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
中
大
摘要: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阐释中有大量古典法律文献的引用。这些典故的运用,形成了古今交融、内涵丰富、系统科学的习近平法治思想传统法律文化观,是“第二个结合”在法治领域中的新贡献。传统法律文化观形成的古今结合法治理论,由法治强国、以民为本、法治反腐和德法合治四个方面构成。面向法治中国建设的需要,传统法律文化为全面依法治国实践提供了丰厚的文化资源,有机地融入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和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等各领域。科学传统法律文化观的形成进一步凸显传统法律文化的地位,从理论与实践上确立古今交融的法治思想体系,在文明互鉴中彰显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厚文化底蕴。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 传统法律文化 两个结合 法治强国德法共治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这一论述首次出现在党的报告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传统法律文化认识的进一步深化。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法治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正确回答了全面依法治国中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以往学术界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第一个结合”上,目前对“第二个结合”的系统阐释正逐步深入,已经成为理论界关注的热点。通过文献梳理可以发现,习近平总书记十分重视科学对待传统法律文化问题,他在讲话、文章中引用大量与传统法律文化相关的古典文献,来论述和回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理论之思与实践之问,实现了对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形成了古今交融、内涵丰富、系统科学的法律文化观。本文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用典”为依据,以丰厚的传统法律文化为根基,通过学术化表达、学理化阐释、体系化构建的方式呈现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传统法律文化观,阐释其理论与实践的内涵,总结其原创性理论贡献。
一、传统法律文化观形成了古今结合的法治理论
习近平总书记准确把握古与今法治理论所具有的契合性、先进性、民族性,在变与不变的辩证关系中揭示其构成要素。研究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传统法律文化观,需要立足于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在此基础上,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分析甄别古代典籍文献,这样才能更深入地找寻新时代法治进程中现实与历史的契合与交融。面对时代之问,习近平总书记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全球视野,把握治国理政的战略全局,坚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悉心采撷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形成了古今结合的法治理论体系。
(一)法治强国理论
习近平总书记注重对中国古代法制历史经验的总结,他多次引用“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来说明国家强盛与法治之间联系紧密,传统法制与法治强国建设相贯通,形成了古今相通的法治强国理论。
习近平总书记总结历史经验指出:“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从我国古代看,凡属盛世都是法制相对健全的时期。”他以春秋战国时期偏在雍州的秦国采纳法家主张跻身强国之列、法律在汉代国家治理中的作用、法律奠定大唐盛世基石为例,阐释法律在国家富强兴盛中的作用。他概括法家“以法而治”的观点用以具体阐明法制对强国的推动作用。商鞅强调“法必明、令必行”。他立木建信,通过变法使秦国迅速强盛,为秦始皇统一六国奠定了基础。古人在这一时期已经认识到法制与政策、哲学、宗教、文艺等上层建筑之间存在着相互协调的关系,法制对富国强兵、促进生产、发展经济等有推动作用。习近平总书记以汉代法制变革说明法制对巩固国家政权、推动国家治理不可或缺,需要更加重视。汉高祖刘邦进入咸阳城,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赢得人心,为其一统天下发挥了重要作用。后来“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捃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叔孙通益律所不及,《傍章》十八篇,张汤《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朝律》六篇,合六十篇”。“汉武帝时形成的汉律六十篇,两汉沿用近四百年。”习近平总书记以唐代法制与盛世的关联,进一步阐明法治对于强国建设的重要价值。唐太宗以奉法为治国之重,鉴于《武德律》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便命令中书令房玄龄、右仆射长孙无忌、蜀王府法曹参军裴弘献等撰定《贞观律》十二卷、五百条,“又《令》二十七卷,《格》十八卷,《留司格》一卷,《式》三十三卷”,为“贞观之治”奠定了法制基础。闻名于世的《唐律疏议》便是在《贞观律》的基础上修订完善而成,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反映了大唐盛世的法律面貌,成为后世立法的范本。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民族立足于中华大地,基于本土国情、风俗、礼仪、文化等因素形成的国家治理体系、法律运行规范、民间社会有序生活等领域的本土文化资源,蕴含着古人对国家治理、法律运行和社会发展的智慧。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于当代中国法治实践,在具体语境中对传统法律文化进行了创造性阐发,揭示了贯通古今的法治强国愿景。
习近平总书记还注重从世界范围内考察法治与强国的关系。他指出:“从世界历史看,国家强盛往往同法治相伴而生。”在世界范围内,法律影响超出一国范围、形成法系,都建立在国力强盛的基础之上,比如美索不达米亚法系、中华法系、印度法系、罗马法系、伊斯兰法系等。著名的法典有《汉穆拉比法典》《唐律疏议》《摩奴法典》《十二铜表法》《查士丁尼国法大全》《古兰经》等,这些法律文明形成之后也进一步保障和促进了国力的巩固与提升。当今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之所以能在世界范围内产生较大影响,与处于上升期的资本主义国家国力推动立法产生的外溢影响、法律客观上促进和保障了这些国家经济发展繁荣有关。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论述,始终以胸怀天下的战略格局,站在古今中外、纵横比较的基础上作出论断,他引用“明法者强,慢法者弱”说明法与国家强弱的关系。在漫长的历史演进中,传统法律文化在社会发展中得失成败累积的经验与教训有许多,总结起来可以表述为,尊重国家法令,法令严明的国家才能长期强盛;忽视国家法令,法令空虚的国家长期衰弱。因而,在今天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我们无法割断传统法律文化的脐带,对于古人创造的法律文化既要充满自信,又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科学审视、批判继承、创新发展。
