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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 奕:“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命题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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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是一个由政治命题衍生而成的学术命题。对于这一命题的题旨情境,可从意蕴定位、概念融贯和理论示范渐次展开,由此理解“为何建构”的问题。以古典中国的政法传统、近代中国的知识革命、当代中国的法学体系为线索,勾勒中国法学知识由传统向现代的演化,可以深入理解“何以建构”之历史逻辑。在方法要义上,阐释“建构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命题,可从政治家、思想家、法学家、法律家、社会治理精英以及更大范围“公众”的统合视角展开,以融贯一体为基本方法,以政法知识为核心支点,以法理均衡为推进主线,从整体上更新对“如何建构”的认知。

关键词:自主知识;中国法学;体系建构;政法知识;习近平法治思想

 

一、引言

 

“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重要改革任务。2022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人民大学考察时强调:“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作为“对哲学社会科学具有支撑作用的学科”,法学知识体系的构建意义重大。202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指出,要强化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近年来,法学界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围绕“打造具有中国特色和普遍意义的学科体系”的目标任务,明确提出“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命题。这一命题蕴含诸多复杂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比如,什么是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建构和演化,在法学知识体系的生成上是否对立?在当前总的知识格局下,如何选择科学的建构方法论及适宜的具体路径?鉴于这些问题相互关联、环环相扣,研究者须回到命题的原初语境,从中国的整体实际出发,运用历史、辩证、发展的观点,在理论和实践的统一中检验命题的真理性。

在已有研究基础上,笔者试图以融贯形式逻辑和实质精神的阐释学方法,为“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命题架设一个新的整体分析框架。具体而言,本文的第一部分通过意涵定位、概念融贯和理论示范的渐次展开,逐层分析“为何建构”之题旨情境;第二部分以古典中国的政法传统、近代中国的知识革命、当代中国的法学体系为线索,勾勒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演化,重点阐发“何以建构”之历史逻辑;第三部分则从基本方法、核心支点、推进主线三方面,集中说明“如何建构”之方法要义。

 

二、“为何建构”之题旨情境

 

“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是一个由政治命题衍生而成的学术命题。从政治话语到法学话语的二次建构,涉及命题原初语境和衍生意涵的整合,需结合原初题旨与其衍生情境加以理解,再沿着命题意涵的整体定位,对“自主知识”“体系建构”“中国法学”等概念进行融贯阐释,最后以典型理论样本作为示范证明。

(一)意蕴定位

1.新的知识条件

“当今时代,知识更新周期大大缩短,各种新知识、新情况、新事物层出不穷。”在浩荡前行的信息革命时代潮流中,“今天的知识,仿佛是管道中流动的液体,具有一个连续的统一体”。知识在生产、流通技术上越便利,在主体和内容上的统一性、体系化难度便越大,人们对多元知识的沟通、契合等一体化需求也就越强烈。比如,专家知识与非专家知识的对立,专家知识内部的分野及其带来的冲突,这些知识情状发生在新的时代条件下,折射出知识生产和流通对“自主体系”的要求愈益迫切。面向自主体系的知识建构,日渐成为知识合法性的关键支撑。知识合法性意味着某种知识建构被广泛认可的价值,没有了它,任何一种知识系统都难以保证受众的持久忠诚。

2.新的发展要求

“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面对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充分不平衡发展之间的矛盾,法治中国建设具有回应新发展进程的整体战略意蕴。法治不仅是中国式现代化的保障,而且是中国式现代化的目标和推进原则,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一方面,法治与发展的深度嵌合、良性协同,需要一种立足中国、融贯内外的法学知识体系,促使法治对于新发展进程的引领、规范和保障功能发挥到位。另一方面,与法律和治理有关的个体知识和社会知识、精英知识和大众知识、官方知识和民间知识、理论知识和实用知识,都应在法治与发展的协同一体下深度交融,在以制度体系建设为主线的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中“率先发展”。

3.新的解题思路

“中国之问、世界之问、人民之问、时代之问给我们提出的新考题比过去更复杂、更难,迫切需要我们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提交答案。”面对时代背景的变化,如何以新的思路破解古老的“知识难题”(knowledge problem)?这既对西方式现代法学知识范式提出挑战,也为中国法学知识体系的自主构建带来契机。近代以降,西方国家的主权体制改变了法的运行轨迹,使法学知识有了相应的制度模板和建构基准。但在西方法学知识内部,长期存在科学主义和人文主义的二元对立。在此种对立中,法学陷入了知识属性和发展方向上的多重迷惘。重返“中国本体”,构造“自主体系”,可为破解法学知识难题提供新的思路。

(二)概念融贯

1.“自主知识”的语义

在汉语中,“自主”有多层含义,这些含义可以融贯理解。概言之,“自主”指的是以自我作主为前提,以自动、自治、自洽为主要内容的主体生存能力。首先,“自主”代表一种稳定的内在资格或文化身份,保证主体离开外部参照不会丧失坐标,混淆存在的时空感,发生持续的认识错乱;其次,即使发生资格或身份上的危机,外界也不能据此断定主体能力的全部丧失,而要从内容层面对削弱程度加以诊断;最后,从独立生存能力的角度,我们可得出一种类比生物学的认知,即无论外部因素如何,主体都有某种竞争意义上的生存能力。

