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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科研双轮驱动 理论实务协同并进——法学研究所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开展联学共建主题党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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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3日,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国际法所联合党委的部署下,第四、第五党支部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联合举办联学共建主题党日活动。本次活动旨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基层党建、推动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的重要指示精神。通过促进党建科研一体发展、理论实务协同并进,引导理论和实务界专业人员在深化融合中筑牢政治忠诚,在履职尽责中提升专业素养,更好肩负起新时代赋予的法治使命。

 

 

活动第一阶段,双方开展了基本情况交流。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分党组副书记、副庭长郃中林法官介绍了法庭的机构设置、发展历程及整体工作情况。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分党组成员、副庭长朱理法官围绕法庭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举措与成效作了简要介绍。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孙宪忠研究员、法学研究所知识产权室主任管育鹰研究员、民法室负责人朱广新研究员、经济法室席月民研究员等一行简要介绍了法学研究所在国家法治进程中作出的突出贡献,在新时代担当的核心使命以及研究所正在推进中国法治发展学派建设等情况。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杜微科副庭长、陈龙业副庭长以及相关法官共同参与了此次活动。

 

 

活动第二阶段,全体人员旁听了两场公开庭审,分别涉及中医药领域中的基因专利保护以及标准必要专利中的FRAND原则适用等法律问题。通过旁听,大家对中医药领域专利保护相关问题争议的司法实践有了更加直观深入的理解。

 

 

活动第三阶段,来自法学研究所知识产权法、民法、经济法、生态法、社会法、商法各学科的科研人员,与来自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管理人员,以及来自中国中医科学研究院、河南中医药大学、浙江中医药大学、河北唐山市中医医院、北京中医药大学、天津中医药大学等单位的专家参与了“中医药传承创新与现代知识产权保护”主题座谈会。座谈会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分党组副书记、副庭长郃中林主持,十余位实务界与学术界代表结合各自领域先后发言,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和媒体记者全程参与了旁听和座谈会。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知识产权室主任管育鹰研究员在座谈会上指出,中医药领域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难点,在于准确划定中医药专利保护范围,需区分“发现”与“发明”,同时应厘清行政强制要求与民事侵权认定的边界。建议建立健全中医药领域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和早期纠纷解决机制,以及标准化过程中的专利信息披露机制和FRAND声明机制,以弥补标准化与专利保护之间的制度衔接漏洞。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孙宪忠研究员在座谈会上作总结发言。他指出,在现代科技与中医药传统知识融合之后,中医药领域产生大量知识产权,也应该得到司法的承认和保护。今天听审的两个案件,法官掌握庭审程序的公正性、透明度很高,法官的专业水平很强。今天审理的两个案件,对判断中药制品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提出了新问题。一是需要审慎区分药品制作的专利和传统药品制作方法之间的界限。需要明确专利权在什么地方可以享有“排他性”的利益。显然,在冬虫夏草这种特殊生物作为药品材料时,如果因为这种生物的某一基因片段的发现被授予专利,而这一发现过程究竟和药品的制作规范或者技术流程之间有哪些独到之处,这一点还需要充分证明。否则,如果依据他人也使用这种生物材料也就当然会使用到这种基因片段的事实,就当然地认为他人侵害专利利益的话,这种“排他性”就显得于理不足。显然,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如果使用的是传统常规技术手段的话,我们不能就此认定侵犯了他人专利的技术方案。二是要从国家标准化立法的一般原理和中药药品标准相结合的角度,来认识企业使用政府颁发的药品标准进行生产的问题。在国家标准立法中,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都是企业产品合规化的一般要求,即药品上市的一般要求。而企业标准则表示该企业在产品制作上有独特的技术要求。显然,如果一个中药的制作是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来生产的,这标志着这种药品能够获得官方的许可而进入市场。这是中药生产合规化的一般要求,这当然不应该理解为侵权。但是如果一个企业为了提升自己的产品质量而使用了别的企业自己的标准,那么就有可能产生仿冒的侵权问题。

 

 

本次活动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基层党建决策部署的生动实践。通过党建引领科研融合、理论赋能司法实践,搭建起法学研究与司法实务的互通桥梁,为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国家战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贡献智库力量。

 

摄影:程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