(二)以民为本理论
马克思在《论离婚法草案》中曾指出:“只有当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因而是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创立的时候,才会有确实的把握,正确而毫无成见地确定某种伦理关系的存在已不再符合其本质的那些条件,做到既符合科学所达到的水平,又符合社会上已形成的观点。”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分析法律与人民意志的关系时,强调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同时指出法律需要符合社会发展的阶段,只有形成此种法的现象才符合科学。“法律体现人民意志”为古今法治相互结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认识传统法律文化奠定了理论基石。在推进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历史进程中,经历了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所提出的“为人民服务”“符合人民利益”“人民历史主体地位”“以人为本”等阶段,最后凝结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以人民为中心”的传统法律文化观。
习近平总书记引用《尚书》中“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指出“政法工作搞得好不好,最终要看是否有利于人民安居乐业”。在政法工作中要树立民本意识,治理国家应当固民以安国。古人很早就把民视为国家的根本,君的承诺与民的认可共同成为联结古代君民关系的纽带。儒家、道家、法家、墨家等都有关于民本法律思想的论述,譬如“苟利于民不必法古,苟周于事不必循旧”;“法不察民之情而立之,则不成”;“法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等等。传统法律文化中“利于民”“察民情”“合民心”等成为其主要法律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讲到战国时期商鞅在秦国变法,徙木立信的故事,用以说明法律的立、改、废、释、纂需要取得人民的信赖,特别是在执法、司法的过程中,政法队伍要严格公正执法、司法,杜绝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破坏法治,通过一次次公正执法、一个个公正判决赢得人民的信赖和衷心拥护。
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基在人民,这与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民本思想存在高度契合性,都是需要了解民情、依靠人民、顺应民心。在工作中,各级政法机关要主动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回应人民对法治的新要求、新期待,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权益。
(三)法治反腐理论
习近平总书记引用“善除害者察其本,善理疾者绝其源”,强调惩贪治腐、反腐倡廉需要铲除不良作风和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他还引用古医书《类经》中“急则治其标,缓则治其本”来说明治理腐败犹如治病救人,需要坚持久久为功、标本兼治,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以法治的思维、法治的方式惩治腐败,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化、法治化。古人很早就认识到擅权、专权导致的腐败问题,并形成了一套监察法律制度对权力进行约束与监督。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要求:“深化标本兼治,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古代监察法制产生于中华民族的文化土壤中,体现了“整肃百僚、纠正官邪、弹劾非违、维持纲纪”的基本任务,具有鲜明的本土法律文化特色。无论是先秦监察制度的萌芽期,还是封建监察制度经秦汉、隋唐、宋元、明清的不断发展完善,在思想、制度、立法、实践等方面都留下了丰富的历史遗产。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论述也借鉴了古代监察法律思想。传统监察法律思想主要留存于古代思想家的著述之中,可谓深邃丰富。譬如管仲有言,“下有五横以揆其官,则有司不敢离法而使矣”,强调设置五横监察官以监督五官,让有官之人不敢违法用权。韩非说:“不闻有乱民而有独治之吏,故明主治吏不治民。”他也强调监督管理官员对于国家治理的重要优先位序。《孟子》载:“天子适诸侯,曰巡狩。巡狩者,巡所守也。”党内巡视制度正是借鉴古代巡狩思想,在管党治党的实践中加以细化完善而确立的制度。在古代监察实践中,监察立法、监察机构、监察官、巡狩等制度得以出现并确立,形成了“告善之旌”“敢谏之鼓”“钟鼓铎磬”等丰富的监察法律文化。在当下的实践中,如依法信访、网络问政、公示制度等,依然能够看到传统监察文化的影子。
在不同历史时期,出现了一批刚正不阿、直言敢谏、秉公执法、清正廉洁的官吏,如皋陶、比干、晁错、魏征、狄仁杰、包拯、海瑞等代表人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古代像包公、海瑞这样的清官,老百姓都推崇他们为‘青天’。”包拯、海瑞的故事在民间广为流传,还被写成小说、拍成影视剧,可见老百姓对于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代表人物、对于清官廉吏的喜爱、尊敬和期盼。他还引用了包拯留下的《书瑞州郡斋壁》这首明志诗:“清心为治本,直道是身谋。秀干终成栋,精钢不作钩。仓充鼠雀喜,草尽兔狐愁。史册有遗训,毋贻来者羞。”海瑞也有多首诗表达自己清廉为官的态度,其中《苏州府学生凌贯汉》这首最为真切:“生平正气肃朝端,胸次忠清世所难。忠似赤葵倾烈日,清如秋水挽狂澜。时多俊乂无尸谏,人有萋菲幸骨寒。千古芳名光史笔,应留精爽照长安。”从学术的角度考察,在包拯、海瑞所著的文字中,能够看到他们高尚的伦理操守和清晰的法律边界。他们的所作所为、所书所言在后世广为传颂,留给后世的宝贵精神遗产成为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新时代党风廉政建设、官员廉洁教育,强化德法兼修、秉公执法等方面提供了历史范例。
(四)德法合治理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安天下,德润人心。”他从德法合治的历史逻辑出发,详细梳理了传统中国丰富的德法合治、礼法并重思想。周公辅成王,提出了“明德慎罚”“敬德”“保民”的主张。孔子提出“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认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荀子主张“故圣人化性而起伪,伪起于性而生礼义,礼义生而制法度”,提出“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的隆礼重法思想。西汉董仲舒主张治国要“大德而小刑”。《唐律疏议》开篇就说,“因政教而施刑法”,“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习近平总书记引用古人关于德法关系的论述,意在指出“尽管古人对德法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尽相同,但绝大多数都主张德法并用”,把道德教化与法律规诫相结合,正所谓“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通观古代历史,法治和德治运用得当的时期,往往出现政治清明、国力强盛、社会安定的景象,形成较好的治理和发展局面。