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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乐: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司法体制改革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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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围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方法,习近平总书记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高度同时结合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涉及司法体制改革方法论的根本立场、基本要求、实践内容、辩证法等方面。其中,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构成了司法体制改革方法论的根本立场。遵循司法规律、坚持系统观念、坚持改革与法治相统一、推动数字技术与司法工作深度融合,构成了司法体制改革方法论的基本要求。广泛凝聚共识、加强顶层设计、坚持有序推进、抓好任务落实、及时总结经验,构成了司法体制改革方法论的主要内容。而正确处理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的关系、破与立的关系、守正与创新的关系,构成了司法体制改革方法论的辩证法。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司法体制改革方法论,内含明确的推进机制和具体的实践方法,凸显科学的实践逻辑,展现强大的方法力量,蕴含丰富的理论意涵,是新时代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司法体制改革;方法论;辩证法;司法规律

 

党的十八大以来,围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方式和实践方法,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在司法体制改革方法论的根本立场上,提出“首先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在方法论的基本要求上,提出“要遵循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注重各项改革举措的协调配套,增强改革取向的一致性”;“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在方法论的实践内容上,提出“要下功夫凝聚共识,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形成推进改革的强大力量”;“要加强顶层设计,自上而下有序推进”;“要加强改革效果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在司法体制改革要处理好的辩证关系上,提出“要加强对改革的宏观思考和设计,正确处理胆子要大和步子要稳、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的关系”,处理好破与立、守正与创新的关系。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司法体制改革方法论,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出发,科学系统地回答了新时代“怎样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这一事关改革方法和推进方式的重大命题,蕴含着丰富的理论意涵和实践逻辑,展现了强大的实践伟力,是新时代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一、司法体制改革方法论的根本立场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采取科学的方法。而方法背后,实际上是一套理论、一种立场、一种方向。因为从本质上来说,方向和立场决定理论和道路,理论和道路决定方法。就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和立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首先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要把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作为司法体制改革方法的根本立场和政治方向。要深刻认识到,“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要更好坚持党的领导、更好发挥我国司法制度的特色、更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一)坚持党的领导

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司法制度的根本特征和政治优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特征和政治优势。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要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要通过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不断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健全党支持司法的制度和工作机制,把特色变成优势、把优势变成效能。

坚持党的领导,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根本保证。当前,司法体制改革已进入“深水区”,进入“啃硬骨头”的关键阶段。改革“涉及的主要是公检法司等国家政权机关和强力部门,社会关注度高,改革难度大”。许多改革举措都是涉及利益关系和权力格局调整的“硬骨头”,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仅仅依靠司法机关自身是难以有效推动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和国家权力结构的重新配置的。因此,需要充分发挥党的领导的核心作用,总揽全局,一体统筹支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各方力量,协调各方,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汇合成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强大共识和澎湃力量,进而冲破思想观念的障碍、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打破制度机制上的顽瘴痼疾,实现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因此,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在方法论的根本立场上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政治优势通过改革实践转化为推动司法体制改革的强劲政治动力,就是要把党支持司法的制度保障和机制效能通过改革实践转化为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获得感满意度,就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和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关系通过改革实践处理好进而转化为推动司法高质量发展的实绩实效,从而形成司法体制改革系统集成的改革效果。实践证明,“凡是司法体制改革部署推进快、落实成效好、群众满意度高的地方,都与当地党委高度重视、政法委积极作为有着密切关联”。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在方法论的根本立场上坚持党的领导,还要认识到,“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不仅是党的领导制度体系,蕴涵着制度体系的制度优势,也是一种工作方法,蕴涵着科学方法论体系的实践效能。在方法论的根本立场上坚持党对司法体制改革的领导,既要把党的领导制度体系蕴含的优势转化为司法体制改革的制度效能,也要把党的工作方法贯彻到司法制度运行和体制改革的方法之中,全面破解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和深层次问题。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司法体制改革在方法论上,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至上的根本立场。要始终坚持“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深入了解一线司法实际情况、了解人民群众到底在期待什么,把解决了多少问题、人民群众对问题解决的满意度作为评判改革成效的标准”。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在方法论的根本立场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首先体现在改革的问题导向上。要把深入了解一线司法实际情况、了解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期待作为改革的起点,把积极有效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要求新期待、实质性地解决人民群众在司法领域遇到的问题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点和重点。其次,从改革的举措来看,“无论是制度、方案的设计,还是配套措施的推出,都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从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出发”。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的改革举措落实到司法体制改革的各领域全过程,真正做到“从人民整体利益、根本利益、长远利益出发谋划和推进改革”。再次,从改革的全过程来看,要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的主体作用,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体制改革的积极参与,把最广大人民群众作为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主体力量,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智慧作为谋划部署具体改革任务的重要源泉。最后,从改革的效果评价来看,司法体制改革成效如何,要由人民来评判,要把人民群众对问题解决的满意度作为评判司法体制改革成效的重要标准。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体制改革成效如何,说一千道一万,要由人民来评判”。要通过这种司法体制改革方法的实践,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进人民群众的心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收获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效。

