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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洁研究员接受采访:证券公司监管基础性制度迎来重要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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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证券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建设中国特色现代资本市场,33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多位业内人士对此表示,《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有效落实了新《证券法》要求,积极引导证券行业回归行业本源,规范公司治理和内部管理,有利于不断补齐券业功能短板,为全面实行注册制改革保驾护航,有效提升证券公司专业能力和服务实体经济功能,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条例》的修订将有利于促进证券业走好高质量发展之路,继续为中国特色现代资本市场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加强穿透监管 规范证券行业治理

六大方面修订《条例》

 

对照新修订的《证券法》,立足监管实践,《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新增35条、删减5条、修改68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了6大方面:

一是落实新《证券法》要求,修改完善相关规定。

第一,调整部分行政许可事项。一是取消部分许可事项。二是明确部分许可事项取消后的监管安排,如证券公司任免董监高的备案要求、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登记要求。同时,明确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等基本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落实审慎监管要求。《证券法》第130条规定了审慎监管要求。为实现审慎监管打早打小、防范风险外溢的目标,本次修订按照分层分类原则进行补充完善。一是规定证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可以对证券公司进行风险提示、提出监管建议。二是进一步完善日常行政监管措施类型及适用对象。三是补齐对证券公司风险的早期干预措施,强化早期风险应对法律手段,实现风险处置关口前移。

此外,根据新《证券法》精神,大幅提高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升违法成本。

二是加强穿透监管,规范公司治理。

第一,明确基本原则,规定证监会依法加强对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的监管,规范和引导社会资本依法有序投资证券公司。第二,明确证券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及底线要求。第三,针对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关系、规避责任等问题,将底线要求扩展适用至主要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并相应补充完善了监管核查手段。第四,要求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三是引导行业回归本源、集约经营,走高质量发展之路。

第一,将提升证券业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写入立法目的,明确监管导向;第二,规范证券公司融资行为,遵循必要、合理、集约原则,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第三,强调上市证券公司应当完善投资回报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第四,要求证券公司建立长效合理激励约束机制,禁止不当激励,强化内部问责;第五,要求证券公司培育“合规、诚信、专业、稳健”行业文化,恪守职业操守,履行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增强自我约束。

四是补充业务规则,促进服务实体经济功能有效发挥。

第一,新设“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一节,有利于更好发挥投行在全面实行注册制改革中重要作用。明确从事承销与保荐业务的证券公司严格履行勤勉尽责、审慎尽调等基本义务,规定合理信赖原则,强调对内部控制及承销业务的底线要求,并明确其他投行类业务适用本节规定。

第二,新设“做市交易业务”一节,规定做市交易业务的基本规范和内控要求,明确交易场所的自律职责。

第三,系统补充场外业务规范。明确证券公司在交易场所外开展衍生品交易等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证券公司履行信息报送义务,加强数据统计和监控监测;针对衍生品交易业务,加强客户实名制及适当性管理、履约保障机制、风险限额管理等重点环节的风险管控。

五是强化合规风控,完善内外部约束机制。

第一,完善合规、风控、内控基础制度。明确合规、风控及内控全覆盖要求;强化全面风险管理,引导证券公司根据资本实力审慎开展业务。

第二,补充完善重点制度,系统强化内外部约束。要求证券公司按规定制定恢复与处置计划,加强对境内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管控,压实证券公司利益冲突防控,关联交易管理及异常交易监控职责,并补充反洗钱要求,强化廉洁从业要求和证券公司廉洁从业管理责任,明确人员管理要求。

第三,系统规定信息技术制度,夯实行业安全平稳运行基础。增设“信息技术”专章,一是突出信息技术安全管理,要求证券公司保障信息技术投入,提高自主研发能力,维护信息技术系统安全、数据安全和客户个人信息安全。二是对双跨、信息系统接入等作出原则性规定。三是对证券公司使用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的产品和服务提出要求,明确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的禁止性行为。

六是优化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

第一,明确差异化监管原则。明确证监会按照差异化监管原则,根据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合规风控、业务开展等情况对证券公司实施分类监管。

第二,完善法律责任设置。针对《条例》修订内容对应的违法行为,设置相应罚则。

 

完善证券公司监管基础制度

修订工作坚持三大原则

 

现行《条例》于20084月颁布实施,对证券公司的设立与变更、组织机构、业务与风控、客户资产保护、监督管理等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是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为证券行业的规范稳定运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条例》颁布至今已近15年,期间于2014年进行过小幅修订。近年来,证监会聚焦服务实体经济、服务高质量发展,持续强化证券公司监管,督促归位尽责,促进功能发挥,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监管经验,同时证券公司监管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在制度层面固化经验、补足监管规则。

总的来看,因《条例》制定时间较早,部分规定已相对滞后。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与新《证券法》规定不相适应;二是公司治理和穿透监管有待强化;三是部分领域的业务规则空白有待填补;四是内部管理和外部约束机制有待完善;五是监管理念和监管手段有待夯实。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商法室主任、研究员、博士生导师陈洁对此解读,此次修订《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背景主要有三:一是《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部分规定已相对滞后,需要对照新《证券法》的规定进行修改;二是总结和巩固我国证券公司监管经验和改革成果的要求;三是证券公司部分业务规则空白急待填补,某些监管规范尚需完善。

《条例》修订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立足提高证券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总结和巩固近年来证券公司监管经验和改革成果,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思维,完善证券公司监管基础制度,提升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能力,明确合规审慎、归位尽责的监管导向,引导证券公司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管理,回归行业本源,提升专业能力,补齐功能短板,走规范化、专业化、集约化、差异化的高质量发展道路,为中国特色现代资本市场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修订工作坚持三个原则:一是兼顾法规的稳定性和适应性。从近年监管实践看,现行《条例》总体是有效的。此次修订未改变《条例》的总体框架结构,保持了法规的延续性、稳定性。

二是坚持强化监管、有效监管。落实穿透监管原则,加强对证券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监管。补充审慎监管要求,完善监管措施类型。明确差异化监管原则,坚持管少管好,提升监管效能。

三是统筹好现实需求与长远发展。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重要制度、做法及时纳入行政法规。同时,立足行业长远发展,为监管转型和行业创新预留空间。

谈及《条例》对证券行业的积极作用,陈洁表示,由于证券公司在资本市场的重要地位与作用,加强和完善对证券公司的科学监管,促进证券行业高质量发展,无疑是建设中国特色现代资本市场的重要环节。

“《条例》的修订与实施,有助于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的组织与行为,促使证券公司回归行业本源, 夯实行业安全平稳运行基础,为证券行业的规范稳定运行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对保障全面实行注册制改革的平稳落地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更好发挥证券公司在建设中国特色现代资本市场中的积极作用。”陈洁称。

 

来源:《中国基金报》20233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