从古及今,围绕德治与法治的关系,有“礼法结合”“德刑相辅”“儒法并用”“融礼入法”“外儒内法”等不同的观点,不可否认的是德治与法治都是治国理政的重要手段,共同发挥着治国安邦的作用,共同追求善治的目标。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实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道德与法律在国家治理、社会运行和有序生活等领域发挥着各自的功能,两者之间有区别、有交叉,从总体上形成了作用于政治国家、市民社会和家庭生活的有机整体。他指出:“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可以强制性地惩罚违法行为,但不能代替解决人们思想道德的问题。”伴随着现代化运动,法律与道德关系所展现的复杂性、冲突性、矛盾性需要从整体论上予以科学把握。法律尺度与道德尺度在应用中所展现的标准稳定性是不同的,法律为个体行为提供了清晰的、人人可以做到的最低要求,一旦违反则会招致否定性评价,即法律制裁;道德则因人而异,虽有相应的规范,却随着人们修养的变化发生位移,所以思想道德教育很有必要。法律制裁强调的是外在的他律,道德教育重在内心的自觉修为,两者一外一内共同发挥着作用。因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如果人人都能自觉进行道德约束,违法的事情就会大大减少,遵守法律也就会有更深厚的基础。”他还引用宋代欧阳修所撰“不知耻者,无所不为乎”来说明道德对人的全面发展的滋养功效。时空虽变换,今天仍然需要发挥道德的育人作用,以道德之善滋养法治精神,同时发挥法治对道德教育的支撑作用,有效发挥法律的外在规范保障功能。再多再好的法律,仍然需要转化为人们内心真正的信仰与自觉地遵守才能发挥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道德滋养,法治文化就缺乏源头活水,法律实施就缺乏坚实社会基础。”没有法律强制规范,道德教育就缺乏有力保障。正是因为法律离不开道德,道德也离不开法律,从理性建构主义的视角,治国理政应当把法律与道德结合起来,使两者的功能互补,即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习近平总书记结合传统法律文化,从实践的维度,围绕诚信建设,论述了复杂社会的治理需要德法共治。中国人历来重视诚信,《史记》载:“得黄金百斤,不如得季布一诺。”此后,一诺千金在中国历史上广为流传、影响深远。习近平总书记引用《孟子》中所载的“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指出了诚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他说:“人无信不立,企业和企业家更是如此。”诚信是人们追寻的应然伦理之道,特别是市场主体更应当重视诚信,企业和企业家在市场经营过程中,应当自觉追求高尚的生活情趣,不断加强法治意识,遵守契约精神,牢牢守住法律的底线。“企业家要做诚信守法的表率,带动全社会道德素质和文明程度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信用基础上的法治经济,正是有了伦理的信赖和法律的保障,才能让交易可预期、更便利、更有保障。《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这一条文把诚实信用的道德要求上升为民法原则,通过实施好民法典具体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更好地保障诚信建设的伦理预设。
二、传统法律文化为全面依法治国实践提供了丰厚文化资源
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理论与实践是奠基于中华五千年法制文明基础之上的,必须研究借鉴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内容,“阐发我国优秀传统法治文化”,夯实全面依法治国的文化根基。传统法律文化资源的发掘需要直面当代中国法治实践所提出的问题,只有这样,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才能重获新生。习近平总书记贯通古今、引经据典回答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中面对的问题,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等方面,生动诠释了如何从历史与现实相贯通中去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充分揭示了传统法律文化的实践智慧。
(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走符合中国国情、历史传统、风俗习惯的法治道路。他引用《商君书》中“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不观时俗,不察国本,则其法立而民乱,事剧而功寡”的话加以论证。他对我们的先人重视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给予了肯定。他指出,中国的先人很早就开始探索如何驾驭人类自身、规范人的行为、创造良好的社会秩序等重大课题,形成了独树一帜的体系完整、内容全面、风格特异、义理精深的庞大法律体系。战国时期著名改革家李悝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法经》。汉高祖刘邦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相国萧何作律九章,后又形成汉律六十篇,成为汉律的基本构成。唐朝在《贞观律》的基础上修订完善而成的《唐律疏议》,影响超出国界,波及东亚、南亚多国,实际影响一直持续到清末。中国走独立自主的法治道路积累了丰富的历史经验,坚定了我们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信自觉。
春秋战国时期,中国就有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汉唐时期形成了比较完备系统的法典,形成了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并产生广泛的影响。清朝末年,由修律大臣沈家本主持进行法制改革,但是所立之法未及施行,清廷就宣告灭亡。民国时期,虽然制定了形式意义上的六法全书,但是依然没有摆脱司法不能独立、领事裁判权长期存在的窘境。历史的经验与教训告诉我们,只有走中国自主的法治道路才是可行的。经过不懈探索,我们已经找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条既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又蕴含中国特色、文化传统的法治道路。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引用“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进一步强调法治建设文化环境的重要性。在借鉴国外法治文明有益成果的过程中,我国需要充分考虑规则制定、法律移植、制度迁移等方面的本土适应性,不能抛弃、否定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他还引用《孟子》中所载“物之不齐,物之情也”,意在说明各个国家的自然环境、历史文化、宗教信仰、民族构成等都是独特的。不同国家的法律反映了本国人民的意愿,是建立在这个国家的物质经济基础之上,与其历史传统和风俗习惯等上层建筑相协调,在内外因交互作用中,经过长期发展、不断进化、内生性演化的结果。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我国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传承中华法系中的优秀文化因子。习近平总书记概括总结了中华法系中值得我们传承的很多优秀思想和理念,诸如“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等等”。这些都彰显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智慧。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要善于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把传统法律文化中这些穿越古今的智慧融入法律法规的条文、法治实践的价值、法治监督的理念、法治保障的制度和党内法规体系之中,用“两个结合”的最新理论审视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有益成果,坚决抵制西方错误法治思潮。