此种“自主”的融贯语义,对理解中国法学知识体系构建大有裨益。就“自我作主”的基本义而言,当下中国法学知识在体制上是独立的,没有任何一种“合法”强力可以驱策独立主权国家的知识生产、传播和交流。比较复杂的是衍生义,即“自动”或曰“自我调适”、“自治”或曰“自我管理”、“自洽”或曰“自我确证”等含义。在此语义层,法学知识的自主性问题凸显,相关理论研讨聚焦。“自主”的扩张义,即生物学上的“竞争生存能力”,也值得重点关注。将其作为有益的类比,有助于丰富我们对法学知识特性的理解,在激烈的政治博弈和发展竞争中保持定力和活力。

在汉语中,“知识”也有多种指意。一是作为事物的“知识”,指人们从实践中获得的认识和经验。在此语义下,知识可指具体的事理与专业学问。现在的“法学知识”,通常指的就是经专业学习、教育或研究、体验而生成的学问。当某人说自己掌握了法学知识,其言说重点可能正是具体的事理知识或专业认知成果。二是作为行动的“知识”,含义类似于“认识”,因知道、懂得的方式和程度不同而有区分。例如,一个外行对法理学的知识与某位专家的知识,在方式和程度上都有很大的差别。三是作为熟悉对象的“知识”。古人云:“海内知识,零落殆尽,惟会稽盛孝章尚存。”一个精通法理学的学者,可能会视此种知识为知心密友;而只知皮毛的票友,只能算是与这种知识有一面之缘。四是作为形容词的“知识”,与学术、文化和社会实践广泛相关。如“法学知识界”的所指,就比常说的“法学界”宽广,除了法律学术界,它还包括法律实务界及相关社会文化群体。相比而言,作为事物和行动的“知识”语义更为常见,并且二者可以相互连通。

综合上述,从“知”而“识”的连续过程看,“知识”指的是一个主体导向的认识过程,即主体采取的认识行动和针对特定对象的认知成果集合。这一概念上可达成多种指意的融贯:从有关认识对象的“是什么”(knowledge-that),到有关认识行动的“怎么做”(knowledge-how),直至有关认识成果的“亲知和熟习”(knowledge by acquaintance)。

此种“知识”的融贯含义,可参照西方知识论的经典模型理解。该理论认为,知识生成应满足“真”“相信”“证明”三个基本条件:

某人S知道命题P当且仅当

(1)P是真的;

(2)S相信P;

(3)S相信P是经过证明的。

此处的“真”接近于汉语中作为“事实”或“事理”的知识,可替换为“求实”;“相信”更接近于作为行动的知识,以主体的求证行为实现对“事理”的确证或转化;“证明”或曰“确证”,则是至关重要的“求真”环节,属于“求实”和“求证”的综合。经此检验的知识,方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从而真正具备独立存在的能力。

由上观之,自主知识的要义在于,主体对自身认识系统的整合能力。自主知识的生成,需要主体整合观照认识对象、认识行动和认识结果,强化自身认知系统的独立性和融贯力,通过统合调配,达成基于形式合法性的独立生存。

2.“体系建构”的差异

汉语中的“体系”与英文中的“System”在语义上有一定差别。System一词,来自希腊语sústēma,词源含义为“由很多部分组成或组合而成的整体”。随着该词所指范围的扩大,1630年出现“相关原则、事实和理念的组合”用法,19世纪初出现“主流社会秩序”的指意,现在则有事物系统,社会制度,由学说、理念和原则组成的解释体系,理想的和谐秩序,压制性的有组织社会及其状况等更为多元的含义。相比而言,汉语中的“体系”在语义上更为贯通,结构层次更为稳定明晰。“体”有基于“人之身体”原意的“实体”“实践”“体验”等义,“系”有“关联”“继接”“承绪”等义。融贯而言,“体系”可指“本体及其生成的系谱”。此处的“本体”非西方的哲学概念,指的是以主体实践为根基的“体统”。由体统生成的系谱,类似中国文化中的“谱牒”,一面追溯光荣的祖先,建立值得自豪的源头;一面精心选择值得书写的光荣榜,证明自己家族的源远流长。

就“建构”(Construct)的语义而言,中西方也有不同。“如果不分析知识的建构,也就不能理解知识本身。”西方建构主义知识论强调意义生成的内部路向,其语义指向基于逻辑或经验上的融贯,而非基于实践系统的总体融贯。与之不同,汉语中的“建构”侧重“实物或制度创设”的指意。“建构”在汉语中还有“以议论等方式构造新物”的旨意,由此产生“抽象物设置”的衍生意蕴。在此语义场中,“建构”不仅可与汉语中的“体系”在语义上衔接,也可与西方建构主义知识论的内在路向融通。

综合来看,“体系建构”兼有“建立本体”与“构造谱系”的复合含义。“建立本体”侧重一种事前的建立活动,本身就有制度设置的寓意;“构造谱系”可指一种接续的知识发展行为,强调以本体主旨为其环绕的中心。因此,中国人认可的“知识”,就本体而言难进行质的区分,但可因方法、统系而有类型之别。体系建构不宜对本体和谱系简单二分,它们是复合生成的“连续体”。“体”明在前,“系”生于后。先从源头上建立统一之本体,再从演化上构造多样之谱系。

3.“中国法学”的深意

从学术史角度看,法学的性质从来都有争议。在不同的社会文化语境下,得出一个公认的“法学”定义,庶几无望。但以寻找最大公约数的办法,将法学视为一种特殊的学问或知识系统,殊无异议。关键是在法学性质的理解上,如何超越自身立场的偏狭,将法学学问或知识系统的普遍意义展现出来。这就需要回到“中国”,对作为限定词的“中国”加以融贯的概念阐释。