(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方向决定道路,道路决定命运。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本质上“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走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条具有决定性、统领性、全局性的道路,沿着这条正确道路,我国法治建设就能够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而偏离了这条道路,我们的法治建设就会遭遇曲折,沦陷于改旗易帜的邪路或封闭僵化的老路。”因此,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在道路的选择、方法论的根本立场上,也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司法制度,归根到底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决定的。评价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关键看是否符合国情、能否解决本国实际问题。”因此,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在方法论的根本立场上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要求在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要求出发。要深刻认识到,“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同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持我们自己的特色和优势”。对于那些符合我国国情实际、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司法制度,必须在改革中始终坚持。例如,在谈到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定位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诉讼制度,必须坚持。”对于那些从实际出发已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应该改而又能够改的司法制度,必须在改革中改掉。例如,“司法机关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司法活动容易受到干扰;司法行政化问题突出,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司法人员管理等同于一般公务员管理,不利于提高专业素质、保障办案质量;司法不公开、不透明,为暗箱操作留下空间”等等问题,就属于应该改而且必须改的问题。

在方法论的根本立场上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还要求在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既“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又要科学借鉴域外法治建设的有益经验,汲取世界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但决不能照搬照抄国外的司法制度。既要认识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凝聚着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需要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又要认识到,“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还要认识到,“学习借鉴不等于是简单的拿来主义,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不能搞‘全盘西化’,不能搞‘全面移植’,不能照搬照抄”,对西方司法制度的“简单临摹、机械移植,只会造成水土不服,甚至在根本问题上出现颠覆性错误”。例如,针对司法职业伦理,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建立了严格的规定,我们也要“筑起最严密的篱笆墙。在执法办案各个环节都要设置隔离墙、通上高压线,谁违反制度就要给谁最严厉的处罚,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司法人员和经费管理,虽然世界各主要国家普遍实行的是由国家或者国家的某一个专门机构进行统一管理的做法,但对于我国而言,现阶段统一收归中央一级进行管理和保障还难以做到,因此目前采取的是省以下法院、检察院的人财物由省级统管的改革方案。

 

二、司法体制改革方法论的基本要求

 

方法要取得成效,必须遵循基本的实践原则,符合基本的实践要求。首先,在方向上,要遵循司法规律。“完善司法制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遵循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要“坚持符合国情和遵循司法规律相结合”。其次,在导向上,要坚持系统观念,要紧紧抓住并“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破解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再次,在取向上,要坚持改革与法治相统一,做到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同时在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中完善法治。最后,在未来走向上,要遵循数字化的发展要求,科学合理地“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

(一)遵循司法规律

遵循司法规律是司法体制改革方法论的方向性要求,也是首位要求。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在方法论上一定要遵循司法规律。由于从实践来看,司法体制改革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司法规律,既包括改革的一般规律,也包括司法活动的一般规律,是两者的融合体,前者是整体性、一般性的要求,后者是内在性、具体性的要求。

第一,要遵循改革的一般规律。司法制度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体制是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体制改革是这次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之一。为此,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首先就要遵循改革的一般规律。例如,从整体来看,“我国改革已经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进一步深化改革,必须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统筹推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必须在改革的实践中“坚定信心,凝聚共识,统筹谋划,协同推进”。又如,从过程和策略来看,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一劳永逸,需要在不断完善中深入推进,需要稳扎稳打、积小胜为大胜。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旧的问题解决了,新的问题又会产生,制度总是需要不断完善,因而改革既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劳永逸。”“改革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一下子把所有问题都解决,不能急于求成、好高骛远,不要把调子起高、胃口吊高,而是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稳扎稳打,积小胜为大胜。”这些有关改革一般规律的重要论述,对新时期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同样必须遵循这些改革的一般规律,遵守这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的改革要求,要在保持改革战略定力的同时注重改革策略,“把战略的原则性和策略的灵活性有机结合起来,灵活机动、随机应变、临机决断,在因地制宜、因势而动、顺势而为中把握战略主动”,在科学方法的实践上取得司法体制改革的系统性成效和整体性成功。

第二,要遵循司法活动的一般规律。无论是司法权运行,还是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都存在一般性规律。这些规律主要由司法的本质特征、司法制度的目标定位、司法活动的原则要求等因素决定。例如,在改革的目标追求上,普遍把“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作为改革的价值追求,把“提高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作为改革的价值依归。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一个重要目的是提高司法公信力,让司法真正发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因此,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司法体制改革成效如何,“归根到底要看司法公信力是不是提高了”。又如,在改革的任务设定上,普遍“遵循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体现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的要求”。再如,在改革的本土资源和域外资源的优化整合上,普遍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的基本规律。在对司法人员职业素养的要求上,“要求司法人员具有相应的实践经历和社会阅历,具有良好的法律专业素养和司法职业操守”。

(二)坚持系统观念

坚持系统观念是司法体制改革方法论的导向性要求,也是持续性要求。这是因为,当前,司法体制改革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进入“啃硬骨头”的关键阶段。司法体制改革事关全局,既与社会体制改革共同推进,又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司法体制改革措施的系统关联性也不断增强,改革举措涉及的都是公检法司等国家政权机关和强力部门的“利益关系和权力格局调整的‘硬骨头’”。因此,仅仅依靠单个方向、某个领域、某个环节的改革,显然难以从整体上解决当前司法发展面临的突出矛盾和主要问题。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政法机关要加强领导、协力推动、务求实效”,既要“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统筹推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又要“注重各项改革举措的协调配套,增强改革取向的一致性”。唯有如此,才能顺利推进改革,取得预期成效。

