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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涛研究员在四川大学作“《物权法》入典相关问题的思考”主题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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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5日晚7:00,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民商法学院特聘教授渠涛老师来我院2023会议室作“《物权法》入典相关问题的思考”主题讲座。本次讲座由我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竹老师主持,四十余名同学参加了本次讲座。

渠教授首先就讲座主题进行了概述,并引出对现行《物权法》的评价,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物权法值得肯定的价值。他讲到,在政治方面,《物权法》是对国民党六法全书的废除、对苏联法制的效仿、对独立自主法制道路的探索,是改革开放后的私法建设;具体又从民法经济法争论、合同法到物权法的探究来阐述。在立法技术方面,他认为《物权法》应当规定生效要件与对抗要件并存。渠教授讲到改革阶段性所限的无奈条款,认为登记制度最开始的功能是征税;就农村土地相关制度,指出宅基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的规定不详细,出嫁女与入赘男的土地使用权相关规定不对称。二是相关条款的存废。渠教授认为《物权法》中的宪法重述条款应该删除,对土地征收征用相关条款应该属于行政法范畴的规定。就《物权法》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物业服务与管理,渠教授做了详尽讲解,主要包括物业管理与物业服务,物业公司的资质要求,初期物业公司的进场标准,小区内的地面停车位与车库,物业服务公司的物业费收取,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职能,物业服务公司的监管机制等内容。

三是《物权法》应当考虑的相关问题。渠教授说,民法理论中,只要承认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就必须承认物权行为。他认为瑞士法上的所谓“债权形式主义”并不是以否定“物权行为”为前提,而不过是否定了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此外,还应注意担保物权的开放型性与闭锁型性。他指出,关于物权法第180条,现行法对担保物权的开放型是符合当今社会发展的,认为将来对此应是封闭型的立法规定,并从应收账款、浮动抵押和土地租赁三个方面来阐述这个问题。四是从典当行现状思考典权的再定位。渠教授认为典当行简便快捷,但存在的问题较多,相关法律问题有待规范。他还建议从金融机构的业务角度来看待担保法,从直接金融与间接金融两方面介绍了相关理论观点。

讲座最后,渠教授与同学们进行了互动,详细解答了同学的问题。

(原标题:《渠涛教授来我院作“〈物权法〉入典相关问题的思考”主题讲座》)

来源:四川大学法学院网站2017-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