“中国”不仅是一个地理概念、一种主权制度,而且是一个心理概念、一种知识建构。在“中国”语境下,“人文知识的对象不是事物和世界,而是事物的价值或意义,其实就是命运。科学意义上的真假概念在这里变得不重要了。当一个人文命题谈论了某个事物,它是否非常‘符合’事物本身,是不重要的,关键在于它如何‘引用’了这个事物,这个知识行为改变着人类命运”。立足于“中国”自主性的知识体系,早已走上一条不同于西方的建构之路。从“天下之中国”到“亚洲之中国”再到“中国之中国”,随着“中国”主体性的不断强化,必定需要围绕“中国”的知识体系建构。从中国自主的知识建构路径出发,近代移植过来的西方法学观,与其说是一种世界观,不如说是方法论;与其认为确立了全新的法学观,不如说是引入了多样的法律观。套用外来体系的尝试,在中国知识建构史上多以失败告终。当年德国历史法学派的“体系论”,在知识传播中并未得到太大重视,最后“只留下一个方法为各国法学家所采用”。其他法学派的命运,如分析法学派等,大抵也未逃脱因隔阂而落寞的命运。

法学通常被认为是一种专门学科,以狭义的法律教义学为主干。但在作为知识建构的“中国”语境下,无论是政治家、思想家、战略家,还是法学家、法律家、社会治理精英,抑或更大范围的公众,都不会否认法学是有关正义权利、治国理政的学问,应当具备联结形上之道和形下之器的知识枢纽功能。鉴于法学宏阔的学术旨趣、学科范围、话语受众,其知识体系发展的本基必定不在于狭义的“法律”,而在于广义的“法理”。这与强调法学的专业性并无矛盾。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的情形下,中国法学虽不完全像那种“无国界”的普遍性科学,但“公共的信仰”“认同的基础”须臾不能缺失,它们随时要为法学知识的生成预备有效的大前提。只有这样,中国法学才能承接优秀文化传统,以人类政治文明共通的法价值为知识本体,整合多方理论脉络和流派资源,建构主体多元、主旨连贯的知识体系。在此意义上,沟通“道器”、融合“内外”甚至超越“古今”的法理之学,与作为知识建构的“中国”方才是匹配契合的。

构建中国特色法学,本质是在“中国”语境下建构融贯的“法理”系统,进而全面回应近代以来法学演化的知识难题。近代以来,法学是科学还是哲学的争论绵延至今。不唯中国学者反对哲学和科学的二元对立,国外学者也有类似的贯通主张。日本学者穗积重远认为:“吾人于同一事物,既可为科学上之研究,且可为哲学上之研究。是科学不能不借镜于哲学,而哲学又不能不原本于科学。两者之分界,仅过渡性质。”相应地,法学可分为两段:与科学相对应的,是法科学;与哲学相对应的,是法哲学。居于枢纽位置的“法理之学”具有沟通和均衡的品性,可以折冲往返、顾盼流连,既为法科学的发展提供观念指引,又为法哲学的澄明予以理论推进。

连接法科学与法哲学的知识机制,在法教义学知识系统中虽早有体现,但难以总体建构成型。首先,在法教义学看来,“法学以标准的、准确的法律规范为其研究对象;但这种规范性却是基于与规范性事实无关的各种方式”。“确定前提”的任务非由法教义学完成,这就使得法教义学中的法哲学难免处于“依附”之地位。其次,就形而上知识的生产而言,法教义学的哲理基础表面上由法哲学建构,但实际上,有关法哲理的认知博弈往往发生于精英的“循环阐释”,而精英法理的源头活水和主要对象又在社会公众。作为社会总体实践映射的法哲学知识系统,很难在狭义的法教义学中得到安放。最后,就形而下的法适用技术知识而言,由于法教义学不仅要为权威规范供给制度知识,而且要将其与广泛、流变的事实知识衔接,从而必须随时同化外部知识,达成规范与事实的契合。这使其不得不违背自身“诺言”,不断转到法教义之外,以“科际整合”方式,寻求“可靠知识”。

(三)理论示范

在不同于西方法学的认知图景下,“法治中国”理论以其系统化的政理、法理和哲理建构,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提供了一个典型示范。“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命题的提出,不是要证明中国法的历史文化、现实举措和未来发展都绝对理想、全然正确,而是要在更大的体系范围中定位“法”的知识空间,在更为广阔的社会文化比较中探寻“法”的知识规律,将原创性知识通过标识性概念表达出来,进而构造系统完备的原理知识,将其融入法律和法治运行的具体环节,形成法学知识体系自动更新的良好生态。在此意义上,以“法治中国”为核心概念的理论建构,可为“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命题的主旨展现,提供一个切近而典型的示范。

首先,“法治中国”概念有追求知识自主的鲜明战略意识,立足于马克思主义政治家、思想家、战略家的整体法治观,回应支撑当代中国“大法治”格局的知识发展要求。由于战略在本质上包含理论及其与政策的关系,决策者会自觉或不自觉、明示或隐含地依据关于世界如何运行的理论假设,建构宏大而不失精准的知识体系。基于中国文化传统的战略思维,在“法治中国”的概念建构中得到了鲜明体现。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法治中国”概念集中体现出法治强国的战略关切,兼有理念强化、规范集成和实践指引的系统功能。这个宏大概念,不仅为法学内部提供了知识整合的平台,而且为外部的科际整合创设了新的主题框架。

