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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制度理论和制度思维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制度”概念和理论是新时代中国制度理论体系的核心概念和重要构成内容,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度”和“法律制度”概念的形成和演进具有深厚的中国历史文化根脉和鲜活的中国法治实践基础。习近平法治思想准确定位了“法律制度”概念在由“制度”“国家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概念构成的中国制度理论体系中的坐标,充分揭示了法律制度作为规范性、制度性、法律性实体的基本属性,合理构建了一套从宏观体系、中观结构到微观要素的多元分层有序的法律制度体系,科学阐释了法律制度的运行规律和实践价值,使得“法律制度”概念和理论成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标识性概念和构成性理论,形成了一套内容丰富、思想深刻的新时代中国法律制度理论。
关键词:制度;习近平法治思想;法律制度;法律制度理论
引 言
“新时代中国制度理论和制度思维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制度建设尤其是法律制度建设,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中深入推进法律制度理论的中国化时代化,提出了一系列有关法律制度的具有时代性、标识性、原创性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创立了新时代中国法律制度理论。新时代中国法律制度理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引领新时代中国法律制度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的指导思想。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要把制度建设摆在突出位置”。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坚持和完善现有制度,从实际出发,及时制定一些新的制度,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提供更加有效的制度保障。”2019年,十九届中央政治局首次以“新中国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为题举行第十七次集体学习,强调“要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总结七十年来我国制度建设的成功经验,构筑中国制度建设理论的学术体系、理论体系、话语体系,为坚定制度自信提供理论支撑”。同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指出,要“加强制度理论研究和宣传教育,引导全党全社会充分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和优越性,坚定制度自信”。2020年,十九届中央政治局举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对民事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这些论述和指示充分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构筑新时代中国法律制度理论的高度理论自觉,明确强调了构建和阐释新时代中国法律制度理论的学术体系、理论体系、话语体系的重要使命和任务。
法律是一种制度性实体,法制是一套制度化体系,法治是法律制度之治,法学则是一门研究制度尤其是法律制度形成、变革和运行之基本规律和原理的社会科学。对新时代中国法律制度理论进行学理化阐释和体系化研究,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要求,也是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重要任务。本文旨在尝试对我国(尤其是新时代以来)法治实践和法治话语中的“法律制度”概念和理论予以学理化阐释和体系化研究,重述和诠释一套新时代中国法律制度理论。
一、“制度”和“法律制度”概念的演进
二十世纪科学哲学认为,科学及其进步需要处理、解决两种问题:一是经验事实问题,二是概念范畴问题。检验、评价科学知识或理论是否有效、进步的关键判准,就是看其是否合适地解决了概念问题。科学活动的主要内容,就是提出和构建概念体系,并将其作为科学工具和方法予以运用,形成科学知识或理论体系,进而认识、解释和改造客观世界。科学知识或理论为了实现针对经验事实的更强理论解释力和概念体系的更高逻辑统一性,需要逐层提炼构造一个由不同层次或层级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关系构造的逻辑体系。因此,提出和构建概念体系可谓是科学知识或理论的核心要义。新时代中国法律制度理论的基石和核心是“法律制度”概念的提出和形成。概念孕育形成于历史之中,并于其中不断演变。同时,历史凝结沉淀于概念之上,并且通过概念彰显时代精神、推动历史发展。因此,于历史中考察概念、于概念中透视历史,是分析理解概念的基本方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植根于中华民族五千多年文明史积淀的深厚历史文化传统,“在几千年的历史演进中,中华民族创造了灿烂的古代文明,形成了关于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的丰富思想”。“制度”“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都是有着深厚中国历史根源和坚实中国实践基础的本土概念,“法律制度”这一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标识性概念的提出和形成,也有其自身生成、演变和定型的历史谱系和过程。
(一)“制度”概念的形成和使用
“制度”一词在中国古代典籍中出现较早。《周易》中有云:“天地节而四时成。节以制度,不伤财,不害民。”“泽上有水,节。君子以制数度,议德行。”后世孔颖达对此疏言道:“王者以制度为节,使用之有道,役之有时,则不伤财,不害民也。”所谓“节者,制度之名,节止之义”。这里的“制度”,就是约束群体社会行动的共同规范。《尚书》中已有尧舜设官分职的详细记载,是中国古代早期典章制度的范例。《商君书·壹言》中说道:“凡将立国,制度不可不察也,治法不可不慎也,国务不可不谨也,事本不可不抟也。制度时,则国俗可化,而民从制;治法明,则官无邪;国务壹,则民应用。”《战国策》中同样提出了“观时而制法,因事而制礼;法度制令,各顺其宜;衣服器械,各便其用”的制度治国策略和变革制度方略。《荀子》中提出了“法后王,一制度”的主张,并且同样注重制度的治理意义,强调:“上莫不致爱其下,而制之以礼。上之于下,如保赤子。政令制度,所以接下之人百姓,有不理者如豪末,则虽孤独鳏寡必不加焉。……然后皆内自省,以谨于分。是百王之所同也,而礼法之枢要也。”秦代政治家提出了“凡兵,制必先定,制先定则士不乱,士不乱则刑乃明”,“明制度于前,重威刑于后”的政治制度。汉代荀悦同样强调“经国序民、正其制度”。其在《立制度论》中认为:“先王立政,以制为本。……上有常制则政不颇,下有常制则民不二;……及至周室道衰,礼法隳坏,……莫不离制度,……故《易》曰:‘君以财成,辅相天地之宜,以左右民’,‘备物致用,立象成器,以为天下利。’立制度之谓也。”由此可见,中国古代早已将“制度”视为经国济世、经国序民、治国理政的为政之本,以至于中国古代的太平清明治世都是重视制度、制度兴盛、制度合宜的时代,而中国古代的昏暗腐败乱世也大都是轻视制度、制度崩坏、制度腐朽的时代。中国古代历史治乱兴衰的起承转合过程,也大都是以制度的创建、继承、变革和维新作为关键线索徐徐展开的历史过程。例如,《礼记》中有云:“是故礼者,君之大柄也,所以别嫌明微,傧鬼神,考制度,别仁义,所以治政安君也。”《礼记》记叙孔子所言:“非天子,不议礼,不制度,不考文。”《春秋繁露·度制》更是集中阐释了制度对国家治乱的重要意义,指出:“制度之别,必有其书。非但正法度、别上下之对也”,“故明圣者象天所为,为制度,使诸有大奉禄亦皆不得兼小利,与民争利业,乃天理也”。《史记》记载,贾生以为,汉代兴盛的关键原因之一就在于制度:“汉兴至孝文二十余年,天下和洽,而固当改正朔,易服色,法制度,定官名,兴礼乐。”显而易见,中国古人早已深谙“制度稳则国家稳,制度强则国家强”的制度法理。
