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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司法体制改革任务的重要论述,既是一个内涵丰富、逻辑严密的理论体系,又是一个实践要求明确、推动机制有力的行动指南。其中对于司法体制改革任务的设定,在逻辑导向上,强调要遵循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价值导向和效果导向相结合、从中国实际出发和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有益成果相结合等三重标准;在逻辑关系上,强调要“选准关键”“系统推进”“一体建设”;在逻辑要素上,以完善确保司法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的制度机制、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提高司法工作者公正司法能力等为五项重点任务;在逻辑机理上,始终遵循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充分体现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的要求。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司法体制改革任务论,蕴含着丰富的理论原创性和强劲的实践指导力,是新时代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根本遵循。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司法体制改革;改革任务;逻辑体系;司法现代化
引 言
党的十八大以来,围绕新时代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部署,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要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为重点,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制度安排”、“要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强司法制约监督,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提高司法工作者公正司法能力”等一系列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所需落实的重点任务,科学谋划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书和路线图,系统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要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怎样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这一重大命题,成为新时代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一、司法体制改革任务设定的逻辑导向
当前,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繁重、任务艰巨。要确保司法体制改革任务顺利落实,必须科学部署,确保各项改革任务重点突出、导向明确、方向一致、推进有力。因此,导向明确和方向一致要求在司法体制改革任务的设定上,必须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价值导向和效果导向相结合、从中国实际出发和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有益成果相结合。
(一)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
目标是改革的行动指南,问题是改革的突破方向。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紧扣改革的战略目标,紧盯重大问题和关键问题,制定改革任务,设定改革步骤,谋定改革方法,确保改革目标的全面实现。
从逻辑上看,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可分为制度目标、功能目标、战略目标三个方面。“司法制度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故而司法体制改革的制度目标,“归根到底要看司法公信力是不是提高了”。从功能目标来看,“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要更好坚持党的领导、更好发挥我国司法制度的特色、更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从战略目标来看,“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通过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因此,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紧紧围绕这三重目标来进行改革任务的设定,确保改革整体成效的实现。与此同时,从实践来看,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直面问题、聚焦问题、解决问题,要“坚持问题导向、勇于攻坚克难,坚定信心,凝聚共识,锐意进取,破解难题,坚定不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当前,司法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问题十分突出,……司法不公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因此,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紧紧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重大问题和关键问题,增强改革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从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三个方面,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破解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
(二)坚持价值导向和效果导向相结合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在价值导向上,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记“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司法体制改革成效如何,说一千道一万,要由人民来评判”。在效果导向上,要锚定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充分认识到“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一个重要目的是提高司法公信力,让司法真正发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导向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在改革的过程和效果的评价上,“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深入了解一线司法实际情况、了解人民群众到底在期待什么,把解决了多少问题、人民群众对问题解决的满意度作为评判改革成效的标准”。在价值的追求上,要“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与此同时,坚持以提升司法公信力为效果导向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要求评价改革的效果必须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即“归根到底要看司法公信力是不是提高了”,要“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进人民心田,让老百姓看到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效”。
(三)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和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有益成果相结合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从中国实际出发,同时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有益成果,但决不能照搬照抄。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司法制度,归根到底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决定的。评价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关键看是否符合国情、能否解决本国实际问题。”
