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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涛教授做客民商法前沿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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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0日晚,民商法前沿论坛在明德法学楼601国际学术报告厅举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研究员、中日民商法研究会秘书长、日本关西大学客座研究员、日本东京大学客座教授渠涛教授应邀前来,详细阐述了日本侵权法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主任、我院博士生导师姚辉教授和我院高圣平副教授出席论坛并进行了精彩评议。论坛由我院博士研究生孟强主持。

论坛在主持人热情的欢迎辞中拉开序幕,渠涛教授围绕日本侵权法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论述。

第一,日本侵权法的发展。日本的侵权法称作“不法行为法”,在名称上不同于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二战前,日本于1898年制定民法典,不法行为法规定在709条-724条16个条款中。由于当时的日本把主要的精力放在对外扩张上,新兴的工业发达,所以,不法行为法对于矿难和劳灾的规定较为显著。二战后,日本侵权法进入大发展时期。大量交通工具的出现引发了交通事故诉讼,于是,制定了《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同时导入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工业的高度发展促使大量的公害诉讼产生,针对此制定了《公害纷争处理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公害健康受害补偿》等的法律。另外,针对制造物诉讼,制定了制造物责任法;针对家庭用品安全诉讼,于1973年制定了安全三法:《消费者生活安全法》、《关于化学成分审查及产品规格的法律》、《关于对含有有害物质的家庭用品进行规制的法律》。针对原子能,制定了《原子能损害赔偿法》。

第二,日本侵权法的制度构架。首先,日本侵权法的基本理念是民刑严格区分。这主要表现在诉讼程序、功能、要件、责任范围、责任方式等方面。其次,日本不法行为法的基本法是抽象式立法,规定在日本民法典第709-724条款中。日本的不法行为法包括一般不法行为法和特殊不法行为法。再次,日本的不法行为法的特别法归类于特殊不法行为中,不适用于一般原则。最后,对于防范受侵害的自卫制度,主要包括强制保险制度和任意保险制度。

第三,侵权法相关学说在日本的发展。日本的实体法立法过于简单,现实中主要结合特别法和学说判例来解决发生的问题。所以,侵权法学说在1965-1975年间达到鼎盛时期。其主要学说包括:鸠山秀夫的权利侵害论、末川博的权利侵害论、我妻荣依据权利侵害论的类型论提出的相关关系说、加藤雅信的侵权行为二分论等。

第四,现行制度的问题与综合救济体系的建立。此理论由加藤雅信教授提出,他认为受救济的实效性没有得到完全的保障是日本侵权法存在的问题。表现在制度运作上的效率特别低、严格责任及无过失责任引起了社会上的消极反应、审判中出现倒退现象等。对此,应当建立损害赔偿制度的综合救济体系。所谓综合救济体系就是把损害赔偿与社会保险制度组合起来。由此引发了对中国侵权法的再思考。渠涛教授认为,在中国建立综合救济系统也是十分有必要的。

随后,姚辉教授和高圣平副教授对渠涛教授的观点进行评议。姚辉教授认为,我国与日本侵权法在立法方面差异极大,我国采用抽象加例举的立法模式,而日本的立法模式则完全是抽象式的。到底哪种立法模式是最好的,要根据国情、国内的司法制度、法官素质等具体情况而定。高圣平副教授提出,比较法研究的方法并非是各国条文的简单比较,而是其国内背景的比较。

最后,渠涛教授针对学生提出的问题做了耐心细致的解答。论坛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结束。(文/曹倩倩)

(编辑:程静 王伟)http://www.law.ruc.edu.cn/research/ShowArticle.asp?ArticleID=247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