中国古人还探讨了制度背后的深层道义伦理问题。例如,朱熹注释《论语》时有言:“道之显者谓之文,盖礼乐制度之谓。”对此,有论者演绎阐发道:“夫道与义固非为生之理之之具也,盖道义者,制度之所自出,而制度,则本诸道义焉尔。是故圣人于此立之以为制,守之以为度。”由此可见,“制度”是一个源远流长的中国本土概念。不仅如此,中国古代的“制度”一词,本就包含了“法令习俗的总称”“制订法规”“政治上的规模法度”等涉及指称法律制度的丰富意义,中国古代的“法度”等语词,本身也是“制度”的另外一种表达。因此,中国古代“制度”一词的意涵本身就包含了“法律制度”。“中国在人类发展史上曾经长期处于领先地位,自古以来逐步形成了一整套包括朝廷制度、郡县制度、土地制度、税赋制度、科举制度、监察制度、军事制度等各方面制度在内的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形成了有关制度、国家制度、法律制度的丰富思想和深厚哲理。中国古代有关制度、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历史实践和思想观念,对后世中国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实践的延续展开,以及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理论的守正创新,都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中国古代的国家制度体系和制度实践哲学,在近代遭遇了前所未有的严重挑战和深刻危机。为了保国保种、救国救民、兴国图强,近代中国无数仁人志士将学习和建设的重心从器物、科技逐渐转移到制度、文化上来。他们早早开始了探索新的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尝试了君主立宪制、议会制、多党制、总统制等各种制度模式,最后都以失败告终。由此可见,制度问题始终是近代中国历史的核心主题。孕育诞生于近代中国历史洪流中的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高度重视制度建设。中国共产党提出了“党内法规”的概念,初步形成了党的组织制度、领导制度、工作制度、党内生活制度等规章制度,并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就已经开始致力于探索建立新民主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制度,为新中国建立人民当家作主的新型国家制度(包括法律制度)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制度建设和法制建设,在较短的时间内就领导人民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和一批法律法规,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确定了我国的国体、政体和国家结构形式,建立了包括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立法体制、司法体制在内的制度体系,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更为强调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邓小平同志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新中国成立以后一段时期的历史经验教训问题,邓小平同志认为,“制度是决定因素,那个时候的制度就是那样”。“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如果不坚决改革现行制度中的弊端,过去出现过的一些严重问题今后就有可能重新出现。”这就是把制度问题作为国家治乱兴衰的关键变量予以看待。因此,邓小平同志强调:“肃清封建主义残余影响,重点是切实改革并完善党和国家的制度,从制度上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促进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邓小平同志始终注重“从制度方面解决问题”,尤其注重法律制度的治理意义。他指出,“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制。现在我们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由此可见,这一时期对“制度”的论述和强调,在很多语境和表述中都已经包含了法律制度的内容。此后,中国共产党历次全国代表大会都把制度包括法律制度建设问题置于重要位置。
(二)“法律制度”概念的提出和形成
新时代以来,“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要把制度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我们要坚持以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推动制度创新,坚持和完善现有制度,从实际出发,及时制定一些新的制度,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提供更加有效的制度保障”。为此,党的十八大报告“对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党的建设等各个领域制度建设做出了全面的部署,提出了一项总任务达100项之多的规模浩大的制度建设工程”。可以说,“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制化”,“推进各项治国理政活动的制度化、法律化”已经成为党和国家、社会公众、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广泛共识,法律制度的清理废除、确立建设、变革修改、发展完善已经成为国家制度建设和法治中国建设工程的重要内容。
2019年,十九届中央政治局首次以“新中国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为题举行第十七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中国成立七十年来,我们党领导人民不断探索实践,逐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为当代中国发展进步提供了根本保障,也为新时代推进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提供了重要经验。”习近平总书记简要回顾总结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探索形成过程,高度评价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科学之处和显著优势,称其是“人类制度文明史上的伟大创造”,强调“要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总结七十年来我国制度建设的成功经验,构筑中国制度建设理论的学术体系、理论体系、话语体系,为坚定制度自信提供理论支撑”,提出要“讲好中国制度故事,扩大中国制度的影响力和感召力,增进国际社会对我国制度的认识和认同”。习近平总书记通篇以“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作为核心主题和关键概念,从宏观角度、多个维度、不同层面对“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予以系统阐释和科学解读,提出要“构筑中国制度建设理论的学术体系、理论体系、话语体系”。虽然在此之前,社会大众早已在日常用语中使用了“法律制度”这一语词,学界人士也已探讨了“法律制度”的概念理论问题,但是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重要讲话以及党和国家的重要决议文件中,正式明确将“法律制度”作为中国制度建设理论体系的一个概念提炼出来、集中使用并对其予以系统阐释,这应该算是首次。这就使得“法律制度”这一日常化用语成为一个具有专门意义指称和深厚学理内涵的理论性概念,标志着“法律制度”作为一个源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法治体系实践的标识性概念已经形成。
