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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法与物法的两种编排体例
谢鸿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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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还没有过任何终结了的东西,世界的最后结论和关于世界的最后结论,还没有说出来;世界是敞开着的,是自由的;一切都在前头,而且永远在前头。
    
    ——巴赫金
    
    目 次
    一 问题
    二 物法与人法的两种编排体例及其逻辑
    三 两种编排体例与民法典的精神气质(一) 有没有“物文主义”的民法典
    四 两种编排体例与民法典的精神气质(二)“新人文主义”民法典的可能性及其限度
    五 人法/物法与财产权/人格权:兼论“民法规范都是人法”
    六 中间结论:兼分析物法前置的原因
    七 两种编排体例与总则的关系:兼论人法编是否应独立
     结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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