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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孙宪忠即将再一次领衔提出关于进一步修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的代表议案。
日前,聚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相关问题,孙宪忠接受红星新闻记者专访。
▲全国人大代表、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孙宪忠
作为曾经连续多次议案和建议推动民法典编纂的专家学者,孙宪忠对红星新闻记者表示,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的最大亮点或者进步就是对中国农村国情认识和对农村、农民的认识进一步深化,而在下一步立法进程中,还需要进一步统一共识,自己会像推动民法典编纂一样推动这部法律的制定,希望它能确认农民群众权利的合法性、正当性,促进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
目前草案亮点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不因就学、丧偶、离婚等丧失成员身份
2018年1月2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发布。《意见》要求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集体成员身份确认,加快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充实农村集体产权权能。
正是在这一年的全国两会上,孙宪忠提出了关于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议案。2022年全国两会上,孙宪忠再次提出这一议案。2022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透露,2022年将预安排审议40件法律案,其中包括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2年12月27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首次亮相。2023年12月25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二次审议。
针对草案一审稿,根据有关部门和地方的建议,草案二审稿明确发展的是“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以更好体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同时,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探索通过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经营性财产参股等多样化途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而草案二审稿拟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服刑、丧偶、离婚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在新居住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取得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草案二审稿还拟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的召开规则,“成员无法在现场参加会议的,可以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在线参加会议。”同时,草案二审稿对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等作了规定,“成员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孙宪忠认为,相比于具体条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最大的亮点在于对中国农村国情的认识是一步一步深化的。以前认为农村就是户籍农民所居住并进行农业生产的地方,但是现在这个认识慢慢深化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不仅仅是农民以土地生产经营作为生存保障这样一个定义,而是强调它以生产经营或者其他经营方式作为生存保障。也就是二审稿里明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探索通过资源发包、物业出租、经营性财产参股等多样化途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约9亿人,包括两三亿已经取得城市户籍或者在城市居住多年的人,条款虽然仅仅是增加了几句话,但是意义重大,说明认识已经转变,现在农民、农村、农业都很复杂,真正把户籍农民和从事农业劳作的农民进行区别。”孙宪忠说。
此外,孙宪忠还以成员权利为例说明了这种认识的变化。“两三亿在城市居住多年的人,这些人虽然户籍还在农村,但一直在城市上学、就业和生活,乃至已经在城市有了第二代,早已经不种地了,甚至不知道地怎么种,这么大群体的利益如何保障?”孙宪忠提到,由于集体成员资格已经相对固化,在一些地区,“外嫁女”“入赘男”等均被排除在集体成员范围之外,导致其权益遭受损害。又如,对于“在校大学生”特殊人群,有些地方规定其户籍迁出以后就不享有集体成员资格,有些地方规定其在城市谋得稳定工作后就丧失集体成员资格,这些都是需要立法解决的问题。
“因此,立法草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丧偶、离婚、服刑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在新居住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取得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这是非常大的进步。”孙宪忠这样总结。
尚需进一步统一共识
除了具体条款
立法更需转变的是认识上的问题
在谈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问题时,孙宪忠还特别提到了一种情况。他说,近些年来,我国民事诉讼中出现了一种特殊的类型,即“确认村民资格”之诉。“这种诉讼普遍发生在城郊,其实是‘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诉,其特征就是农村居民主张的并不是在农村居住的户口问题,而是集体成员资格所体现的财产分配权。”孙宪忠提到,由于我国还没有这方面的专门法律,目前法院对这些诉讼尚无法作出清晰明确的裁判,因此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把这些问题确定下来,是非常必要的。
孙宪忠表示,对集体经济组织中成员资格的确定,应该遵循历史、照顾现实,确立明确的可操作性规则。在此基础上,应当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权利与其成员的财产权利平等受法律保护,实事求是解决农民利益问题。集体成员财产权利不仅包括资源性资产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也包括集体经营性资产的收益分配权,这些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利应受同等保护。
孙宪忠还提到,除了具体条款,目前立法更需转变的依旧是认识上的问题,虽然立法过程中有了很大的深化,但还需要进一步统一。在农村与城市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比已经发生巨大变化之后,应及时改变相关观念。当前,我国国民经济总产值中农业总产值所占比例已经小于10%,而农村居民人口还占国家总人口的40%左右。城市工商业反哺农业的时代已经到来,而且国家已经开始实施补助农业的各种措施。
孙宪忠认为,在乡村治理、国家治理中,必须思考这些重大问题。在简要回顾一段历史之后,我们可以得出两个清晰的结论。其一,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时,在研究完善当前我国农村治理的法律制度时,需要进一步准确认识社会主义的土地理论、农村集体化理论,尤其注意不受某些已经被实践证明的,不适合我国国情也不符合社会主义理念的观念的束缚。比如,那些一再出现的要把农村土地收归国有的观念,那些意在否定农民家庭或者个人的成员权的观念,都是不能采纳、不能认可的。其二,关于乡村治理的整体政策和法律设计,应该遵守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马克思主义原理,消除上层建筑发展滞后的问题,在涉及农业的经济基础已有本质变化的情况下,勇敢地推出农村地权流转的政策思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需要在集体成员权的基础上进行,需要充分考虑农民的意愿,需要在法思想、法感情、法技术上共同发力,只有这样,才能制定出一部人民满意、社会认可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才能不辜负最广大的农民朋友。”孙宪忠说。
来源:红星新闻,202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