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决定》提出,要“加强制度理论研究和宣传教育,引导全党全社会充分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和优越性,坚定制度自信”。《决定》“第一次正式确立了一种气势恢弘、博大精深的中国版的制度理论,第一次清晰描绘了一幅体系宏大、结构严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图谱,第一次全面提出了一个继往开来、雄心壮志的新时代中国制度建设的行动纲领,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2020年,十九届中央政治局举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立足我国国情和实际,加强对民事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尽快构建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为有效实施民法典、发展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支撑。”对民事法律制度等具体法律领域和法律部门的法律制度进行理论研究,必然需要以我们对有关“法律制度”的一般性、基础性法理研究作为理论前提和基石。
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一脉相承地提出了众多制度建设任务,其中包括“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保障。坚持和完善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重要政治制度”以及“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等。2024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坚持以制度建设为主线,提出了300多项具有制度创新意义的改革举措”。这次会议部署了以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为战略考量的整体性、系统性、全面性、变革性的制度创新,“确立了筑牢根本制度、完善基本制度、创新重要制度的行动方案”。这些针对制度变革、制度创新的战略部署,也大都涉及法律制度。
根据概念的基本理论,对一个概念的考察分析,可以依循以下主要线索和方法展开:其一是表达概念的语词或术语(word/term)。语词是表达和承载概念的外在符号。概念形成的关键表征,在于表达概念的外在符号,即统一的名称、语词或术语已经出现而且相对稳定。因此,我们可以按照“循名责实”的方法,通过语词探究其表达的概念。其二是阐释概念的语义或意义(semantic/meaning)。语义是语词表达的内涵和意义,一般通过系列语句、逻辑命题的方式予以表达。表达概念的语词或术语是否包含相关命题和意义,并且集中有序地涵括于语词之下、统摄于概念之中,是判断概念是否形成的实质标准。其三是概念意义的所指对象(referent/object)。语词通过表达、承载相关观念和意义,指示、指称相关对象和客体。我们可以通过外在对象明晰语词或术语表达的内涵和意义。其四是概念运用的语用实践(pragmatics)。语言是人际交流、公共使用的符号,并不存在所谓“私人语言”。语用就是语词的人际共享、公共使用。现代语言哲学对语词意义的分析、概念内涵的理解,已经从语形学(句法学)、语义学转向语用学,不再是单纯强调句法逻辑的语义模式,而是转向注重语境语用的语言游戏模式。正是通过对表达概念的语词的交流、使用和演绎,表达概念的语词承载的内涵和意义才得以被公共定型,并且由此逐渐形成概念。其五是厘定概念的范畴体系(categorysystem)。概念作为“知识之网”上的纽结,本就处于范畴体系之中。因此,要想确定一个概念形成与否及其内涵阐释,还需考量这个概念是否已经与相关的其他概念进行了适度区隔。对一个概念的理解,既要针对其外在专用语词和内在独特意涵展开直接分析,也应将其置于相关范畴体系之中予以比较阐释,通过关联分析、参照比较,使得一个概念既与范畴体系中的其他已有相关概念建立内在关联,又形成合理区别。
根据上述概念理论的基本标准和方法,经由上文的简要梳理,我们认为:其一,“法律制度”这一语词已经不再是一个简单的日常化普通用语,而是被作为一个专门术语在官方正式文件和广大公共空间中得到了权威、广泛的使用和阐释,成为一个具有规范化表达方式、学理化深厚内涵的专业性理论概念。其二,“法律制度”这一概念,已经承载了诸多具有实质内容和丰富内涵的知识论断和理论命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例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凝聚着我们党治国理政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是制度之治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保障。”“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些知识判断和理论命题,使得“法律制度”概念成为一个具有实质指称对象、理论命题意义的学理化概念。其三,“法律制度”与“制度”“国家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法治体系”“法规制度”“民事法律制度”等相关概念,已经形成一个既具有内在关联又相互区别、有机融贯的新时代中国制度理论的概念体系。“法律制度”概念在新时代中国制度理论的概念体系中,具有自身相对独立的内涵意义和独特的理论价值。综上所述,“法律制度”作为一个源自中国古代、有着深厚的历史文化根脉,同时根源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伟大历史实践尤其是中国法治实践、有着鲜活的中国法治实践基础的概念,已经成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一个标识性概念,成为新时代中国法律制度理论的核心概念和基石范畴。
二、法律制度的本体论
新时代中国法律制度理论的学理化阐释和体系化研究的首要任务之一就是阐释法律制度的本体论。法律制度本体论的核心旨趣在于回答“法律制度是什么”这个有关法律制度的基础性、根本性问题。对此问题,我们可以进行以下分析。
(一)法律制度是一种规范性实体
