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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子滨:持有大量假发票拟定为犯罪
专家建议增加持有型犯罪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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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再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拟在现行刑法的基础上增加规定:“持有伪造的发票,数量较大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些刑法学专家认为,持有类犯罪具有特殊性,将持有数量较大的伪造发票定为犯罪还需要认真研究。

持有型犯罪 具有特殊性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发票的,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没有将持有伪造发票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刑法学中有句古老的谚语:“只有行为才能入罪。”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邓子滨近日引用这句谚语说,对“持有”是不是行为在历史上就发生过争议,有人认为是行为,也有人认为是状态,状态不能入罪,正如身份不能入罪一样。随着持有毒品和私藏武器被规定为犯罪,这个问题已基本解决,人们逐渐接受“持有”是一种特殊犯罪形态的观点。

邓子滨举例说,一个人持有大量的毒品,如果因为查不清毒品的来龙去脉,就放纵持有的行为,会造成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很多国家包括我国都将“持有”毒品定为犯罪。

“将持有毒品列入犯罪实际上是一个例外,但例外不能太多。”邓子滨强调,持有型犯罪之所以不能太多,主要是考虑到,这种犯罪降低了控方的证明责任,也容易嫁祸于人,对公民的安全构成某种威胁。 是否入罪

各方观点不同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将持有伪造发票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在防止和打击发票类犯罪上会有积极意义,”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徐久生对持有伪造发票入罪持肯定态度。他说,目前,假发票现象还是非常严重的。现行刑法对伪造、变造发票以及出卖伪造、变造发票的行为已经有规定。对于持有伪造发票的行为,目前我国只能用行政手段进行处罚,这就可能增加了查处发票类犯罪的困难,放纵了一部分罪犯。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达列力汗•马米汗则对刑法拟增加持有伪造发票犯罪的问题提出不同意见。

“持有伪造发票的行为在社会上比较普遍,而且持有伪造发票与非法持有枪支、毒品以及假币的社会危害性是不一样的,有没有必要用刑法来规制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认为,应该着重打击的是伪造发票的行为,只要在源头上打击发票犯罪,就完全可以获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有人建议

增加单位犯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振伟提出,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增加了持有伪造发票的犯罪,对个人持有伪造发票数额较大的规定要判刑并处罚金。但未规定对单位犯此罪的处理。建议增加持有伪造发票单位犯罪的规定。

徐久生认为,单位犯罪在现行刑法中已得到认可,即单位可以作为犯罪的主体出现,但以刑法中有专门的规定为限。因此,单位犯罪必须具有法定性。持有伪造发票这一现象如果在单位中比较普遍或者说严重,立法者应当根据现实情况予以确定是否需要入罪。

据《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