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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具有世界观和方法论指引功能、法学学科体系优化功能、法学范畴体系完善功能、法学理论体系创新功能。其中,世界观和方法论指引功能,体现为引领法学知识体系建构坚持实事求是、守正创新、推陈出新、融通中外、系统思维、胸怀天下等原则。法学学科体系优化功能,体现为推进法学基础学科转型升级、法学新兴学科创建发展、法学交叉学科发展、涉外法学学科完善。法学范畴体系完善功能,体现为推动完善法学基本范畴体系、公法学范畴体系、私法学范畴体系、程序法学范畴体系、涉外法学范畴体系。法学理论体系创新功能,体现为推动法律学、法治学、法理学的理论体系创新。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法学知识体系;法学学科体系;法学范畴体系;法学理论体系
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当代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是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确立了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指明了新思路、新方向、新路径,提供了新范畴、新命题、新理论,对这一知识体系建构具有立根塑魂、立柱架梁的功能。本文所探讨的总体问题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如何引领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建构。这一问题是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研究中的基石性问题。本文遵循从“哲学层面”到“学科层面”“范畴层面”“理论层面”逐层递进的内在逻辑关系,分析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上的多重功能,即世界观和方法论指引功能、法学学科体系优化功能、法学范畴体系完善功能,以及法学理论体系创新功能。
一、世界观和方法论指引功能
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同中国法治建设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推动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时代化,以全新视野深化了对法学知识创新发展的规律性认识,为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确立了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一)坚持实事求是
习近平法治思想从法学学科的实践性出发,强调从中国法治实践出发提炼标识性概念、构建原创性理论,不做西方法学理论的“搬运工”,而要做中国法学的创造者、世界法学的贡献者。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正确解读中国现实、回答中国问题,提炼标识性学术概念,打造具有中国特色和国际视野的学术话语体系,尽快把我国法学学科体系和教材体系建立起来。”“要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不断丰富和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这要求法学界立足于党领导人民探索法治新路、创造法治伟业的百年实践,对本土实践经验、实践智慧、实践理性进行学术提炼,概括出有规律性的新范畴,提炼出有学理性的新理论,构建起中国特色、中国气派的自主法学知识体系。
(二)坚持守正创新
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既要坚守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这个魂脉、中华民族法治文明这个根脉,还要深入推进法学知识体系领域拓展、知识创新、方法更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从事的是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守正才能不迷失方向、不犯颠覆性错误,创新才能把握时代、引领时代。”守正创新中的“守正”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坚守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指导地位,坚持运用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立场观点方法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始终做到不迷失方向;二是坚守中华法治文明的主体地位,坚持运用中华法治文明的精华精髓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始终做到不迷失自我。守正创新中的“创新”至少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领域拓展,即适应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大战略大格局,对法学知识体系进行主题扩展、疆域扩张、内涵扩充,增强法学知识体系对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辐射力和穿透力。二是知识创新,即立足中国法治实践新成果新经验新进展,打造出一系列具有时代性、原创性、标识性的新概念、新命题、新理论,推动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中国化和时代化。
(三)坚持推陈出新
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必须扎根独树一帜、博大精深的中华法治文明,深入挖掘中国古典法律思想、制度、实践的精华和精髓,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换、创新性发展,形成具有深厚民族基因、文化根基的自主法学知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法系源远流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丰富法治思想和深邃政治智慧,是中华文化的瑰宝。要积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赋予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激发起蓬勃生机。”例如,自古以来,我国政治家、思想家就深刻认识到法对国家治乱兴衰的重要影响,提出了“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等命题,并将“变法”与“图强”二者连在一起,形成了历久弥新的奉法强国、变法图强传统。我国改革开放实践就是一场通过深化法治领域改革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的伟大实践。因此,可以在对中国古代奉法强国、变法图强思想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基础上,建构法律与发展、法治与改革等领域的自主法学知识,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理论支撑。
(四)坚持融通中外