无论我们对“法律制度”具体作何理解,其首先是一种特定属性的“制度”。对于“制度”的本质属性,马克思曾在谈及社会结构、政治结构和国家等社会制度(包括家庭、部落、社会、国家等)的产生规律时说道:“现存制度只不过是个人之间迄今所存在的交往的产物。”这一定义虽然显得过于抽象、宽泛,但是仍有以下三方面的启发意义:其一,“制度”被界定为人类交往的产物,因此其与并非人类交往产生之物区隔开来,后者的典型是自然存在物,例如行星。其二,“制度”是人类交往的产物,这意味着“制度”是一种关系性、主体间的概念和实体,是人类基于主观意志,通过社会性交往活动凝结固化成的外部实体,而非一种主观性的思想、观念或意识,制度具有与之相应的客观外化的表现形式。其三,制度既是人类社会交往的产物,是一种基于人类交往活动产生的具有客观性、反映规律性的实体,也是人类社会交往的行动框架,会反过来影响、塑造和约束人们之间的进一步交往活动,因此制度是一种能够影响、塑造和约束人们交往活动的规范性实体。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存在大量有关“制度”和“法律制度”的话语表述,其中,“制度”往往与“道路”“理论”“文化”“科技”等相关语词并列使用。例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由道路、理论体系、制度三位一体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实现途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行动指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根本保障,三者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实践、理论、制度紧密结合的,既把成功的实践上升为理论,又以正确的理论指导新的实践,还把实践中已见成效的方针政策及时上升为党和国家的制度。”这意味着,一方面,“制度”与“道路”“理论”被并列而论,“制度”不同于作为实践经验的“道路”,也不同于作为思想观念的“理论”,间接阐明了“制度”不同于“道路”“理论”的本质属性。例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指出:“要把制度建设摆在党的建设的重要位置,以制度建设巩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成果,加强制度执行力建设,为党的长治久安提供坚强制度保障。”这就意味着,制度是一种不同于思想、组织、作风等的特殊实体。另一方面,“制度”与“道路”“理论”被关联而论,使得“制度”与“道路”“理论”建立了紧密关联,因为“制度”本身也是实践经验的产物。正如上文马克思所言,制度是人类社会交往的产物。对于制度(包括法律制度)这种源自人类交往实践活动的规律属性,习近平总书记有过精练的表达:“我们要在坚持好、巩固好已经建立起来并经过实践检验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的前提下,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继续加强制度创新,加快建立健全国家治理急需的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制度。要及时总结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可以上升为制度、转化为法律。”由此可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包括法律制度)根源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革命、改革和建设的现代化实践经验,是这种实践经验凝结固化的产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是在长期实践探索中形成的,是人类制度文明史上的伟大创造”。
由上可知,制度是一种既不同于思想、理论等观念性实体,也不同于组织、机构等实物性实体的存在,制度是一种规范性实体。对于制度的这种规范性特质,习近平总书记在论及促进我国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问题时早有揭示:“要坚持制度的统一性和规范性”,而且“要增强制度的刚性约束,加强对制度运行的管理监督”。在论及各民主党派参政议政问题时,他指出,“要健全制度体系,及时将实践中好的经验做法转化为制度规范”。这些论述都明确把制度定位为一种规范性实体。规范性实体的本质在于其对人类行为的应然性约束力,即人们应当按照制度作出或不作出相应行为的当为性。既然制度的本质属性在于规范性,那么制度基于道义性产生的应然性约束力、当为性执行力就是制度的生命力所在。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场合都有所论述。例如,习近平主席在世界经济论坛“达沃斯议程”对话会上指出:“要坚持通过制度和规则来协调规范各国关系,反对恃强凌弱,不能谁胳膊粗、拳头大谁说了算,也不能以多边主义之名、行单边主义之实。要坚持原则,规则一旦确定,大家都要有效遵循。”这就把基于道义性而产生应然性约束力的制度与基于武力的强权暴力区别开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指出:“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有的人对制度缺乏敬畏,根本不按照制度行事,甚至随意更改制度;有的人千方百计钻制度空子、打擦边球;有的人不敢也不愿遵守制度,甚至极力逃避制度的监管,等等。因此,必须强化制度执行力,加强对制度执行的监督。”“坚决杜绝制度执行上做选择、搞变通、打折扣的现象,严肃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的行为,确保制度时时生威、处处有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军政治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提高制度执行力,让制度、纪律成为带电的‘高压线’,使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制度化、经常化,使党员、干部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党的十八大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在论及加强防治腐败工作时指出:“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制度执行监督和问责机制,严肃查处违反制度的行为,提高制度执行力。”这都是明确把制度的规范性、约束力、执行力视为制度的生命力所在,充分表征和揭示了制度作为一种规范性实体的本质属性。因此,在规范性概念和实体与非规范性概念和实体的框架坐标中,法律制度属于典型的规范性概念和实体。
(二)法律制度是一种制度性实体
法律制度是一种规范性实体。这虽然可以将法律制度与其他非规范性实体区别开来,但是尚未能将法律制度与其他规范性实体区别开来。例如,在法治体系中,还存在诸如法律规范、法律规则、法律原则等同样具有规范性的法律实体和要素。然而,这些法律实体和要素并不一定都能被称为制度性实体,这些属于规范性实体却并非制度性实体的法律实体和要素与同样具有规范性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是进一步理解法律制度本质属性需要澄清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习近平法治思想有关“制度”和“法律制度”的论述中窥见一斑。
例如,习近平主席指出,为了构建新发展格局、实行高水平对外开放,“中国将着力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这一表述意味着,“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都属于制度。“政策制度”“法律制度”“规章制度”“法规制度”等表述意味着,政策、规章、法规、法律、标准、规则、规范、原则等都可以成为制度或者成为制度的子类型(这些规范性实体各自分别构成一种特定类型的制度),或者成为制度的子要素(这些规范性实体共同构成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要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道德才有可靠制度支撑。……要把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这一有关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关系的论述,是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深刻洞见,既揭示了法律与道德同为社会规范具有相同属性,也表明了法律与道德的不同之处。“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道德才有可靠制度支撑”,意味着法律或法治具有道德所不具有的“制度性”。这既指出了法律与道德的不同之处,也体现了“规范”与“制度”的差异。因为一般来说,虽然道德也是一种规范性存在,但是我们并不会把道德或道德规范视为一种制度性实体,而法律却被人们视为一种规范性的制度性实体。我们虽然一般使用“道德规范”的话语表述,但是较少使用“道德制度”的表达方式,这也间接反映了“规范”与“制度”之间的差别。