其次,“法治中国”的概念、命题和原理,体现了科学理论建构的逻辑,具有知识系统创新的特点。对法学知识构建而言,在核心概念萃取的基础上,通过概念间的规定性梳理,可构建起内容完整、逻辑严谨、层次分明、结构开放的概念体系。以“法治中国”为核心概念的知识体系,在主体维度上涵摄了法治自觉、自信、自立与自强等命题,在客体维度上聚焦于超越权利和权力二元对立的法权原理和新法治格局,在时间维度上表明中国法治历史、现实和未来有机融贯的特质,在空间维度上契合全球体系下中国应有的法治话语权、治理权、管理权和发展权主张。“法治中国”的概念提炼、命题架构和原理生成,“以中国为观照、以时代为观照,立足中国实际,解决中国问题,不断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不断推进知识创新、理论创新、方法创新”。

最后,“法治中国”理论的构建过程,展现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各方主体的知识共建能力,反映出当代中国法学知识体系生成的融贯一体逻辑。一是政治家、思想家、战略家通过新的情势分析,在大众话语基础上明确“法治中国”的核心概念和实践指向,并在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协同下,形成制度层面的顶层设计。二是法学家根据制度系统的顶层设计,从知识体系上分析相关概念和命题,运用多种方法形成总的理念知识,然后结合具体制度进行嵌入,逐步推进对原有知识系统的革新。三是法律家进一步在技艺知识层面,通过具体而微的应用,为新的知识体系生成输送原材料和前沿反馈。四是各领域和行业的治理实践提供丰富的经验知识,同时从新的理论逻辑中获得凝练、升华经验知识的契机。五是公众通过各种社会实践,对“正式知识”进行识别、判断和理解,对专业化的法原理和法技艺知识主动修正,形成法治社会中现实管用的“默会知识”。

 

三、“何以建构”之历史逻辑

 

对于“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命题的阐释,还要在历史逻辑上继续探寻,揭示“何以建构”的理据所在。对中国法学知识演进而言,由古典向近代的知识革命及其后果,在理论上有较大争议,因而值得着重讨论。通过对革命建构性而非断裂性的功能重述,可以明确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法学”在知识论上的要义。

(一)古典中国的政法传统

中国古代有无“法学”,学界一直存在争论。如果套用西方的“法学”概念,中国古代似乎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法学”。若在作为知识建构的“中国”语境下讨论,以循名责实的方法,实质功能意义上的法学知识不仅存在,而且贯穿于历史实践。20世纪90年代,即有学者运用形态理论,证明中国古代法学虽不发达但确实存在。近年来,有学者提出古典中国政法传统的命题,从多元一体的政法场域、太平盛世的政法理想、统分结合的权力构架、互动互塑的政社关系、综合施治的治理模式、奉法循理的吏治等多方层面展开。由此,古典中国的政法传统,可成为讨论中国法学知识演进的新视角。

古典中国政法传统的相关知识,能否纳入现代“法学”范围?由于古典中国没有出现近代西方那样的学科体制,政法知识弥散于传统学问部类,这也许是不少人眼里法学不存在或极不发达的渊薮,但在现今知识统合的情境下,这又未尝不是一种“超学科”的优势?有无“法学”之名,也许并不是最紧要的。关键在于,从西方引入的法政之学,是否彻底打破并完全替代了古典政法传统及其知识体系?按“冲击—回应论”的思路,中国精英阶层面对西方的强势扩张,势必需要新的法学知识建构,将这个陌生的文明熟悉化,从而尽力存续本国的文化、政治和社会体制。暂不论“西方”是否有统一的现代化文明,西方文明的单向度冲击,这个预设本身就经不起推敲。此外,西方文明对中国政法传统的冲击,是否深及“律学”此等技术性知识?或仅仅触及“经学”此等原理性知识?回答这些问题,需要视角的转化,从单向度冲击转化为多向度博弈。相比而言,海外汉学家提出的“中国中心观”,似乎更具说服力。

(二)近代中国的知识革命

近代中国法学的“殖民地风景”,表明传统与现代、本土与外来、精英与大众在知识生成上的激烈冲突。一方面,外来知识以现代性之名强势进入,大有造就新知识传统之趋势;另一方面,传统文化坚韧存立,在被压抑宰制中艰难确证、努力转化,借助各种可能渠道待机光复。虽然法学知识的表面冲突,因法制现代化的道路共识而趋调停,但内里的政治和文化冲突难以弥合。只有政治上反帝反封建任务完成,独立自主的国体政体确立,新的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建构才能从实践上开启。只有社会文化上的生活革命、心性再造取得突破,从外部移植到内生演进的知识系统更新才可能总体成型。在此意义上,近代以降的中国法学演化历程,可谓一部谋求自主的知识史诗,包含诸多重大事件和关键转折,展现出跌宕起伏、螺旋发展的革命辩证法。

