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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个人违法行为所引起的结果的‘客观归责’”当代刑法思潮特别论坛成功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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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14日晚上六点半,由北京大学“杨春洗法学教育与研究基金”资助,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和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五校联袂主办的“当代刑法思潮论坛”系列讲座特别论坛在北京大学凯原楼隆重举行。

本次论坛由德国马堡大学法学院Georg Freund教授主讲,演讲的题目是“对于个人违法行为所引起的结果的‘客观归责——一套无法自圆其说的理论’”,由Freund教授的博士生张正宇博士与中国人民大学陈璇讲师翻译。北京大学法学院江溯副教授、蔡桂生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樊文副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莹副教授,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何庆仁副教授出席了此次论坛。论坛由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梁根林教授主持,吸引了多个院校的学生来到现场聆听。

首先,Georg Freund教授认为刑法学所要解决的问题是确定个人的刑事责任,而本次演讲中所提到的“归责”是“如何确定个人的刑事责任”这个大问题中所包含的一个小问题。Georg Freund教授的演讲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第一部分,是问题的引入。“客观归责”这个主观臆造的法律概念虽然具有诱人的吸引力,但是如果一个客观的归责体系是不存在的,就没有必要把主观构成要件和客观构成要件区分开来。

第二部分,犯罪构成所要求的违反行为规范的行为(危害行为)作为犯罪成立的必要前提条件,以及该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这里的关键词是可预见性、可避免性和必须避免。

第三部分,犯罪构成所要求的危害结果作为除开犯罪构成所要求的危害行为之外的另一个处罚前提。一方面,在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应当考虑危害结果。另一方面,Georg Freund教授分别就因果关系、类因果关系以及“客观归责”对于危害结果的意义进行了阐释。

第四部分,是本次报告的总结。“客观归责”理论中不可避免地会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就表明将危害结果“在客观上”归责于行为人是不可行的。除此之外,“客观归责”理论对于解决在分析违法行为时所出现的问题并无实质性帮助,关键在于正确地分析行为规范的合法化事由。

在点评互动阶段,樊文副研究员认为主观与客观的不可区分性是由行为的概念引发的,关键可能在于主观与客观各自的定义,进而提出用犯罪构成所要求的行为和犯罪构成所要求的结果构建犯罪论体系之后,因果关系放在哪个层次中解决的问题。蔡桂生博士询问教授是否将犯罪构造区分为本体论意义上的犯罪构成和技术意义上的犯罪构造,前者关注犯罪是如何发生的,后者更具有教学法上的意义。其他嘉宾老师也对Georg Freund教授演讲中涉及的问题分别进行了提问,参加讲座的同学们也提出了颇有见地的问题,获得了教授的积极回应。

最后,梁根林教授肯定了Georg Freund教授关于客观归责理论的批判对中国刑法学发展的借鉴意义,并进行总结致辞,感谢Georg Freund教授的演讲、张正宇博士、陈璇讲师的翻译以及各位老师同学的参加。讲座于九点半左右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结束。

“当代刑法思潮论坛”每月举办一次,由北京大学杨春洗法学教育与研究基金赞助支持,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和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五校联袂主办,是旨在展现当代刑法学术前沿基本立场、基本原理、基本方法的专题性、系列性和学术性论坛。

(文/李奎 黄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