由此可见,所有的制度都可以说是某种规范性实体,但是并非所有的规范都能被称为制度性规范。一般认为,制度除了包括规范,还往往指向经由规范塑造形成的某种外在客观实体,例如组织、机构等。制度往往还具有某种社会性、组织性的实体结构、设施以支撑制度自身的存续、运行。例如,作为一种制度的婚姻,既包括调整婚姻关系的相关规范,也指向经由婚姻关系结成的社会架构。其他诸如作为一种制度的家庭、作为一种制度的法学院、作为一种制度的公司、作为一种制度的国家,亦是如此。法律制度不仅包括静态的、文本的法律规范,还包括法律规范的动态运行。法律制度是一个实践性的概念,因此“制度”与“制度化”的概念紧密相连,指向的是人们通过一种具有稳定性、连续性、规律性的行为方式和生活样态凝结固化成的生活方式和规范模式。因此,“制度”并不完全等同于“规范”,法律制度不仅是一个规范性实体,而且是一个不同于其他规范性实体的制度性实体。
(三)法律制度是一种法律性实体
法律制度不仅具有规范性、制度性,而且具有法律性。法律性是法律制度的构成性属性,它使法律制度与其他具有规范性、制度性的非法律性制度区别开来。习近平法治思想有关法律制度与国家制度、党内法规制度关系的论述,充分揭示了法律制度的这一属性。
1.法律制度与国家制度
“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两个紧密相关又有所区别的概念。它们之间的关系可以概括为:其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三个方面“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是“体”与“形”、内容与形式、实体与载体的关系。在这个意义上,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体系由一整套制度构成,包括以宪法为统领的法律制度体系,以中国共产党党章为统领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以党的基本路线大政方针为统领的政策制度体系。各项制度特别是其中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总体上最终都要汇总于、表现为宪法法律规定,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其二,国家制度体系及其执行能力的建设必须以法治为依托,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也呈现出目标和功能的关系。其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因此,法律制度虽然是国家制度的基本表现形态和实现形式,但是并非国家制度的唯一表现形态和实现形式,国家制度还可以表现为党内法规制度、政策制度等非法律性制度,法律制度形成、存续和运行于国家制度的整体制度体系之中,后者为前者提供了根本的制度基础和制度保障。毫无疑问,法律制度是现代国家制度体系的根基和核心。“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夯实中国之治的制度根基。”在这一表述中,法律(法治)制度就被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根基制度或制度根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凝聚着我们党治国理政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是制度之治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保障。”
2.法律制度与党内法规制度
中国共产党既依据宪法法律制度治国理政,也依据党内法规制度管党治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一套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习近平法治思想科学分析了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辩证关系,强调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作为不同的制度规范,国家法律制度与党内法规制度虽然都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构成部分,共同服务于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和国家治理现代化,但是二者在调整对象、规定内容、表述方式、尺度标准、实施方式等方面都有所不同。相较于党内法规制度,国家法律制度是一种体现国家意志、具有法律性的制度。国家法律制度的法律性也可以在党和国家的法治话语表述中找到例证。例如,党的十三大报告强调,“法制建设又必须保障建设和改革的秩序,使改革的成果得以巩固。应兴应革的事情,要尽可能用法律或制度的形式加以明确。总之,应当通过改革,使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一步一步走向制度化、法律化”。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指出:“一个国家民主不民主,关键在于是不是真正做到了人民当家作主,……要看制度和法律规定了什么样的政治程序和政治规则,更要看这些制度和法律是不是真正得到了执行。”在这些表述中,制度和法律、制度化和法律化往往被并列使用,这就是指,民主政治部分是通过法律制度予以明确、固化和保障,部分则是通过非法律的制度予以确定和保障。例如,党内法规制度规定了党内民主制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由此,习近平法治思想揭示了国家法律制度与党内法规制度之间既相互有别又紧密相关的辩证关系。
综上所述,法律制度是一种规范性实体,有别于那些非规范性实体,包括思想、观念、理论等观念性实体以及组织、机构等实物性实体;法律制度是一种制度性实体,有别于那些具有规范性但并不具有制度性的实体,例如道德规范;法律制度还是一种法律性实体,有别于那些具有规范性、制度性但并不具有法律性的实体,例如党内法规制度、政策制度、规章制度。经由对法律制度这三重紧密相关、层层递进的本质属性的充分揭示,习近平法治思想科学阐明了法律制度的规范性、制度性、法律性,形成了一套有关法律制度的本体论。
三、法律制度的系统论
正如任何单一法律规范的效力都必然依赖其他规范的赋予和保障,法律规范体系构成了一个效力相互传导、彼此支撑的链条闭环。“法并不是像有时所说的一个规则,它是具有那种我们理解为体系的统一性的一系列规则。如果我们将注意力局限于个别的孤立的规则,那就不可能了解法的性质。”“一种法律体系理论对于任何充分的关于某一法规的定义来说,完全是必不可少的前提。”正因如此,拉兹在其老师哈特讨论了法律的概念问题后,进一步讨论了法律体系的概念问题。同理,法律制度的生命力在于约束力和执行力,任何单一法律制度的约束力和执行力都有赖于其他法律制度的支撑和保障。因此,法律制度存在、运行于法律制度体系之中,对法律制度的本质属性及其特征的理解,需要将其置于相应的体系或系统之中予以考察,亦即法律制度的本体论内在关联于法律制度的系统论。习近平法治思想系统论述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科学构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宏观体系、中观结构和微观要素,使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法治体系)成为一个整体性、融贯性、协同性的系统。习近平法治思想有关法律制度的系统论的论述,可以分为三个方面予以阐释。