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必须站在人类法学发展制高点上,广泛吸纳世界各国有益的法学知识成果,创造出熔铸古今、汇通中西、领先世界的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形成兼容并蓄、博采众长的知识大格局大气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经过长期努力,我们比以往任何一个时代都更有条件破解‘古今中西之争’,也比以往任何一个时代都更迫切需要一批熔铸古今、汇通中西的文化成果。”第一,坚持以开放包容的胸怀主动学习借鉴人类创造的一切优秀的法学知识成果,包括其他国家优秀法学成果,而不能关起门来造出一个法学知识大厦。第二,坚持从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出发有选择地吸收和转化,将其有机地融入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中,确保这一知识体系巍然耸立于人类法学知识的高原之上。“对世界上的优秀法治文明成果,我们要积极吸收借鉴,但也要加以甄别,有选择地吸收和转化,不能囫囵吞枣、照搬照抄,否则必然水土不服”。
(五)坚持系统思维
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必须理清知识体系内外各要素的整体关联性、层次结构性、先后时序性,加强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整体性推进,形成结构完备、功能齐全的法学知识体系。由于现代法学知识的生产、存储、传播、应用具有以学科分类为框架、以标识性范畴为纽结、以原创性理论为支柱、以专业性教材为重要载体等鲜明特征,因而法学知识体系是一个包括或涉及学科体系、课程体系、范畴体系、理论体系、教材体系的统合性、整体性概念。习近平总书记在谈到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时提出了法学学科体系、课程体系、教材体系等概念:“学科结构不尽合理,法学学科体系、课程体系不够完善;社会亟需的新兴学科开设不足,法学学科同其他学科交叉融合还不够,知识容量需要扩充”,“我国法学学科体系和教材体系建设,要按照这些精神深入研究为谁教、教什么、教给谁、怎样教的问题。”因此,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必须坚持系统思维,统筹推进法学学科体系、课程体系、教材体系、范畴体系、话语体系、理论体系建设,更好发挥法学知识体系在法学研究和教育中的统领性作用。
(六)坚持胸怀天下
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必须面对当今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历史之变,深刻回答世界法治何去何从的重大问题,形成对全球法治议题具有引领和攻坚能力的自主法学知识体系,肩负起提供国际公共理论产品的使命。“我们要拓展世界眼光,深刻洞察人类发展进步潮流,积极回应各国人民普遍关切,为解决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作出贡献,以海纳百川的宽阔胸襟借鉴吸收人类一切优秀文明成果,推动建设更加美好的世界”。这要求,面对世界大变局引发的全球法律格局的历史性变革,深入推进宏观比较法研究,把握世界法律发展新动向新趋势,提出全球法律发展新倡议新方案。面对日益突出的国际武装冲突、资源能源安全、气候变化、重大疫情、恐怖主义等全球性公共问题,加强针对性、原创性研究,在破解全球治理难题上提出有竞争力的中国方案,提升中国在全球治理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二、法学学科体系优化功能
现代法学知识都是以学科建置和分类的形式进行生产和传播,因此构建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法学学科体系是建构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应有之义。2023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优化法学学科体系”,并就加快推进法学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涉外学科建设作出了重要部署。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指明了中国法学学科建设的理念思路、目标任务、路径方法,为构建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法学学科体系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指引和理论资源。
(一)推进法学基础学科转型升级
不容否认,在移植域外法学学科建置和构架过程中,中国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国际法学等基础学科,在论题体系、范畴体系、理论体系等方面曾经深受域外法学的支配性影响。改革开放以来,各法学基础学科开始朝着本土化、自主化的方向发展。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法学基础学科破除对域外法学的知识依赖、实现科学化现代化转型提供了丰富的智识资源。
以宪法学为例,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系统地总结中国宪法建设的实践经验,系统论述了宪法的性质、发展、制度、运行等重大理论问题,为宪法学中国化本土化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撑。在宪法性质上,习近平总书记从执政治国的角度深入论述了宪法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提出了“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根本法律依据,是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最高法律规范”“宪法是国家一切法律法规的总依据、总源头”“宪法同党和国家前途命运息息相关”“宪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等重要命题。在宪法发展上,习近平总书记深刻分析了宪法发展的历史规律,提出了“制定和实施宪法,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是人类社会走向现代化的重要支撑”“现代意义上的宪法是西方先搞起来的,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我国宪法发展史是中国近现代史的一个缩影”“我国宪法是我们党领导人民长期奋斗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等重要命题。在宪法重大制度上,习近平总书记系统论述了党的领导、国体、政体、全过程人民民主、民主集中制、法治、人权、国家制度、国家机构等重大问题,形成了博大精深、鞭辟入里的宪法制度理论。在宪法运行上,习近平总书记系统论述了宪法制定、修改、实施、解释、监督等问题,提出了首尾贯通、结构完整的宪法运行理论。
(二)推进法学新兴学科创建发展
从中国本土法治实践出发,提取提炼法治实践的操作性知识、实践性智慧,是新时代创新发展法学新兴学科的必由之路。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系统总结了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成果,为法学界构建一系列法学新兴学科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清晰的理论框架。
