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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违反三大法律
学者认为:经济新政在目的上有它的合理性,但在方式上却有失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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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综合报道】2011年7月16日,“经济新政中的合法性问题学术研讨会”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举行。会上由四位报告人介绍了拟提交国务院的四份合法性审查建议书。主要针对北京市的机动车和住房限购令、沪渝两市的房产税开征试点,和住建部的租赁限制四个领域的政策。

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陈甦表示,经济新政在目的上有它的合理性,但在方式上却有失合法性。

法学所研究员陈欣新教授和社科院丁一副教授认为,以地方政府决定的方式来开征住宅房产税,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征收房产税既无法律规定,也没有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开征试点的做法,违反了《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主要违反了三部法律,即《宪法》、《立法法》与《税收征管法》。

陈欣新教授说,依据《立法法》第88条第三款的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他建议国务院履行相关法定职责,对重庆市和上海市开征住房房产税的决定和做法当中抵触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行为加以撤销或者改变。

在谈到利益平衡问题时,陈甦说,利益有多数人的利益和少数人的利益。他举了个例子:比如兰州限制牛肉面涨价,说通过网络上的讨论,78%的人赞成限制牛肉面涨价的。“我一看就笑了,一个经验事实告诉我,肯定是吃牛肉面的比卖牛肉面的多,78%就一定有道理吗?如果假定我们全兰州的人每天可以白吃一顿牛肉面,估计征求意见的时候恐怕也会有半数的人同意”。

陈甦研究员指出,“我们涉入到合法性问题时,就要考虑到少数人的利益是不是应当被忽略。”

目前,我国有上海、重庆两座城市作为房产税开征试点。

来源: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