(二)科学立法的传统与实践
习近平总书记引用《资治通鉴》中的“经国序民,正其制度”,意指治理国家,让人民有序生活,需要形成完善的制度、制定公正的法律,还引用王安石所说的“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以此说明制定良善的法律在治理国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1954年,毛泽东同志在主持起草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时说:“搞宪法是搞科学。”习近平同志引用毛泽东同志的论述强调要做到科学立法。2012年,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新十六字方针。2020年,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还引用《慎子》篇中“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指出“要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之更加科学完备、统一权威”。中国共产党在领导立法工作中采取的科学态度与古人所讲“正制度”“立善法”具有内在的逻辑一致性和契合性,都认识到用明确的法律去规范权力运行、维护社会秩序、调节社会生活的重要性,“科学立法”理论的提出是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基础上的进一步升华。
法律经由权力机关制定,本身具有稳定性的特征。立法往往引起法律关系的变动,涉及复杂的利益关系调整,可谓影响重大。当前,我国由高速发展阶段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如何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与立法的关系,是一门大学问。习近平总书记引用《韩非子》篇中“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的话加以阐明论证。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受制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同时能够反作用于经济社会的发展,法律的变与不变本身是一个充满辩证的理论命题。马克思说:“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用有意识的实在法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出来。”“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变化,法律也应当适时进行修改完善。恩格斯在1894年致瓦·博尔吉乌斯的信中说:“经济条件归根到底制约着历史的发展”,“政治、法律、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但是,它们又都互相影响并对经济基础发生影响”。当前,我国在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双循环体系构建中,需要更好地把法治融入国家治理的各个方面,把国家各方面的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在历史上,战国时期秦国商鞅变法,宋代王安石变法,明朝张居正变法,背后深层次的矛盾在于改革与立法的关系。无论是立新法还是改旧法,都要处理好当前与长远、改革与发展之间的关系,协调安置好不同法律主体的利益诉求,划定清晰的权利义务界限。关于改革与立法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引用《荀子》中“木受绳则直,金就砺则利”指出,当前我国改革已经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历史上的历次变法,都是改革与法治紧密结合,不能简单认为改革就是要突破法律的禁区,法律因为稳定难以引领改革,而是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通过适时修改完善法律法规,更好地推进改革;在深化改革中发现法律的不足与漏洞,通过修改让法律更加完善。
习近平总书记引用《战国策》中“观时而制法,因事而制礼”来阐明法律与时、与事变动的规律。2018年,我国适时对宪法进行了第五次修改,通过依法修宪进一步完善了宪法内容。这次宪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他引用《贞观政要》篇中“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用以强调宪法是国家所布最大的公信,要重视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他说:“可以说,宪法是国家布最大的公信于天下。”监察体制改革正是继承了古代监察文化的传统,针对新时代反腐倡廉的要求,在科学认识立法建制规律的基础上,使之上升为宪法规范,布信于天下。2020年,我国还制定了引起世人关注的民法典。这部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是当今世界最具代表性的民法典之一。古今有别,古今亦有不变,无论古今,都需要重视完善法律规范体系,坚持科学立法,通过立法布信于天下,切实保障国家有序安宁,人民生活幸福。
(三)严格执法的传统与实践
执法是法律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挥法律生命力的体现,也是彰显法律的权威所在。习近平总书记引用“徒法不能以自行”来阐明法治的运行需要人来执行这个道理。古今法律的执行都需要执法主体来实现,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法律实施的重要主体,必须担负起法律赋予的职责。他还引用“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指出在法律的执行中,实施主体要坚持依法执法、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杜绝权力寻租、以权谋私、以权压法和徇私枉法问题,禁止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对于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糟粕,习近平总书记始终坚持有原则高度地批判。他说:“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法机关,不能搞成旧社会‘官府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有的‘一朝权在手,便把令来行’,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有的‘一个将军一个令’,搞土政策、土规定。有的遇事不是找法,而是找关系、找门路。”这些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典型人治思维,惯性地延续到了今天,与社会主义法治格格不入,必须被批判、被抛弃。