中国近代法学知识的形成,以革命为基础无甚异议,但此种知识革命的性质众说纷纭。如有学者认为:“在1898年百日维新前夕,中国的思想和体制都刻板地遵从了中国人特有的源于中国古代的原理。仅仅12年后,到了1910年,中国人的思想和政府体制,由于外国的影响,已经起了根本性的变化。”暂不论“根本性的变化”是不是真正的知识革命,仅就其发生原因言,绝非只有“外国的影响”。在知识原材料多来自外国这一点上,近代中国与其他国家大体相似,但也有许多重大差异,不可简单用西化的现代化理论来衡量和解释。对法学知识而言,最好还是遵照革命的“创造性建构”含义理解——它只会更新传统,绝不会颠覆传统。

由于外来知识被引入时的驳杂多元,中国固有的政法传统仍在充当“幕后推手”。移植外来法学知识,往往经感知、改造、整合和平衡,故以“创造性误读”达成自家的体贴实用,并不少见。格义比附是当时法学知识构建的主渠道,人们要“尽可能利用传统法文化中的概念、观念比照或理解西方法”。传统中国的政法知识以其微言大意,仍能于杂多的外来知识话语底下,发挥海纳百川的文化使命。某些外来知识,如来自日本的法政语词,在特定时期风行一时,但其对中国自主文化未有实质损害,反可能是一种曲线式的强化。

近代中国法学知识重建,名义上兼求“致用”和“求是”,但实际上“致用”的急迫性往往压过“求是”的超越性。为了“救世”,时人难以克服分科思维的简便化诱惑,以至于不得不将传统的政法知识加以肢解。当时的“法科”之学或“法政”之学,更多追求的是快速表浅的形式体系建构,而非获得深沉持续的自主创造能力。为完成五花八门的新政变法、政体改革,人们不得不激烈否定传统、随机取材于列强,意图在知识体系构建上超常规跃进。在此环境下,不唯普罗大众深感法学虚妄,法政精英对此也困苦迷惘。比如,当时的法学团体,表面都不反对阐发中国自身的法律制度与思想,但对西方法学模板的预先移植以及思想宗旨上的多元杂陈无可奈何,致使其殊难合力建构现代中国法学体系。加之日渐僵化的法学移植,尤其是对德日法学知识的系统搬用,短期形成的标准化法教义知识系统,让中国法学近乎落入宿命般的“依附”陷阱。

新文化运动初期提出“民主”和“科学”,对法学知识系统更新产生重要指引作用,但同时也有激进否定传统的一面,未能脱离“建设西洋式之新国家”的目标导向。在早期左翼法学家看来,殖民地法学的风景并不美好。他们主张中西融合,希望赓续传统,再造法理辉煌。中国近代未有世界级的法学家和法律家,未有原创性的经典法学著作和教科书,这与社会动荡、环境多变有关,但更与当时形式体系化而实质非体系的“法学”有关。

(三)当代中国的法学体系

在近代革命浪潮中,中国共产党自成立起就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并随之开启新的法学知识体系的探索历程。“在‘文学’革命(推行白话文等等)之后,知识分子开始第一次感到需要新的理想、愿望和志向。”从文学革命到政治革命再到彻底社会革命的目标演进,表明中国共产党希望通过对各式旧法话语的革命性重塑,在一种全新的理想社会图景下建立新的法律及其知识体系。此种新的“知识革命”有两层含义:第一,相对于西方各式思想而言,马克思主义将其综合体系的特点极致发挥,为中国问题的根本解决提供了整体方案;第二,马克思主义知识体系所指导的革命运动进入中国,有明确的“目的意识性”或“自主意识性”,这与先前的资产阶级革命及农民起义根本不同。早期中国共产党人大多是知识分子,普遍有扎实的传统学问功底,对西式的法政之学并不陌生。他们依据马克思主义的群众史观及对社会历史的体察,在广阔的中外比较中深入省察“法”的本质,对法学知识的社会经济基础产生新的认识。

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实践中,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在实践中摸索出外来知识和传统知识的融合之道,构建出许多有关法学的新理念、新体制和新话语。如1941年初,党领导成立的新法学会宣告,“以推进新民主主义的法治运动”为任务,“首先应当研究法学史的演进及适合客观现实的理论”,“来配合新民主主义的政治经济与文化”,在“制定成文法民、刑、商、劳以及其他各种法律方面,悉心探讨,求有心得,提供意见或起草法规,以备政府采用”,“有优良法制而人民不能活泼运用,那优良也是徒然,新民主主义法学与法制,必须是人民日常运用的精神财产,本身才真正成为新民主主义的法学与法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进程中,党通过对政法及司法体制、法学教育和研究体制的重塑,初步建立了新的法学知识理念框架。由于新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均属初建,理论参照和经验积累相当不足,法学知识在生产、流通、转化、普及等方面的自主性程度有限。“旧法”的体制和思想残余,对知识界的影响仍很强大。虽然“新法学研究院”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对旧法人员“思想”改造的困难也是巨大的。后来司法改革运动中出现的过激倾向,造成法学知识发展的重大挫折。总之,指导思想和政治体制的变化,并不意味着法学知识的即刻变动,短期生成完全自主的崭新体系建构。对于法学知识演化而言,起决定作用的,还是社会经济基础和总体生活条件。在总体条件不达标的情况下,即使社会各界勉力为之,亦难达成法学知识革命之宏愿。比如,在实践中操行的政法体制,由于缺少自主性、体系化的知识工具,容易导致经验主义流行,相关理论“提纯”工作难以展开。再如,法学界的继承性和阶级性论争,最后的结果也让人感慨。