(一)法律制度的要素构成性
任何一种事物能够成为一个体系,都意味着其内部具有多种不同的构成要素,任何单一要素都无法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因此要素多元是体系的基本构成特质。法律制度能够成为一个体系也是如此。单一的法律制度是由不同的要素构成的,包括规范、规则、原则、理念,甚至组织、机构、设施等。作为一个整体的法律制度体系,则是由不同的具体法律制度构成的。正如上文所述,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习近平法治思想同样表达了法律制度的要素构成性理论,这集中体现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相关论述之中。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建立在这些制度基础上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以“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主题,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包括“党的领导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等各方面制度”,并从十三个方面系统论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一科学制度体系具体包括:党的领导制度体系、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制度、统筹城乡的民生保障制度、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党对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制度、“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在这十三个方面的制度体系中,又包括了作为构成要素的更为具体的制度。例如,党的领导制度体系又包括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制度,党的全面领导制度,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各项制度,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制度,全面从严治党制度等构成要素,而党的领导制度体系中的部分作为构成要素的更为具体的制度,也可以转换成与之相对应的法律制度。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亦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依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国家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一系列重要制度,它包括了一系列作为构成要素的具体法律制度: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立法体制机制、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和法律实施监督的法律制度。而“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必须坚持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全面贯彻,坚持宪法实施、宪法解释、宪法监督系统推进,统筹推进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确保宪法得到完整准确全面贯彻”。由此可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是由一系列丰富多样的具体法律制度要素构成的复杂机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是被实践证明了的科学制度体系,具有显著优势。”
(二)法律制度的协同统一性
法律制度之所以能构成一个体系,是因为法律制度体系内部的不同构成要素之间具有协同统一性,法律制度体系与非法律制度体系之间具有一定的有序的关联、互动。
习近平法治思想高度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的协同统一性,明确提出“要坚持制度的统一性和规范性”。宪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的核心,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因此,应当加强和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法律制度,完善立法体制机制法律制度,“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使立法根据宪法制定其他法律制度。应当通过完备的法律制度推动宪法实施,加强备案审查法律制度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反宪法的规范性文件,确保法制的协同统一性。历史实践证明,正是“通过宪法法律确认和巩固国家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并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保障了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稳定性”。
习近平法治思想还提出了诸如“制度漏洞”“制度系统集成”“制度整合”“制度瘦身”等表征法律制度协同统一性要求的概念主张。存在“制度漏洞”,意味着法律制度之网上还存在缺失、遗漏,这从反面表明法律制度体系应当是一个关联性、协同性的制度体系。例如,习近平总书记在谈及我国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问题时指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仍存在不足,主要是:制度整合没有完全到位,制度之间转移衔接不够通畅”,认为“现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已进入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阶段”,强调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这就是从制度整合、制度衔接、制度集成等角度,从反面指出了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在体系性方面存在的弊端。
法律制度体系与非法律制度体系同样存在紧密关联和互相协同。例如,我国的国家法律制度体系与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之间存在科学合理的关联协同、衔接协调方式,可以通过合宪合法的方式,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等其他非法律制度体系有序合理地转换成为国家法律制度体系的组成部分。
(三)法律制度的独立自主性
