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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远、熊秋红参加检察机关办案方式理论与实践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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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检察机关办案方式理论与实践研讨会”在广州举行

本报讯(记者蒋安杰)6月17日,由国家检察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联合主办的“检察机关改进司法理念与司法办案方式理论与实践”研讨会在广州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举行。来自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检察官学院等实务界以及学术界代表近百人参加研讨会。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欧名宇,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书记、院长胡卫列,最高检反贪总局四局副局长詹福亮等嘉宾致辞,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卞建林、顾永忠,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敏远、熊秋红,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学》编辑李游,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李奋飞,副教授程雷等参加会议并发表精彩观点。

欧名宇在致辞中指出,近年来广州市检察机关在改进司法方式方法、促进司法公平正义和服务经济发展方面积极探索,大胆实践,积累了一些的经验做法,尤其是海珠区检察院在理论和实务方面对“柔性执法”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和探索。

胡卫列在致辞时说,柔性执法追求的价值与宪法尊重保障人权以及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现代司法理念非常契合,是比规范执法更高层次的执法理念,在规范的基础上加入了人文保障、人文关怀,对于促进检察机关执法理念的转变,推动执法规范化和执法效果的提升,推动整个检察机关甚至是司法机关执法公信力的提高,都是有积极意义的。

程雷表示,从研究人员的视角,海珠试点的研究价值在于理论界可以近距离地运用多种数据观察海珠自发的改革创新,对于自侦案件研究而言,样本十分珍贵。这种旁观式、非干预式的研究更有助于揭示柔性执法的内在逻辑。

他说,柔性执法的实践在两个方面引导着刑事诉讼理论的深化与发展:一是公法中的比例原则如何才能从书本走向实践,海珠经验进行了良好的诠释;二是对强制措施与侦查措施的本质应当重新认识,不少柔性司法的具体作法揭示出:强制措施与侦查措施不应仅仅被视为对自由的剥夺或限制,对相对人其他权利的干预状况应当秉承法无明文规定则不可为的原则加以善意保护。

来源:《法制日报》2016-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