改革开放后,社会经济结构转型,思想解放潮流涌动,总体发展环境宽松,中国法学逐渐开始获得明确的自主学科定位,重新接续起法学知识体系演进的历史脉络。在理论法学层面,在马克思主义指引下,初步形成以法的“本质-规范-价值-运行”为框架的法学理论知识框架。在应用法学层面,在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导向下,形成对标制度体系的“部门”结构,为法教义学的精细化发展奠定了基础。随着从法制到法治、从以法治国到依法治国的实践发展,理论法学侧重解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法治的本质关联,形成法哲学知识系统的雏形;应用法学则在各分支学科范围内阐释制度规范,构成法科学知识系统的主干。

在与国际“接轨”的变法运动中,专业主义知识观盛行,知识移植主义回流,法学非但未消“幼稚”之名,反而重新陷入激进化的否定传统漩涡。针对当时的法学知识状况,有学者认为,“律学的传统依然强大,从律学到法学的知识转变远未完成,这就是为什么‘法学界’与知识界一直彼此暌隔难以沟通”。法学知识转变的梗阻令人不安,将其归咎于律学的传统,可算是最简便的推脱。产生这样的认识,与总体的知识环境有关:复制外国学说,在短期内容易实现生产和流通的“双丰收”;学术、政治和社会,对此种繁荣假象的认同,又会加速此种知识复制的规模化进程。在邓正来看来,知识生产中不加批判地移用西方社会科学制度模式,会成为“学科的迷思”,必须对之予以“否思”。进入21世纪后,围绕“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问题,他进一步从“世界结构”层面反思法学知识生产体制的“自主性”缺失。回首再看,相关问题至少还包括:对法学知识的演化过程而言,专业化的学科知识与政治化的法治知识、大众化的社会知识,可否达成体系化的整合?在海量信息供给的知识生产格局下,如何消解主流知识与边缘知识、本土知识与外来知识、正式知识与非正式知识的对立?中国特色法学的构建,能否在多元一体的知识契合框架中展开?

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中国”理念复兴、话语勃兴,推促法学回归主体和整体,朝向更为宏大、融贯的自主知识体系建构之路进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按照立足中国、借鉴国外,挖掘历史、把握当代,关怀人类、面向未来的思路,着力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在指导思想、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等方面充分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近十余年来,政法理论和法社会科学研究在中国兴起,围绕法学知识体系自主性缺失的难题,合力改变法教义学重技艺轻原理、重文本轻实践的状况。政法理论着重从形而上层面,实现政治原则与法律原则的融通,借助马克思主义理论及其方法论体系,立体阐释中国法理及其内在的治道。法社科研究的理论资源虽多来自西方,但其研究对象主要还是中国问题,研究目的主要还是“在批判西方理论的基础上进行理论反思”,“真正构建出中国自主的法的社会科学知识体系”。其长于从微观上深描法的运行,这可让政法理论和法教义学知识更好融入“法治中国”的广阔田野。围绕“建设法治中国”的目标愿景,政法理论和法社科研究的冲突淡化、交融提速。受“夹击”的法教义学,也在论争中完善“规范”品格,“形而中”的融通气质愈益明显。在法教义学体系再造的助推下,传统的部门法学知识正迈向更为整全的“领域法学”类型。可以说,以政法理论、法教义学和法社科研究为代表的中国法学,经过立足本土与吸收外来的学术协同,取得了知识总量扩容、概念范畴创新、共同主题生成等方面的显著成绩,为建构更为完善的自主知识体系打下了很好的基础。

 

四、“如何建构”之方法要义

 

从政治家、思想家、战略家、法学家、法律家、社会治理精英以及更大范围“公众”的统合视角观审,“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命题,蕴含以融贯一体为基本方法、以政法法学为核心支点、以法理均衡为推进主线的要义。

(一)以融贯一体为基本方法

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源于实践唯物主义,蕴含多元一体的融贯逻辑。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有这样的论述:“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gegenständliche],这不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自己思维的此岸性。关于思维——离开实践的思维——的现实性或非现实性的争论,是一个纯粹经院哲学的问题。”在对德国哲学的批判中,马克思特别注重从现实的前提出发,描述人们实践活动和实际发展过程。“关于意识的空话将终止,它们一定会被真正的知识所代替。”对“连续不断的感性劳动和创造”的重视,让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有不同于西方主流的融贯一体逻辑,使得抽象的理性知识具备实践统合的感性基础。

中国的思想家也有与之相通的立场和观念。朱熹把知识看作“理”的认识,现今看来更似对作为客体的事物和人的“真知”。王阳明主张“心即理”“即物而穷理”,将“心”恢复到人之初始状态,归于道德行为的选择,扩充了“感知”的地基。后世学者进一步拓宽此种知识论进路,一面强调作为知识本体的“性智”,即“真的自己的觉悟”,立足本心的自知自识,经由向内追求、体验体证,达成外向超越、通透澄明;一面主张知识论上的“量智”,即瞩意超越整合,达成道器融通、内外无碍的知识总量增进。他们有意将西方知识论置于中国的“道”之下,让逻各斯显得不太直太冷。此种融贯之“道”,可以这样的状态描述:“听任自己作为某个事物或是任何事物突现自己在宇宙中衍生出一切事物。”因为创造性的、综合的、无限的来源,体现了各种各样的事物和生命的需求,它无偿奉献自己,听任一切事物的实现,因而事物与事物都能互相包容、协调一致。这便是融贯一体的知识建构论蕴意。