法律制度的体系性还意味着作为一个体系的中国法律制度具有相当的自主性,是一个不依赖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独立系统。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强调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独立自主性。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学习借鉴不等于是简单的拿来主义,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不能搞‘全盘西化’,不能搞‘全面移植’,不能照搬照抄。”这深刻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之所以能够成为一个体系,必须保持相当的独立自主性。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独立自主性,并非意味着其是一个完全封闭、彻底隔离的机体。“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不等于关起门来搞法治。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吸收借鉴人类法律制度文明的有益成果,正是我国法律制度合理有序关联于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基本方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一个对外有序、合理开放的整体,其甚至可以通过有序、合理的方式,将原本属于中国法律制度体系之外的构成要素转换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富有生命动力、保持永久活力的重要方式。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是“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是党领导人民经过革命、建设和改革的现代化历程,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结合起来,独立自主地不断探索逐渐形成的一套制度。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强调,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说坚定制度自信,不是要故步自封,而是要不断革除体制机制弊端,让我们的制度成熟而持久。”“要及时总结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可以上升为制度、转化为法律。我们要积极吸收借鉴人类制度文明有益成果,但决不能动摇或放弃我国制度的根基。
四、法律制度的实践论
法律制度是一种规范性实体、制度性实体、法律性实体,具有强烈的实践旨趣。法律制度存在与否,不仅依赖文本层面的规范,还要看其是否通过现实的运行过程体现出来。没有通过实施、没有付诸实践产生实际效用,也就无所谓真正的法律制度。法律制度应该有其实践的过程:一方面是法律制度本身的历史性,即制度本身形成、变革、创新的一个生成演变过程;另一方面是法律制度的现实性,即法律制度存续、运行的现实环境,包括器物、实践、理论、人事、文化等非制度性因素对制度的影响。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揭示了法律制度的生命力在于约束力、执行力,完整阐述了法律制度的实践规律,提出了一套法律制度的实践论。我们大体可以将其分为两个方面:一是通过法律制度的实践,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二是通过法律制度的实践,推动法律制度本身的发展完善。我们也可以将其分为三种不同的实践方式:法律制度的坚持和巩固、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法律制度的遵守和执行。
(一)法律制度的坚持和巩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有其创造、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过程和客观规律,有其深刻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有其深厚的历史底蕴,其以马克思主义国家和法的理论为指导,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和法的理论与中国新民主主义、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践相结合的伟大产物,是党领导人民经过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伟大现代化历程不断探索形成的一套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具有显著的优势,是“人类制度文明史上的伟大创造”,应当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巩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制度竞争是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方面,制度优势是一个国家赢得战略主动的重要优势。历史和现实都表明,制度稳则国家稳,制度强则国家强。”制度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特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作为一套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制度体系,对于国家稳定、民族富强发挥着制度稳定器的根基作用,“决不能动摇或放弃我国制度的根基”。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坚持和完善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重要政治制度”,“坚定维护国家政权安全、制度安全”。这些论述都是从法律制度的坚持和巩固角度出发,对法律制度实践规律的总结。我们要坚定制度自信,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作用。
(二)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制度自信不是自视清高、自我满足,更不是裹足不前、故步自封,而是要把坚定制度自信和不断改革创新统一起来,在坚持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的基础上,不断推进制度体系完善和发展。”习近平法治思想有关法律制度的坚持和巩固与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之间关系的辩证法,充分揭示了法律制度实践的基本规律。我们要坚持守正创新的基本原则,在坚持和巩固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的基础上,改进和解决我国法律制度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和缺陷不足,“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是一个动态过程,治理能力现代化也是一个动态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劳永逸。我们提出的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目标必须随着实践发展而与时俱进,既不能过于理想化、急于求成,也不能盲目自满、故步自封。”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党的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中提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和制度创新,进一步拓宽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要坚持把从严治党和依法治国结合起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对现有的法规制度,过时的要及时废止,不完善的要适时修订完善,需要细化的要尽快制定实施细则,需要制定配套制度的要抓紧制定。……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各项制度,不断完善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由此可知,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具有多种路径:一是将法治实践中成熟的经验、做法转换、上升成为法律制度。“要健全制度体系,及时将实践中好的经验做法转化为制度规范。”二是创新法律制度,构建设计新的法律制度。三是借鉴人类法律制度文明的有益成果。四是更新、变革旧有或已有的法律制度,实现法律制度的自我更新完善、换代升级。
