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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由民意机构确定体现依法治国
孙宪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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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

2011年01月20日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就"新拆迁条例"再次公开征求意见。就拆迁条例草案的一些问题,参与本次修法工作的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主任孙宪忠教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谈到,在原有拆迁条例中,没有关于"公共利益"的任何界定,在"新拆迁条例"第二稿中将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确定公共利益,限制政府拆迁行为。公共利益是一个法律上的限制性条款,法律规定这一点的目的是限制某些法律主体的行为。那么应该限制谁的行为呢?当然只能是限制政府的行为,因为政府的行为只能是追求公共利益,我们不能要求企业去追求公共利益。

如何确定"公共利益"?在草案第8条第2款规定,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来明确。也就是说,在我国现有宪法框架内,用民意机构限制政府行为的意思,这一点从实现依法治国原则的角度看,意义重大。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http://news.sohu.com/20110120/n27898948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