基于融贯一体的基本方法,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可谓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重要依凭。在法律史学者看来,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必须以中国古代律学之历史传统为基础。在系统而深刻的“中华文明观”指引下,我们则应以新的自主体系标准,重点对古代律学传统加以精准复原、重建系谱,为延续传统、立足当下、着眼未来的中国法学构建基础资源。鉴于传统法学知识弥散在传统学问各个部类,若以新的体系观全盘重整,势必需要整体性的学科体制改革。较简便的方法,即秉持法学的“学问”底色,打通古今阻隔、不争学科名分、聚力推陈出新。在当代中国的语境中仍可对一些传统命题给出属于中国的回答,比如主权或人权问题、道德和法律问题、发展与安全问题等。进而言之,传统经学中的法理念、法原则,史学中的法典章、法制度,诸子学和集部中的法思想、法话语,在新的知识论原则观照下,皆含创新之机,皆可续造再生。

(二)以政法知识为核心支点

中国共产党在百年法治奋斗中生成的政法知识,可为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提供融贯一体的核心支点。马克思主义政治家、思想家、战略家注重人民群众的感性创造,反对照搬哲学家的观念模型,注重在总体性的社会均衡中,达成融通观念、规范和实践的知识系统生成。古典中国的政法实践,蕴含融通政统、道统和学统的一体逻辑,塑造了源远流长、独树一帜的经律合体传统,影响广泛,意义深远。经过长期社会革命锻造的政法新传统,以马克思主义法治观为指引,将法的基本原理和新的政法实践有机融合,从人民群众的经验创造中吸收养分、获取灵感,不仅达成知识系统的内生发展,而且体现了超越精英主义和经验主义的自主创新要旨。

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建构,关键取决于能否在以政法知识为核心支点的整体架构下,完成赓续传统、连贯各方、自立自强的未竟之功,化解政治及其代表的公共知识与专业知识的矛盾冲突问题。经历百年演进,党领导创建的“新法学”已形成整体融贯的知识框架。“法学”一词,不仅可以指示中国古代的律学知识,而且经由语义场的广延扩展,在跨学科、多学科研究促动下,呈现出对知识整体的吸纳和融入机能。在千头万绪的自主知识体系建构任务中,我们应准确把握当代中国法学的生成规律,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法治事业为实践依托,重点开掘党的百年法治奋斗史蕴含的法学资源,建立以政法知识为核心支点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谱系。

比如,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建构胸怀天下、展现人类共同价值的法学知识体系,关键在于如何让中国的自主创新成为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的普遍成果。几千年来,中国自主的“法理”在文明史中生成,这已没有疑问。但与其他学科不同的是,中国法学是否要达成“全球合流”或“与国际接轨”,一直存在很大争议。化解争议,需要从政治家法理的体系战略视角,对哲学家法理和法学家法理在知识论上加以衔接和均衡,以党的创新理论蕴含的“政理”联通哲理和法理。现今,人们愈益感受到,中国法学有其自主的思想品格和文化要义,可归总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总体构造。换言之,现今有关法学的属性争议,症结也许不在于知识是否科学化、能否科学化,而在于政治家法理能否发挥勾连整合、“顶天立地”的均衡功能。具体来说,就是政治家法理在知识体系建构上能否承“道”启“治”,成就均衡之“正理”,彰显“良法”之机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理念、战略和相关话语、知识体系创新,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有集大成式的展现。在学习、研究和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热潮中,我们要更加注意运用核心优势,站稳基本立场,遵循规律要旨,塑造新型文明,为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提供根本遵循;要更加注重党的创新理论的一体统筹,在区分中凸显主旨,在关联中照应全局,在沟通互动中生成与新时代法治事业同频共振的法学知识体系;要更加着力发掘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政法理论内涵,认真领会其中的创新法治思维和法理观点,在更大范围、更深程度的知识契合中寻求法学原理自主创新的体系化路径。

(三)以法理均衡为推进主线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深入学习贯彻为契机,哲学社会科学界可以在党的创新理论指引下,合力推进“道器”融通、“点线面”均衡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建构。如果不能回应特殊的法治难题,知识是无用的;如果仅仅解释局部的法治经验,知识又是短促的。自主存立、永续发展的知识理想,必定要通过内外融通、立体均衡的法理建构达成。长期以来,人们习惯将知识类型化,再将知识类型独立化,造成法学在生产和流动上的隔膜。但更可行的做法是,将法学知识在类型上归入总体的社会实践,再以规范(教义)分析为基本方法,在事实与规范的往返流动中实现知识的均衡建构。这样的法学知识建构机制,能在更广阔的知识场域中展现各方参与、接续构造、均衡演化的特点。

在作为知识建构的“中国”语境下,法学与其他学科的最大不同,在于其内在的正义品性及均衡要求。本质而论,法学知识既不等于古典哲人所说的天道或理性,也非实用主义者眼中的权术或技艺,它更接近于在形上理性和形下欲望间寻求均衡的正义认知。它一面谋求规范证成,一面观照需求满足,属于均衡导向的实践理性。它犹如一个转盘,任何与正义有关者皆有权参与,经过各方博弈,围绕理想“立法”展开知识生产和流通,塑造现实政体的模式和结构,先赋予其应然之义,再通过实然评测,最后回复规范,交由“原创性”的社会实践加以调整或修缮。

