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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科论坛暨第十四届国际法论坛
“新时期的国际法:变革、创新与发展”研讨会成功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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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12月2日至3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主办、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承办、最高人民法院“一带一路”司法研究基地协办的中国社科论坛暨第十四届国际法论坛:“新时期的国际法:变革、创新与发展”在京成功举行。

2017年12月2日至3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主办、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承办、最高人民法院“一带一路”司法研究基地协办的中国社科论坛暨第十四届国际法论坛:“新时期的国际法:变革、创新与发展”在京成功举行。来自中国外交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贸促会、中国贸仲委、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外交学院、国际关系学院、南京大学、武汉大学、山东大学、浙江工商大学、北京理工大学、中南财经政法、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上海社会科学院、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英国伦敦皇家国际问题研究所、英国牛津大学、德国弗莱堡大学、德国马普比较私法与国际私法研究所、澳大利亚悉尼大学、意大利国家研究委员会、意大利马切拉塔大学、丹麦人权研究所、挪威奥斯陆大学、瑞典斯德哥尔摩大学、香港中文大学、台湾政治大学、谢尔曼·斯特灵律师事务所等国内外知名高校、研究机构和实务部门的70余位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论坛。

开幕式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联合党委书记,国际法研究所代所长陈甦研究员主持论坛开幕式,中共中央纪委驻中国社会科学院纪检组组长、院党组成员邓中华同志致开幕词。邓中华组长在致辞中强调,国际法应随着时代发展而不断完善,国际法诸多理论研究需要与时俱进;当今国际社会面临诸多挑战和不确定因素,迫切需要国际法来加以规范;十九大报告指出,世界正处于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和平与发展仍然是时代主题,中国愿同各国一道,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国际法创新与发展离不开中国,在经济全球化受阻情况下,中国是经济全球化重要的捍卫者;中国将继续发挥负责任大国作用,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和建设,为国际法创新做出更大贡献。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前所长陈泽宪研究员作了以“国际人权公约对中国刑事法律改革的影响”为主题的主旨发言。发言简要回顾了中国缔结参加国际人权公约的情况,并从生命权、公正审判、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关于错案赔偿这四个方面分析了国际人权公约对中国的影响,以及中国刑事立法及司法的因应。中国外交部条约法律司胡斌参赞随后在发言中指出,党的十九大开启了全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新时代,中国的强国追求将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即将到来的2018年是中国改革开放四十周年,中国自身发展进入新时代同国际秩序中的国际法演变进入新时期互相交汇融合,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必将促进国际法向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刘超副部长作了“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创新路径与对‘一带一路’倡议的保障作用”主旨发言,指出“一带一路”倡议的全球影响正在扩大;作为一个贸易促进组织,“初心”和“使命”是促进经贸合作、争端预防的基础;创设国际贸易争端预防机制,帮助企业搭建争端预防平台,弥补WTO短板;在国际贸易中争端不可避免,下一步将推动建立争端预防机构,采取更为柔性的争端处理措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乔治·贝尔曼教授作了题为“国际仲裁的若干法律问题”的主旨发言,指出国际法律共同体面临挑战,解决争端有助于国际法的发展;国际仲裁存在优势,但是也面临一些问题,是解决国家之间、国家与投资者之间争端的主要渠道;目前国际仲裁面临一些挑战,包括仲裁时间、费用消耗、透明度、政府对仲裁机构的影响力等;国内诉讼与国际仲裁之间的关系存在不协调之处。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李寿平教授作了“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与国际法治创新”的主题发言,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国际法治变革中的价值、人类命运共同体与现代国际法相互影响和相互促进关系、以及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国际法治的创新三方面做出了分析,指出以现代国际法为规则的全球治理面临危机,在此背景下,国际法出现人本化趋势和共进趋势;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国际法治的创新包括理念创新和制度改进。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石静霞教授作了题为“‘一带一路’倡议与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创新”的主旨发言,指出经济全球化的转型及全球经济治理体系加速变革;新一轮规则重构中需要体现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公平性、包容性和可持续性。中国通过“一带一路”建设将在全球经济治理体系变革中发挥关键作用,在此背景下,核心问题及关注重点包括:“一带一路”倡议的基本属性及其法治化、对国际经济法律制度重要领域的创新、国际经济治理体系的变革。

