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祥德教授应邀在中央电视台谈“吸金”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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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28日下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助理、博士生导师冀祥德研究员应中央电视台-7邀请,对近年频发的“吸金”黑洞问题作法律解读。
针对中央电视台提供的案例,冀祥德教授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集资诈骗犯罪案件。他认为,案例中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属于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可以认定为集资后虽然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但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情形,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予以处罚。
同时,冀祥德教授提出,实践中处理该类案件时,要注意区分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不同。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在法条归罪上属于特别法条与一般法条的关系。但集资诈骗罪侵害的是社会不特定的公众的资金,诈骗罪侵害的往往是特定人的财物,诈骗罪的定罪数额也要远远低于集资诈骗罪。而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在于,集资诈骗罪以诈骗的方法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则主要体现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即人们常说的“吸金”黑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