就此而言,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建构的基本元素,不是通常认为的普遍性“法律知识”,而是有独立学问品格的“法理”。“作为知识形态的法理,既存在于法理学学科产生前的人类法律文明史,也存在于法理学学科疆域外的人类思想文化领域。”张文显教授倡导的新“法理”主题研究,“把作为知识形态的法理与作为学科形态的法理学区分开,推动法理从相对封闭的法理学空间里解放出来,成为各类知识生产主体能共同参与、分享的广阔知识场域”。“法理”可容纳法律知识和非法律知识(有法学家称之为“法外知识”)、精英知识和大众知识,具有均衡融通的品格要求。此种知识的生产主体,可由法学家和法律家作为代表,但周边相关的主体也不会被忽略。就法原理知识而言,“法之道”可为源泉;就法技术知识而言,“法之治”可为素材;就均衡两者的法枢纽知识而言,“法之理”可为凭借。立基于此,均衡导向的“法理之学”,可将抽象的法原理与具体的法技术在知识系统上有机关联,化解科学主义和人文主义对立造成的知识难题。

从历史传统看,中国的“法理”自古而今秉持宏道求知使命,西方话语进入后仍内核不坠。从学问理想看,中国的“法理之学”既不同于以纯粹理性为本旨的法哲学,也不同于以规范操作为导向的法技术,而是安然居于其间,在超验和经验两端探寻知识的均衡。通过动态的均衡一体,中国的“法理之学”着意建立一种既宏大又微观,既抽象又具体,既突破分科主义又能展示科学真理的新型知识体系。那些符合人类情感需求和社会利益,通过社会评价和选择的法理知识,以其充分的合法性,进入“客观知识”行列。通过教育、传播、普及、内化等方式,其逐步转化为广泛主体的“主观知识”。因此,以“法理均衡”为建构主线的法学知识体系,可以均衡涵摄专业化的“教”与社会化的“育”。前者以学问品格培育为中心,后者以大众认同接受为标准。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建设是前者重点,话语体系建设既关系前者,也指向社会化的大众法律知识生成,它们都是法学知识体系建构的必要路径。

基于上述对命题蕴含的推进主线,我们可这样理解:围绕新的“法理”概念展开,采用“点线面”的逐层扩展方式,凸显中国自主法学知识的内生规律。具体来说,“点”代表法学知识对象或主体;“线”代表法学知识的价值链条,包括知识的获取、选择、内化、外化等环节;“面”象征总体的法学知识系统或曰知识场域,它既是知识生成的外在环境,又是知识交往的主体场所。在最后达成的立体图景中,除了有一系列明晰知识,还包括关于复杂法价值和环境认识的缄默知识;不仅有各方主体知识统合的达成过程,而且包括各种知识冲突解决和协调机制;不仅有政治家、思想家、战略家的政法理论指引,而且包括法学家、法律家专业知识及其不断“下沉”“扩容”的衍生产品。此种以法理均衡为主线的立体图景,也可作为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一个思想模型。

此外,我们要更加注重公众知识的法理构造,在精英知识和大众知识的互动中寻求均衡改进,以新的面向公众的法学知识话语传播为抓手,不断夯实建构中的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社会文化基础。蕴含于公众知识中的法学知识,通常被认为是缄默知识或非正式知识,但其往往有较强的“信念度”,因而产生较高的自主性。知识与信念一样都有必要的接受度,信念的接受度直接影响知识的有效性。在知识论上,“信念度”往往随直接经验支持证据的增加而提升。在这一点上,公众知识有其相对优势。在法学知识的建构中,不同主体的接受情境很难统一,因而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需要落到一个融贯均衡的平台,尝试用公众知识的“信念度”,作为评价法学原理乃至司法技艺的知识论尺度。站在新的知识论立场,公众知识还可作为新的原创法治理念和思想的孕育沃土,为法学知识的体系再均衡(持续优化)创立新的起点。

 

五、结论

 

本文的阐释,着重从概念论、历史论和方法论的维度展开,包含一种新的法学规范立场。首先,法学一开始并非专门化的分科之学、社会科学的一个门类或法律职业的技艺集成,而是一种古已有之的知识和智慧之学。其次,法学学科的形成(学科化),是法知识领域走向成熟的产物和标志。当法学知识领域转化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学学科”,意味着相关知识生成和流通的准则基本确立,并获得了比较普遍的认可。最后,以“学科化”为关键词,法学知识体系的演进可以形成一种长时段、多维度的知识史叙事,由此改变建构与演化二元对立的困境。

通过“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命题的阐释,我们得以明确,关注法本体的原理知识系统不能缺位,否则,不仅法学领域意识形态和话语权问题难以化解,而且各个具体法律领域的知识系统建构也会陷入“无根性”危险。现今中国法学知识的发展日渐充分,但技艺知识和原理知识、外来知识和本土知识的非均衡问题愈益凸显。过于技术化的法学知识,容易出现片面的内循环,在自动、自足和自洽的层次停留过久,忽略新发展环境下的自主创新能力培育。我们不能否认法技艺的实践作用,但更不能因此忽视法原理的知识本根。我们不能因为规范解释层面的确定性诱惑,忘却甚至放弃对法的本质、本源的求索,对法的宏大理论敬而远之。就此而言,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关键是在“中国”的宏大语境下建构融贯的“法理”系统,从根本上破解法学的知识难题。

 

作者:廖奕,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政治与法律》2024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