第一单元


本单元由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国际法研究所刘楠来研究员主持,国际关系学院副校长吴慧教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古祖雪教授评议。清华大学法学院车丕照教授作了题为“人类命运共同体概念的国际法学解析”的发言,指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国家的共同体,国家是国际关系的基本主体,人的意志要通过国际法表达出来;从国际法创设和实施看,国际法更多考虑国家利益,国际法是以国家为本位;人类命运共同体确认了国际法未来发展的国际价值,反应的是共同价值。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张晓君教授作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国际法的发展”的发言,指出国际法与外交相辅相成,目标相似,协调发展。在新时代,国际法凸显维护本国利益,对全球秩序和文明国家发展起促进作用;国际法对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大国外交具有必要性;现阶段国际法服务新时代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障碍包括国际法自身发展不充分、国际法治有待加强。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托尼·卡蒂(Tony Carty)教授作了“构建马克思主义的国际法渊源理论:通往公正世界的道路”的主题发言,指出十九大报告提出中国坚定不移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发展同各国的友好合作,推动建设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对于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国家之间相互尊重,相互理解,需要了解对方的历史。外交学院国际法系江国青教授作了“国际法院的可裁判性问题:晚近的发展动向”的发言,指出国际法院在国际争端解决中并没有完全发挥其作用;国际法院在立法和司法层面推动改革,1966年后国际法院司法克制逐步转向司法能动;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具有充分能动性,但咨询意见如何,很值得考虑;国际法院奉行实在国际法观念,仍受到国际社会很大制约。香港中文大学法学院邬枫(Lutz-Christian Wolff)教授作了题为“以灵活的法律应对全球化的挑战?”的发言,指出法律并没有纳入“灵活”的概念;依据相关法律文献,灵活度有三个层面含义,即本质性灵活度、应用性灵活度和形式灵活度;法律的可确定性是非常重要的;法律灵活与法治并非一回事。法治的概念并非全天候的,尤其是在面临危机的情况下。德国弗莱堡大学法学院詹·莱德教授(Jan Lieder)作了“国际公司治理中的独立董事制度”的发言,分析了国际公司治理中独立董事与监事的关系,并从欧盟法、美国法和德国法视角作了比较分析。北京大学法学院陈一峰副教授作了“国际法史学的新转向:方法与问题”的发言,回顾了国际法史研究历程,指出国际法史研究存在一个转向,即对国际法概念反思,包括与反殖民运动的结合;摆脱欧洲中心,注重构建非西方国家国际法史;走出国家中心主义,打破公法与私法的二分化划分;采用跨学科研究方法。对于中国而言,需要加深自身主体性,加大跨学科研究。

第二单元


本单元由国际法研究所沈涓研究员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杜焕芳教授、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宋晓教授评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刘仁山教授作了“《民法总则》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回应与启示”的发言,指出《民法总则》不仅正确地处理了其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关系,而且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做出了相应回应,反映出民法与国际私法功能及概念的差异性及民法典本身体系协调的需要,也反映出国际私法立法仍待完善;民法与国际私法在立法形式上保持各自独立性是必要的。清华大学法学院陈卫佐教授作了“国际私法的亚洲原则:目标、结构、主要内容和法律选择”的发言,对2017年《亚洲国际私法原则》内容作了分析,指出其尽管属于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软法”,但是将起到国际私法示范法的作用。武汉大学法学院郭玉军教授作了“中国有关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及其反思”的发言,指出中国有关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案件数量逐步增长,但立法与实践中尚存在值得反思检讨的问题。从中国立法与实践看,中国立法有必要采纳法律互惠,进一步明确或完善有关判决终局性、非金钱判决等方面的规则。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宋连斌教授作了题为“自贸试验区与临时仲裁”的发言,对国内已经出台的部分临时仲裁规则作了梳理,指出针对机构仲裁所设计的程序并不能解决临时仲裁所面临的特有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对临时仲裁“松绑”后,临时仲裁仍然不能真正落地。山东大学法学院许庆坤教授作了题为“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实践之检视”的发言,分析了我国东部、中部和西部三个省市高级人民法院近5年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情况,指出我国法院援引新法中“债权”部分条文的案件占全部案件的比重达七成以上;错误倚重一般法律原则或规定的判决比例偏高;没有援引具体法条的判决书依然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台湾政治大学许耀明副教授作了“全球法的发展与未来”的发言,指出传统以国内法体系与国际法体系各自独立之研究,或仅仅讨论国际法或国内法如何相互影响之教学与研究,早已捉襟见肘,无法处理现今全球法律多元化、公私主体协力合作、公法私法交错适用之复杂情状。国际法研究所李庆明副研究员作了题为“论域外民事判决作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的发言,指出援引域外民事判决作为证据的一方当事人应证明判决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对方当事人亦可以提出反证以推翻判决确定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将域外民事判决作为证据的一种,综合全部案件事实以认定其证明力,依法做出判决。