第一,要注重改革任务设置的系统性。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与此同时,伴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司法领域中的单一性改革越来越少,系统性改革越来越多。从实践来看,改革任务的系统性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任务与任务之间、举措与举措之间要相互衔接、系统吻合。要在确定主要改革任务或者方案举措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改革的宏观思考与顶层设计,有重点、有步骤、有秩序地出台与主要改革任务或者方案举措耦合衔接、协同配合的改革任务或者方案举措,确保改革的各个方面、各个要素、各个层级、各个主体之间相互促进、良性互动、协同配合。相反,如果改革任务或者方案举措之间相互脱节,彼此之间缺乏衔接和协调配合,形不成系统化的制度链条,那么必然也就无法产生改革的综合效应。二是措施与配套措施之间要相互衔接、系统配合。“要注重改革举措的配套衔接”。如果缺乏改革配套,改革任务或者措施可能就会陷入“孤掌难鸣”的境地,甚至出现相互牵扯、相互抵触的局面,致使改革难以推进下去。只有坚持系统完备、衔接配套的方法论原则,加强对各项改革任务的关联性研判与可行性论证,只有坚持分类推动、系统推进的实践方法,“加强不同时期、不同方面改革配套和衔接,注重改革措施整体效果,防止畸重畸轻、单兵突进、顾此失彼”,才能在整体上“做到全局和局部相配套、治本和治标相结合、渐进和突破相促进”,才能在任务和举措上实现“前后衔接、左右联动、上下配套、系统集成” 的良性格局,才能使“各项改革举措在政策取向上相互配合、在实施过程中相互促进、在改革成效上相得益彰,发生化学反应,产生共振效果”。

第二,要注重改革任务落实的系统性。司法体制改革进入关键期,部署的改革任务及其落实往往同时涉及多个领域、多个部门、多个地区。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在改革任务的落实上,要做到“一体部署、一体落实、一体督办”。这既是从主体层面又是从推进方法层面,对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落实明确提出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要求。实际上,司法体制改革任务落实的主体,既包括“各部门”,也包括“各地区”。因此,就改革任务落实的系统性来说,一方面,它要求部门与部门之间在落实改革任务上相互协同。例如,就政法机关而言,在落实司法体制改革任务时,各部门要相互分工、相互配合、协力推动。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政法机关要加强领导、协力推动、务求实效,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从实践来看,要确保“各部门”之间协同推进,重点是要打破“一亩三分地”的思维。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由于“法治领域改革涉及的主要是公检法司等国家政权机关和强力部门,社会关注度高,改革难度大,更需要自我革新的胸襟。如果心中只有自己的‘一亩三分地’,拘泥于部门权限和利益,甚至在一些具体问题上讨价还价,必然是磕磕绊绊、难有作为。改革哪有不触动现有职能、权限、利益的?需要触动的就要敢于触动,各方面都要服从大局。各部门各方面一定要增强大局意识,自觉在大局下思考、在大局下行动,跳出部门框框,做到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只有打破“一亩三分地”的思维,从战略全局出发把握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意义,各部门才能做到相互支持、相互分工、相互配合,最终完成改革的战略任务,实现改革的战略目标。另一方面,它要求“各地区”之间协同推进,共同做好改革任务的落实。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大力支持司法体制改革,抓好工作任务落实。”换言之,只有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相互之间在司法体制改革中相互配合、共同推进,才能确保司法体制改革任务的整体落实。

第三,要注重改革效果的系统集成。改革任务设置及其落实的系统性,是实现改革效果系统集成的前提基础和重要保障。因此,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在任务设置及落实上实现各地区各部门分工负责、联动配合、协力推进的工作格局。要在此基础上,更加注重司法体制改革任务分配上的统筹兼顾、任务落实推进机制上的协同联动、任务推进成效上的系统集成,进而确保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得以整体落实、效果得以集成体现、战略目标得以实现。

当然,注重改革效果的系统集成,还要求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将其与全面深化改革一体统筹起来,“加强对改革整体谋划、系统布局,使各方面改革相互配合、协同高效”。这意味着,系统集成不限于司法领域内,还包括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的改革协同、司法体制改革举措与全面深化改革举措的系统协同。只有既做到把司法体制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整体布局之中,又做到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中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才能使“整体”和“部分”的关系实现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的良好局面,才能“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三)坚持改革与法治相统一

习近平总书记将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形象地描述为“鸟之两翼、车之两轮,相互依存、缺一不可”,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指出:“要以改革之力完善法治,进一步深化法治领域改革,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进一步拓展法治作用空间,更好发挥法治在排除改革阻力、巩固改革成果中的积极作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维护法治权威,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坚持改革与法治相统一,既是一种工作要求和工作方法,也是一种价值取向和思维方式。从宏观层面来看,“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把依法治国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党和国家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从结构关系来看,“既发挥法治规范和保障改革的作用,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又通过改革加强法治工作,做到在改革中完善和强化法治”。因此,这意味着,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过程中,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推进改革,维护法治权威,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具体到司法体制改革领域,在法治轨道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中国式司法现代化,同样不仅要“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还要“进一步拓展法治作用空间,更好发挥法治在排除改革阻力、巩固改革成果中的积极作用”,更好发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司法体制改革中的推进和保障作用,全面提升司法体制改革的法治化水平。

