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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借协商性调解机制转型
冀祥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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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外,律师作为中立第三人参与调解早已经成为ADR(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中的主要力量,中国的律师却还停留在讨论能不能的问题上,这说明律师明显落后于法院。”

“我代理过的案子里有许多最终是调解结案的,其中印象最深的是一起离婚纠纷。在走出法院的时候,我特意看了下表,从立案到结案只用了15分钟。”

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克锋在向《法制日报周末》记者讲完他亲身经历的这个故事后又补充了一句:“双方当事人都有调解的意愿,自然进行得很顺利,哪个律师都愿意当这种‘和事佬’”。

一纸“意见”引起轩然大波

前不久,河南省司法厅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充分发挥律师在诉讼调解工作中积极作用的意见》(下简称《意见》)。

按照《意见》的要求,律师要努力促进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相互沟通与理解,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调解的意见和建议,配合人民法院促成调解。

该《意见》发出后,立即在社会各界引起了轩然大波。

中国青少年犯罪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刘桂明认为,律师成为“和事佬”将自然而然地带来多方面的双赢乃至多赢效应。“专门用一个文件倡导律师要在诉讼调解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反过来正好说明目前律师在这方面工作做得不够。分析起来,这其中既有意识上的缺乏也有制度上的缺失。”

懂调解的律师是更好的律师

针对刘桂明的问题,廊坊市中院院长王越飞在研讨会上当即做了回应:“就廊坊的情况来看,也有两种争论:一种观点是律师代理诉讼,维护法律尊严,发挥法律指引、评价作用;第二种观点是作为律师还应负有社会责任,参与法院调解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从廊坊的整体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律师倾向于后一种观点,即律师在其中的作用应当是责无旁贷的。”

“在许多人的传统观点里,好律师似乎就是要在法庭上唇枪舌剑、咄咄逼人。这确实是律师的一面,但并不是全部。”张克锋律师告诉记者,“懂法律的律师是一个合格的律师,懂仲裁的律师是好律师,懂调解的律师是更好的律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范愉评论说:“在国外,律师作为中立第三人参与调解早已经成为ADR(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中的主要力量,中国的律师却还停留在讨论能不能的问题上,这说明律师明显落后于法院。”

冀祥德研究员认为,律师作为中立第三人主持或者参与调解,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不应存有争议。“问题是律师作为当事人一方代理人在调解中的角色地位和功能作用应当引起重视。律师能否作‘和事佬’其实就是在质疑这个问题。”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授权律师代理有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之分,只有在授权委托书中载明“代为调解、和解”的特别授权,律师方能参与到调解工作中,而且要始终围绕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这一宗旨。

江西省弘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光明在接受《法制日报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就非常愿意选择调解的方式来结案。能促成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这说明律师的工作做得好。

王越飞也介绍说:“廊坊民商事案件调解率达到80%以上,刑事附带民事调解率达到91%,二审调撤率达到25%以上。应当说这些数字显示了律师的作用。”

委托人是律师的真正上帝

“双方当事人在这里调解的时候,律师是否会参与?”

在得到肯定的答复后,FreshfieldsBruckhausDeringe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克里斯蒂安?杜韦博士又向法院工作人员详细询问了律师如何在调解中发挥作用的情况。

“法院提倡律师和解是个好事,可这里面有一个问题。律师在作为一方代理人参加调解时,一定要注意律师代表的是当事人的利益,而非自身利益。”范愉忧虑地说:“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过去一直在推行‘律师和解’,后来慢慢就变成了‘律师主持和解’,为此,我跟他们提醒了很多次。”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浩也表示:“在法官调解的情况下,律师其实是被调解的一方,作为律师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调解方案对其当事人有利的时候才应当接受。”

“在我看来,问题不在于律师能不能当‘和事佬’,而是在于什么时候能当,要怎么当。律师在当‘和事佬’的时候,必须坚守一个原则,就是委托人才是律师的真正上帝,一切都要以委托人的利益为重。”张克锋律师的话一语中的。

律师的收入是否会受到影响?

有人认为利益问题才是律师在协商性纠纷解决机制下实现工作角色转型的最大障碍。

有律师算了一笔账:代理一个标的20万元的经济纠纷官司,如果打赢了官司可能要来全款,调解可能只要来15万元,两个不同的结果可能会影响收入。

也有不同声音。刘光明律师认为律师去积极地促成调解结案并不会影响收入,原因是在接案的时候会与当事人订立好相应的格式合同,“调解”就是列在其中的一种情形。

张克锋律师也认为不会影响到律师的收入,甚至收入有可能更容易,原因是调解使案子在很短的时间内得以解决,按律师所投入的时间和精力平均下来,很可能钱赚得更快些。

河南下发的《意见》里对这个问题也有所提及,明确指出律师在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时,可以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在充分平衡当事人利益、自身利益与社会利益关系的前提下,就以调解方式结案情况下的律师服务收费进行协商约定。

也就是说,如果调解案件,律师费可以由律师与当事人商量,达到双方都满意。而非调解案件,律师收费是有标准的。因此,也就不存在律师收入低的问题。

刘桂明主张将来应该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专门的律师调解案件的收费标准,“从制度上保障好律师不受损失,律师才能有更大的积极性去主动地参与调解。”

来源:法制日报 陈虹伟 李娜 2009年11月13日