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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座谈会”在法学所举行

2010年12月1日,由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主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承办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座谈会在法学所三楼会议室召开。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央民族大学的专家学者,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东城区法院的法官20余人出席会议。法学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列席会议。

座谈会由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夏吟兰教授主持。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薛宁兰教授在会议正式开始前介绍了座谈会召开的背景和筹备情况。

座谈会由两个单元组成。会议第一单元讨论主题是亲子关系、夫妻人身关系,以及夫妻财产关系与物权法关系。与会来宾围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解释三”)第3条、第10条发表不同观点和修改意见。与会来宾认为,亲子关系的确认本是立法问题,在现行婚姻法没有原则性规定之前,司法解释对亲子鉴定的法律适用应从当代亲子关系的理念出发,重视子女利益保护,以子女最大利益为制定规则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夫妻双方是生育权的主体,但妻子是更为直接的生育主体。对妻子生育权特别保护符合婚姻法和妇女法规定。解释三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第二单元着重围绕夫妻财产关系展开讨论。与会者就配偶一方与第三方解除同居关系的财产性补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条件、个人财产婚后孳息和增值收益的归属、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的权属认定、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权属认定、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处理等问题,各抒己见,会议气氛十分热烈。与会者普遍认为,解释三在考虑民法财产法基本原理基础上,应充分关注婚姻关系的伦理性,坚持婚姻法作为民法特别法的定位,妥善保护夫妻双方利益,促进婚姻关系的稳定与和谐。

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龙翼飞教授对座谈会作了两点总结:第一,本次座谈会召开得非常及时和必要。大家热烈讨论,深入交流,分享了各自的研究成果和实务经验,也让我们感到立法要从审判实践出发,注重法律的可操作性;第二,会议探讨的问题看似是法律操作问题,实际是立法理念问题。婚姻法学研究会要加强婚姻法学的基础理论研究,用更加完善的理论来指导立法和实践。

座谈会持续三个半小时,会议在各方的热烈讨论中圆满结束。

(胡雪璇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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