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对于同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司法制度,在改革中要予以保留;对于不相适应的制度,要及时予以修改甚至废止。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同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持我们自己的特色和优势。”例如在谈到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法中的职能定位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诉讼制度,必须坚持。”与此同时,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我们要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但不能照搬照抄国外司法制度。”我们要认识到,“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但是,学习借鉴不等于是简单的拿来主义,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不能搞‘全盘西化’,不能搞‘全面移植’,不能照搬照抄”。对别国司法制度和司法模式的“简单临摹、机械移植,只会造成水土不服,甚至在根本问题上出现颠覆性错误”。
二、司法体制改革任务设定的逻辑关系
要确保司法体制改革的各项任务得到全面落实、取得实质成效,在任务的设定上,就要注重司法体制改革任务的重点突破和整体推进相结合,“有重点、有步骤、有秩序地抓好推进和落实工作”。在此基础上,保持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定力,确保改革始终在战略目标和方向的轨道上一体规划、一体部署、一体落实,真正做到“把蓝图变成方案、把方案变成现实”。这意味着在司法体制改革任务的设定上要遵循“选准关键”“系统推进”“一体建设”的逻辑关系。
(一)要牵住“牛鼻子”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牵住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发挥关键改革任务的牵引作用、关键改革节点的突破作用、关键改革举措的带动作用,“牵一发而动全身”,有效带动其他改革任务共同推进,确保改革任务全面落实。
司法责任制改革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提出,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例如,在2014年1月7日所做的“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讲话中,习近平指出:“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居于基础性地位,是必须牵住的‘牛鼻子’。”在2015年3月24日所做的“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讲话中,习近平强调:“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凡是进入法官、检察官员额的,要在司法一线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在2018年8月24日所做的“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中,习近平提出:“要抓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深入研究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加快构建权责一致的司法权运行新机制。”
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就能够牵引、带动其他司法体制改革任务。因为从内容上来看,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主要任务,包括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构建权责一致的司法权运行新机制、健全司法权运行的监督机制等三个方面。为此,牵住这个“牛鼻子”,就能够一体统筹“司法人员”“司法权力”“司法监督”三大改革要素,整体推进“司法人员的科学化管理”“司法权力的新型运行机制”“司法的严密有效监督”三项改革任务,共同汇聚“管理”“运行”“监督”三股改革动力,形成“带动全局、牵引各方”的改革锐力,进而破解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体制机制问题,实现司法权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
(二)要打破“一亩三分地”的思维
司法体制改革是法治领域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法治领域改革需要处理的复杂问题较多,其中“许多都是涉及利益关系和权力格局调整的‘硬骨头’”,许多任务又往往同时涉及多个领域、多个部门。“如果心中只有自己的‘一亩三分地’,拘泥于部门权限和利益,甚至在一些具体问题上讨价还价,必然是磕磕绊绊、难有作为。……各部门各方面一定要增强大局意识,自觉在大局下思考、在大局下行动,跳出部门框框,做到相互支持、相互配合。”要打破“一亩三分地”的思维,要“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为重,以最广大人民利益为念”,要以此出发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打破“一亩三分地”,这种改革思维强调要注重司法体制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注重各项改革任务的协调共振,注重在改革任务的落实上统筹好各部门分工负责、联动配合、协力推进的工作机制,注重在改革深化的推动力量上统筹好各方面资源、整合好各方力量以便形成更为强大的改革合力,确保司法体制改革的全过程各方面都能够做到前后衔接、左右联动、上下配套、系统集成。如果把视野放得再宽一些,那么打破“一亩三分地”,这种改革思维强调要把司法体制改革放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布局中来把握,深刻认识司法体制改革与其他改革的关系,努力做到司法体制改革与其他改革的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既要确保司法体制改革与我国的政治制度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也要注重司法体制改革与社会体制改革的相互协同,确保改革任务的配套衔接、改革成效的最大化最优化。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要注重改革举措的配套衔接,注重分类推进,强化任务落实,保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三)要“一张蓝图抓到底”
在谈到全面深化改革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按照客观规律办事,一张蓝图抓到底,抓好打基础利长远的工作,不能拍脑袋、瞎指挥、乱决策,杜绝短期行为、拔苗助长”。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同样要坚定战略方向,保持战略定力,紧紧围绕战略目标来谋划改革、部署任务、推进落实、取得成效。
“一张蓝图抓到底”,不仅体现在党的十八大以来有关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上始终坚定不移,也体现在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部署上始终“久久为功”,更体现在司法体制改革实践中所表现出的“以钉钉子精神抓改革、抓落实”等工作要求和工作方法上。其中,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党的十九大提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党的二十大提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对“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的改革任务做了进一步全面系统部署。由此我们可以看到,近十多年来,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到“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从“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到“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这不仅充分反映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推进,也充分反映出新时代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和目标始终坚定不移,始终做到“一张蓝图抓到底”。
三、司法体制改革任务设定的逻辑要素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在具体任务的设定上,重点要聚焦到不断完善确保司法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制度机制、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强化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提高司法工作者公正司法能力等五个方面,形成“理念—制度—机制”三要素一体、“制度—权力—主体”三结构相结合、“保障—运行—监督”三机制相契合、“内在”与“外在”双重力量相协同的共同推进改革任务深入开展的整体格局。
(一)不断完善确保司法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的制度机制
