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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条例在基本法律关系上有重大突破
孙宪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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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22日 08:41 来源:法制日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向社会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稿),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今天,参与起草条例的知名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孙宪忠向记者介绍说,无论是与最早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比,还是与第一次征求意见稿相比,新稿优点多多,值得肯定。

基本法律关系有重大突破

据孙宪忠介绍,我国1991年出台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对该条例进行了修订。这部条例的最大问题是和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相冲突。在这部条例中,基本法律关系讲的是被拆迁人和开发商之间的关系,政府实施监督管理。

新稿发布后改变了这种基本法律关系。孙宪忠解释说:“就民法上讲,被拆迁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开发商作为平等主体没有权力消灭,只有政府有权力消灭。依据我国法律,在一级土地市场上,政府处于垄断地位,只有政府能从被拆迁人处征得土地。政府将土地交给开发商,开发商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正是土地出让金,形成了很多地方远超税收的第二财政。因此,在开发商、被拆迁人、政府三方法律关系中,最基本的法律关系是政府和被拆迁人的关系。”

“在新的法律关系中,政府既要拿到土地,享受权利,就必须承担责任,政府的责任就是向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因此,新的条例定位为征收与补偿条例,这是与原条例最根本的区别。”孙宪忠说。

对公共利益进行列举限定

什么样的房屋要拆迁,过去拆迁管理条例只有一句“国家建设需要”,只此一条,政府就可以实施拆迁,被拆迁人就得乖乖地服从。

“这太过原则了。现在新稿对公共利益进行列举,这是很大的进步。因为,界定公共利益,实际上就是限制了政府,不属于公共利益的,不能随意拆迁。”孙宪忠说。

记者注意到,新稿第八条详细列举了七种属于公共利益的内容,比如国防设施建设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等等,只有属于这些公共利益需要的,政府才能作出房屋征收的决定。

被拆迁人权利有一定保障

孙宪忠说,过去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政府对被拆迁人进行宣传,被拆迁人只有接受宣传的义务。新稿对于被拆迁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做了明确的规定。

新稿规定,房屋征收之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组织进行专家论证,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被征收人有意见,政府还要对原方案进行修改,要将征求意见情况和采纳情况及理由、论证和听证情况以及修改情况及时公布。

补偿内容全按市场价合理

补偿内容、如何补偿是被拆迁人最为关心的事。新稿明确,对被拆迁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孙宪忠分析说,以前的条例只补偿房屋的价值,没有后两项。以前发生的某钉子户事件,原因就是政府对于被拆迁人原来经营的火锅店受到损失没有交待。现在就合理得多了。

新稿第十六条明确,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孙宪忠说,按市场价进行补偿,是一大亮点。

断水断电式强拆不复存在

新稿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胁迫以及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孙宪忠说,这点很重要,过去因为发生暴力拆迁,常引发被拆迁人不满。现在条例明确规定,而且禁止建设单位参与,以前为开发商作打手的拆迁公司将不复存在。

现在,如果订立补偿协议,被拆迁人不接受不履行,政府得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比过去政府亲自上阵进行强拆也有进步。

当然,新稿也有一些不足。孙宪忠说,希望能将土地使用权的问题明确下来,另外对于被拆迁人参与拆迁的论证会,也做具体规定,确保听证会不走过场。(记者 周芬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