习近平总书记引用明代张居正所说“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以此来强调,制定的法律再好,关键是需要人来执行。如果执法的人不守法,就造成法律运行关键环节的缺失,法律的价值与实效就难以得到实现。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直面复杂现实问题,依照宪法法律严格公正执法。有法不依等于无法,严格执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要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习近平总书记还引用《东华录》中的“公生明,廉生威”;《晋书》中的“尽公者,政之本也;树私者,乱之源也”,强调公正在执法中的重要性,公平正义是执法工作的生命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廉洁奉公,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保持执法公信力,树立良好的法治形象。
为政贵在行。习近平总书记引用《潜书》篇中的“以实则治,以文则不治”,以此说明要切实保障法律的执行,离不开执法过程中的指导督促、考核评价和监督惩戒。他还引用《春秋左传》中的“善不可失,恶不可长”,要求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激励相结合,坚持惩前毖后与治病救人相结合,统筹运用好奖励激励和监督执纪的正向反向工作方法,切实推进严格执法。
(四)公正司法的传统与实践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两千多年前管仲就说过:“凡法事者,操持不可以不正。操持不正,则听治不公。听治不公,则治不尽理,事不尽应。治不尽理,则疏远微贱者无所告诉。事不尽应,则功利不尽举。功利不尽举,则国贫。疏远微贱者无所告诉,则下饶。”用今天的法言法语翻译就是从事法律相关的实务工作,司法不可以不公正。如果司法不公,治理就不公正、不合理,群众不能依法维权,则会影响到事业的发展,甚至影响国力、激化矛盾,发生群体性事件。在这一点上,中西传统法律文化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暗合。他还引用英国哲学家培根的话说:“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司法被放在权利救济与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正是因为司法的公正性具有一锤定音的终局价值功能,其受到老百姓的尊崇和信任。如果这最后一道防线被突破,那其中的教训一定是沉痛的。类似的引证还有很多,不再一一列举。习近平总书记用传统法律文化为事例,意在说明:“如果不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群众就不会相信政法机关,从而也不会相信党和政府。”
习近平总书记引用《韩非子》篇中的话,“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极其深刻地指出:“这就是法治精神的真谛。”公正司法的实现离不开每一位司法人员对法治的信仰与坚守。信仰法治、坚守法治也是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所系和价值目标追求,“如果不信仰法治,没有坚守法治的定力,面对权势、金钱、人情、关系,是抵不住诱惑、抗不住干扰的。”
习近平总书记还引用《管子》篇中的“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指出司法工作人员作为法律工作专业人员,更需要彰显法律公平正义的本质要求,发挥法律引领示范教育功能,刚正不阿、勇于担当,坚守严格公正司法的底线。司法裁判必须直面复杂的、矛盾的,甚至冲突的现实问题,法律职业共同体也要密切联系群众,既要讲法言法语,又要倾听百姓的心声,熟稔百姓的痛点与诉求,掌握正确的沟通方法,找到最好的纠纷解决路径,解开群众心中的疙瘩和困惑。如果没有这样的本领,“正所谓张飞卖豆腐——人强货不硬”。习近平总书记用形象生动的语言,以张飞卖豆腐的比喻,要求司法工作者要不断提高自身素养,察民情、晓民意、知民求,运用正确的工作方法,不断提高自身办案能力,切实推进司法公正。
(五)全民守法的传统与实践
习近平总书记在论述全民守法古今相通的逻辑理路时,既有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又有对马克思主义重点论的运用。他引用《三国志》中所载“法立于上,教弘于下”,强调法律制定颁布之后,要在全社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落实好国家普法规划。同时,还要有重点地配合好国家重大修法立法的契机,做好有重点、有针对性地法治宣传教育。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切实尊崇宪法,严格实施宪法》的重要讲话,他指出:“要在全党全社会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宪法意识。”2020年,习近平总书记在民法典审议通过后的重要讲话中指出,要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将其作为“十四五”时期普法工作的重点来抓,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引导群众认识到民法典既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也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循的规范,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习惯和能力。他还特别强调“要把民法典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对青少年民法典教育”。在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过程中,要引导公民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做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引用“善禁者,先禁其身而后人;不善禁者,先禁人而后身”。他要求在全民守法工作的开展中,重点要发挥好领导干部带头守法的示范效应,“领导干部要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执行法律,带头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习近平总书记还特别提醒纪检监察干部,正因为他们“处在正风肃纪反腐第一线,时刻面临着腐蚀和反腐蚀的考验,很容易被‘围猎’”,更需要加强纪法学习,慎独自律,带头尊法守法。
(六)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政法队伍。海瑞在《治黎策》中说:“得其人而不得其法,则事必不能行;得其法而不得其人,则法必不能济。人法兼资,而天下之治成。”习近平总书记借用海瑞上述名言强调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要性。因此,他提出“要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政法队伍”。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政法队伍选人用人的标准要坚持德才兼备,有才无德的人会损害党和人民的事业,有德无才的人无法胜任政法专业性工作,甚至贻误党和人民的事业。他引用《资治通鉴》中的“才者,德之资也;德者,才之帅也”;引用《论语》中的“举直错诸枉,则民服;举枉错诸直,则民不服”,借此阐述关于德与才的辩证关系。政法队伍从事的是法律专业工作,又是专业性很强的政治工作,更需要站稳政治立场,时时处处坚持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发挥好示范带头引领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这正所谓“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要做到“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用高尚的伦理操守、过硬的专业本领、公正的工作实绩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落实落细,让公平正义的阳光永远照耀在中华大地。他还引用“敬一贤则众贤悦,诛一恶则众恶惧”,强调在选人用人上,要坚持把政治素质、品德操守、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对法治综合素养突出、依法办事能力强的人优先选拔使用,坚决把政法队伍中的害群之马清除出去。