第三单元


本单元由清华大学法学院车丕照教授主持,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丁丁教授、国际法研究所黄晋副研究员评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韩立余教授作了“国有企业与政府采购:国际经贸规则中的异类与幽灵”的发言,指出中国国有企业在市场化,西方发达国家将中国国有企业,甚至中国民营企业异类化;美国越来越强化投资审查机制,欧盟针对国有企业设立投资审查机制;自由贸易协定的发展由中立转向歧视和标签化;政府采购不适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政府采购协定》独立于世贸组织一揽子协定,二者形成两大对立规则体系。国际法研究所廖凡研究员作了题为“政府补贴的法律规制:国际规则与中国应对”的发言,指出公共机构认定、农业补贴和渔业补贴三个领域国际规制的晚近发展,彰显出各国之间立场分歧的显著和达成共识的难度。新形势下,中国需要充分利用WTO既有规则反击贸易保护主义;梳理和调整国内补贴实践做法,提高相关规则制定和实施的法制化水平;协调全球经济大国和发展中国家这一双重身份,提出更多符合自身地位和利益的“中国方案”。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公平交易处郑伟处长作了“美国对华301条款的WTO之诉分析”的发言,梳理了美国对华301条款的WTO之诉的背景,对该调查的合规性进行了质疑,包括调查启动的单边性;调查内容主观性;采取措施的任意性。我国可采取的措施包括磋商及和解、积极酝酿应对措施,以及适时启动我国贸易调查工具。德国马普比较私法与国际私法研究所伦纳•库尔姆斯研究员作了“中国对外投资与东道国政策”的发言,发言涉及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公司战略)和东道国、事前和事后对境内投资的审查、经合组织/世贸组织/欧盟标准,以及投资控制法(美国/欧盟)等方面内容。瑞典斯德哥尔摩大学法学院斯迪克·塞亚德教授作了题为“欧盟视角下的当前中国银行改革”,回顾了中国与欧盟银行业的发展,从欧盟视角分析了中国银行业出现的不良贷款、影子银行等问题,并对中国金融改革作了评价,认为确保全球金融稳定符合中国利益。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伏军教授作了“‘股东责任加重原则’在中国的应用及存在问题”的发言,指出“股东责任加重原则”存在理论上的先天不足,银行的特殊性不能支撑该原则牺牲公司法核心原则而建立的必要性,这一原则在中国银行治理制度中的应用,存在理论上准备不足外、承担加重责任股东范围过宽、加重责任过于原则化的问题。国际法研究所蒋小红研究员作了题为“我国在谈判投资协定时应慎重处理的几个法律问题”的发言,指出我国在缔结投资协定时应抓住机遇,争夺国际投资规则制定的话语权;平衡投资者和东道国的关系,切实维护国家经济主权;正确处理国内救济方式和国际投资仲裁的关系;重视国际投资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

