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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德讨论开心网纠纷:时间点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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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2月05日 09:51 中国经济时报 文/付西平

“今天你偷菜了吗?”2009年,一款名为开心农场的“SNS”(Social Network Site,即“社交网站”)类游戏,在全国火爆异常。与此同时,两家互联网企业为了谁是正统“开心网”展开争夺。

近日,知识产权领域知名专家学者就此展开研讨。

纠纷缘起

2009年5月,北京开心人信息有限公司(下称开心人公司)起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诉称:北京千橡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千橡互联公司)使用与其相同的网站名称、类似域名,并提供相同服务功能和内容,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且给其经营造成巨大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开心网”及与之近似的名称作为网站名称,停止使用kaixin.com域名,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

2008年2月,开心人公司成立,并于同年3月创办网站“开心网”,网址为kaixin001.com(注册于2007年2月17日)。

2008年10月,千橡互联公司创办名称同为“开心网”的网站,网址为kaixin.com(注册于2000年10月31日)。

开心人公司于2008年12月受让取得“开心”文字商标,类别为42类的部分商品。千橡互联公司使用的域名kaixin.com为该公司2008年8月受让取得。

时间点是关键

清华大学网络行为研究所研究员吴伟光副教授认为,“市场的基本规则就是竞争,竞争必然导致商业模仿,只要这种模仿不违反法律法规,都是允许的。法律禁止模仿的就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本案中原告开心网说被告用了其创意、经营方式及经营理念等等,这些本身都不是知识产权要保护的东西,这些东西大家都可以拿来用,成为竞争的一个资源。”

吴伟光认为,“开心网”这几个字是不是应该受保护,首先要看它是否构成知名。知名服务的标识或名称应该受保护。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法学研究所知识产权法研究室主任李明德认为,“判定本案中原告的商品名称是否‘知名’的时间点不能放在现在,只能放在2008年10月被告开始使用这个名称的时候。应该回到那个时间点观察,被告有没有利用他人商誉或者搭便车进行不正当竞争。”

李明德认为,“被告从商标的角度提起不正当竞争存在一定问题。因为从网站开办时间上看,原告是2008年3月,被告是2008年10月,而原告是2008年12月才受让取得‘开心’的文字商标,所以商标归属于原告的时间实际上是晚于这两个网站的,尤其是晚于被告的。”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博士闫文军提出,“关于域名的不正当竞争,主要是考虑在域名注册时,是否存在恶意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问题。本案被告的域名注册在原告之前,在先注册的域名已经是一种合法权利,原告以注册在后的域名权主张在先的域名停止使用,这种主张应该是不会被认可的。”

该不该保护“开心”?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冯晓青教授认为,“开心”这两个字是一个非常常见、非常公共的词汇,是一个公共资源。“开心”是一个让人愉快的词,而且与“SNS”网站提供的日常交友服务的体验相关,因此更具有广泛性。反过来讲,如果不是这两个字,而是别的不是很大众化的词,可能原告的证明责任就要小一点,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要大一点。

闫文军表示,在2008年被告开始使用“开心网”的时候,已经有20多家网站在使用“开心网”名称,现在肯定就更多了。用google查一下“开心网”,相关网页有1800多万个,前10页基本都是叫开心网的网站,或者某某开心网。如果考虑到因为大家都在用,使得“开心网”成为一类网站或者服务的名称,那么就不能再将其作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来保护。

吴伟光提出,“首先,两个开心网之前都是封闭的,不是向公众开放注册的,而是各自有各自的群体,在人和人之间推广的,这就说明它有固定的群体服务对象。第二,到目前为止,被告开心网注册的用户有3000多万,说明被告有一个固定的服务模式,有自己的商业信誉,如果它没有这个商誉,消费者一上去就会发现它是假的,就会去找一个更好的开心网站,它就不会有这么大的一个服务人群。”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郭禾教授表示,“如果能证明在一年多以前存在混淆,而且原告能证明其知名度及被告存在恶意,那么本案的诉因还是存在的。但现在都知道有两个甚至更多的“开心网”,并且在名称的标识上也有了明显的区别,一般不会混淆,就不宜让被告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