人是推进政法工作事业最重要的因素,必须形成有效的制度约束,发挥制度运行的生命力。习近平总书记引用《居业录》篇中的“纵有良法美意,非其人而行之,反成弊政”,说明人在法律执行中的重要性。现实中,有的人缺乏对法律制度的敬畏,不按规则办事,甚至更改制度,千方百计钻空子、打擦边球,不愿遵守制度,甚至逃避制度的约束和监管。鉴于此,他提出,必须“要强化制度执行力,加强制度执行的监督,切实把我国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习近平总书记引用《警世通言》中的话“人心似铁,官法如炉”,语重心长地指出,党纪国法不是“橡皮泥”“稻草人”,法治之下,任何人都不能心存侥幸,都不能指望法外施恩,没有免罪的“丹书铁券”,也没有“铁帽子王”。
三、科学传统法律文化观的生成逻辑及原创性理论贡献
中华法制文明有着五千多年悠久的历史,创造了辉煌灿烂的传统法制文明,产生了古代法律思想家群体,形成了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保障了古代经济、政治、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为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丰富的法治文化养分。习近平法治思想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古与今之间建立了内在的有机联系,成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理论来源。习近平总书记以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对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作出了系统论述,为中国法治方案注入了民族元素,实现了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成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作出了原创性贡献。
(一)形成了科学的传统法律文化观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民族具有百万年的人类史、一万年的文化史、五千多年的文明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很多重要元素,共同塑造出中华文明的突出特性,如中华文明具有连续性、创新性、统一性、包容性、和平性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包含着丰富的中华优秀法律文化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智慧的内容曾进行过系统概括和总结,对中华法制文明给予了很高评价。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传统法律文化观的科学性,就是建立在上述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认识和评价基础上的。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引用《东周列国志》中的话:“一时之强弱在力,千古之胜负在理。”他还指出:“中华民族有着深厚文化传统,形成了富有特色的思想体系,体现了中国人几千年来积累的知识智慧和理性思辨。”中华民族向来重视思想理论的内在价值,善于对有益的思想理论进行吸收借鉴、创新创造与发展完善。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传统法律文化作出的集成性、系统性、创新性的重要论述,科学地把握了传统法律文化历史变迁、演进发展的价值逻辑与时代规律,把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与传统法律文化有机地交融在一起,对传统法律文化进行理论上的先行构造,生成当代中国法治精神的理论表达,形成了超越传统、不同西方的原创性法律文化观。
科学的传统法律文化观以唯物史观为基础,注重在民族性、本土性的基础上找寻先进性、共通性因素,发掘超越时空的内在价值追求与古今相通的方法理论。一方面,在内在价值追求上,古今社会基础虽然发生了重大的转型与变迁,但法律文化始终内蕴着对法律的理解和对公正的价值追求。譬如,关于法律是什么,习近平总书记说:“最形象的说法就是准绳。用法律的准绳去衡量、规范、引导社会生活,这就是法治。”习近平总书记引用“法度者,正之至也”;引用《贞观政要》篇中“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权衡所以定轻重,准绳所以正曲直”加以阐明。另一方面,在古今相通的方法论上,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政治与法治、改革与法治、安全与法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等论述都可以看出其中深邃的辩证法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引用古医书中的“消未起之患、治未病之疾,医之于无事之前”,来论证法治建设与治病救人有相通之处。如果说治病救人医治的是身体的疾病,那么法治建设医治的就是社会的疾病;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此外,像大德小刑、标本兼治、明德慎罚等,都凸显了传统法律文化观中的辩证思想。古今法律文化在价值追求和辩证法运用中具有高度的统一性,为两者相互结合、创新创造奠定了理论基础,促成了科学传统法律文化观的形成。
“一个民族要想站在科学的最高峰,就一刻也不能没有理论思维。”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传统法律文化观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的时代化表达,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有机组成部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传统法律文化观创造性地提出了法治强国、法治反腐理论,创新性地发展了以民为本、德法合治理论。“万事万物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主义普遍联系、整体与部分、运动变化发展的观点考察全面依法治国的各个环节,把传统法律文化观与经济、政治、外交、文化、民生、环保、安全、军事、祖国统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等各个方面的传统因素联系起来,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的法治化之中,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方略提供了丰厚的文化资源。
(二) 凸显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与地位