第一,要在法治轨道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谋划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处理司法体制改革难题、巩固司法体制改革成果;要充分发挥法治在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的引领、推动和深化作用;要坚持依法有序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坚持依法有力保障司法体制改革,确保改革始终在法治轨道上稳步进行。因此,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要明确“凡属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需要修改法律的可以先修改法律,先立后破,有序进行。有的重要改革举措,需要得到法律授权的,要按法律程序进行”。要始终做到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全过程各方面,“既不允许随意突破法律红线,也不允许简单以现行法律没有依据为由迟滞改革。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现行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或废止,不能让一些过时的法律条款成为改革的‘绊马索’”。

第二,要充分发挥法治对引领、推动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积极作用。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更好发挥法治在坚定改革信心、凝聚改革共识、增强改革合力、排除改革阻力、破解改革难题、巩固改革成果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拓展法治在司法体制改革中的作用空间和效果。对此,习近平总书记结合全面深化改革作了深刻阐释,指出:“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要“进一步拓展法治作用空间,更好发挥法治在排除改革阻力、巩固改革成果中的积极作用”。只有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改革和法治的穿透力才能同时增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效才能实现事半功倍。

第三,要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坚持以制度建设为主线,通过改革不断实现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因而在此意义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本质上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与此同时,坚持以制度建设为主线,及时把司法体制改革成果通过制度化、程序化、法治化等方式上升为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也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宝贵经验。正是基于此,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在坚持好、巩固好已经建立起来并经过实践检验的司法制度的基础上,继续推进司法制度的创新性发展和系统化完善,对于实践证明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要及时总结并上升为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以此加快推进我国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推动中国式司法现代化。

(四)推动数字技术与司法工作深度融合

当前,我们深处于数字时代,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加速创新,深刻改变人们的生产生活,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治理方式变革。数字技术的司法运用不仅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前沿领域,也是司法体制改革方法论在未来走向上的要求。面对科技创新带来的数字社会转型,司法体制改革要深化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应用,推动科技创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推动司法领域的数字化改革、智能化建设,以更好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要求新期待,助力司法体制改革的高质量发展。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遵循司法规律,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现代科技应用结合起来,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要因地制宜,“不能为数字化而数字化”。

第一,要推动数字科技创新成果的司法运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司法机关“坚持把制度优势和科技优势结合起来”,加快司法领域数字技术应用,推动数字技术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塑造新时期我国司法工作的新动能新优势。例如,检察机关大力“实施数字检察建设规划,构建‘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的数字检察工作机制,赋能法律监督提质增效”。法院系统聚焦互联网司法、智慧司法、区块链司法、数字司法、智能司法等数字司法建设,推动5G、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广泛应用于诉讼服务、案件审理、审判管理、裁判执行等审判活动的各领域全过程,推进在线诉讼、在线调解、互联网法院、司法大数据、司法智能化等新兴科技与审判各领域深度融合的变革性实践等等,进而“在现代科技从工具性运用向更深层次规则治理和制度构建上取得更大成效”。伴随着数字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广泛运用,不仅司法的效率不断提高,而且政法机关之间互相配合、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机制得以不断完善,执法公正、司法正义的水平得到提升。当然,也正是因此,伴随着数字时代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我国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实现了实质化转型、突破性进展。

第二,要及时回应数字时代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要求新期待。随着数字时代来临,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期待。例如,在诉讼效率上,不仅追求司法流程衔接更加顺畅,而且追求司法活动效率更加提升。在司法成本上,不仅追求时间、精力等方面的投入进一步减少,能够足不出户就完成立案、缴费、交换证据、网上开庭等活动,而且追求诉讼费用进一步降低。在司法公开上,不仅追求公开方式更加多元化、便利化,而且追求公开的全流程留痕和可回溯可核查,公开的效果更加透明化、实质化。在司法公正上,不仅继续追求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而且追求数字正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在遵循司法客观规律的基础上,通过推动数字科技创新成果的司法运用,努力在司法领域创造更优质量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实现司法领域的数字尊民便民利民惠民,确保司法服务更加优质精准便捷、司法审判更加公正高效权威、司法流程更加科学实质顺畅、司法公正更加可触可感可得。

 

三、司法体制改革方法论的实践内容

 

方法是用来解决问题的。当前,司法体制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进入“啃硬骨头”的关键阶段。因此,要敢于“啃硬骨头”。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一直强调改革要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敢于闯难关。这一点在司法体制改革上是体现得很充分的。”同时,要善于“啃硬骨头”。因此,司法体制改革需要一套有效方法。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体制改革事关全局,要加强顶层设计,自上而下有序推进。”“各地区各部门要大力支持司法体制改革,抓好工作任务落实。对已经出台的改革举措,要加强改革效果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注意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要下功夫凝聚共识,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形成推进改革的强大力量。”这意味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在方法论的实践上,要始终注重广泛凝聚改革共识,要在此基础上加强顶层设计、坚持有序推进、抓好任务落实、及时总结经验。这些也就构成了司法体制改革方法论的实践内容。

