计划工作和合理化工作时,十分尖锐地指出:“现在必须同残余的涣散现象作斗争,必须同紊乱态度作斗争,必须同主管部门间可笑的争吵作斗争。这应当作为我们主要的任务。···我们应当使我们拥有的书籍得到利用,应当着手建立有组织的图书馆网,这就能够帮助人民去利用我们所拥有的每一本书籍,不要建立平行的组织,而要建立统一的有计划的组织”[4]。接着列宁又在1920年11月3日《关于集中管理图书馆事业的法令草案所作的补充和修改》中,十分强调“要特别注意使图书为公共所使用,否则,图书馆就永远不能为广大的居民群众利用。为此,属于教育人民委员部管辖的一切图书馆,都应联合成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统一图书馆网,这个图书馆网根据一定的计划进行工作,确立图书馆的基本类型,用流动书库把各个图书馆联系起来,组织馆际的书籍交换,并从而使图书接近工农读者”。“因此,属于其它一切主管机关、社会团体和机关的图书馆也必须加入统一的图书馆网,并必须在教育人民委员部的监督下根据总的计划来进行工作”。“各主管机关和团体的图书馆应由不公开的变为公开的,也就是变为公共使用的、全体公民都能使用的图书馆”[5]。“属于科学机关,教育机关和专门职业机关的特种图书馆,如为经常的科学工作所必需,应仍留归建立各该图书馆的机关管辖,但必须在各该图书馆中设立大家都能使用的阅览室”[6]。随之,列宁在1921年5月17日《至李特肯斯同志的信》(该同志新任刊物普及总署署长)中,明确提出:“应当利用这一机会,定出确切的行政负责。1、极确切地在书面上规定出版物普及总署署长和各省出版处处长负什麽责任。2、在图书馆网方面也同样规定出他们应负的责任。(1)全国图书馆(公共图书馆和鲁勉哥夫图书馆)。(2)省图书馆。(3)县图书馆。(4)乡图书馆。3、必须使您(和我们)绝对明确地知道,谁该受监禁(或者是中央出版物发行总署方面的人,或者是图书馆网方面的人;两个机构必居其一),如果每一种苏维埃图书出版后经过一个月(两星期?六星期?)而在每一所图书馆都还没有这种图书的话。关于这一点请给我简要的答复”[7]。列宁“认为公共图书馆的骄傲和光荣不在于它藏有多少珍本,藏有多少世纪的版本或十世纪的手稿,而在于书籍在人民中间流通得多麽广泛,吸引了多少新读者,满足对书籍的一切要求多麽迅速,外借了多少图书,吸引了多少儿童来读书和利用图书馆···”。“教育事业安排得合理与否,应根据外借图书的数目来断定,应根据给予大多数居民以怎样的方便来断定”[8]。虽然列宁同志的上述教导已时过80多年了,但仍然使我茅塞顿开,深受教诲,获益非浅。同样,对于我们如何加强图书馆事业的建设和加快图书馆立法步伐,很受启迪和教益,其指导意义并不过时。首先,建国以来,基本上形成了公共、高校、专业三大图书馆系统(其中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系统的图书馆的管理规则也有所不同),由于缺乏能够统管全国图书馆事业的国家图书馆法,三大系统只能各自为政,尊从各自系统的法规条例行事,不统一性、不完善性、不协调性、不适应性是客观存在,众人皆知。在没有国家图书馆法可依的情况下,发生不规范、不科学的“人治”现象在所难免。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图书馆事业的客观要求,早日制定完备的图书馆法,实在有其紧迫性。其次,党的十五大提出,要按照合理布局、优化结构、突出重点的要求,加强宣传文化事业的基本建设。为此,要把有限的资金更好地用于重要的宣传文化单位和直接为群众服务的文化设施建设上。在城市建设中,要配套搞好公共文化设施。大中城市应重点建设好图书馆。县、乡应主要建设综合性的文化馆、文化站。很显然,为了使全国各地各级各类数以万计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文化站、文化室)、革命历史纪念馆等公益性事业单位,布局好、建设好、管理好、服务好,必须尽快制定国家图书馆法,并保证其得以正确而统一实施。再次,为了强化图书馆事业的科学化、现代化管理,很有必要对各种类型图书馆的馆舍建设、机构设置、职责范围、人员编制、经费来源、管理体制、工作程序、服务对象、资源共享、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重要问题,以国家图书馆法的法律形式,加以条文化、规范化、法定化、制度化,走上依法办馆、依法治馆的法治化的正确轨道。