以政法学为例,习近平法治思想科学回答了新时代政法理论和实践中的一系列重大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原创性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创立了科学化、体系化的新时代政法理论,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和法理论的创造性发展,为构建政法学学科奠定了学科框架和理论基石。在政法范畴内涵上,习近平法治思想从国家治理现代化出发将政法工作使命定位为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将政法工作任务定位为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推动政法范畴走向科学化、制度化、定型化。在政法体制上,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论述了党的绝对领导、政法机关之间关系等重要问题,明确提出了“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是管方向、管政策、管原则、管干部,不是包办具体事务,不要越俎代庖”“党委政法委是党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实现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健全政法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等重要命题。在政法现代化上,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论述了平安中国建设、法治中国建设、维护国家政治安全、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深化政法改革、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等重要问题,形成了政法工作现代化理论。在政法制度体系上,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论述了党的绝对领导制度、党委政法委制度、公安制度、检察制度、审判制度、司法行政制度、国家安全制度等重要制度,形成了政法制度理论。
以社会治理法学为例,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论述了法治(法律)与社会、社会治理等现象之间的复杂关系,提出了社会治理法治化等一系列重要命题,为构建社会治理法学学科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关于法治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地位,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手段”“人类社会发展的事实证明,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等重要命题。关于社会治理法治化,习近平总书记将法治化确立为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基本标志,提出了“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依靠法治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确保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要加快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依法防范风险、化解矛盾、维护权益,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等重要命题。关于法治社会,习近平总书记深刻论述了其重要地位和基本标志,提出了“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让法治成为社会共识和基本准则”“培育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等重要命题。《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提出,建设信仰法治、公平正义、保障权利、守法诚信、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三)推进法学交叉学科发展
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纵深推进,当代科学发展呈现出更加强劲的学科大重组、大交叉、大融合的新格局。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论述了法治(法律)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科技的有机联系与相互关系,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为创建中国特色的法学交叉学科提供了思想指导和理论资源。《意见》明确提出,推进法学和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心理学、统计学、管理学、人类学、网络工程以及自然科学等学科交叉融合发展。
以法学与政治学的交叉学科为例,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论述了法治(法律)与政治、政党、政策等现象之间的紧密关系,为构建中国版的法律政治学学科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在法治与政治的本质联系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等重要命题。在法治与政党的关系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等重要命题。关于法律与政策的关联性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党的政策是国家法律的先导和指引,是立法的依据和执法司法的重要指导”“党的政策成为国家法律后,实施法律就是贯彻党的意志,依法办事就是执行党的政策”等重要命题。这些重要论述构成了中国法律政治学的基础性原理。
以法学与数字科技的交叉学科建设为例,习近平法治思想高度重视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科技在法治领域的深度应用,明确提出了深化智能化建设、建设数字法治政府等一系列重要命题,为构建数字法学等交叉学科提供了方向指引和思想引领。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在政法工作一系列重要讲话、指示中提出了“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要把大数据作为推动公安工作创新发展的大引擎、培育战斗力生成新的增长点,全面助推公安工作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要着力推进社会治理系统化、科学化、智能化、法治化,深化对社会运行规律和治理规律的认识,善于运用先进的理念、科学的态度、专业的方法、精细的标准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增强社会治理整体性和协同性,提高预测预警预防各类风险能力,增强社会治理预见性、精准性、高效性”等重要命题。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指引下,新时代中国法治领域的科技应用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在数字警务、数字法院、数字检察院等领域居于全球前列或处于领跑水平。《意见》明确提出的“数字法学”新学科,作为数字科技与法学深度融合的新兴交叉学科,将为中国法学在全球新一轮交叉法学学科建设中确立起全球主导权和话语权提供历史性机遇。
(四)推进涉外法学学科建设
涉外法学是近年来我国提出的法学学科新范畴,包括区域国别法学、比较法学、国际法学等学科。这是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加快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迫切需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加强学科建设,办好法学教育,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培养机制,早日培养出一批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涉外法治人才。”《意见》明确提出,完善涉外法学相关学科专业设置,加快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精通国际法、国别法的涉外法治紧缺人才。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宽广的全球视野把握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系统阐述了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国际法治等涉外法治理论,为构建中国特色的涉外法学学科体系提供了思想指导和理论资源。