首先,要不断完善党支持司法的制度机制。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是我们党历来的明确主张。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在建立健全党支持司法的工作制度和机制上下功夫。因为从实践来看,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司法,是导致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的一个顽瘴痼疾。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要旗帜鲜明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绝不容许利用职权干预司法。”为此,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建立健全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的登记备案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法定程序干预政法机关执法办案的,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次,要进一步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从实践来看,只有加强司法人员依法履职的制度保障,才能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确保司法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最后,要在此基础上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长期以来,我国把司法人员定位于公务员,实行与公务员基本相同的管理模式,带来不少弊端。……要通过改革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建立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增强司法人员的职业荣誉感和使命感。”
正是基于此,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紧扣党支持司法的制度机制建立起“三项规定”制度,同时建立起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并在此基础上,健全法官、检察官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的职业保障制度,取得了良好的改革成效,有力保障了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二)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要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为重点,不断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制度安排。
一方面要优化司法权力的职权配置,建立司法领域各机关各部门各司其职的良好格局,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司法领域各类权力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机制状态。这其中,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作为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中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首要改革任务。经过近十年来的深入实践,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应当说,从“四机关”和“四项权力”发展为“五机关”和“五项权力”,这是首次将“监察机关”纳入“各司其职”的权力体制、将“监察权”纳入“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机制,“体现了党中央对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的高度重视”。这也反映出,伴随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改革任务不断深化,司法权力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制度安排不断系统完善、更加健全。
另一方面要优化司法权力的运行机制。就司法权力运行的内部机制而言,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实践中“存在办案人员对法庭审判重视不够,常常出现一些关键证据没有收集或者没有依法收集,进入庭审的案件没有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要求,使审判无法顺利进行”。因此,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的是促使办案人员树立办案必须经得起法律检验的理念,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与此同时,就司法权力运行的外部机制而言,要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司法参与权,提高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因此,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改进司法工作作风,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通过热情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
(三)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在根本立场上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奉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在问题导向上,要始终致力于“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坚决杜绝因司法不公而造成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的事情发生”;在效果追求上,要始终坚持通过“深入推进公正司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严肃惩治司法腐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加强司法领域中的人权保障,最根本的是要不断深入推进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理念、制度和机制。例如,就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前提性范畴“人权观念”而言,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坚持正确人权观”。所谓正确人权观,“集中体现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权观”,而坚持正确的人权观,“就要把以人为本、人民至上、以人民为中心等人权理念作为全面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尊重和保障人权贯穿到中国式现代化的方方面面”。又如,就人权司法保障的制度机制而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改革任务,包括“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经过近十年来的改革,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要“完善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纠正等工作机制,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依法查处利用职权徇私枉法、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犯罪行为”。很显然,人权司法保障领域的司法体制改革任务更加系统,更加注重从全过程、各方面的角度进行改革任务的均衡设置。还比如,相较于以往,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规划的司法体制改革任务中,不仅明确提出要“完善执法司法救济保护制度,完善国家赔偿制度”这两项已有的人权保障制度,而且还新增了“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两项人权保障的制度机制。这些都充分彰显,伴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不仅是人权观念及其内涵,还包括人权保障的领域和人权保障的制度举措,都得到了全面深入系统的发展。
(四)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就是要把司法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从实践来看,司法领域中的权力出轨、越轨、脱轨,都极易滋生权力滥用和司法腐败。因为从本质上来说,“许多腐败问题都与权力配置不科学、使用不规范、监督不到位有关”。规范司法权力运行,防止司法权力出轨、越轨、脱轨,就必须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官、检察官要有审案判案的权力,也要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制约,把对司法权的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落实到位,保证法官、检察官做到‘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把司法权关进制度的笼子,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进人民心田,让老百姓看到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效。”