第四单元


本单元由国际法研究所朱晓青研究员主持,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法学院吴用教授、国际法研究所傅攀峰助理研究员评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副院长赵健以“‘一带一路’倡议与我国商事仲裁的发展”为题进行发言,指出“一带一路”建设快速发展对国际商事仲裁带来很大基机遇,中国企业走出去过程中面临很大的商业风险;我国仲裁机构已经超过250家,2016年仲裁案件标的额已经达到4695亿元;我国商事仲裁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能力尚存在多方面不足,需要从修订《仲裁法》、重点扶持涉外仲裁机构发展等方面,加快发展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薛源教授作了题为“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仲裁与我国法律机制的衔接”的发言,指出应对中美、中欧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谈判深入发展,要求我国对相关国内法律机制做出适时调整,以此为契机推动我国仲裁机制与国际接轨。中国社会科学院欧洲研究所叶斌副研究员以“《欧加全面经贸协定》对投资者诉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化”为题进行发言,指出2016年《欧加全面经贸协定》特征为磋商机制和提交诉请的程序化,以及法庭组织架构的司法化,对仲裁机制的改良,该协定建立的投资法院机制并非是一个自给自足的机制,而是投资仲裁机制与法院机制的混合。清华大学法学院张新军副教授在“国际司法仲裁中的越权和判决的既判力问题”的发言中,以菲律宾诉中国的南海仲裁案为切入点,指出围绕判决既判力的法律上的对抗是一个客观存在,程序和实体上的论点有必要进一步探讨;既判力原则阻断判决后针对原告请求的任何管辖异议,但并不当然阻止判决无效的主张和进一步程序。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苏珊·芬德尔(Susan Finder)教授在“国际仲裁中的性别问题”发言中,对国际仲裁中男女比例数据进行了梳理,认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女性仲裁员、律师数量正在增加,但高级仲裁员比较少;在国际公法中,女性仲裁员及法官数量依然很少。意大利马切拉塔大学法学院安德列•卡利吉尔利(Andrea Caligiuri)副教授作了题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仲裁裁决及其执行”的发言,指出最后裁决只有在仲裁庭各方履行其职能,决定完全独立和公正的情况下才具有约束力。谢尔曼·斯特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易杰明先生(Emmanuel Jacomy)作了题为“自裁管辖权原则的消极效力:一个比较法的分析”的报告,比较了法国、德国、新加坡、中国民事诉讼立法中有关法院与仲裁管辖权的规定;分析了中国法院对部分仲裁案件管辖权的判决,并与法国、新加坡法院的作法作了比较。

第五单元


本单元由国际法研究所孙世彦研究员主持,国际法研究所郝鲁怡副研究员评议。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王秀梅教授作了题为“全球法律多元主义视角下的全球法”的发言,认为全球法具有多元的法律功能,完全“没有国家的全球法”不现实也不可能,全球法强调的是重视非国家行为体制定的跨国软法的作用,但其不能撼动国际法的中心地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文奇教授以“网络战之国际人道法问题”为题进行发言,指出网络技术迅速发展对国际法带来影响;网络技术被应用于军事用途带来了新问题,网络空间成为国家间的新战场;网络攻击具有匿名性、速度快的特征,对使用武力、自卫权、攻击的界定等国际法规则带来巨大挑战。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金永明研究员以“南海航行自由与安全的国际法分析”为题发言,认为由于1982年《海洋法公约》的妥协性和模糊性,中美两国对航行和飞越自由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对立的实践,只有加强双方的交流和磋商,才能消弭对其的不同认识和理解,实现依法治海的目标。丹麦人权研究所所长乔纳斯·克里斯托佛森(Jonas Christoffersen)教授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题发言,指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符合《联合国宪章》的规定,符合人类对于和平、安全、发展、自由的追求,符合人的价值实现的趋势。挪威奥斯陆大学法学院汉斯·彼得·格拉佛(Hans Petter Graver)教授以“个人与集体劳动法的国际发展”为题进行发言,指出劳动法具有集体特征,并结合欧洲法院相关判例作了解读,分析了劳动权与比例原则、宪法化和分割化问题。悉尼大学法学院戴维·金利(David Kinley)教授以“全球金融和人权的文明冲突”为题进行发言,指出在全球人权治理中,国际金融公司也有义务承担保护人权责任,讨论了国家对本国公司在领土之外违反人权保护义务承担责任的问题。国际法研究所刘小妹副研究员以“新时代中国人权内涵的新发展:幸福权的人权价值及其中国意义”为题进行发言,指出幸福权是良法善治的价值标准,分析了中国的幸福权重构的理论及实践问题,指出幸福权是中国特色国家观的中国表达,对国际人权体系可以做出贡献。国际法研究所戴瑞君副研究员在“中国对国际人权条约的司法适用”发言中,指出国内立法的空白、当事人及法官人权保护意识的提高、人权司法在世界范围的广泛实践与影响,是促使司法实践运用国际人权条约的因素,在司法适用国际人权条约存在必要性。