构建区域国别法学科体系。这是适应我国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培养区域国别法治人才的迫切需要。当前,我国已成为140余个国家和地区的主要贸易伙伴,对外贸易和文化交流网络已覆盖全世界。无论是我国政府,还是我国企业和公民,对区域国别法治人才和法律服务需求,都早已不限于欧美发达国家,已经覆盖到全球各个区域和所有国家。《意见》关于加强区际法学学科建设、加快培养精通国别法人才的决策,可谓是对构建区域国别法学学科的战略部署。这就要求法学界构建起覆盖各大法域和各国国别法的区域国别法学学科体系,有力支撑区域国别法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工作。
完善比较法学科体系。比较法学是法学学科体系中较为古老的学科,已经穿透到各部门法学、领域法学之中。适应涉外法治建设大战略的需要,比较法学学科体系应在两个维度上加快完善:一是扩大微观比较的范围,即从以西方法律制度为主的比较研究,扩展到覆盖世界各国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从而更全面、更深入地揭示世界法律制度的多样性、差异性。二是深入推进宏观比较,即深入研究世界法律格局及其发展趋势,揭示世界法律发展的规律和动向,提出全球法律发展新倡议新方案。
完善国际法学科体系。建设好国际法学科体系是我国承担国际法治公共产品供给者重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迫切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球治理体系正处于调整变革的关键时期,我们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做全球治理变革进程的参与者、推动者、引领者。”“要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主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进国际关系法治化。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推动全球治理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以国际良法促进全球善治,助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法学学科体系建设,应聚焦全球气候变化、资源能源安全、公共卫生健康、太空开发利用等新问题,加强更有创新性、操作性的国际规则供给,产出更有回应力、变革力的国际法理论,推动中国在国际法和国际法治上的角色从追随者、适应者向引领者、贡献者转变。
三、法学范畴体系完善功能
范畴是认识的思想结晶和逻辑起点,范畴体系是知识体系的底层架构。现代法学知识大厦都是建立在科学的法学范畴体系基础上,因此构建科学完备、严谨严密的法学范畴体系是建构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前提条件。从世界法学发展史来看,构建起一个自成一体、解释力强、逻辑严谨的范畴体系,是一个科学思想体系走向成熟的基本标志,也是一个科学思想体系独到贡献的重要方面。习近平法治思想通过总结中外法治建设的实践经验,提出了以法治体系范畴为统领的法治范畴体系,为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奠定了坚实的范畴体系框架。习近平法治思想所提出和研究的众多法治范畴可以覆盖法学各学科各领域,大体上可分为法学基本范畴、公法学范畴、私法学范畴、程序法学范畴、涉外法学范畴等。
(一)完善法学基本范畴体系
法学基本范畴是以法律现象的总体为背景,对法律现象的主要方面或深层本质的概念化提炼,在法学范畴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具有统领性意义。习近平法治思想从马克思主义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出发,既原创性提出了法治体系、法治道路、涉外法治、依规治党、平安中国、法治中国等新的基本范畴,又创新性发展了法治、秩序、正义、平等、人权等既有基本范畴。
以法治体系范畴为例,习近平法治思想从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总抓手出发,系统论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内涵和内在结构,为现代法学锤炼出了一个清晰描述纷繁复杂的法治现象之结构体系的科学范畴。现代法治建设是一个涉及众多规则制度、体制机制、层次环节、保障条件的复杂工程,迫切需要以严谨的逻辑将这些要素整合为一个层次清晰、结构严谨的整体。区别于描述一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有序化统一化程度的法律体系范畴,法治体系是一个描述一国法治运作规范化有序化程度,表征法治各要素、各环节彼此衔接、协同高效状态的范畴。习近平法治思想以中国法治实践为样本,多维度剖析了法治体系的内部结构,立体化呈现了法治体系的多元构造。例如,从法治运行规则和机制角度将法治体系分解为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党内法规体系五个子体系,从党政关系维度将法治体系划分为依规治党、依法治国两个方面,从法治内外关系维度将法治体系划分为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两大领域,从法治工作布局维度将法治体系划分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大板块,从法治运行过程维度将中国法治体系划分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四个环节。
以正义范畴为例,习近平法治思想从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出发,系统论述了中国法治语境下正义的更高标准和更严要求,确立了超越传统正义内涵的新的正义范畴。例如,提出了以马锡五审判方式、互联网法院为代表的更易接近、更为便捷的正义,以执法司法视频公开为代表的全民可围观、事后可回溯的更为可见的正义,以解开群众心结为标准的更易听懂、更可接受的正义,让公平正义提速的更为及时、更加高效的正义,权利侵害必救济、违法犯罪必追责、胜诉权益必实现的更为有效、更可执行的正义。
(二)完善公法学范畴体系
公法学范畴是以宪法、行政法等公法现象为背景,对公法现象的主要方面或深层本质的概念化抽象。习近平法治思想站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高度,明确提出并深刻论述了国家制度、国家机构、国家权力、人民、政党、全过程人民民主、公民权利、民主集中制、人民宪法、宪法实施、宪法监督、宪法解释、宪法修改、有为政府、行政组织、行政权力、行政程序、行政执法、行政纠纷、行政责任等范畴,夯实了中国公法学范畴体系的根基。