(一)广泛凝聚共识

“人心齐,泰山移。”共识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社会基础。凝聚共识就是要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找到“最大公约数”。因为如果没有广泛的社会共识,缺乏最大公约数,那么在一个利益格局多元、思想观念多样、价值选择多种、行为方式多重的社会里,不仅司法体制改革难以深入推进,即便推进了也难以取得改革的系统成效和全面成功。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下功夫凝聚共识,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形成推进改革的强大力量”。这一论述深刻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首要的是最广泛最全面最系统最深入地调动各方面的改革积极性,凝聚改革共识,汇聚改革资源、整合改革力量、深化改革实践,形成司法体制改革的最大向心力和最强推进力,实现司法体制改革的最优成效。

第一,要充分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凝聚共识,归根结底是要凝聚民心。“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正义是最强的力量。”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广泛凝聚共识,从根本上来说,就是要做到“人民有所呼、改革有所应”。就是要把增加人民福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深入一线,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对司法体制改革的意见,了解人民群众对司法体制改革到底在期待什么,把实际解决了人民群众多少问题、人民群众对问题解决的满意度,作为评判改革成效的标准。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司法体制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在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体制改革的新要求新期待中获取不竭动力,进而推动司法制度的创新发展,让社会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进人民群众的心田,确保人民群众对改革的认同感、获得感、满意度得到全面提升。

第二,要坚持以法治凝聚司法体制改革共识。在现代社会,“只有全面依法治国才能有效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才能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为此,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充分发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广泛凝聚共识上的重要作用,“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进而在此基础上把司法体制改革各项工作纳入法治轨道,从而实现“在法治轨道上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依靠法治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确保司法体制改革在深刻的社会变革中既深入开展又井然有序、高质有效。要坚持把凝聚共识贯彻到司法体制改革的全过程各方面。无论是启动改革,还是推进改革,抑或是全面深化改革,整个过程、所有方面都需要凝聚共识。只有广泛凝聚共识,才能坚定改革的信心进而开启司法体制改革;只有在司法体制改革中不断凝聚共识,才能扩大共识成果、聚集共识资源、汇聚共识力量,从而进一步推进改革、深化改革;只有在“凝聚共识——推进改革——进一步凝聚共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这种凝聚共识与推进改革相互关系的跃升式、变革性的循环往复中,司法体制改革才能不断走向深入,取得更多更实质性改革成效。

(二)加强顶层设计

司法制度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要加强司法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坚持从宏观、战略视角出发思考司法体制改革,把司法体制改革放在全面依法治国、“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来把握。注重从总体上规划设计司法体制改革,做好司法体制改革各项任务与方案举措的关联协同、衔接配套,形成制度机制与制度机制之间、改革任务与改革任务之间、路径举措与路径举措之间相互协调、相辅相成的良好改革局面,从而整体提升司法体制改革的系统效应。

第一,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出发、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来谋划改革方案。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无论是制度、方案的设计,还是配套措施的推出,都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从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出发”。

第二,要抓住主要矛盾、重大问题、重大关系、关键环节、重点步骤来谋划改革任务。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紧紧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重大问题和关键问题,增强改革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坚持以主要矛盾为抓手,聚焦重大问题、关键问题来规划、设计改革方案;要坚持以重大关系为导向,瞄准关键环节、重点步骤来探究、研判改革任务;要通过这种“顶层设计”的加强,确保改革能够“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破解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

第三,要明确提出改革的总体规划,包括“改革的战略目标、战略重点、优先顺序、主攻方向、工作机制、推进方式,提出改革总体方案、路线图、时间表”。当前,“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蓝图已经绘就”。其中,“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司法体制改革任务,都是看准了的事情,都是必须改的,要坚定不移落实到位”。与此同时,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锚定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目标,在司法领域围绕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重点部署了未来五年的重大改革举措。因此,要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围绕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科学“规划好各项改革出台的时机、方式、节奏,不断推出一批群众认可的硬招实招”,进而“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坚持有序推进

从历史发展与实践推进来看,改革任务都有轻重缓急之分、主次难易之别。因此,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坚持有序推进,要在对改革任务进行分类分层分级的基础上,按照确立主攻、聚焦重点、扭住关键、破解难点的方式,遵循统筹兼顾、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要求,对改革任务进行科学依法有序的分类推进。

第一,要找准改革的关键点,牵住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形成“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巧劲。司法责任制就是这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要紧紧牵住。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进行了生动阐述并指出:“要抓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深入研究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加快构建权责一致的司法权运行新机制。”“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凡是进入法官、检察官员额的,要在一线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

第二,要抓住改革的重点,聚焦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性任务,形成改革锐力并产生全局性影响。如果说“牛鼻子”是点,那么重点任务就是线,点线联动,就会形成“以点带面”“以线连片”的改革效果。从实践来看,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毫无疑问是这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公正司法,需要做的工作很多。我们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就具体的任务安排来说,重点就是从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等方面入手,“要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为重点,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制度安排”。

第三,要锚定改革的难点,汇聚改革的韧劲,破解司法体制和各种机制上存在的不合理现象,形成“一子落而满盘活”的改革局面。当前,我国司法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很多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不合理有关。比如,司法机关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司法活动容易受到干扰;司法行政化问题突出,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司法人员管理等同于一般公务员管理,不利于提高专业素质、保障办案质量;司法不公开、不透明,为暗箱操作留下空间;等等”。“这些年来,群众对司法不公的意见比较集中,司法公信力不足很大程度上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不合理有关。”因此,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是要着力破解“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

