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学研究所概况
国际法研究所概况
研究人员
科研成果
学术活动
法学刊物
法学教育
图书馆
工作平台
搜索

 

English

日本語

한국어

中国缩小国家秘密范围扩大公民知情权
周汉华
字号:

2010年04月29日 19:04:57  来源: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4月29日电

新华社记者

中国最高立法机关29日表决通过了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去年6月份以来,中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现行的保守国家秘密法是1989年开始实施的。

修订后的保密法首次对"国家秘密"作了明确定义:"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北京的法律专家说,经过修订后,保密法缩小了国家秘密范围,提高了定密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准确性,在有力保障国家信息安全的同时,也促进了政府信息的公开,扩大了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了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周汉华表示,此次修订主要解决保密法长期存在的定密过多过滥、定密不准、定密层级过高、定密权限过于下放、定密容易解密难等方面的问题。

"修订后的保密法不仅有利于信息化时代的国家秘密保守工作,也有利于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民的知情权。"他说。

修订后的保密法对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定密权限、定密程序、保密制度、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保密期限等都作出了明确而严格的规定。

它明确了国家秘密审查制度,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

它规定,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该法律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30年,机密级不超过20年,秘密级不超过10年。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指出,修订后的保密法使定密主体层级上移,定密程序更加复杂而且规范,机关、单位的定密责任得到了强化,以防止乱定密,这些都从源头上缩小了国家秘密范围。

他表示,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持续深化,中国同世界的交流交往在日益增多,这需要明确界定并缩小国家秘密范围。另外,由于保密工作需要人力、物力和财力,过于宽泛、模糊的国家秘密范围,也容易使执行人"麻木"而不利于国家信息安全。

修订后的保密法还规定,不应该定密的定密了,也要追究法律责任。"这是经过二审、三审后的最大亮点之一。"周汉华说。

中共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2008年5月1日,中国正式实施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

近些年来,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广泛使用,对中国国家安全带来极大挑战的泄密案件时有发生。修订后的保密法特别规定,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

分析人士指出,世界各国都高度重视网络安全保密问题,例如,2003年后,美国全面推进了网络安全建设,提高了网络监控、打击网络犯罪和应对网络安全威胁的能力。

另外,大量国家信息被定密后而不能解密,妨碍了信息的正常流动和获取,使公民的知情权无法得到满足。

王锡锌说,此次对保密法的修订就是在这些背景下进行的,它也反映出社会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待,"'保密'和'公开'是一枚硬币的两个方面,只有把两者关系处理好了,才能真正解决问题。"(参与采写记者:王建华、李云路、李惠子、卫敏丽)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0-04/29/c_1264269_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