以国家制度范畴为例,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论述了国家制度的重要地位、基本内涵、结构体系、显著优势,为中国公法学范畴体系打造了基石范畴。(1)国与国的竞争归根到底是国家制度的竞争。“制度优势是一个国家的最大优势,制度竞争是国家间最根本的竞争”,“制度稳则国家稳,制度强则国家强”。(2)国家制度是由各领域体制机制和法律法规安排构成。“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3)国家制度是由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一个严密完整的科学制度体系,起四梁八柱作用的是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其中具有统领地位的是党的领导制度”。(4)法治是制度之治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保障。“通过宪法法律确认和巩固国家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并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保障了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稳定性”。
以人民宪法范畴为例,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提出“人民宪法”概念,深入论述人民宪法的理论和实践要义,为中国宪法学范畴体系提供了基础性范畴。习近平总书记把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界定为人民宪法,从而深刻揭示了我国宪法的根本性质。“从建立革命根据地开始,我们党就进行了制定和实施人民宪法的探索和实践”。“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宪法”。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揭示了人民宪法的基本内涵,这就是发扬人民民主、集中人民智慧、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民主、得到人民遵行。“我国宪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发扬人民民主,集中人民智慧,体现了全体人民共同意志,得到最广大人民拥护和遵行”。其中,发扬人民民主,是指宪法要按照民主的方式和程序制定、修改与实施,让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到立宪、修宪、释宪、行宪全过程;集中人民智慧,是指宪法的制定、修改和实施要广泛吸纳人民的意见和智慧,确保宪法运行取得良好的成效;体现人民意志,是指宪法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充分反映全体人民共同意志,有效维护人民利益、增强人民福祉;保障人民民主,是指宪法确认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保障人民直接或间接行使国家权力;得到人民遵行,是指宪法赢得人民的坚定认同和拥护,得到人民的自觉执行和遵守。
(三)完善私法学范畴体系
私法学范畴是以民法、商法等私法现象为背景,对私法现象的主要方面或深层本质的概念化抽象。习近平法治思想站在推进市场经济发展和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战略高度,明确提出并深刻论述了民事权利、产权、人身权、人格权、生命权、土地权、股权、知识产权、交易便利、契约精神、诚信、权利平等、公平竞争等范畴,有利于构建中国气派的私法学范畴体系。
以土地权范畴为例,习近平法治思想从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角度深入论述了农村土地权问题,深化了对农村土地权内涵和权能的理论认识。一是明确提出了农地“三权分置”的思想。农村改革的目标是“有利于更好坚持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更好保障农户对土地的承包权,更好用活土地经营权”。二是深入分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各项权能。“要强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利”。三是深入论述了宅基地权利的丰富内涵。“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
以知识产权范畴为例,习近平法治思想从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出发,深入论述了知识产权所包含的丰富的理论和实践内涵。习近平总书记从权利界定维度指出,坚持以我为主、人民利益至上、公正合理保护,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又防范个人和企业权利过度扩张,确保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兼得;从法律保护维度指出,加快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深化知识产权执法、司法领域改革创新,构建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高效的执法司法体系;从综合保护维度指出,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多种手段,从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公民诚信等环节完善保护体系,加强协同配合,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从国家安全维度指出,依法管理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行为,建设知识产权涉外风险防控体系,形成高效的国际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和应急机制;从国际治理维度指出,知识产权是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和国际争端的焦点领域,应统筹推进知识产权领域国际合作和竞争,推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制向着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
(四)完善程序法学范畴体系
程序法学范畴是以立法程序、行政程序、诉讼程序和其他非诉讼性纠纷解决程序等程序法现象为背景,对程序法现象的主要方面或深层本质的概念化抽象。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提出并深入论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立法规划、立法起草、立法论证、立法协调、法案审议、立法评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柔性化执法、执法规范化、行政执法公示、行政纠纷解决体系、行政执法责任制、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司法责任制、诉讼程序体系、司法公开、跨行政区划法院和检察院、公益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范畴,有利于构建科学规范、系统完备的程序法学范畴体系。
以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范畴为例,习近平法治思想从深化司法改革的角度明确提出这一新范畴,深入揭示了这一范畴的理论和实践内涵。“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范畴代表着一种司法改革新范式、新进路,推动中国司法改革进入新阶段。一是司法改革由分向合转变,进入系统性、整体性变革阶段,把握好改革举措的整体关联性、层次结构性、先后时序性。二是司法改革由易向难挺进,进入攻坚克难、闯关夺隘阶段,破解制约司法公正和效率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三是司法改革由内向外拓展,进入外部配套、内外联动阶段,做到司法人财物管理、执法司法衔接、诉源治理体系等配套改革跟进到位。四是司法改革由粗向精递进,进入“精细化装修”、精准化落地阶段,做到精雕细刻、查漏补缺、治偏救弊。五是司法改革由量变向质变飞跃,进入整体效能提升阶段,实现中国司法体系和司法能力现代化。