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要发挥检察机关的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经过多年来的深入实践,检察机关在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加强法律监督上取得了良好成效。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开始探索公益诉讼这一新的领域,从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扩展至司法监督。“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也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检察公益诉讼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公益保护领域的原创性实践。因而我们看到,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把“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完善公益诉讼制度”作为新时期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点任务予以深入推进,司法监督由此进入到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通过司法实行监督的双重格局。
(五)提高司法工作者公正司法能力
建设一支公正廉洁的司法工作者队伍,是提高公正司法能力、提升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因为从实践来看,“司法工作队伍公正廉洁方面的问题成为制约公正司法的重要因素”,一些司法工作者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一些司法工作者与黑恶势力相勾结、充当保护伞,一些领导干部插手案件、过问案件,由此造成“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比较突出,社会各界反映比较大,人民群众的意见比较多”。
要加强司法工作队伍建设,提高司法工作者公正司法能力。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人员要刚正不阿,勇于担当,敢于依法排除来自司法机关内部和外部的干扰,坚守公正司法的底线。”这是因为“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人员必须信仰法律、坚守法治,端稳天平、握牢法槌,铁面无私、秉公司法”。而要提高司法工作者公正司法能力,就必须对司法工作者“加强忠诚教育和职业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基层队伍建设,加强司法干部体制和经费保障体制建设,改善司法干部特别是基层司法干部工作生活条件,让他们更好履行职责”。
四、司法体制改革任务设定的逻辑机理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在任务的设定上,要坚持符合国情和遵循司法规律相结合。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将其科学概括为“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这十六个字,系统完整地归纳了司法活动的基本原则和核心理念,科学准确地阐释了司法体制改革与司法现代化发展的普遍要求和客观规律,构成了本轮司法体制改革任务设定的逻辑机理。
(一)权责统一
权责统一既是司法规律的客观要求,也是新时期司法体制改革的逻辑基点和改革任务设置的核心内容。权责统一在制度安排上,遵循“按岗设权、依职定权的原理,依法保障司法组织和人员的办案权,切实将办案权落实到位”,做到“既依法行使办案职权,又依法承担办案责任”,充分保障“司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对案件办理程序与办理结果承担主体责任”。权责统一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是公正高效权威司法的重要保障。
从实践来看,权责统一要求司法体制改革首先要合理确定权力归属,划清权力边界,厘清权力清单,明确什么权能用、什么权不能用,并在此基础上,强化对权力的流程控制,科学界定权力自由裁量基准,把权力运行置于阳光之下,最大限度减少权力寻租空间。与此同时,权责统一还要求科学设置责任,合理配置责任,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相当、权责可溯、权责可控的法治化格局。只有建立起权责统一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司法权运行的规范化才能得以加强,司法责任制才能得到全面落实,才能“让司法人员集中精力尽好责、办好案,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公信力”。
从历史来看,权责不统一,造成了当前司法领域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例如,“司法行政化问题突出,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因而我们看到,在本轮司法体制改革之前,“司法机关内部对裁判的层层把关存在难以克服的弊端,如判审分离违背司法亲历性和直接言词原则,行政化的审批模式分散或模糊了责任,院、庭长批案事实上减弱了庭审在审判环节中的决定性作用,管理环节过多不仅影响审判效率,也给权力寻租留下较多空间”。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锚定上述这些问题,“深入研究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加快构建权责一致的司法权运行新机制”,形成“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权责统一的格局。因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司法领域改革任务,在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同时,“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在此基础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司法领域的改革任务做出了深入系统的部署,提出要在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审级制度,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落实谁办案谁负责,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经过多年来的改革推进,司法领域中权力清单和责任体系建设不断完善,权责统一的司法权配置机制不断健全。在总结改革成效和经验的基础上,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此基础上,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把“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作为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之一。权责统一始终贯彻在司法体制改革及其任务设置的全过程各方面,科学合理、规范有序、权责一致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在改革的深入推进中日渐形成。
(二)权力制约
权责统一是权力制约的前提条件:要实现权力制约,前提是必须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明确责任、匹配责任。权力制约又是权责统一在权力运行中的实践要求:要实现权责统一,必须健全权力运行机制,确保在法治轨道上制约权力、监督权力,做到有权必受制约、用权必受监督。
权力制约在司法领域中的体现,首先要求司法体制改革紧紧围绕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划改革任务、推动改革进程、深化改革成效。从实践来看,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制度机制,目的是“通过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严肃的责任追究机制”实现有效的权力制约与监督,实现司法权力的法治化运行,“最大限度减少权力出轨、个人寻租的机会”。因此,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要紧紧围绕健全司法权力运行的制度机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权力运行,确保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
权力制约还体现在对法官、检察官审案判案权力的监督上。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官、检察官要有审案判案的权力,也要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制约”。只有加强对司法权力及其行使过程的监督制约,把司法权关进制度的笼子,才能够确保司法权力的行使始终在法治化的轨道上、在公平正义的框架里。