习近平法治思想创立于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之中,传承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21世纪的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必须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其中蕴含的天下为公、民为邦本、为政以德、革故鼎新、任人唯贤、天人合一、自强不息、厚德载物、讲信修睦、亲仁善邻等,是中国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中积累的宇宙观、天下观、社会观、道德观的重要体现,同科学社会主义价值观主张具有高度契合性”。“两个结合”理论的提出可以看出中国共产党对包含传统法律文化在内的传统文化的重视被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习近平总书记对传统法律文化的肯定性评价进一步凸显了传统法律文化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地位。重视传统、尊重传统,批判性地继承传统,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继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得到执政的中国共产党的政治认可,成为国家治理方案的有机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引用了有文字记载以来的典籍,从夏、商、周三朝始,经春秋战国,历秦、汉、唐、宋、元、明、清等历朝历代的思想家、政治家、文学家等的论述,涉及《尚书》《论语》《孟子》《荀子》《商君书》《韩非子》《汉书》《晋书》等诸多名篇名作。习近平总书记重视对本土法律文化资源的利用,始终坚持正确对待和评价中国的法律文化传统,对古籍、人物、著述等了然于胸、信手拈来、运用自如、推陈出新,凸显了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与地位。
新时代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如何运用传统法律文化,如何回应法治中国的历史根基,如何发掘传统法律文化的治国资源等时代之问摆在人民面前。习近平总书记坚持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赋予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以民族文化和中国特色;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真理力量激活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让其再放光彩。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注重历史和现实的有机统一,“要坚持从国情出发、从实际出发,既要把握长期形成的历史传承,又要把握走过的发展道路”,“着眼解决现实问题,不能割断历史”。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传统法律文化观是“第二个结合”在法治领域中形成的新理论,这一理论正是克服了断面思维、片段思维、段落思维,以一种大历史观的视野去考察看待传统法律文化,充分发掘传统法律文化的当代意义。这种超越不是“历史传统的简单再现,更不是为了复古寻旧,而是在新时代的历史条件下找到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契合点、与人类法治文明的连接点”。社会主义法治与传统法律文化两者存在着相互契合之处,正是因为法治理论存在着高度契合性才为相互结合创造了可能;正是因为古今法治理论有了结合,才能形成蕴含传统法律智慧的理论,进而指导运用到具体的法治实践之中,传统法律文化在治国理政中的价值与地位进一步得到体现。
(三)确立古今交融的法治思想体系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形成的古今结合法治理论,从理论逻辑体系看,法治强国、以民为本、法治反腐和德法合治四个方面分别从目的论、本体论、导向论、方式论四个维度展开。从目的论维度出发,传统与当代中国法治的目的是什么,古今相通的答案是国家强盛。中国共产党的初心使命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这也是党领导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强国的目的论旨归。正是在此维度上,与古人所说的“奉法者强则国强”形成了理论的契合。这种契合为传统与现代的结合提供了基础,成为被认知的古今相通的目的论追求,即法治强国理论。从本体论维度看,传统民本思想与“以人民为中心”理论在“民”字上形成了交叉与契合。“在浩瀚的中华法制文明史中,民本思想与民本理念是中华法文化的精髓,也是治国理政的宝贵经验。”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历史进程与传统法律文化都强调“民”的本体地位,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更是强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实现了对传统法律文化的创新性发展。导向论是在复杂运动的过程之中聚焦于问题,即“坚持问题导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今天我们所面临问题的复杂程度、解决问题的艰巨程度明显加大,给理论创新提出了全新要求。”面向过去的是思索,把握当下的是判断,指向未来的是意愿,无论何时我们都不能放弃对过去的思索,特别是对经验的总结。传统与现代都着眼于国家治理中的腐败问题,围绕如何惩治贪腐形成的思想、监察制度等成为法治反腐理论的有机构成,问题相贯通、理论有新论,形成了把握当下、指向未来、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的法治反腐理论。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实现?习近平总书记给出了明确的回答:“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这既是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对治国理政规律的深刻把握。”我们要摒弃西方法治中心主义与中国传统德治中心主义的一元论,要重视法治与德治并重,既要确立遇事找法、办事依法的法治理念,也要重视对品德要求和处理问题情、理、法兼顾的传统精神,德法合治理论实现了对传统法律文化的连续性继承与创造性超越。
从实践逻辑体系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首先必须走对路。道为一、路为多,道与路能否契合在于发现道,并选定路,最终明确道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如果路走错了,南辕北辙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举措也都没有意义了。”从古至今的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只有坚持走自主的法治道路,才是一条正确的道路。经过不懈努力,我们已经确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在法治动态运行中,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都十分重要,怎样立法,如何执法,何种司法,谁来守法等一系列问题被提出。这些问题如何回答,诚如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所说,“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传统中国社会的运行,建立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封建集权的政治体制和以家庭为中心的熟人社会基础之上,给出的答案不同于今天,但法律运行的各个环节古今相通,所以仍不无超越时空的借鉴与启发意义。习近平总书记传承了在古代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中蕴含的智慧,创造性地提出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十六字方针,实现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跨越发展。中国法治建设实现了从建立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转型升级。推进法治建设的基础保障在人,在于对法律人才的要求,这是坚持走什么路、怎样运行法治的人力、智力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创造性发展了古代“德才兼备”的选人用人标准,提出“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他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首先要把几支队伍建设好。“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实施在于人。”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理论源于古,在今天成为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保障。