以司法责任制范畴为例,习近平法治思想科学界定了司法责任制的制度内涵和实践要义,确立了司法权运行的基础性范畴。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司法责任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要抓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深入研究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加快构建权责一致的司法权运行新机制”。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首先要求向员额法官、员额检察官放权,保障员额法官、员额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确保他们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办案权。其次,在赋予相应权力的同时设定对等的责任,构建科学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确保放权不放任、有权不任性。再次,加强对司法权的制约和监督,把对司法权的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落实到位,把司法权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五)完善涉外法学范畴体系
涉外法学范畴是以国别法、比较法、区际法、国际法等涉外法现象为背景,对涉外法现象的主要方面或深层本质的概念化抽象。习近平法治思想站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战略高度,明确提出并深刻论述了涉外法治体系、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涉外法治实施体系、涉外执法、涉外司法、涉外法律服务、涉外法治人才、涉外法治工作队伍、涉外法治思维、涉外法治理论体系、涉外法治话语体系、制度型开放、反制裁、反干涉、阻断机制、国际法治、国际秩序、国际规则体系、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全人类共同价值、人类命运共同体等范畴,有利于构建中国气派的涉外法学范畴体系。
例如,涉外法治体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的重要范畴,是涉外法学范畴体系的基础性范畴。习近平总书记在2023年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对这一范畴的理论内涵和实践要义作了精细化的阐释。涉外法治体系由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服务等要素构成,包括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涉外法治实施体系、涉外法治保障体系等子体系。其中,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是由各类涉外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规范所构成,为开展涉外法治工作提供法律工具箱和操作书。涉外法治实施体系是由涉外执法、涉外司法、涉外仲裁、涉外法律服务等环节所构成,是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促进国际法治进步的实践体系。涉外法治保障体系是由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涉外法治干部队伍建设、涉外法治研究等工作所构成,为涉外法治建设提供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撑。
又如,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原创性范畴,是涉外法治建设的目标性范畴。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把握人类社会历史经验和发展规律,深入思考“建设一个什么样的世界、如何建设这个世界”等重大问题,科学提炼和深刻阐释人类命运共同体范畴。习近平总书记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与国际法理念的关系有着深刻的思考,指出“从360多年前《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立的平等和主权原则,到150多年前日内瓦公约确立的国际人道主义精神;从70多年前联合国宪章明确的四大宗旨和七项原则,到60多年前万隆会议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国际关系演变积累了一系列公认的原则。这些原则都应该成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基本遵循”。习近平法治思想从涉外法治角度清晰阐明了人类命运共同体范畴的国际法意涵,为中国涉外法学学科打造了具有独创性、统领性意义的目标性范畴。
四、法学理论体系创新功能
现代法学知识体系实际上是由众多法学理论按照一定的逻辑结构组合而成的法学知识系统,因此构建科学完备的法学理论体系是建构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主体工程。本文依循张文显教授将法学学术体系划分为法律学、法治学、法理学的三元分析框架,将法学理论体系划分为法律学、法治学、法理学等理论体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追求真理的精神把握法治的普遍规律、洞察法治的时代精神、总结法治的科学认识,深刻回答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理论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新命题新论断新观点,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最大理论增量,为创新发展法律学、法治学、法理学的理论体系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
(一)创新法律学理论体系
法律学是以法律文本的制定、适用和解释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是最古老的、占主导地位的法学知识形态。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大法治观”,深入论述了以宪法为龙头的各部门法、各领域法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系统阐述了宪法理论、民法学理论、法治政府理论、法治经济理论、法治社会理论、生态法治理论、刑事法治理论、司法理论、法治军队建设理论等理论,为推进部门法学和领域法学理论创新、增强法律学理论体系自主性提供了殷实理论资源。
例如,在民法学理论上,习近平法治思想站在国家治理和经济发展的战略高度,深入论述了民法理论和民事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科学提出了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坚决防止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尽快构建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等重要命题,系统论述了完善现代产权制度,保护人民人身权、人格权、财产权,依法平等保护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民事法治建设的重大问题,有力推动了民法学理论体系的创新发展。