第六单元


本单元由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古祖雪教授主持,中国社会科学院海洋法与海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王翰灵副研究员、清华大学法学院张新军副教授评议。国际法研究所赵建文研究员就“中日双方有关钓鱼岛主权归属证据的国际法效力问题”发言,分析了关于钓鱼岛是否属于依《马关条约》割让的台湾附属岛屿的争议、钓鱼岛属于台湾附属岛屿的地理事实和经济活动方面的证据、《旧金山和约》与钓鱼岛等问题,认为中国有关钓鱼岛的证据是有国际法效力的,充分的;日本有关钓鱼岛的证据是没有国际法的效力的,更谈不上有充分证据的问题。意大利国家研究委员会国际法律问题研究所法比奥·马尔切利(Fabio Marcelli)教授以“公共物品与全球公地:对国际法的挑战”为题进行发言,指出公共物品具有公共性、能满足全人类的需求,公共物品的范围正在拓展;并以公海、极地、外太空为例对全球公地的管理、价值、涉及的条约作了分析;“中国梦”包含为所有人创造财富的涵义,与公共物品问题联系密切。英国皇家国际问题研究所哈丽维特•莫伊尼汉(Harriet Moynihan)研究员以“国际争端解决”为题进行发言,认为我们将会看到一个被认为更加“国际化”的国际法的出现。国际社会及其机构的意识正在扩大,希望这会增加对公平竞争的看法。理想的情况是各国在涉及国际法治时相互合作而不是相互竞争。英国牛津大学法学院安东尼奥斯·察内柯普罗斯(AntoniosTzanakopoulos)副教授作了题为“国内法院在实施和发展国际法中的作用”的发言,指出国际法上的义务多为内向型;不论遵守国际法还是国内法,实际的困难是这些内向型规范如何规范化,以及国际法院如何看待国内法院。国际法研究所张文广副研究作了题为“‘加百利’轮海难救助合同纠纷再审案判决评析”的报告,指出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该案的审理首次明确了救助公约及相关国内法条款的具体适用,该案也凸显出我国海商法存在漏洞与不足,修改亟需启动。国际法研究所何晶晶副研究员以“《巴黎协定》时代的气候变化与人权”为题进行发言,指出把人权法的语言与考量融入到《巴黎协定》的具体化规则中,使人权法视角能够落实到应对气候变化的具体的减排和适应性措施中,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韩逸畴助理研究员以“论国际法面临的新挑战及中国的因应”为题进行发言,认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当代国际法体系注入新的标准和理念。中国在国际关系中更积极有效地参与和完善既有的国际规则符合自身的利益,也有助于国际秩序走向公平合理。

闭幕式

闭幕式由国际法研究所所长助理柳华文研究员主持,清华大学法学院车丕照教授、德国马普比较私法与国际私法研究所伦纳•库尔姆斯研究员、国际法研究所陈泽宪研究员先后致辞。车丕照教授对本届论坛的成功举办表示祝贺,指出国际法论坛十四年的光辉历程见证了中国国际法思想的演进。伦纳•库尔姆斯研究员梳理了本次论坛的热点问题,指出本次论坛主题选择富有远见,国际法需要适用新时代、新挑战,感谢主办方为中外学者提供思想交流平台和盛情款待。陈泽宪研究员在致辞中指出,与会专家学者对新时期国际法面临的变革、创新与发展作了深入探讨,带来许多高质量成果,国际法领域的研究内容正在不断拓展,国际法学者对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给予高度关注,并从不用角度作了解读;时值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成立,希望与国外高等院校及研究机构在教学方面进行合作交流;最后感谢国内外学者对国际法论坛的鼎力支持。

中国社科论坛暨第十四届国际法论坛顺利完成各项预定议程,圆满闭幕。

(本文通讯员:马金星;图片:张润泽)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