(四)增厚全面依法治国的文化底蕴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类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创造和发展了多姿多彩的文明。”“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文明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集体记忆。”全面依法治国不能跟着西方法治亦步亦趋、邯郸学步、鹦鹉学舌、依样画瓢,而要重视从传统法律文化中挖掘治国理政的国家制度和法律智慧。习近平总书记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深入研究中国传统法制文明和法律思想,“将其精神标识和思想精髓提炼出来、展示出来,实现在弘扬中鉴古知今、在实践中以史资政”。阅读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和文章,之所以能够感受到其中坚定的文化自信,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能够贯通古今,善于旁征博引、推陈出新,善于对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彰显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深厚法律文化底蕴。
中华民族有一脉相承的法治价值追求,形成了古今相通的法治理论内核和法治实践体系。习近平总书记说:“在几千年的历史演进中,中华民族创造了灿烂的古代文明,形成了关于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的丰富思想,包括大道之行、天下为公的大同理想,六合同风、四海一家的大一统传统,德主刑辅、以德化人的德治主张,民贵君轻、政在养民的民本思想,等贵贱均贫富、损有余补不足的平等观念,法不阿贵、绳不挠曲的正义追求,孝悌忠信、礼义廉耻的道德操守,任人唯贤、选贤与能的用人标准,周虽旧邦、其命维新的改革精神,亲仁善邻、协和万邦的外交之道,以和为贵、好战必亡的和平理念,等等。”传统法律文化卷帙浩繁,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对中国古代法律文献典籍的运用,以高远的战略视野、胸怀天下的格局悉心采撷、引经据典,成为回归经典古籍、把握理论主线的源泉,确立了传统法律文化观的原创性理论经纬。这些思想中的精华已经融入全面依法治国的生动实践之中,贡献了蕴含传统法律智慧的中国法治方案。特别是一些超越时空、体现人类法治智慧的论断,譬如古人说“与天下同利者,天下持之;擅天下之利者,天下谋之”,其实质就是要以胸怀天下的宏阔视野,在推进人类法治文明的进程中,始终坚持人民至上。“各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匠万物者以绳墨为正,驭大国者以法理为本”等,就是强调立法要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制定完备的法律制度,为国家治理、社会发展提供准绳。
习近平法治思想使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中得以传承,使法治的中国精神和民族品格得以彰显,也让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智慧在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中焕发出时代光彩。文明是多样的,“一个民族就意味着一种文化,对包括法律文化在内的中国传统文化,要充满自信和尊重。”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必须坚持胸怀天下,“深刻洞察人类发展进步潮流,积极回应各国人民普遍关切”,“讲好中国制度故事,扩大中国制度的影响力和感召力,增进国际社会对我国制度的认识和认同”,推动法治文明交流互鉴,“提升我国法治体系和法治理论的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中华文明五千多年发展史充分说明,无论是物种、技术,还是资源、人群,甚至于思想、文化,都是在不断传播、交流、互动中得以发展、得以进步的。”因此,创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法治文化,既要立足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又要学习、借鉴西方法治文明,以交流交融破解“文明冲突论”,努力构建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也为世界法治文明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四、结语
习近平法治思想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为指导,探索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历史之脉、价值之归、理论之维与实践之道,是当代中国法学和法治精神的时代精华。时代中的法学就在于把握问题的高度,思考问题的深度,揭示历史的规律,始点在于如何对待传统法律文化,如何继承和弘扬其优秀内容并实现其当代价值。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弘扬非常重视。本文立足原典,通过学术化阐释、学理化表达、学科性构建的方式,展现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传统法律文化观,并试图阐发其主旨、构建其理论与实践体系,论证其成为当代中国法学和法治精神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通过对我国古代典籍中典故的大量运用,对我们的先人重视法律在国家治理中作用的肯定;对中华文明几千年来创造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坚定自信并给予很高评价;“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创造性地把传统法律文化融入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生动实践之中,实现了对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传统法律文化观。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传统法律文化观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不仅为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也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有机结合的典范,对进一步发展与丰富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作出了原创性贡献。
作者:蒋传光,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张雷,上海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常州大学讲师。
来源:《交大法学》2025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