又如,在经济法学理论上,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总结市场经济法治建设的规律和原理,明确提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信用经济”“法治意识、契约精神、守约观念是现代经济活动的重要意识规范,也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的重要要求”等一系列重要命题,深刻论述了用法治来规范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完善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法治体系,依法防控金融风险,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丰富和充实了经济法学理论体系。
再如,在环境法学理论上,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等理念,深入分析了法治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地位,明确提出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统筹推进生态环境、资源能源等领域相关法律制修订,实施最严格的地上地下、陆海统筹、区域联动的生态环境治理制度,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等一系列重要命题,有力推进了环境法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
(二)构建法治学理论体系
法治学是近年来法学界提出的以法治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新学科范畴。有学者指出:“以‘法治’为研究对象和中心主题的‘法治学’是随着法治文明的进步以及法学体系的创新而逐渐形成的。”有学者指出:“法治学是研究法治理论和实践特别是法治中国建设实践的应用学科。”从中国法治实践来看,法治学学科体系包括立法学、执法学、司法学、法治教育学、法治监督学、法治保障学等学科。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以“法治”为中心主题的理论体系,不仅引领法学学术研究的重心从法律学转向法治学,推动构建法治学科体系,而且为法治学学科理论体系建构提供了具有支撑性、支柱性功能的基本理论。习近平法治思想站在构建社会主义良法善治的战略高度,深刻回答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监督、法治保障、法治改革等重大问题,为中国立法学、执法学、司法学、法治教育学、法治监督学、法治保障学等法治学学科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
在立法学理论上,习近平法治思想从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视野出发,科学回答了立法工作一系列深层次、战略性重大问题,明确提出了“立法是为国家定规矩、为社会定方圆的神圣工作”“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等重要命题,系统论述了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统筹立改废释纂,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和效率,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等重要理论,深化了对立法工作的规律性认识,为构建中国立法学理论体系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
在执法学理论上,习近平法治思想从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视野出发,科学回答了执法工作一系列深层次、战略性重大问题,明确提出“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执法的最好效果就是让人心服口服”“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努力实现最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推行人性化执法、柔性执法、阳光执法”等重要命题,系统论述了加快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等重大问题,有力推进了执法理论创新,为构建中国执法学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
在司法学理论上,习近平法治思想站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战略高度科学回答了司法改革和发展的一系列重大问题,提出了“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决权”“司法权从根本上说是中央事权”“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和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诉讼格局”等重要命题,系统论述了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实行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加快构建权责一致的司法权运行新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深化司法职业制度改革等重要理论,创立了内涵丰富、体系严整的司法理论,展现了中国司法理论的大手笔、大格局、大境界。
在法治教育学理论上,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科学回答了法治教育的重要地位、核心要义、实践要求,明确提出“全民守法是法治社会的基础工程”“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坚持法治教育从娃娃抓起”“改变找门路托关系就能通吃、不找门路托关系就寸步难行的现象”“坚决改变‘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决不能让那种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现象蔓延开来”等重要命题,系统论述了完善普法教育机制,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加强宪法宣传教育,发挥领导干部示范带头作用等重要理论,深刻揭示了法治教育的普遍规律、基本原理、推进策略,为构建中国法治教育学理论体系打下了坚实基础。
在法治监督学理论上,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总结各国国家治理普遍经验和中外权力制约监督理论的基础上,围绕加强对公权力的制约监督、构建法治监督体系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理念,明确提出了“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一条铁律”“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等重要命题,系统论述了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监督理论,为构建中国法治监督学新学科奠定了理论基础。
在法治保障学理论上,习近平法治思想原创性地提出“法治保障体系”范畴,把法治高质量高效率运行所需要的政治、组织、队伍、人才、财政、科技、信息、设施等保障条件纳入法治保障体系,明确提出“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领导干部具体行使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有力人才保障”“高校是法治人才培养的第一阵地”“建设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筑牢法治中国建设的坚实后盾”“全面建设‘智慧法治’,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数据化、网络化、智能化”等重要命题,系统论述了党的领导、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法治人才培养、加强科技和信息保障等重要理论,创造性地构建起法治保障学理论体系。
