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宪忠代表回答本报记者提问时指出严格区分科研经费中的违法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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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0日上午9时,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新闻中心在梅地亚中心多功能厅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主任孙宪忠回答记者提问。 记者张哲摄
今天(3月10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梅地亚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主任孙宪忠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有关部门执法时应把科研经费使用中的违法、违纪现象严格区分开来。
孙宪忠介绍,目前我国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中存在一个很大的弊端,即科研项目预算中没有科研人员的劳务性支出,资金可以买机器、买设备,就是不能用来支付课题组科研人员劳务费,如果支付就算违规,严重的还涉及犯罪。而科研人员往往是付出劳动最多的那部分人,但恰恰是他们不能取得劳动报酬。一些科研院所和大学教师纷纷向他反映,认为这种规定不公平。
同时,孙宪忠认为,科研项目经费到账滞后,也增加了项目负责人的犯罪风险。譬如,项目经费一般都是三四月份拨下来,但真正到账要等半年后,这意味着前半年所需经费得先垫付。等到经费真正到账后,本年度快要结束了,预算眼看就到了结算时间,这时候才划拨下来的钱怎么办?有些人就把前面垫付的钱给补上,或者为了后期项目经费有保障,先把钱存在另一个账户,而财务上这样做是违规的,如果数目较大,相关人员就得获刑。
孙宪忠说,不可否认,有些科研项目负责人的确将这笔经费挪作私用,对这样的人应该依法追究其责任,但是绝大多数科研人员都是奉公守法的。一些人只是暂时将钱存到另一账户,是否真有侵吞经费的动机?希望执法机关在办案时尽可能将违纪和违法犯罪严格区分开来。
(记者郭美宏)
[责任编辑:李家亮]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