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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犯罪后检举他人是否属于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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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法周刊记者 孙文鹰 发布时间:2009-12-27 08: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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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背景]

12月18日,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巡警大队长李伟枪杀亲弟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伟身为警务人员,持枪杀人,情节严重,本应依法从严惩处,但一审只判无期徒刑,法院认为,本案系家庭矛盾引起,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和事发时有一定过错,被告人李伟犯罪以后自首,在羁押期间还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公安机关据此线索侦破抓获两名犯罪嫌疑人,现已将犯罪嫌疑人提交检察机关起诉,被告人李伟构成立功。

详解李伟立功

法周刊:本案判决结果的争议点在于犯罪嫌疑人李伟,作为巡警,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算不算立功?

冀祥德:应算立功。因本案系家庭矛盾引起,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和事发时有一定过错,被告人李伟犯罪以后自首,可知李伟提供的他案线索并不带有为本案立功而专门预备的目的性,也无证据证明李伟提供的犯罪线索系“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只要其获取犯罪线索的途径正当,那么李伟即符合立功的主体条件;又由于公安机关据其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线索侦破案件并抓获两名犯罪嫌疑人,现已将犯罪嫌疑人提交检察机关起诉,因此被告人李伟构成立功的实质条件。

法周刊:本案犯罪主体有特殊性,警察犯罪后检举他人,公众就质疑:警察平时就掌握侦破线索,犯罪后检举他人,这不是利用职务之便吗?

冀祥德:巡逻警察是否拥有侦查权,不同的省市有各自的规定。有许多地方的巡警支队下设侦查大队;而许多原本没有侦查权的巡警大队在改革中实现了“巡侦合一”,即在巡警巡逻过程中赋予其“办案权”,也即初步的案件侦查权。据了解,陕西省宝鸡市公安局巡警支队渭滨大队的巡警不仅具有治安巡逻的职权,而且也具有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盘查、采取强制措施等属于侦查权的职权。因此犯罪嫌疑人李伟有一定的侦查权。但是,李伟所提供的线索是否为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不能认定为立功。如果李伟所提供的线索系其在以往侦查工作中利用侦查措施、技术和手段所获取,按照侦查工作要求属于本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或有关部门报告的案件线索,李伟故意或者过失隐瞒不报,在涉嫌犯罪之后方才检举,不但不能算作立功表现,反而有渎职的嫌疑。

如果李伟系留案不破,蓄谋犯罪后以提供他人犯罪线索来获取“立功”的机会,则其不但不能成为以立功作为刑罚减让的情节,甚至会成为加重处罚的依据。本案之中,犯罪嫌疑人李伟系因家庭矛盾引起的激情犯罪,显然不属于此种情形。

法周刊:对李伟的举报行为,您如何看待?

冀祥德:李伟犯罪后没有三缄其口,不但把别的作恶者绳之以法,使公共或他人的利益损失减少,也使自己为此获得减刑,利己利人,应该鼓励。刑罚的目的既不是摧残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立功制度的设置初衷是以刑罚减让的方式鼓励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与国家司法合作,立功减刑不但有利于犯罪人认罪悔罪,而且可以使刑法在实现预防和惩罚犯罪目的的目标下,追求司法的经济性。这也是为什么我国从1979年刑法到1997年刑法,立法及其司法解释对立功的范围规定呈扩大之势的原因。

立功可减免刑罚

法周刊:我国刑法对犯罪嫌疑人立功表现的规定有哪些?到案后的立功与服刑期间的立功有什么不同?

冀祥德:立功制度就是刑法对立功的犯罪分子从宽处理的一项制度。一般认为它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立功就是单指刑法第68条第1款规定的与自首、累犯等制度并列的单独的刑罚裁量制度。刑法规定了两种较为普遍的立功形式:一是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或者到案后,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包括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以外的其他犯罪行为,并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的;二是犯罪嫌疑人实事求是地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重要犯罪线索,使司法机关得以据此侦破其他案件的。

广义的立功还包括依附于自首制度的立功、依附于死缓制度的立功、依附于减刑制度的立功以及依附于战时缓刑制度的军人戴罪立功。依附于死缓制度、减刑制度和战时缓刑制度的立功只能发生有罪判决生效之后,刑罚执行期间;狭义的立功与依附于自首制度的广义上的立功则既可以是到案后、判决前,又可以是判决生效后的服刑期间,实践中在到案后、判决前的情形相对较多。

法周刊:怎样算重大立功?

冀祥德: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形包括: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重大罪行,经查证属实的;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以及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突出表现的情形。其中,根据最高法院的解释,“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重大罪行”的标准,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处罚,或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在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等情形。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周刊:本案让我们关注,也让我们思考,请您谈谈它对今后的启示。

冀祥德:司法机关在面对此种犯罪主体的刑事案件需要考察是否有立功表现时,必须深入调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取案件事实或线索的目的、途径以及方式方法,以此来控制和防止“留案不破”以待犯罪后成为立功机会的行径;同时要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任职期间是否有查禁犯罪职责,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的犯罪线索虽然也是在担任警察、检察官、法官等职务时获得,但其没有查禁犯罪的职责,则应当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立功表现。

(《人民法院报》2009年12月27日第3版)

http://rmfyb.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34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