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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要不要作证
刘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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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以兼职律师的身份到某市办了一个案子,开庭前法院要我们提供证人名单,以便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由于被告人反映,市公安局的刑侦队长胡某在对其进行搜身时,曾将他身上的一些记帐凭证连同他的BP机和几百元现金搜走,并答应寄给其家属,但其家属却从未收到过这些东西,而那些记帐凭证对为被告人辩护将起到重要的证据作用,因此,我将该刑侦队长也作为证人名单报给了法院,要求法院通知他出庭,就那些记帐凭证的下落作出说明。当法院负责此案的法官接到我们的证人名单后,颇显为难地告诉笔者:其他的证人可以通知到,但让公安干警出庭作证,他们还没有过这种先例。笔者当即拿出刑事诉讼法,以第48条告之:“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经一再坚持,法官无言以答,只好说:“通知归通知,来不来我们就管不着了。”果然,第二天开庭时该刑侦队长就没有来,理由是他要出现场,没有时间。

    这使我想起在美国和香港等地旁听法庭审判的一些情形。在美国,警察出庭作证非常普遍,只要案情需要,警察就必须出庭作证,他要象普通证人一样宣誓,然后接受辩护方的讯问和质证。如果宣誓后说谎,将构成伪证罪;而如果置法院的通知于不顾,则可能构成妨害司法罪。更重要的是,正如一位美国朋友所告诉笔者的:“在我们这里,警察出庭作证已经成为不言而喻的事情,警察自己也习惯这样做。”在香港,笔者曾多次在法庭上看到警察手按圣经庄严宣誓,然后逐一回答辩护方的提问,当作证完毕退出法庭时,还要恭恭敬敬地向法官鞠一个躬。我曾私下与香港的一些警官朋友就此展开讨论,问及假如警察借口工作忙,可不可以不出庭作证,他们回答说,那是绝对不可以的,如果你这样做,法官只消一状告到警务处长那里,你就立刻会丢了乌纱帽。当笔者告诉他们大陆的警察几乎从不出庭作证,法院不习惯甚至也不太敢“命令”警察出庭作证,即使“命令”警察出庭作证,如果他不出庭作证,也拿他无可奈何时,香港警方的朋友开玩笑地说,他们真羡慕内地的同行。

    警察要不要作证?这个问题在法理上不言自明,在法律上也早已解决,但在现实中却是如此地不如人意,它不仅影响着许多案件真相的查明,而且危害法治的运作和法律的尊严。从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和刑事诉讼的内在规律来看,为保证办案质量,从严治警,警察应当作证,应当就他所了解的案情出庭接受被告方和法院的讯问和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