(三)法律制度的遵守和执行
法律制度的生命力在于约束力和执行力。无论是对法律制度的坚持和巩固,还是对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最终目的都在于对法律制度的遵守和执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把对法律制度的遵守和执行作为法律制度实践的重中之重予以强调。例如,在谈及我国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贯彻执行问题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盖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现在,我们有法规制度不够健全、不够完善的问题,但更值得注意的是已有的法规制度并没有得到严格执行。”这一判断也一般性地适用于法律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制度一经形成,就要严格遵守,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执行制度没有例外,坚决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各种行为。”“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现在,有的人对制度缺乏敬畏,根本不按照制度行事,甚至随意更改制度;有的人千方百计钻制度空子、打擦边球;有的人不敢也不愿遵守制度,极力逃避制度的约束和监管,等等。要强化制度执行力,加强制度执行的监督。”在谈及遏制公款吃喝问题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以刚性的制度约束、严格的制度执行、强有力的监督检查、严厉的惩戒机制,切实遏制公款消费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违法现象。”在谈及推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问题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令在必信,法在必行。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关键在真抓,靠的是严管。”这些对法律制度遵守和执行的强调,都充分揭示了法律制度的生命力在于约束力和执行力这一基本规律。
法律制度的实践与对法律制度的价值评价紧密相关。为何坚持和巩固法律制度,完善和发展何种法律制度,如何遵守和执行法律制度,都要以对法律制度的价值评价为前提和基础。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了一套评价法律制度的关键标准:“衡量一个社会制度是否科学、是否先进,主要看是否符合国情、是否有效管用、是否得到人民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是一套行得通、真管用、有效率的制度体系。”这充分揭示了法律制度价值评价的两个核心标准:其一是法律制度价值评价的实践性标准。“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管不管用、有没有效,实践是最好的试金石。”法律制度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在实践中发挥作用,必须经受实践的检验和洗礼。其二是法律制度价值评价的人民性标准。法律制度由人民创造,由人民实施,也是为了人民创设,因此必须经受人民的评价和监督。“健全国家治理急需的法律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填补空白点、补强薄弱点。”“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揭示了法律制度经由实践形成定型,通过实践运行执行,需要在实践中检验完善发展,在实践中彰显价值意义的基本规律,形成了一套有关法律制度的实践论。
结 语
制度理论和制度思维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制度”概念和理论是新时代中国制度理论体系的核心概念和重要构成内容,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法治思想高度重视制度和法律制度的治理意义,善于运用法律制度治理国家。“制度优势是一个政党、一个国家的最大优势”,制度竞争是国家间最根本的竞争。“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的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两者相辅相成。”我们实现从“中国之制”到“中国之治”,关键在于制度优势的发挥、制度效能的实现、制度伟力的彰显。
“法律制度”概念的形成有着深厚的中国历史文化根脉和鲜活的中国法治实践基础。“法律制度”是一个“立足中国、借鉴国外,挖掘历史、把握当代,关怀人类、面向未来”的概念。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了一系列有关制度、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原创性、时代性、标识性概念,例如“制度文明”“制度安全”“制度竞争”“制度优势”“制度型开放”“制度硬约束”“制度执行力”“制度认同”“制度供给”“制度环境”“制度效能”“制度评价”等;准确定位了“法律制度”概念在由“制度”“国家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法治体系”等概念构成的中国制度理论体系中的坐标;科学阐明了法律制度作为规范性实体、制度性实体和法律性实体的本质属性,合理构建了一套从宏观体系、中观结构到微观要素的多元分层有序的法律制度体系;深入阐释了法律制度的运行规律和实践价值;构建了一套体系宏大、内涵丰富、结构完整的法律制度理论。习近平法治思想有关法律制度的理论,对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实现从“中国之制”到“中国之治”的法治中国,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对构建法律制度的学科体系、话语体系、理论体系,形成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理论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
作者:瞿郑龙,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
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2025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