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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区际冲突法研究
沈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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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年5月
    
     内容提要
     在本世纪末,中国社会将发生巨大的变化。随着大陆和台湾交往的开放、以及香港 和澳门的回归,中国将成为一个由四大法域组成的国家,中国的统一也将初步形成。因此,中国未来四大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的产生是不可避免的。为了将来解决中国区际冲突的需要,必须在理论上对中国区际冲突和区际冲突法进行研究。
     中国有五千年的文明史。中国始终存在着区际冲突和区际冲突法。在中国区际冲突法的历史上,主要存在着两种调整区际冲突的方法:选择不同法律和推行法律的统一。历史对今天区际冲突的调整提供了启示:国家的统一必然最终要求法律和制度的统一,但法律和制度的统一,只能是一个不同法律和制度自然融合或同化的过程,而不宜人为强求。在这一过程中,于推行法律统一的同时,还必须给予不同地区的法律同等的尊重和平等的选择适用。中国现代区际冲突是在"一国两制"条件下产生的,有着许多不同于其他国家区际冲突的特 点。长期以来,大陆、香港、澳门、台湾经历了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形成了不同的法律体 系。长久的隔绝和敌对,使四个地区相互反感和对抗,各地区难以承认和适用本地区以外地 区的法律,也难以在调整冲突的过程中建立合作和互助的关系。由于中国现代区际冲突对四 个地区都是新问题,因此,各地区区际冲突法还极不完善。这些都使中国现代区际冲突变得 十分复杂,冲突的调整也十分困难。只有了解了中国区际冲突的历史和现状,才能积极促进中国现代区际冲突法的完善和发展。在各种调整中国区际冲突的方法中,法律的方法是最主要和最重要的。各地区必须建立依法调整区际冲突的原则。在此原则下,各地区应完善本地区区际冲突法,使区际冲突的解决有法可依,摈弃依政策或观念调整区际冲突的方法;加强对其他法域法律的了解和研究,使选择适用外域法成为可能;平等看待其他地区法律效力,平等选择内、外域法律;促进各地区法律的协调,为法律的最终统一奠定基础。
     完善中国区际冲突法,必须建立一套调整区际冲突的规则。确定中国区际冲突法一般规则的原则,应是以一般法律选择规则和实体规则为主,以法院自由裁量规则和当事人意思自治规则为辅。在实现全国实体法的统一之前,法律选择规则是调整区际冲突的最主要规则,其发展方向是各地区法律选择规则的统一。在实体规则中,各地区专门调整区际关系的实体规则是十分重要的,它们对区际关系的特殊性有直接针对性。各地区实体规则的发展方向也是统一。法院自由裁量规则的适用可修正和弥补预制法律选择规则的偏差和不足,能够适应调整复杂和特殊的中国区际冲突的需要。当事人意思自治规则的适用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利益。中国区际冲突法的完善和发展,主要体现在调整几种中国区际民事法律关系中冲突的规则和方法的完善和发展。由于大陆实行了经济体制改革,各地区所有制的差异已逐渐缩小,加之对传统规则和当今各国冲突法规则的共同采纳,各地区调整所有权冲突的法律已较接近,可作为今后调整区际所有权冲突的法律趋同的基础。大陆的改革开放,使区际债权关系和债法的冲突大量产生。各地区经济的共同发展、对传统规则的共同遵守和采纳,为各法域追求区际债权关系的稳定、谋求合作、致力债权法律的趋近,提供了可能的基础。各地区之间既有现在和将来产生的婚姻关系,又有历史遗留下来的婚姻关系,冲突的形式复杂、特殊。相同或相近的种族民族结构、文化传统、道德伦理观念、地理环境、社会习俗等因素,可促使冲突合理调整,并使各法域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有可能先行统一。各地区贫富的差别和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同,使区际继承关系中存在域内利益的强烈保护,法律适用的结果难以公平、合理。调整冲突的方法的完善,有赖于各地区经济发展程度的接近、相互间反感和排斥的消除、共识一定程度的增长、区际继承关系更大量的存在。