(三)完善法理学理论体系
法理学是以深刻揭示法律和法治现象背后的普遍性、规律性原理为使命的法学理论学科。习近平法治思想总结中外法治实践经验和建设规律,深刻论述了法律(法治)本体论、功能论、价值论、发展论、关系论等法理学重大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具有突破性、创新性、深化性意义的理论成果,有力地推进了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中国化时代化进程,给世界法理学发展带来新动能、新元素、新增量。
在法律本体论上,习近平法治思想突破了传统的国家主义法律观,将法律的内涵和外延加以拓展,提出了包括国法、党规、民约在内的更为开放包容的法律观。一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体系纳入法治体系,将依规治党纳入法治建设范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要发挥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互补性作用,确保党既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又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从严治党”。二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将社会规范建设纳入法治建设的范畴,强调发挥社会规范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加快完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体系,完善包括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在内的社会规范体系,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基本遵循”。因此,法理学中的法律本体论,应当是能够容涵从国法到党规、从硬法到软法等各类规则的多元一体的本体论。
在法律(法治)功能论上,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论述了法治在国家治理和国家建设各领域各环节的重要功能,充分揭示了法治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有力拓展了法律(法治)功能的理论和实践内涵。一是深入论述了法治在国家治理和发展上的重要作用,提出了“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我国之所以创造出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同我们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着十分紧密的关系”等重要命题。二是深入论述了法治在治党治国治军上的重要地位,提出了“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一支现代化军队必然是法治军队”“依规治党深入党心,依法治国才能深入民心”等重要命题。三是深入论述了法治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上的重要功能。“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发展人民民主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和谐社会应该是法治社会”“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等重要命题。四是深入论述了法治在对外开放、全球治理上的重要功能,提出了“坚持在法治基础上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以国际良法促进全球善治”等重要命题。
在法律价值论上,习近平法治思想以更高的境界与标准审视和界定法律价值目标,对秩序、正义、平等、民主、人权等价值作出了本土化、时代化、高远化的新诠释,有利于构建起更高层次、更高水平的法律价值论。例如,在秩序价值上,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强调传统意义上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可预测性秩序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种以和谐、团结、活力为基本意蕴的更高境界的秩序观。在平等价值上,习近平法治思想将平等确立为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提出了一种以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为鲜明特征的更高水平的法律平等观,推动把平等保护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在人权价值上,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总结中外人权保护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种以“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为核心观念的更高标准的人权观,确保人民依法享有广泛充分、真实具体、有效管用的人权。
在法律发展论上,习近平法治思想从马克思主义现代化理论出发,深刻论述了现代法律发展的普遍规律,分析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基本特征,有力推进了法律发展论的重大创新。一是系统总结了世界法治现代化的三种模式,即以英国、美国、法国等西方国家为代表的社会演进型模式,以新加坡、韩国、日本等为代表的政府推进型模式,以中国为代表的双向互动型模式。二是深入论述了法律发展中的文化传承、文明互鉴、法治改革规律。文化传承是法律发展的坚实根脉,文明互鉴是法律发展的活力来源,法治改革是法律发展的必由之路。三是深刻揭示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基本特征,如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等。四是提出了中国版的法治与发展理论。习近平法治思想总结中国法治与发展实践的成功经验,深刻论述了法治与经济发展、政治发展、文化发展、社会发展、生态文明发展等方面的密切联系,为世界提供了一种不同于新自由主义的法治与发展理论。
在法律关系论上,习近平法治思想从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出发,系统论述了法治实践中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好的若干重大关系,揭开了法律关系论发展新篇章。这些重大关系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组。一是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关系,如法律与道德、法律与政策、国法与党规关系。二是法治与其他治理方式的关系,例如法治与政治、法治与民主、法治与德治、法治与改革、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关系。三是法治建设实践中必须处理好的价值关系,如民主与专政、发展与安全、活力与秩序、维权与维稳的关系。
来源:《东方法学》2024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