必要性之五:加快图书馆立法步伐,是适应我国加入WTO之后所面临的时代要求。加入WTO之后,我国的各行各业都面临着新的机遇与挑战,图书馆这一行业也不例外。但图书馆作为文化性、公益性事业,与经济的、科技的产业部门相比,又有自己的特殊性。因此,应该在早日制定的国家图书馆法中,设置专门的章节,对我国图书馆事业的建设、管理、服务和对外交流等问题,如何与联合国的有关规定和国际运行规则相接轨,作出可操作性的正确规定。

2 加快图书馆立法步伐的可能性

所谓加快图书馆立法步伐的可能性,也就是图书馆立法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现在,不是可不可为之,而是愿不愿为之。

可能性之一:时机有利,机会难得。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十分重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党的十五大以来,一是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二是强调加强立法工作,限于二O一O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三是强调必须依法行政,国家的各项工作都必须依法进行,任何人、任何组织都必须依法办事,而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中央的重视与支持,乃是我们抓紧制定国家图书馆法的绝好机会。机不可失,失不再来。如果我们坐失良机,不仅有损于图书馆事业的发展,而且也直接违背中央的指示,难免要负失职之责。

可能性之二:经验丰富,只待总结。建国50多年来,我们在建立与发展图书馆事业的历史进程中,摸索和积累了丰富的管理图书馆的实践经验。只要我们肯花功夫,肯下力气,就完全有可能从中总结、归纳、提炼出具有规律性的原理、机制、规则、范例等普遍性适用的精华,为我们制定一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图书馆法,提供取之不尽、用之不绝的实践基础和智力宝库。

可能性之三:现有雏形,条件便利。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日益发展和社会主义文化在我国属于主导地位的确立,图书馆事业也得到了日新月异的发展。美中不足的是,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图书馆管理模式。但有弊也有利,正因为它不统一,为了与上述公共、高校、专业三大图书馆系统的管理工作相适应,国务院的相关主管部门和部分省、市、自治区政府,先后制定了分别适用于三大系统多种多样的工作条例、管理规程和管理办法,内容丰富多彩,各有千秋。把它们集中起来,纵观一下,从中可以看出我国图书馆法律体系框架的初步雏形,为制定国家图书馆法打下了初步基础,提供了便利条件。如果再参考近年来有关专家学者起草各种版本的我国图书馆法的草案或建议稿,那麽加快图书馆立法步伐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可能性之四:已有先例,可资借鉴。早在1917年11月,列宁在《论彼得格勒公共图书馆的任务》一文中就强调指出:“必须迅速地和无条件地进行下列各种主要的改革,这些改革要以西方自由国家,尤其是瑞士和美国早已实行的各种原则为依据。(一)公共图书馆(前皇家图书馆)应当迅速地同彼得格勒和州内的一切社团图书馆、公共图书馆以及国外图书馆(芬兰、瑞典等国的)进行图书交换。···(三)图书馆的阅览室应当象各文明国家私人图书馆以及为有钱人所办的阅览室那样,每天开放,节日和星期日也不例外。开放的时间是上午8点种到晚上11点。(四)应当迅速从国民教育部各部门中把必须数量的职员调到公共图书馆去”[9]。可见,列宁是倡导改革社会主义国家图书馆事业的首创者,其改革的精神和开放的思想很值得我们认真地思考和好好地学习。近20多年来,我国的图书馆事业跟其他各个行业一样,都是在不断地进行改革开放的实践中,谋发展、促繁荣、创佳绩。同样,只要我们进一步发扬深化改革开放的创新精神,那麽尽快制定一部完备的国家图书馆法指日可待,必定无疑。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先后制定了各种类型的图书馆法。在我们着手制定国家图书馆法时,不妨对国外已有的先例进行深入的分析比较一番。在立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图书馆事业的实践之同时,放眼世界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前沿,广泛参考和积极借鉴于我有利、有用的东西,使我们所制定的图书馆法和为之奋斗的图书馆事业达到现代化的先进水平,是完全可能的。