司法体制改革要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完善司法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机制,坚决防止司法权力运行脱轨、出轨、越轨,以及由此所造成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现象。因而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始终紧紧围绕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来展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围绕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提出要“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这一重点改革任务。在此基础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把健全“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这些改革任务的设置,就是要解决司法实践中权力配合有余而制约形式化、无力感等不足问题。经过多年的改革推进,不仅“依法制约”的规范体系得到不断健全,而且“相互制约”的实质化效果也不断显现。在此基础上,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之一,是要“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司法体制改革任务进一步推进的同时,也充分表明,权力制约不仅始终贯彻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全过程各方面,而且纳入制约的权力类型和制约的标准都有新的发展,这必将更加有助于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健全以及公正司法的实现。
(三)公开公正
公开不仅是司法的价值追求,也是公正司法的重要保证。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不仅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价值追求,也是改革任务设置的逻辑基点和评价要点。从实践来看,当前司法领域中不仅存在司法不公开的问题,也存在司法不公正的问题,还存在两种问题相互交织的现象。因此,司法公开、司法公正自然也就成为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迫切期待。司法体制改革要通过“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司法公开能够促进司法公正、建立司法公信力。这是因为“权力运行不见阳光,或有选择地见阳光,公信力就无法树立。执法司法越公开,就越有权威和公信力”。为此,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杜绝暗箱操作,坚决遏制司法腐败”。在具体举措上,“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完善机制、创新方式、畅通渠道,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裁判文书。对公众关注的案件,要提高透明度,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
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始终坚持以公开促公正。其中,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决定对上述改革任务进一步细化,提出“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经过近十余年来的改革实践,司法领域的公开、公正都取得了显著成效。与此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有了更高的要求:不仅希望了解司法职能,还希望了解司法办案的具体情形;不仅希望了解案件的程序性信息,还希望了解作出决定的依据;不仅希望参与司法办案过程,还希望监督司法工作”。故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把“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作为新时期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之一。可以说,从推动司法公开到“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从“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到“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伴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公开公正的核心要义愈发明确、凝练,公开公正的功能定位愈发拓展、清晰。与此同时,围绕公开公正所设置的司法体制改革任务,也从量化增长的初始阶段,跃升至高质量均衡发展的新阶段。
(四)尊重程序
“守法律、重程序”是法治的第一位要求。从实践来看,司法活动主要是一种由程序要素所构成的专业化活动。尊重程序,在司法领域中首先体现为重视程序的功能以及程序公正的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对此有一系列深入阐述。例如,他在谈到提升司法公信力时指出:“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因此,“要逐步在广大干部群众中树立法律的权威,使大家都相信,只要是合理合法的诉求,通过法律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又如,他在谈到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时指出,要“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要“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有效防范冤假错案产生”。与此同时,尊重程序,还要求在改革任务的设置上,始终围绕程序的功能来展开,并在此基础上不断深入推进程序的体系化、精细化、多元化。在谈到案件繁简分流领域的改革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快构建立体化、多元化、精细化的诉讼程序体系,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一系列有关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不断建立健全。其中主要包括:(1)在刑事诉讼领域,不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改革,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认罪认罚从宽等程序规定;完善庭前会议等审前程序,优化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规则;推动庭审实质化,确保庭审程序在事实查明、证据认定、诉权保护、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推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等的有序衔接;增设缺席审判程序;优化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增设特别程序,包括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的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优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程序规则;等等。(2)在民事诉讼领域,不断拓宽司法确认程序、民事简易程序等的适用范围,完善小额诉讼程序规则,深入开展案件繁简分流程序实践,建立在线诉讼程序规则,增加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特别程序规定,增设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格权侵害禁令;等等。(3)在行政诉讼领域,不断强化行政争议诉前分流的程序功能,健全简易程序适用规则,推动行政诉讼繁简分流程序运行机制,健全行政复议的程序规则;等等。(4)在执行领域,逐步开展“执破融合”改革,解决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问题,最大化发挥两个司法程序不同的功能优势。与此同时,就诉讼程序在审级结构中的功能定位而言,“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经过十余年来的不懈努力,尊重程序的理念深入司法领域的全过程各方面,建立健全司法程序始终是新时期司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的重点任务,由此有力推动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加快建设和高质量发展。
结 语
当前正在开展的司法体制改革,既是我国司法领域中的一场体制、制度、机制和人员等方面所经历的前所未有的大变革,也是我国司法领域中一场深刻的自我革命。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司法体制改革任务所发表的一系列重要论述的指导下,司法体制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得到了进一步增强。我们深刻地感受到,伴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对改革客观规律的把握越来越准确,对改革任务的部署越来越科学,对推进改革的方法越来越务实、成熟。也正是因为如此,司法体制改革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下,日渐实现了由局部探索、破冰突围到系统集成、全面深化的重大转变,取得了一系列突破性进展、历史性成效,汇聚起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司法保障的强大力量,在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道路上行稳致远。
作者:方乐,法学博士,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教授。
来源:《法学家》2025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