     展望中国区际冲突法的发展前景,可以看到,四个区域相互关系的不同发展和变化,将演出多种不同的区际冲突法的发展前景。但其中最具实现可能性的一种前景是:在香港和澳门回归之后,大陆和台湾实现政府统一,随着各地区交往的发展,各地区法律将逐渐趋近,最终实现法律的统一,区际冲突不再存在。
    
    
     目录
     导论 区际冲突法的概念
     一、法律冲突的概念
     二、区际冲突的概念
     三、区际冲突法的概念
     第一编 中国区际冲突法的历史与现状
     第一章 中国区际冲突及区际冲突法的历史
     第一节 中国区际冲突的历史
     第二节 中国区际冲突法的历史
     一、统一法律的推行
     二、法律选择规则
     第三节 历史的启示
     第二章 中国现代区际冲突及区际冲突法
     第一节 中国现代区际冲突
     一、区际冲突的产生
     二、区际冲突的状况
     三、区际冲突的特点
     四、区际冲突的范围
     第二节 中国各区域区际冲突法立法状况
     一、大陆地区调整区际冲突的法律及法律草案
     二、台湾地区调整区际冲突的法律及法律草案
     三、香港地区调整区际冲突的法律
     四、澳门地区调整冲突的法律
     第三章 中国现代区际冲突调整中的障碍
     第一节 历史性障碍
     一、障碍的形成
     二、障碍的分析
     第二节 现实中的困难
     一、了解和理解他域法律和实践状况的困难
     二、适用他域法律的困难
     三、相互给予协助的困难
     四、冲突的复杂和立法的不完善
     第三节 理论和实践中障碍
     一、法律冲突中的识别冲突
     二、难以调和的公共秩序保留
     三、宜谨慎对待的法律规避
     四、应加限制的反致制度
     第二编 中国区际冲突法的方法与规则
     第四章 中国区际冲突法的方法
     第一节 法律方法
     一、依法调整冲突的原则
     二、依法调整冲突的方法
     第二节 区别方法
     一、区别时间阶段
     二、区别法制类型和区域
     三、区别法律领域
     第三节 程序方法
     一、管辖权的协调
     二、司法互助的协调
     第四节 其他方法
     一、互派学生
     二、互派考律师资格者
     三、互派司法人员
     第五章 中国区际冲突法的一般规则
     第一节 法律选择规则和实体规则
     一、法律选择规则的完善与发展
     二、实体规则的完善与发展
     第二节 法院自由裁量规则和当事人意思自治规则
     一、法院自由裁量规则的完善与发展
     二、当事人意思自治规则的完善与发展
     第三编 中国区际法律关系冲突的调整
     第六章 影响冲突调整的特殊因素
     第一节 社会制度因素
     第二节 经济因素
     第三节 法制因素
     第四节 历史因素
     第七章 主体和属人法
     第一节 主体
     第二节 属人法的确定
     一、自然人属人法的确定
     二、法人属人法的确定
     第三节 身份能力冲突的调整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冲突的调整
     二、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冲突的调整
     第八章 所有权关系中冲突的调整
     第一节 一般财产所有权
     第二节 特殊动产所有权
     第三节 历史遗留的财产所有权
     第九章 债权关系中冲突的调整
     第一节 合同之债
     第二节 侵权之债
     第十章 婚姻关系中冲突的调整
     第一节 结婚关系
     第二节 离婚关系
     第三节 历史遗留的婚姻关系
     第十一章 继承关系中冲突的调整
     第一节 法定继承
     第二节 遗嘱继承
     一、立遗嘱能力
     二、遗嘱形式效力
     三、遗嘱实质效力
     第三节 无人继承财产问题
     第四节 历史遗留的继承关系
     主要参考资料
     后记
     附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