第四,坚持有序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还要注重“先易后难”的改革策略和“稳中求进”的总基调。改革面临的问题,有些是当前通过改革即可以解决的,有些是在短期内不易解决的。因此,坚持有序推进改革,不仅需要科学推进的战略方法,也需要务实推进的战术策略。例如,在宏观方面,针对司法体制改革任务的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对改革的宏观思考和设计,正确处理胆子要大和步子要稳、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的关系,统筹兼顾,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努力把蓝图变成方案、把方案变成现实。”在微观方面,针对司法机关人财物统管改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考虑到全国法官、检察官数量大,统一收归中央一级管理和保障,在现阶段难以做到,这次改革主要推动建立省以下法院和检察院法官、检察官编制统一管理制度,法官、检察官由省提名和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的机制,探索由省级财政统筹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的经费。”

(四)抓好任务落实

一分布置,九分落实。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是抓好任务落实;坚持有序推进的根本目的,也是为了强化改革任务的落实。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蓝图已经绘就,现在的关键是要以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作风,有重点、有步骤、有秩序地抓好推进和落实工作。”

第一,要坚持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结合。当前,司法体制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和“啃硬骨头”的关键阶段,改革范围之广、程度之深、力度之大、攻坚之难、任务之巨都是前所未有的。要形成系统集成的改革效果,就必须在改革任务的落实上坚持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结合。“整体推进”要求在改革任务的落实上实现全面覆盖推进、整体协同发力,“重点突破”则侧重于实现重点领域突破、关键环节击破。坚持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结合,就是要形成两者的同向同行、相互协同,实现以重点突破带动整体推进、在整体推进中实现重点突破的司法体制改革任务落实新局面。习近平总书记结合全面深化改革,对这一实践逻辑作了详尽阐述,指出:“坚持整体推进,加强不同时期、不同方面改革配套和衔接,注重改革措施整体效果,防止畸重畸轻、单兵突进、顾此失彼。整体推进不是平均用力、齐头并进,而是要注重抓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注重抓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努力做到全局和局部相配套、治本和治标相结合、渐进和突破相衔接,实现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统一。”

第二,要坚持精准发力、协同发力、持续发力相结合。所谓“精准发力”,就是要把党中央“看准了的”“必须要改的”司法体制改革任务坚定不移、不折不扣、准确落实到位。所谓“协同发力”,就是在改革任务的落实上要“坚持上下协同、条块结合”。其中,中央政法委和各牵头单位要规划好司法体制改革及其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大力支持司法体制改革,抓好工作任务落实”。所谓“持续发力”,就是在改革任务的落实上要“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保持改革的战略定力,牢牢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重大问题和关键问题持续发力,久久为功,把改革蓝图变为现实。

第三,要坚持实绩实效和以人民群众满意度检验改革相结合。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更加注重改革实效。在此基础上,司法体制改革成效如何,最终要由人民群众来评判。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司法体制改革成效如何,说一千道一万,要由人民来评判”,要“把解决了多少问题、人民群众对问题解决的满意度作为评判改革成效的标准”。

(五)及时总结经验

“总结”是改革“任务落实”的“后半篇文章”。司法体制改革要及时总结经验。只有及时总结经验,才能更好地落实改革任务;只有及时总结改革的成败得失,才能在此基础上运用改革的成功经验进一步深化改革,形成更加系统集成的改革成效。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已经出台的改革举措,要加强改革效果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注意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

第一,要及时总结司法体制改革的经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加强改革效果的评估,及时总结改革经验。要及时跟踪了解改革任务的落实情况,定期开展“回头看”。要在此过程中,对经过实践检验的行之有效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予以总结,成熟的经验和做法要及时上升为制度。把经过实践检验的行之有效的司法制度坚持好、巩固好,更好地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体系,更加完整地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势。要在此基础上,全面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要认识到,总结司法体制改革成功经验,“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例如,在这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中,针对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首先选择在辽宁、上海、江苏、河南、广东、重庆、四川等7个省份先行试点;2014年12月,对试点工作进行中期评估并适当调整实施方案;2015年12月,对试点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在进一步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在实践中水土不服、各地意见反映集中的改革举措,及时作出调整”,继而形成改革方案并面向全国推开。

第二,要及时解决司法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从实践来看,改革往往是一个“旧的问题解决了,新的问题又会产生,制度总是需要不断完善”的过程。甚至可以说,改革往往就是在发现新问题、解决新问题的过程中不断深入推进的。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同样会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例如,在这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中,有两项重要的改革任务,分别是“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从实践来看,关于人财物管理体制改革,目前一些地方已经改革到位,一些地方则推行难度较大,方案存在“摇摆”现象;关于司法管辖制度改革,目前仅在个别法院零星实施。又如,在这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实践中,目前仅在个别地方新设了这类司法机关,尚未大规模推开。因此,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及时发现改革过程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及时调整改革方案,有针对性地解决这些问题。

第三,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改革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要在及时总结改革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深化对司法体制改革的规律性认识,不断优化司法体制改革方案,不断完善司法体制改革推进方法,进而实现改革在总结基础上进一步跃升、在跃升过程中进一步深化,从而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取得更大突破,最终形成一套更加成熟、更加完善、更具优势的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例如,在这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中,从2014年开始的司法责任制改革,先后经历了“先行试点”“逐步推进”“全面深化”三个阶段。而也正是在此过程之中,不仅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基本目标得以实现,而且改革还深入到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新阶段,由此改革得到了全面深化,改革成效的系统性、协同性、集成性更加凸显。

