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宪忠教授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解读《物权法司法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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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2日,应法学院邀请,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教授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围绕《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展开深刻解析。
孙宪忠教授就法国民法与德国民法的分歧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理差异予以讨论,并对所谓的“债权意思主义”和源自于日本法学界的“债权形式主义”两种物权变动模式展开深入对比分析,指出“债权形式主义”理论导致我国出现理论错位现象,有待正本清源。
孙宪忠教授认为,在准确认识不动产物权变动,使我国物权法贯彻不动产登记与物权公示原则时,应认识到“物权行为理论”区别于“物权形式理论”的重点在于认识到不动产登记不是唯一的公示方式,并且不动产登记是基于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物权变动,而不是公权力给民事行为赋权。
关于交易中的物权确认,孙宪忠教授总结指出其基本的分析与裁判要点是确定物权变动阶段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物权变动阶段的意思表示以公示是否充分来确定其法律效果;不动产登记具有充分的公示效果,所以物权效果最为充分但是交付占有同样具有公示效果,也可以支持物权变动。不要把不动产登记理解为行政赋权,是研讨此问题的要点所在。
此外,孙宪忠教授指出,《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在善意取得制度方面取得的进展在于对以下四个方面的明确: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空间、“恶意”、“善意”的关键即支付对价和排除的情节。从债的相对性原理到对预告登记、准不动产登记和善意取得规则的理解与适用,孙宪忠教授借解析《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的机会对民法学的诸多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梳理。
来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网站2016-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