可能性之五:立法之道,驾轻就熟。建国以来,特别是近20多年来,随着我国立法工作力度的不断强化和日益深化,我国立法机关已经创造和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科学的、有中国特色的立法经验,而且行家众多,规划周到,程序严密,技术高明。这为加快图书馆立法步伐提供了及其有利的便捷条件。

3 加快图书馆立法步伐的可行性

所谓加快图书馆立法步伐的可行性,也就是可行的立法措施应该落实。如果说,认识必要性是要解决对图书馆立法的重视与否的问题,认识可能性是要解决对图书馆的立法条件是否具备的问题,那麽认识可行性则是要解决应该采取哪些切实可行的立法措施问题。为此,作为一个探讨性的议题,特提出如下个人建议,仅供主管的领导部门参考。

可行性之一:应当尽快地把制定图书馆法的问题,作为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事务,提上加强立法工作的议事日程,列入国家立法机关的立法规划之中,设定时限,限期完成。

可行性之二:应当把制定图书馆法作为一项重要课题,纳入国务院的相关主管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之内,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基本工作任务来抓,认真地抓紧、抓实、抓好。

可行性之三:应当有组织、有领导地就制定图书馆法过程中遇到的难点、热点问题,开展专题性的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写出专题调研报告。然后,由主管的领导部门召集相关的、比较有权威的专家学者,进行可行性论证,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求得共识。

可行性之四:应当组织专门的图书馆法起草班子,负责图书馆法的具体起草工作。这个起草班子既可以由国务院的主管部门牵头,从相关单位临时抽调相应的、能胜任起草工作的业务骨干组成;也可以由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经费,委托相关的有实力的科研部门或高等院校,按照主管部门对起草工作的要求,限期完成起草工作。

可行性之五:应当在图书馆法草案形成之后报请国家立法机关审议之前,印发图书馆学界及相关的法学界,广泛征求意见。同时,还应当有领导地按系统、分层次组织若干次专题讨论会或座谈会,对图书馆法草案进行全面的、深入的探讨,使之尽可能完善,符合高质量的立法要求。

总之,我认为加快图书馆立法步伐,是必要的、可能的,也是可行的。但这毕竟是我个人一孔之见,片面性在所难免。但我确实认为加快图书馆立法步伐,事不宜迟,到了该下决心的时候了,切不可久拖不决。当然,我还有一个想法,如果有关方面还是认为制定图书馆法的条件尚不完全具备,时机尚不成熟,可采取两步走的办法。第一步,先由国务院制定图书馆管理条例,作为行政性法规颁布实施。在实践中,进一步积累和创造立法条件,择期将其提升为图书馆法。第二步,最迟在二OO九年或二O一O年,在总结图书馆管理条例实施七、八年或八、九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起草出更完善的图书馆法草案,并提请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这样,至少可以赶上末班车,不至于到二O一O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时掉队。


载《法律文献与信息》200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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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见《列宁论图书馆工作》第6页,时代出版社,1957年3月出版。

[2] 同上,第26页。

[3] 同上,第36-37页。

[4] 同上,第32页。

[5] 见《列宁论图书馆工作》第54-55页。

[6] 同上,第55页。

[7] 同上,第38-39页。

[8] 同上,第24、25页。

[9] 见《列宁论图书馆工作》,第26-2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