 

四、司法体制改革要处理好的辩证法

 

方法论和辩证法在实践中是相辅相成的。只有在方法论的实践中处理好辩证关系,建立科学的辩证法,才能充分发挥方法论的作用。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遇到的复杂现象、要处理的复杂问题会越来越多,只有科学认识和正确处理这些复杂现象和问题背后的重要辩证关系,才能充分发挥司法体制改革方法论蕴含的理论诠释力和实践推动力,才能有效化解复杂现象、破解复杂问题,进而推动司法高质量发展。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实践来看,要着重处理好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破与立、守正与创新等三方面重要关系。

(一)正确处理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的关系

“顶层设计”和“实践探索”都是新时期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方法,但两者各有侧重:“顶层设计”更强调准确把握新征程上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规律,全面了解新时期人民群众对司法体制改革的新要求新期待,系统洞察中国式司法现代化发展整体格局,深刻洞悉世界司法现代化发展总体趋势,在此基础上,确保制定出的司法体制改革规划和方案既紧扣时代脉搏,又符合司法规律,还富有创新活力。“实践探索”则更注重鼓励各地区各部门结合自身具体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开拓创新,特别是在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上,在司法的前沿实践领域,“鼓励大胆探索、敢为人先,寻求有效解决新矛盾新问题的思路和办法,努力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新鲜经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处理好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的关系。 对司法体制改革,“我们要加强宏观思考和顶层设计,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同时也要继续鼓励大胆试验、大胆突破,不断把改革开放引向深入”。既要认识到,“司法体制改革事关全局,要加强顶层设计,自上而下有序推进”;又要认识到,司法体制改革的有序推进,需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结合不同地区、不同层级司法机关实际情况积极实践,推动制度创新”。

第一,要加强司法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所谓“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加强司法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有助于对司法体制改革作出统筹谋划和战略布局,有助于“加强对各项改革关联性的研判,努力做到全局和局部相配套、治本和治标相结合、渐进和突破相促进”,进而提高改革决策的系统性、科学性。与此同时,加强司法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也有助于充分发挥司法系统的组织化机制和动员能力,自上而下有序推进改革任务的落实,从而形成改革任务的统一落实以及改革成效的整体性实现。

第二,要支持实践探索,鼓励大胆创新、积极实践。很多改革,往往展开的是前沿性实践甚至探索未知领域。因此,在改革的过程中,要允许大胆探索、创新实践。司法体制改革同样如此,也要积极鼓励大胆探索、创新实践。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对已经确定必须取得突破但一时还没有实际经验的改革”,或者“对看得还不那么准、又必须取得突破的改革,可以先进行试点,摸着石头过河,尊重实践、尊重创造,鼓励大胆探索、勇于开拓,在实践中开创新路,取得经验后再推开”。与此同时,要鼓励、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在符合顶层设计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创新实践,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正是基于此,在这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中,很多改革举措一开始往往都是先“采取试点探索、投石问路的方法”,先行先试的。当改革“取得了经验,形成了共识,看得很准了,感觉到推开很稳当了,再推开,积小胜为大胜”。另外还要意识到,鼓励、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在符合顶层设计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实践探索、推进制度创新,有助于以自下而上的方式为司法体制改革注入不竭动力。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新领域新实践遇到的新问题,要充分尊重基层和群众首创精神,鼓励开拓创新,不断创造和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新鲜经验。”在这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中,“从四川眉山、安徽马鞍山等地法院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案件繁简分流改革,到江苏苏州、广东中山等地法院探索通过集约化管理和社会化外包模式处理司法辅助事务,再到上海、贵州等地法院开发应用司法人工智能系统推动现代科技与审判执行工作深度融合”等等,都是基层积极创新实践进而为完善司法体制改革顶层设计方案提供经验样本的鲜活例子。

第三,要同时激活“两个积极性”。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处理好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的关系,反映出当下中国司法体制改革遵循的是一种“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双向互动” 的模式。因此,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要联通起“上”和“下”并在此基础上 “更好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在司法体制改革中的作用。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不仅要确保中央的顶层设计与各地区各部门的实践探索顺畅互动、良性促进,进而在更好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同时实现两者的协同推进、创新发展,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在整体上不断走深走实;而且要实现“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股力量的双向互动、同频共振、整体融合,一体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在广泛凝聚共识的基础上,“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形成推进改革的强大力量”,最终达致系统集成的改革成效。

(二)正确处理破与立的关系

改革本质上是一个“破旧立新”的过程。从我国社会主义改革的历史实践来看,“有的时候破字当头、立在其中,有的时候先立后破、有序革故,这两种情况都是改革和法治的辩证关系的现实呈现”。针对新时期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以制度建设为主线,更应突出破立并举、先立后破。……该立的积极主动立起来,而且要立得稳、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该破的在立的基础上及时破、坚决破、彻底破,在破立统一中实现改革蹄疾步稳。不能未立先破,留下制度真空,让人无所适从,造成无序和混乱。”这反映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要坚持“破立并举、先立后破”的科学方法论。

