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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案折射民间借贷立法滞后

《放贷人条例》第五稿上报国务院
本报记者 陈岩鹏 应辽产 北京、温州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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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临近,吴英案和民间借贷再次成为社会热议的焦点。

3月1日,全国人大代表、富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赵林中对《华夏时报》说,他认识的几位浙江代表都提了民间借贷合法化的建议,而他提的4条建议中都涉及到民间借贷,“杀了吴英也阻止不了高利贷的蔓延”,“要及时研究出台加强民间借贷管理的指导性意见或《放贷人条例》,对民间借贷的性质、资质、利率、税收、风险防范和权益保障等作出明确规定。”

吴英案所折射的法律问题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是,民间借贷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是否受到了全面保护?民间借贷有无合法性边界,其合法与非法的边界究竟在哪里?

而在此前召开的通气会上,全国政协委员、民建中央副主席辜胜阻也提出,当前要大力规范民间借贷市场,促进民间金融“阳光化”“规范化”,引导民间金融健康有序发展。

在《关于加大金融改革力度、优化民间借贷环境的提案》中,民建中央建议尽快制定出台《民间借贷管理条例》,明确民间借贷主体、基本原则、用途、管理机构、利息、担保和法律责任等。该提案还建议,适时制定《民间借贷管理办法》,从立法层面来规范民间借贷关系,与《民间借贷管理条例》衔接,使民间借贷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同时,加强对民间金融的引导和监管,加大对非法金融的打击力度。

本报记者独家获悉,《放贷人条例》草案第五稿已经在“两会”前夕上报到国务院。

据参与《放贷人条例》研究制定的人士透露,此前《放贷人条例》已经修改了4个版本了,但最终都被否,其中一个原因是“《条例》无法控制资金流向”。而最新版本将允许自然人从事借贷、放贷人利率上限不高于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

吴英案凸现立法滞后

3月2日,本报记者见到吴英的父亲吴永正,他说他每天晚上都要上网看下有关吴英的新闻,最近他看到了浙江省高院院长齐奇的讲话,觉得齐奇当时的讲话态度有所改变。

吴永正所说的是浙江高级法院院长齐奇2月28日在接受《法制日报》采访时的一次表态,当时齐奇称,“关于民间借贷合法与不违法问题,不违法的范围要比合法大。”

“对吴英案而言,司法解释的规范作用就更为突出一些。”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经济法室副主任席月民说。

2010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分别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非法经营罪以及虚假广告罪等犯罪行为的认定作出了规定,回应了如何划清非法集资与合法融资的界限、如何应对层出不穷的非法集资手法以及非法集资活动涉及的虚假广告发布者到底要承担什么责任等社会热点问题。

席月民认为,上述五个罪名其实就是所有非法集资活动在现行刑法体系中可能涉及到的罪名。

而正确区分民间借贷与集资诈骗这两类行为,是司法机关审判吴英案的关键所在。吴英案所折射的法律问题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是,民间借贷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是否受到了全面保护?民间借贷有无合法性边界,其合法与非法的边界究竟在哪里?

“民间资本缺乏有效的监管,也缺乏有效的法律规范与充分的法律保护,在浙江一些地区出现3分、5分甚至8分、10分的高利贷,这对正常的企业来说无异于饮鸩止渴,势必会出现资金链断裂。”全国人大代表、富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赵林中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

但民间借贷的立法却一直滞后于社会实践,相关法律规则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刑法》以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席月民说,民间借贷法律规则的零散化和不协调,模糊了实务中处理相关纠纷案件时的合法性标准,凸显了我国民间借贷活动的制度性风险。

再次上报

加强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已经刻不容缓。日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发布2012年《中国法治发展报告》,建议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

本报记者获悉,此间《放贷人条例》已经修改了4个版本了,最后一个版本是央行在去年10月份上报国务院法制办的,但还是与之前的3个版本命运相同,再一次被否,其中一个原因是“《条例》无法控制资金流向”。

今年2月中旬,国务院法制办印发了2012年国务院立法计划,在诸多立法项目中,《放贷人条例》并未列入今年计划,立法计划中也没有涉及到民间融资相关法律规范。

据参与《放贷人条例》研究制定的人士透露,该《条例》诸多条款存在较大的争议,例如,在如何确定主管部门上的分歧就很大。

“有的说应当是正规金融监管机构,如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的则认为应当是非正规金融监管机构,如各地政府金融主管部门、工商局等,还有的主张应当是正规金融监管机构和非正规金融监管机构相结合的综合模式,到现在也没有形成一个统一意见。”上述人士称。

而本报记者最新获得的消息是,《放贷人条例》草案第五稿已经在“两会”前上报到国务院。据上述人士称,此版本与去年10月份上报的版本区别不大,同样允许自然人从事借贷、放贷人利率上限不高于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

席月民表示,就《放贷人条例》的制度设计而言,在有关市场准入条件、利率以及税收政策等几个主要问题上,应合理吸收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性规定,充分体现宽松、优惠的导向,合理确定民间借贷主体的投资资格等。

“此外还应修改《贷款通则》等相关条款,废止其中关于禁止非金融企业之间借贷的规定。”席月民说。

来源:《华夏时报》2012年3月5日第A03版

http://www.chinatimes.cc/site1/hxsb/html/2012-03/05/content_605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