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也要坚持“破立并举、先立后破”的总要求。对于需要修改法律才能开展的司法体制改革工作,一定要先修改法律;对于需要得到法律授权才能推行的司法体制改革举措,一定要按照法律程序开展授权工作。这一点,在这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中体现得非常明显。例如,2014年6月以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试点方案》《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试点方案》《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推动相关司法改革试点工作。又如,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开展了刑事速裁改革试点、认罪认罚从宽改革试点、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等。同时,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最高人民法院探索设立巡回法庭、跨行政区划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及互联网法院等。再如,2015年7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在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等13个省区市开展公益诉讼试点。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只有在“破”与“立”的辩证关系上坚持“破立并举、先立后破”的总要求,才能确保新时期司法体制改革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进行,始终与全面深化改革同频共振、同向同行,进而取得系统集成的改革成效。

坚持“破立并举、先立后破”的总要求,要在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坚持“稳中求进”的总基调,正确处理“胆子要大”和“步子要稳”的关系。从改革实践来看,“胆子要大,就是改革再难也要向前推进,敢于担当,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步子要稳,就是方向一定要准,行驶一定要稳,尤其是不能犯颠覆性错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胆子要大,但步子一定要稳。要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锐意改革、深入推进、稳步发展。对于能够更好坚持党的领导、更好发挥我国司法制度特色、更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改革任务或者方案举措,“凡是符合这个方向、应该改又能够改的,就要坚决改;凡是不符合这个方向、不应该改的,就决不能改”。坚决不能在改革的方向和道路这种根本问题上出现颠覆性错误。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法治领域改革政治性、政策性强,必须把握原则、坚守底线,决不能把改革变成‘对标’西方法治体系、‘追捧’西方法治实践。”“要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但不能照搬照抄国外司法制度。”

与此同时,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稳中求进”的总基调,还要正确处理改革与稳定的关系。要有秩序、有步骤地分类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坚持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在保持社会稳定的同时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通过司法体制改革促进和保障社会稳定。

(三)正确处理守正与创新的关系

就守正与创新的辩证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守正和创新是辩证统一的,只有守正才能保证创新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只有持续创新才能更好地守正。”“守正创新是我们党在新时代治国理政的重要思想方法。守正才能不迷失方向、不犯颠覆性错误,创新才能把握时代、引领时代。”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正确处理守正与创新的关系。

第一,要坚定制度自信,增强对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政治定力。要充分认识到,“我国司法制度是党领导人民在长期实践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总体上与我国国情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是适应的”。“必须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信,增强政治定力”。因此,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明确方向、坚守立场。要从本质上看到,司法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是在“保持我们自己的特色和优势”的基础上加快建设更加完善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要从目标上看到,司法体制改革是为了推动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进而“更好坚持党的领导、更好发挥我国司法制度的特色、更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第二,要坚定道路自信,走中国式司法现代化新道路。中国式司法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现代化,是马克思主义司法理论同中国具体司法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司法文化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为解决司法现代化进程中的问题形成的中国方案、凝结的中国智慧、贡献的中国力量、展示的中国文明。从立场上看,中国式司法现代化是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同时借鉴域外法治文明有益成果的司法现代化。从本质上看,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司法发展领域的具体体现。从特征上看,它“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从模式类型上看,它是一条自主型的司法现代化道路,“不是简单延续我国历史文化的母版,不是简单套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设想的模板,不是其他国家社会主义实践的再版,也不是国外现代化发展的翻版”。从时代意义上看,这条道路“以中国智慧、中国实践为世界法治文明建设作出贡献”,为人类在司法领域实现现代化提供了一种新的模式,创造人类司法文明新形态。因而,要坚定道路自信,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奋力推进中国式司法现代化,构筑中华民族现代司法文明

第三,要坚定法治自信,积极构建中国自主司法知识体系。从范畴上看,“法治自信是包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历史自信、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前景自信等在内的综合性概念,是不同维度的自信在法治上的凝聚”。在司法发展领域,法治自信的要求之一就是构建中国自主司法知识体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司法知识理论是重要引领。没有正确的、科学的、自主的司法知识理论引领,就不可能有自主性变革、突破性进展、主体性发展的司法体制改革。建构中国自主司法知识体系,首先要从本质上认识到,“解决中国的问题,提出解决人类问题的中国方案,要坚持中国人的世界观、方法论”。要在此基础上,型构起融贯中外、兼容并包的开放结构,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同时借鉴世界司法文明有益成果,构建起既彰显中国特色又有机融通中外的司法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换言之,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构建中国自主司法知识体系,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从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三者相结合的关系性结构中对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开展经验总结和理论研究,梳理出既具有中国特色又符合司法客观规律的司法实践方式,概括出既具有中国风格又具有理论标识的司法话语概念,开掘出中国人日用而不觉的共同价值观念,提炼出既具有中国精神又符合人类命运共同体追求的司法理论范畴,构建出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具有鲜明中国气派又兼具国际视野、带有中国灵魂又彰显国际影响的司法知识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实现中国式司法现代化提供澎湃有力的理论支撑。

 

结  语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只有掌握正确的方法、拥有科学的方法论体系,司法体制改革才能顺利深入推进,改革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司法体制改革方法论的指引下,我国司法体制改革采取了一系列战略性举措,展开了一系列变革性实践,“司法体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社会公平正义保障更为坚实”,由此开辟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新境界,谱写出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新篇章。

 

作者:方乐,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研究人员。

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2026年第1期(第18-4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